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132號
TCDM,111,原金訴,132,202311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洺豪




王柏揚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2492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寅○○犯附表一編號1至2、9至12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2、9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梁洺豪〈Telegram(下稱TG)暱稱「蔡英九」〉、寅○○(TG暱 稱「薛汁謙」)(梁洺豪、寅○○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 均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分別於民國110年10 月間某日、10月底某日,加入李承恩(TG暱稱「辛普森」) 、庚○○(巳○○庚○○前均經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2號判 決判處罪刑)、少年黃○威(93年5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另 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及姓名、年籍不詳,TG暱稱「陳浩 子」、「李小龍」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梁洺豪負責擔任提領詐 欺款項之「車手」、聯絡「收簿手」、「車手」及向「車手 」收取提領所得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寅○○則擔任提領 詐欺款項之「車手」、代為轉交「受簿手」酬勞等工作,而 均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犯罪組織。而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梁洺豪、寅○○巳○○、「陳浩子」、少年黃○威及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
1、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4日前某日,在臉書刊



登徵才廣告,嗣癸○○瀏覽上開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經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癸○○佯稱:欲求職需先提供金融 帳戶之金融卡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4日下 午4時21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龍 潭佳園門市,將裝有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潭 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癸○○郵局帳戶) 之金融卡之包裹,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 超商瀋陽門市。待包裹寄抵後,梁洺豪即以TG暱稱「蔡英九 」通知巳○○,於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42分許,前往前開統 一超商領取含有癸○○郵局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並依「陳浩子 」指示將之放置在指定地點,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 。並由寅○○交付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巳○○。 2、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4分許撥打 電話向亥○佯稱:其網路購物系統錯誤,需依指示解除付款 設定云云,使亥○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46分許匯款 4萬1982元至上開癸○○郵局帳戶,嗣由少年黃○威依指示於11 0年12月6日晚間7時55分、56分、57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統一超商墩正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梁洺 豪再向少年黃○威收水後交予不詳上手,而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梁洺豪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 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 丑○○戌○○酉○○午○○、乙○○等人,向渠等佯稱:網路購 物付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渠等陷於錯誤 ,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1至5所 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嗣由梁洺豪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詐欺 款項後,交予不詳上手,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梁洺豪並因之獲得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三)梁洺豪與庚○○、「李小龍」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編 號6所示之己○○,向其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需依 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己○○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 金融帳戶中。嗣由庚○○依「李小龍」指示,提領如附表二編 號6所示之款項後,丁○○再向庚○○收水後交予不詳上手,而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四)丁○○、王柏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 於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編號7至 10所示之子○○卯○○未○○、壬○○等人,向渠等佯稱:網路 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渠等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編號7至 10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金融帳戶中。嗣由寅○ ○依指示,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款項後,丁○○再向 寅○○收水後交予不詳上手,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寅○○並取得每日2000元之報酬。(五)梁洺豪、少年黃○威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時 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天○辰○○張馨 妤、戊○○、申○○、辛○○等人,向辰○○張馨妤戊○○、辛○○ 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 定云云,另向天○佯稱:網路購物確認帳戶資金云云;又向 申○○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決網路購物價格差異問題云云, 致前開人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時間, 匯款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 金融帳戶中。嗣由少年黃○威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 領如附表二編號11至16所示之詐欺款項後,丁○○再向少年黃 ○威收水後再交予不詳上手,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因癸○○、亥○丑○○戌○○酉○○午○○ 、乙○○、己○○、子○○卯○○未○○、壬○○、天○辰○○、張 馨妤、戊○○、申○○、辛○○等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丑○○、午○ ○、乙○○、卯○○未○○、壬○○、天○辰○○張馨妤申○○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巳○○於警詢時之供述,對被告梁洺豪 無證據能力:
