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19號
SLDM,112,金訴,119,2023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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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國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8027號、第1832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752號至第177
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019號、第18427號、第2689
7號、第26887號、第256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49號、第2414號
、第7156號、第15286號、第2142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A○○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A○○明知一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 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 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 人作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基於縱有人持其申辦之行動電 話門號為詐欺取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 12月11日前某時,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共 計10張SIM卡,在桃園市某處,議定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 00元之價格,販售予其友人「陳衍安」,「陳衍安」再轉交 予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SIM卡後,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 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 詐騙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使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依指示購 買等值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1點價值1元),致如 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購買 點數後,再將序號與密碼翻拍傳送予指示者,而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前揭資料後,即儲值至附表二所示之樂點公司會員 遊戲帳戶內。
(二)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由A○○於109年7月31日向台灣大哥大電 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電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iTunes公司,致前揭2家公司陷於 錯誤,分別提供My Card點數及iTunes服務內容,卻改向丁○ ○請款,該詐欺集團成員因而享有免付費之利益。(三)於111年4月29日10時52分許,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 話門號向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代碼398)註冊00000 000000000號帳號(俗稱ezPAY,下稱本案電支帳號)後,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 四所示之方式詐騙王宥澧,致王宥澧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 示之時間轉帳至黃培璋名下之ezPAY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 再轉匯至本案電支帳號內。 
二、嗣因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發覺受騙,陸續報警處理,始為警 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E○○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b○○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K○○、辛○○、寅○○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R○○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林 郁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癸○○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鄭煒潁、T○○、I○○、c○○、D○○、Z○○、子○ ○、戌○○、W○○、午○○、d○○、卯○○、乙○○、壬○○、宙○○、申○ ○、S○○、G○○、e○○、M○○、丙○○、Y○○、地○○、g○○、余婷緗 、f○○、天○○、J○○、酉○○、N○○、O○○、B○○、黃○○、U○○、丑 ○○、己○○、甲○○○、C○○、未○○、洪愷廷、Q○○、巳○○、辰○○ 、V○○、L○○、胡皓翔陳志堅蔡孟翰、吳信鋒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P○○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X○○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吳李偉、林宏洋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趙予玄、陳振鵬、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王宥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A○○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白承認 (見本院金訴卷第278至279、284、334至335頁),核與附 表二至四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訴(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附表二至四「證據出處」欄所示書證、物證附卷可佐( 證據所在卷宗及頁數,詳見附表二至四所載),堪信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 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 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 ),此二者間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不涉及「實 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案之正犯即「陳衍安」所屬之詐欺集團係 以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至四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實行詐術,其中附表四部分,所詐得之客體明確為具體 財物,另附表二部分,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已先向樂點公司 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該財物,隨後始在陷於錯誤下依指示將 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知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故此部分 詐得者並非免支付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而係各該告訴人或 被害人所交付之遊戲點數。至附表三部分,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所詐得者,則為使用點數或服務後,免支付費用之不法利 益,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行為客體。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提供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 陳衍安」,供該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為詐騙附表二至四 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工具,被告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朋分犯 罪所獲利益,或有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



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附 表二、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㈢再被告以一次提供系爭10個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上開詐欺 集團對附表二至四所示多位告訴人、被害人詐得財物或不法 利益,係一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至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 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配合申辦10個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再交予他人,最終亦流入詐欺集團持有並 作為犯罪工具,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實際進行詐騙之 幕後正犯,亦造成本案多位告訴人、被害人求償困難,助長 詐欺集團之犯罪風氣,實有不該,衡以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非無悔意,惟迄今尚未與任何一位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之 犯後態度,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素行(參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損失 程度,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在工地工作 ,日薪1500元之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33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末者,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然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 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 ,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 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 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 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 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本 案被告僅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詐欺集團使用,固 然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身分免予曝光而得製造偵查斷點,惟 客觀上並無因此可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得幫助詐欺集 團製造金流斷點,亦難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之行為,日後將輾轉用以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一 事有所認知或預見,自難另論以洗錢罪之幫助犯,是此部分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經前 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 門號交予「陳衍安」,雙方議定每個門號200元對價,10個 門號共計2000元,已由「陳衍安」在桃園某處室外交付予被 告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認在卷(見111偵緝1752卷第5 至11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更異前詞,改稱未拿到2000 元云云(見本院金訴卷第335頁),惟是否拿到此筆對價, 衡情應無記憶錯誤之可能,被告若確實未獲取利益,斷無在 偵查時坦承之理,是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不足採信。