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2年度,115號
PCDM,112,審金簡,115,202311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120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830號、第
60447號、第60552號、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第4269號、第101
76號、第16255號、第20849號、第26307號、第44395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2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219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0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建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建忠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及交易之重要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基於縱使他 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 物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前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之住 處附近泡沫紅茶店,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老K」之成年男子使 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號。嗣「老K」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 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 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張建忠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 正前該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中信及玉山 帳戶予他人使用,雖對於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提供 助力,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 件行為,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應僅 論以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提供中信及玉山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㈦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5830、60447 、60552號、112年度偵字第1153、4269、10176、16255、20 849、26307號(下稱甲併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20627號(下稱乙併案)、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395號(下稱丙併案)、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193號(下稱丁併 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504號 (下稱戊併案)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使他人得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不僅助長社會 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 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 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損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自陳目前從事社區大樓清潔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 2萬8千元,無家人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
 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 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 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並非實際提領、轉匯 如附表所示詐欺所得之人,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對 於上開不法所得具有管理、處分等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佳彥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黃政揚、徐千雅、劉修言余建國移送併辦,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陳柔樺 (甲併案附表編號10) 111年4月初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才廣告,陳柔樺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林瑀珺」向陳柔樺佯稱:至「BIT交易所」網站操作比特幣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2時29分許 86萬元 中信 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6255號】 ⒈告訴人陳柔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6255號卷第33至44頁)。 ⒉告訴人陳柔樺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臉書徵才廣告、投資網站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67、73至8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5至30頁)。 2 告訴人傅品宏 (甲併案附表編號3) 111年5月13日14時44分許,以LINE暱稱「漾」向傅品宏佯稱:可至CRAVE娛樂城網站投資博奕遊戲,只要成功獲利即可與見面交友云云。 111年5月16日 13時8分許 1萬5,000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 ⒈告訴人傅品宏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卷第15至16頁)。 ⒉告訴人傅品宏提出之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87至88、121至152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59至66頁)。 3 告訴人劉亦純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4月5日晚上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劉亦純後,以LIINE暱稱「吳柏勳」、「Wang」向劉亦純佯稱:至「MYRNA」投資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3時26分許 61萬2,000元 中信帳戶 【111偵字第4991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04號】 ⒈告訴人劉亦純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偵字第49912號卷第59至62頁)。 ⒉告訴人劉亦純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聊天紀錄(同上卷第121、129至16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7至34頁)。 4 被害人謝智薇 (丙併案) 於111年5月初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謝智薇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熊熊」向謝智薇佯稱:至「SVJ」網站投資可獲利,但出金前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1年5月16日 ①14時25分許 ②14時27分許 ①4萬元 ②2萬4,000元 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4395號】 ⒈被害人謝智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44395號卷第11至25頁)。 ⒉被害人謝智薇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臉書頁面截圖、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1至131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7至31頁)。 5 告訴人劉韋彤 (戊併案) 於111年5月16日15時6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劉韋彤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張先生」、「台灣地區經濟體黃CEO」向劉韋彤佯稱:可至「STEP UP」網站加入開括專案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5時6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04號】 ⒈告訴人劉韋彤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6504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劉韋彤提出之存摺封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9至3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11至18頁)。 6 告訴人傅鈺儀 (甲併案附表編號4) 111年4月26日14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傅鈺儀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蝦小編」向傅鈺儀佯稱:至「SVJ」博奕網站下注遊戲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①15時45分許 ②15時53分許 ③17時2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6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 ⒈告訴人傅鈺儀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6504號卷第17至23頁)。 ⒉告訴人傅鈺儀提出之轉帳、對話紀錄及博奕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153至17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59至66頁)。 7 告訴人徐譽瑄 (甲併案附表編號7) 111年5月14日15時19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徐譽瑄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Gc專員」向徐譽瑄佯稱:至「17PLAY娛樂城」博奕網站玩遊戲可賺錢云云。 111年5月16日 15時57分許 6萬元 中信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 ⒈告訴人徐譽瑄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153號卷第19至20頁)。 ⒉告訴人徐譽瑄提出之轉帳、對話紀錄及博奕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49至16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3至32頁)。 8 告訴人胡翰承 (甲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3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胡翰承後,以LINE暱稱「櫻桃(圖案)」向胡翰承佯稱:至介紹之娛樂城網站依指示下注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8時35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5830號】 ⒈告訴人胡翰承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55830號卷第31至39頁)。 ⒉告訴人胡翰承提出之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83、91至10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13至23頁)。 9 告訴人陳安蓉 (丁併案) 111年5月16日13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廣告,陳安蓉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熊蓋賀網路訂單服務人員」、「LINDA總指導」、「黑婦團隊領導」向陳安蓉佯稱:可代操「STEP U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20時44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屏檢112年度偵字第12193號】 ⒈告訴人陳安蓉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2193號卷第9至17頁)。 ⒉告訴人陳安蓉提出之投資網站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9至3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39至47頁)。 10 告訴人張家瑝 (甲併案附表編號9) 111年5月7日,透過Instagram結識張家瑝後,以LINE暱稱「筱茹」向張家瑝佯稱:至「WORK4BIT」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0時38分許 100萬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176號】 ⒈告訴人張家瑝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0176號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張家瑝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93至10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至24頁)。 11 告訴人李思玟 (甲併案附表編號8) 111年4月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李思玟瀏覽後與之聯繫並加入LINE群組,LINE暱稱「chieh0147」向李思玟佯稱:可至「FANBTCTW」網站申辦帳號跟單賺錢云云。 111年5月16日 13時44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269號】 ⒈告訴人李思玟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4269號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李思玟提出之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7至5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至14頁)。 111年5月17日 ①12時23分許 ②12時25分許 ③12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12 告訴人林怡欣 (甲併案附表編號11) 111年5月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求家庭代工廣告,林怡欣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羽彤」向林怡欣佯稱:至「WORK4BIT」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①14時25分許 ②14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849號】 ⒈告訴人林怡欣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0849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林怡欣提出之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27至57頁)。 ⒊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3至64頁)。 111年5月17日 13時30分許 3萬元 13 告訴人張俊翔 (甲併案附表編號2) 111年3月3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張俊翔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徐曉鳳」向張俊翔佯稱:至「萬科指標」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6日 15時5分許 40萬元 玉山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0447號】 ⒈告訴人張俊翔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60447號卷第33至35頁)。 ⒉告訴人張俊翔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3、57至62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7至73頁)。 14 告訴人李南鳳 (甲併案附表編號12) 111年4月初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才廣告,李南鳳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李亞歆」向李南鳳佯稱:至「WORK4BIT」投資網站做單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7日 ①11時1分許 ②12時3分許 ③12時5分許 ①2萬3,000元 ②1萬2,000元 ③9萬9,500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6307號】 ⒈告訴人李南鳳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6307號卷第9至12頁)。 ⒉告訴人李南鳳提出之臉書徵才廣告、對話、轉帳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存摺封面照片(同上卷第57至65、71至7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5至108頁)。 15 告訴人潘伯揚 (甲併案附表編號5) 111年4月5日,以LINE暱稱「芸芸」向潘伯揚佯稱:至「FLYINRICH」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7日 ①12時48分許 ②12時4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玉山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 ⒈告訴人潘伯揚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卷第25至29頁)。 ⒉告訴人潘伯揚提出之對話、轉帳紀錄及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179至18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5至58、67至70頁)。 16 告訴人許家華 (甲併案附表編號6) 111年5月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才廣告,許家華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台灣地區經濟體黃CEO」向許家華佯稱:可代操「STEP U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17日 12時56分許 1萬元 玉山 【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 ⒈告訴人許家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60552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許家華提出之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89至191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55至58、67至70頁)。 17 告訴人楊博任 (乙併案) 111年3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楊博任後,以LINE暱稱「倩倩」向楊博任佯稱:至「FLYINRICH」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17日 13時30分許 47萬元 玉山帳戶 【中檢112年度偵字第20627號】 ⒈告訴人楊博任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0627號卷第91至93頁)。 ⒉告訴人楊博任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69至171、181至191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7至120頁)。 備註 匯款時間以各帳戶交易明細所載時間為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