寅○○巳○○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梁洺豪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經被告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30頁),而寅○○巳○○業於本院審理 期日到庭作證,其證述內容與先前於警詢之供述並無重大歧 異,亦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應認寅○○巳○○於警詢中之 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梁洺豪、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 餘陳述,檢察官、被告二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事,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寅○○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四)部分,均坦承 不諱;被告梁洺豪則就犯罪事實一、(二)至(五)部分坦承不 諱,然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辯稱略以:巳○○寅○○指述我有參與 此部分不實,我並沒有使用TG暱稱「蔡英九」與他們聯繫, 我的暱稱是「老實人」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查告訴人癸○○因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見臉書徵才廣告,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欲求職需先提供金融帳戶之金 融卡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4日下午4時21 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龍潭佳園 門市,將裝有其郵局帳戶之金融卡之包裹,寄送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瀋陽門市。待包裹寄抵後,巳○ ○即依TG暱稱「蔡英九」通知,於110年12月6日上午10時42 分許,前往前開統一超商領取含有癸○○郵局帳戶金融卡之包 裹,並依「陳浩子」指示將之放置在指定地點,由所屬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收取,並由被告寅○○交付報酬2000元予巳○○; 嗣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下午5時24分許,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亥○佯稱:其網路購物系統錯誤,需依指 示解除付款設定云云,使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4 6分許,匯款4萬1982元至上開癸○○郵局帳戶,嗣由少年黃○ 威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晚間7時55分、56分、57分許,在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正門市提領2萬元、2萬 元、2萬元等節,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於偵訊時、共犯黃○威於警 詢時(見24929號偵卷第151至154頁、154號少連偵卷一第20 1至221頁)、證人即告訴人癸○○、亥○於警詢時(見24929號



偵卷第77至79、
  91至93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癸○○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被害人郵 局存摺封面影本⑤被害人提出之交貨便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⑥ 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⑦臉書社團貼文留言 翻拍照片、告訴人亥○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 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 網銀交易明細查詢截圖⑦銀行轉帳截圖⑧匯出時間、銀行帳戶 、金額、對方銀行代號、對方銀行帳戶明細資料⑨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資料、7-11瀋陽門市110年12月6日店內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見24929號偵 卷第81至90、95至99、135至139頁、154號偵卷二第233至23 5、241至2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7月6日 函文檢送癸○○郵局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2439號核 交卷第7至11頁)、110年12月6日、統一超商墩正門市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54號少連偵卷三第65至67頁)等在卷 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2、被告梁洺豪固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巳○○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明確證述略以:110年12月6日我 是依照上手「蔡英九」指示去超商領取包裹,之後再依「蔡 英九」指示拆開包裹。我有看過「蔡英九」,「蔡英九」是 被告梁洺豪等語(見24929號偵卷第151至154頁、本院卷二第 120、125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偵訊、本院審理程 序時均明確證述略以:我撥打TG予「蔡英九」時,是被告梁 洺豪接的,我可以判斷梁洺豪確實有使用暱稱「蔡英九」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13至114頁)。是巳○○寅○○均已明確指 述本案確係由使用暱稱「蔡英九」之被告梁洺豪要求巳○○前 往領取內含有癸○○郵局帳戶之包裹等情明確。甚且,被告梁 洺豪於警詢時已供承少年黃○威
  110年12月6日、7日、10日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時,係 由其負責向少年黃○威收水等情(見154號少連偵卷一第154 頁),則就告訴人亥○於110年12月6日匯款至癸○○郵局帳戶 ,嗣經少年黃○威提領後,應確係由被告梁洺豪收水無訛,堪 認被告梁洺豪實已供承就犯罪事實一、(一)、2所示犯行,其 有行為分擔至明;且被告梁洺豪更曾於偵訊時表示:我有使



用TG暱稱「蔡英九」等語明確(見24949號偵卷第58至59頁 ),是被告梁洺豪嗣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辯稱其並未使用TG暱 稱「蔡英九」,巳○○寅○○指述其有參與此部分不實在云云 ,與前開證人巳○○寅○○證述及卷內事證不合,亦與其前曾 自白之內容相悖,無足憑採。
(二)就犯罪事實一、(二)至(五)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分別據被告寅○○於警詢、偵訊、本院審 理程序時(見154少連偵卷一第69至81、91至101、117至  125頁、卷三第173至179、257至259頁、24929號偵卷第73至 76、165至169頁、本院卷二第144頁)、被告梁洺豪於本院審 理程序時(見本院卷二第141、143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時(見154號少連偵卷一第6 9至81、91至101頁、卷三第257至259頁)、證人即告訴人丑 ○○、午○○、乙○○、己○○、卯○○未○○、壬○○、天○辰○○張馨妤申○○、被害人戌○○酉○○、己○○、子○○、戊○○、辛 ○○於警詢時(見
  154號少連偵卷一第289至291、309至311、327至329、355至 361頁、卷二第3至5、49至51、61至65、107至109、123至  127、155至157、165至171、191至195、263至269、209至  213、253至253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庚○○、寅○○黃○威 均指認丁○○,丁○○指認寅○○庚○○、黃○威)告訴人丑○○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鐘綺玲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酉○○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⑥詐騙電話來電紀錄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午○○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②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 明單③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其第一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54號少連偵卷一第83至89、127至133 、157至165、223至229、251、293、297至307、313至321、 331至343、349至353、363至367、371至377頁)、告訴人乙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⑥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 人己○○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②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彰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 人子○○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臺北富邦商業銀 行對帳單③存款交易明細整合查詢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⑤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卯○○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卯○○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台北永吉分行、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存摺封面 ⑤通話紀錄截圖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陳泰和之報案相 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自動櫃員機 轉帳交易明細資料③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玉山 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郵局存摺封面影本⑥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壬○○之報案相關資料:①網銀交易 