準此, 上開2000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無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被告業已交付予 「陳衍安」,由「陳衍安」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 ,均未扣案,衡以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倘予沒收,除另使 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 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 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H○○提起公訴,檢察官H○○、陳姿雯移送併辦,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註冊之GASH會員編號 註冊時間 1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110年12月11日09時49分許 2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14時47分許 3 0000000000 TZ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14時51分許 4 0000000000 UZ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14時53分許 5 0000000000 SZ0000000000 110年12月16日14時49分許 6 0000000000 CZ0000000000 111年1月10日01時00分許 7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111年1月10日23時25分許 8 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11年1月10日23時30分許 9 0000000000 GZ0000000000 111年1月10日23時21分許 10 0000000000 JZ0000000000 111年1月10日23時33分許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實施詐欺之手法 告訴人(被害 人)儲值時間 儲值總金額(新臺幣) 利益歸屬之GASH會員編號 證據出處 1 J○○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在交友軟體「Cheers」以自稱「雅欣」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約性交易,再有自稱竹聯幫「阿昆」者稱與「雅欣」見面要先以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0時55分許起 1萬7,000元 JZ0000000000 1、吉警偵字第110002802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3899卷第2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3899卷第17至19頁) 3、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3899卷第2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3899卷第29至31頁) 5、J○○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3899卷第33至45頁) 6、J○○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3899卷第7至13頁) 2 L○○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IG、LINE自稱「雅雯」之帳號,向告訴人稱有私下做援交,然須以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先支付費用及證明為本人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8時37分許起 2萬8,000元 RZ0000000000 1、白警分偵字第111010002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4541卷第1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4541卷第13至15頁) 3、L○○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4541卷第23至2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7張(見偵4541卷第27至39、59至61頁) 5、L○○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4541卷第47至57頁) 6、L○○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4541卷第7至10頁) 3 V○○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LINE自稱男性「清風」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再有自稱經理者稱與「清風」見面,要先以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3時32分許起 3萬 JZ0000000000 1、鐵警高分偵字第110000694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4839卷第1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4839卷第13至15頁) 3、V○○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4839卷第2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4839卷第29至31頁) 5、V○○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4839卷第25至28頁) 6、V○○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4839卷第7至9頁) 4 R○○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自稱男性酒店幹部「梓友」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再有自稱酒店經理「莉莉」者稱與「梓友」見面,要先以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檢核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21時53分許起 110年12月22日10時33分許起 4萬 3萬 TZ0000000000 UZ0000000000 1、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1110000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見偵6000卷第21至24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及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2份(見偵6000卷第13至19頁) 3、R○○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000卷第25至2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6000卷第41至47頁) 5、R○○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000卷第29至37頁) 6、R○○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6000卷第9至11頁) 5 丑○○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Partying」交友軟體、LINE自稱「恩琪」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伴遊,再有自稱「阿豹經理」、「蔡姓財務」者稱需要押金、人身保護費、保證金,要先以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20時07分許起 36萬1,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永刑字第110421403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2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30至40頁) 3、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41至4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2張(見偵6323卷第45至61頁) 5、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323卷第63至66頁) 6、丑○○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13至19頁) 6 己○○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JD」交友軟體自稱「心兒」之帳號,同時以視訊之方式與告訴人聊天,過程中因告訴人全裸去洗澡,遭「心兒」拍攝截圖,稱若不購買遊戲點數,會將全裸照片傳送予告訴人的朋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21時58分許起 3,500元 UZ0000000000 1、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5192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7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79至81頁) 3、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73至74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6323卷第93頁) 5、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323卷第83至89頁) 6、己○○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71至72頁) 7 甲○○○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自稱男性「宇輝阿」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但要先以幫忙購買儲值遊戲點數,否則要對告訴人不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4時23分許起 6萬5,000元 SZ0000000000 1、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4383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15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111至115頁) 3、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10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7張(見偵6323卷第117至121頁) 5、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323卷第107至109頁) 6、甲○○○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101至103頁) 8 C○○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臉書、LINE自稱「孫晚雪」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在工作室做按摩,但要先確認告訴人不是警察,要求告訴人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及支付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4時25分許起 9萬3,000元 RZ0000000000 1、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9323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13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135至138頁) 3、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139至140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8張(見偵6323卷第141至142頁) 5、C○○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6323卷第143至146頁) 6、C○○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129至131頁) 9 未○○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LINE自稱酒店公關女性「luya」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再有自稱竹聯幫之男子稱知道告訴人家的地址,要求告訴人必須去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9時24分許起 5萬5,000元 SZ0000000000 