紀錄截圖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天○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烏來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中國 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⑥銀行轉帳通知簡訊截圖、告 訴人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資料④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 戊○○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 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申○○之報案相關資 料:①詐騙電話來電紀錄②網銀轉帳紀錄、告訴人丙○○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網銀轉帳 紀錄截圖⑤詐騙電話來電紀錄(見154號少連偵卷二第7至13 、49至25、53至57、67至88、105、111至116、119至121、1 29至142、145、148至164、173、177至187、197至207、215 至219、223、259至261、271至275、281至285頁)、車手提 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①110.11.11、新光商銀大墩分行②1 10.11.11、全家超商臺中大進店③110.11.11、統一超商昌進 門市④110.11.13、合庫商銀五權分行⑤110.11.10、合庫商銀 文心分行⑥110.12.06、京城銀行文心分行⑦110.12.06、全家 超商傑盛門市⑧110.12.06、統一超商墩鴻門市⑨110.12.06、 國泰世華銀行公益分行⑩110.12.07、京城銀行文心分行⑪110 .11.18、統一超商墩陽門市⑫110.11.18、統一超商墩正門市 ⑬110.11.18、統一超商熊貓門市⑭110.11.18、統一超商向權 門市⑮110.11.18、南屯郵局(見154號少連偵卷三第29至37 、47至49、67至81、85至99頁)等附卷可稽。三、綜上,被告二人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洵堪認定, 被告二人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另就犯罪事實一、(一)部 分,被告梁洺豪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梁洺豪、寅○○就犯罪事實一、(一)、1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梁洺豪、寅○○就犯罪事實一、(一 )、2及一、(四)所為,被告梁洺豪就犯罪事實一、(二)(三)( 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二 編號1至2、4至5、7至15所示,固均有由被告梁洺豪、寅○○、 少年黃○威數次提領被害人受詐欺款項之行為,然各該次被 害人同一,先後數次提領款項等之行為,均係為達同一詐欺 取財、洗錢之目的,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洗錢罪。被告二人就前開犯罪 事實一、(一)、2及一、(二)至(五)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 分別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二人與巳○○、少年黃○威、「陳浩子」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犯行;被告梁洺豪與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被告梁洺 豪與庚○○、「李小龍」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 、(三)所示之犯行;被告二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 事實一、(四)所示之犯行;被告梁洺豪與少年黃○威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二人前開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渠等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梁洺豪就犯罪事實一、(二)至(五),被告寅○○就犯罪 事實一、(一)、2、(四)所涉之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 時均坦承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 刑,雖其洗錢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參照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 一併衡酌前開減輕其刑事由,附予敘明。
(五)查被告二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及被告梁洺豪就犯罪事 實一、(五)部分,雖係與少年黃○威共同犯之,惟民法第12 條規定係於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而降低成年年紀為18歲, 然被告二人於行為時即110年11、12月間,依當時民法規定 ,仍屬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之適用,併 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二人各自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渠等其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為取得 報酬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轉交報酬等工 作,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詐欺而分別交付金融帳戶、 匯款之金額,迄未能與被害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 等節;兼衡被告梁洺豪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做營 造工作,需撫養太太,兒子剛出生,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 況;被告寅○○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 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6頁),被告梁洺豪犯 後能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寅○○犯後能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二人所



犯均屬有同質性之加重詐欺罪,分別就其等各自所犯罪刑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部分
1、被告梁洺豪於警詢時供稱,其擔任車手之酬勞為提領金額百 分之1等語(見154號少連偵卷一第151頁),是就附表二編 號1至5部分,爰以其提領被害人匯款金額之1%作為其犯罪所 得之認定;另被告梁洺豪於警詢時供稱,就其向同案被告庚○ ○收水之報酬為500元(見少連偵154號卷一第154頁),自屬 被告梁洺豪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梁洺豪各該次 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被告梁洺豪其餘收水部分,因 被告梁洺豪供稱並未實際取得報酬等語,卷內亦無積極證據 可資佐證被告梁洺豪就該部分有實際分得報酬等情,難認有 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被告寅○○於偵訊時供稱:每天可以拿到2000元之報酬等語( 見154號少連偵卷三第174頁),爰認定被告寅○○就附表二編 號7至10所示該日提款之報酬為20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寅○○所犯罪名 項下,合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3、前開宣告多數沒收情形,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1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一、(一)、2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 3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3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4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5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6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7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8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與編號9合併宣告沒收) 11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9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與編號9合併宣告沒收) 12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0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 王柏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與編號9合併宣告沒收) 13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1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 14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2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 15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3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 16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4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 17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5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無) 18 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6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 附表二:
編號 被 害 人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車手 (收水人) 1 丑 ○ ○ 110年11月11日20時20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新光商銀行韓婉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1日20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號新光銀行大墩分行 3萬元 丁○○ 110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 4萬9987元 110年11月11日20時45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11日20時52分許 1萬0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韓婉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1日21時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昌進門市 8萬5000元(含編號3酉○○所匯款項) 2 戌○○ 110年11月11日20時28分許 2萬0012元 上開韓婉玉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1日20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大進店 2萬元 丁○○ 110年11月11日20時51分許 9000元 3 酉○○ 110年11月11日20時44分許 2萬9987元 上開韓婉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1日21時4分許(同編號1)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昌進門市(同編號1) 同編號1所提領8萬5000元 丁○○ 110年11月11日20時47分許 1萬4989元 110年11月11日20時56分許 2萬9985元 4 午○○ 110年11月13日21時46分許 4萬998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心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3日22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 3萬元 丁○○ 110年11月13日21時57分許 1萬5300元 110年11月13日22時32分許 3萬元 5 乙○○ 110年11月13日22時2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1月13日22時33分許 3萬元 丁○○ 110年11月13日22時34分許 6000元 6 己○○ 110年11月10日17時15分許 1萬0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0日17時2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 1萬元 庚○○ (丁○○收水) 7 子○○ 110年11月18日17時28分許 2萬9987元 第一商業銀行林偉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17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正門市 2萬元 寅○○(丁○○收水) 110年11月18日17時48分許 2萬元(含編號10未○○所匯款項) 110年11月18日18時4分許 4萬0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王陽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18時2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陽門市 2萬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8 卯○○ 110年11月18日17時53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寅○○(丁○○收水) 110年11月18日18時32分許 2萬元 9 未○○ 110年11月18日18時23分許 2萬9980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寅○○(丁○○收水) 110年11月18日17時44分許 2萬9989元 前開林偉翔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1月18日17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墩正門市 同編號8所示110年11月18日17時48分許所提領2萬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7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1月18日17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56分許 5920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熊貓門市 2萬元 110年11月18日18時42分許 1萬元 110年11月18日19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向權門市 6000元 10 壬○○ 110年11月18日19時4分許 12萬8105元 中華郵政帳號蔡欣杰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19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南屯郵局 6萬元 寅○○(丁○○收水) 110年11月18日19時24分許 6萬元 110年11月18日19時25分許 8000元 11 天○ 110年12月6日20時39分許 1萬1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6日20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京城銀行文心分行 2萬元 黃0威(丁○○收水) 110年12月6日20時25分許 1萬元 12 辰○○ 110年12月6日20時18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2月6日20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傑盛店 2萬元 黃0威(丁○○收水) 110年12月6日20時4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12月6日20時38分許 1萬1000元 110年12月6日20時51分許 1萬元 110年12月6日20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墩鴻店 2萬元 13 張馨妤 110年12月6日20時29分許 3萬1023元 110年12月6日20時52分許 9000元 黃0威(丁○○收水) 110年12月6日20時53分許 1萬元 14 戊○○ 110年12月7日0時18分許 4萬3123元 中華郵政黃綵育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7日0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京城銀行文心分行 2萬元 黃0威(丁○○收水) 110年12月7日0時24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7日0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7日0時25分許 4萬9990元 110年12月7日0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7日0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7日0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7日0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7日0時38分許 3000元 15 申○○ 110年12月6日20時42分許 9萬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楊沛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6日21時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公益分行 10萬元 黃0威(丁○○收水) 110年12月6日20時45分許 7萬9013元 110年12月6日21時6分許 10萬元 16 辛○○ 110年12月10日19時38分許 4萬997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0日19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公益分行 6萬9000元 黃0威(丁○○收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