1、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4383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15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157至160頁) 3、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161至162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1張(見偵6323卷第163至167頁) 5、未○○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個人首頁擷圖1張(見偵6323卷第169頁) 6、未○○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149至151頁) 10 洪愷廷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yueme」、LINE自稱「靜雅」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在吃飯,再有自稱「靜雅」的經理之男子要求告訴人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及支付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17時21分許起 2萬6,000元 TZ0000000000 1、中市警6分偵字第1100166721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18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183至185頁) 3、洪愷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189至190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6張(見偵6323卷第199至201頁) 5、洪愷廷110年12月21、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177至180頁) 11 Q○○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暱稱「陳顏宇」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但因為在酒店工作,外出要先以購買儲值遊戲點數之方式支付訂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7時44分許起 2萬1,000元 RZ0000000000 1、南市警歸電字第1100000356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20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211至215頁) 3、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21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5張(見偵6323卷第219至221頁) 5、Q○○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323卷第223至229頁) 6、Q○○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205至208頁) 12 巳○○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Omi」、LINE,向告訴人稱有在兼職做援交,相約見面時,又有自稱小姐的朋友打電話向告訴人稱擔心小姐的安全,要求告訴人先以購買遊戲點數之方式確認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20時48分許起 5萬2,000元 JZ0000000000 1、份警偵電字第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323卷第25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323卷第247至249頁) 3、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323卷第243至24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8張(見偵6323卷第239至241頁) 5、巳○○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6323卷第233至235頁) 13 U○○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WEDATE」、LINE自稱「周可涵」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約吃飯,但要求告訴人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21時27分許起 2萬5,000元 TZ0000000000 1、中市警3分偵字第110005291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6998卷第4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6998卷第39至41頁) 3、U○○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998卷第27至28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5張(見偵6998卷第31至33頁) 5、U○○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6998卷第51至75頁) 6、U○○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6998卷第23至24頁)  14 黃○○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Heymandi」交友軟體、LINE自稱「Anna」之帳號,以視訊之方式與告訴人聊天,過程中因告訴人全裸洗澡,遭「Anna」拍攝錄影,稱要購買遊戲點數,才能將告訴人的私密影片從後台刪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14時56分許起 2萬5,000元 UZ0000000000 1、德警分刑字第110004455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233卷第21至22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233卷第17至19頁) 3、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7233卷第25至26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5張(見偵7233卷第45頁) 5、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233卷第33至44頁) 6、黃○○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7233卷第11至15頁)  15 酉○○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wootalk」交友軟體、LINE自稱「愈莉莉」之帳號,以裸體自慰視訊之方式與告訴人聊天,結束後「愈莉莉」傳送告訴人自慰之影片予告訴人,稱若不付錢、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將傳送前揭影片給告訴人手機內之聯絡人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23時39分許起 4,000元 TZ0000000000 1、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5180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234卷第1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234卷第15至16頁) 3、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7234卷第21至22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7234卷第23頁) 5、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234卷第25至31頁) 6、酉○○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7234卷第9至10頁)  16 癸○○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自稱「陳德偉」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但因為在酒店上班,必須經過經理同意,再有自稱經理之男子稱要與「陳德偉」見面必須支付保證金,告訴人家的地址,要求告訴人購買遊戲點數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14時54分許 5,000元 UZ0000000000 1、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06147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383卷第43至44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383卷第37至39頁) 3、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7383卷第7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7383卷第9頁) 5、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383卷第19至35頁) 6、癸○○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7383卷第7至8頁)  17 辰○○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LEMO」、LINE自稱「小雯」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但要求告訴人必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3時12分許起 2萬元 RZ0000000000 1、高市警32分偵字第110747637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8233卷第2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8233卷第17至18頁) 3、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8233卷第2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8233卷第25頁) 5、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份(見偵8233卷第27至35頁) 6、辰○○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8233卷第9至13頁)  18 O○○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暱稱「清風」自稱男性「李志清」之帳號,向告訴人稱可相約見面,但要求先以購買GASH點數之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4時48分許起 6萬8,000元 RZ0000000000 1、南市警1偵字第1100690604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8713卷第1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8713卷第11至14頁) 3、O○○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8713卷第1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4張(見偵8713卷第21至27頁) 5、O○○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8713卷第29至31頁) 6、O○○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8713卷第9至10頁)  19 E○○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JD」、LINE自稱「琪琪」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付費即可相約見面,再有自稱「琪琪」大哥之男子要求告訴人先購買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22時34分許起 1萬1,000元 JZ0000000000 1、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563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8729卷第6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8729卷第61至62頁) 3、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8729卷第6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8729卷第43至44頁) 5、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8729卷第45至52頁) 6、E○○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8729卷第39至41頁)  20 N○○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HER」、LINE自稱為女性「雪芹」之帳號,與告訴人相約在餐廳吃飯,告訴人抵達後,「雪芹」未現身,告知因為在酒店上班,必須跟酒店經理報備同意,再有自稱「竹聯幫山豬哥」之酒店經理撥打告訴人之電話,稱要與「雪芹」出遊,依照酒店規定,必須以購買遊戲點數之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18時52分許起 10萬元 UZ0000000000 1、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8730卷第2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8730卷第13至21頁) 3、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8730卷第2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0張(見偵8730卷第31至41頁) 5、N○○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8730卷第45至53頁) 6、N○○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8730卷第9至11頁)  21 K○○(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臉書、LINE女性暱稱為「乖乖更可愛」之帳號,向被害人佯稱因弟弟生病可做援交,但要求被害人先購買遊戲點數付費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21時18分許 3,000元 TZ0000000000 1、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6658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9221卷第1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9221卷第13至15頁) 3、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9221卷第2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9221卷第11頁) 5、K○○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9221卷第7至11頁)  22 b○○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JD」、LINE女性暱稱為「思琪」之帳號,向告訴人稱有兼職在做援交,如果要見面,須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再進行下一步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12時37分許起 2萬6,500元 CZ0000000000 1、中警分刑字第111001261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9642卷第5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9642卷第33至34頁) 3、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9642卷第8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7張(見偵9642卷第47至49頁) 5、b○○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9642卷第55至77頁) 6、b○○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9642卷第25至27頁)  23 B○○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CHEERRS」交友軟體、LINE女性暱稱為「emoji笑臉」之帳號,佯稱與告訴人相約見面,但需要報備,會有朋友打電話來確認,再有匿名者數次撥打告訴人之電話,以各種理由要求告訴人必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3日15時08分許 111年1月24日20時23分許起 1,000元 7,000元 HZ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南市警歸電字第111000002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見偵11053卷第17至20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HZ0000000000及會員編號I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2份(見偵11053卷第24至25頁) 3、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11053卷第2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11053卷第31至33頁) 5、B○○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11053卷第9至15頁)  24 S○○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王志偉」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佯稱:其在酒店上班,要出去與告訴人見面須向經理請假,因此需先提供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3時06分許起 2,000元 JZ0000000000 1、高市警32分偵字第1107432050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1054卷第9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1054卷第89至90頁) 3、S○○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1054卷第83至88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11054卷第95頁) 5、S○○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1054卷第97至99頁) 6、S○○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1054卷第17至19頁)  25 G○○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MAGGIE」之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要與告訴人約在板橋區餐見面,但需先購買遊戲虛擬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9時26分許起 16萬8,000元 RZ0000000000 1、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97025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6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77至83頁) 3、G○○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85至9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2張(見偵7658卷第93至99頁) 5、G○○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101至104頁) 6、G○○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9至11頁)  26 庚○○(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Surge」、暱稱「阿俊」之人將被害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要與被害人商討預約按摩情事,但被害人要先證明其不是警察釣魚,所以要購買遊戲點數當作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9日2時18分許起 5萬元 RZ0000000000 1、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33147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10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111至113頁) 3、庚○○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117至122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6張(見偵7658卷第123頁) 5、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偵7658卷第127至130頁) 6、庚○○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13至17頁)  27 M○○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認識告訴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再邀請告訴人以LINE視訊裸身聊天,而後佯稱:告訴人裸身視訊聊天之視頻已錄影存檔,要購買遊戲點數,不然就要公布視訊擷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0時24分許 110年12月21日10時56分許起 1,000元 3萬5,000元 SZ0000000000 TZ0000000000 1、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1100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15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及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155至158頁) 3、M○○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159至16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8張(見偵7658卷第169至173頁) 5、M○○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175至195頁) 6、M○○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23至29頁)  28 e○○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姚搖」之人利用交友軟體ZALO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佯稱:可以到告訴人住處提供性服務,但要先以購買遊戲點數方式支付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23時13分許起 8萬2,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8092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13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137至141頁) 3、e○○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147至15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7張(見偵7658卷第143至146頁) 5、e○○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19至21頁)  29 丙○○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交友軟體「IPAIR」認識告訴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再邀請告訴人以LINE視訊裸身聊天,而後佯稱:告訴人裸身視訊聊天之視頻已擷取存檔,要購買遊戲點數,不然就要公布視訊擷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1時37分許 1,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6809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19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199至200頁) 3、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217至22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7658卷第215頁) 5、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201至213頁) 6、丙○○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31至33頁)  30 F○○(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舒涵」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被害人加為好友,佯稱:要與被害人出去吃飯,但須先購買點數拍照上傳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傳給對方。 110年12月21日19時40分許起 6萬5,000元 TZ0000000000 1、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781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1054卷第3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1054卷第32至34頁) 3、F○○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1054卷第25至2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0張(見偵11054卷第37至39頁) 5、F○○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11054卷第7至11頁)  31 Y○○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薇薇」之人透過交友軟體SAY HI認識告訴人,再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告訴人見面,但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以保障自身安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17時02分許起 4萬7,000元 CZ0000000000 1、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047492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22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227至230頁) 3、Y○○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231至232、23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1張(見偵7658卷第233至235頁) 5、Y○○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35至36頁)  32 地○○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LUED認識告訴人,再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告訴人見面,但須先購買1000元遊戲點數作為約會之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17時41分許起 4萬1,000元 CZ0000000000 1、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0125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24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245至248頁) 3、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251、259至26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1張(見偵7658卷第253至255頁) 5、地○○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37至39頁)  33 a○○(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阿偉」之人透過交友軟體Grindr認識被害人,再將被害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被害人約定見面性交及交易毒品,但須以遊戲點數支付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4日20時09分許 111年1月24日20時31分許起 3,000元 1萬元 HZ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01664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353至35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HZ0000000000及會員編號I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2份(見偵7658卷第350至351頁) 3、a○○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369至371、37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7658卷第379至381頁) 5、a○○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383至389頁) 6、a○○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53至55頁)  34 戊○○(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網路與被害人約定性交易,佯稱:交易價格為3,000元,須以購買遊戲點數之方式繳納,另需先繳納保證金3萬元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2日20時45分許 3,000元 GZ0000000000 1、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02496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26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G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267至268頁) 3、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269至274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7658卷第275頁) 5、戊○○111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41至45頁)  35 g○○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柚子」之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告訴人約見面云云,再由假冒暱稱「柚子」之公司經理,佯稱:要與其公司旗下員工出去見面,需先購買3萬元之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4日15時26分許起 2萬5,000元 HZ0000000000 1、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28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H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287至291頁) 3、g○○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295至300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蝦皮交易紀錄擷圖5張(見偵7658卷第301至306頁) 5、g○○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47至48頁)  36 余婷緗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陳淑芬」之人透過交友軟體ZOE認識告訴人,再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告訴人約定見面,但因其在酒店上班,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出場安全的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4日20時07分許起 8,000元 IZ0000000000 1、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04165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395至396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I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7658卷第397至398頁) 3、余婷緗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401至403、40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7658卷第409頁) 5、余婷緗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411至417頁) 6、余婷緗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57至60頁)  37 亥○○(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交友軟體LEMO認識被害人,由暱稱「美琳」之人將被害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要與被害人見面,因有在兼職援交,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服務之代價及證明不是警察,才能見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4日19時45分許 111年1月24日20時11分許 1,000元 500元 HZ0000000000 IZ0000000000 1、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7658卷第31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HZ0000000000及會員編號I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2份(見偵7658卷第313至314頁) 3、亥○○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7658卷第317至322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7658卷第323頁) 5、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7658卷第325至335頁) 6、亥○○111年1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7658卷第49至51頁)  38 申○○ 詐欺集團在臉書上佯刊按摩交友資訊,告訴人見到該廣告後,使用LINE將暱稱「瑤瑤」之人加為好友,暱稱「瑤瑤」之人即佯稱:要出去與告訴人見面,須先購買點數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5日9時02分許起 10萬1,000元 IZ0000000000 1、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03558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1054卷第53至54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I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1054卷第47至52頁) 3、申○○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1054卷第41至46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0張(見偵11054卷第63至73頁) 5、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1054卷第75至79頁) 6、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11054卷第13至16頁)  39 f○○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慧妍」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有在兼差做援交,為驗證告訴人是否為警察,要求告訴人購買GASH點數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3日0時14分許起 6萬元 UZ0000000000 1、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33356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3016卷第25至26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3016卷第21至23頁) 3、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3016卷第15至1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0張(見偵13016卷第29至35頁) 5、f○○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13016卷第7至9頁)  40 天○○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LINE暱稱「德」、「陳德偉」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係酒店公關,若要出場必須要有出場費,可購買GASH點數儲值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18時35分許起 9萬元 UZ0000000000 1、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26272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3794卷第37至38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3794卷第18至22頁) 3、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3794卷第47至48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8張(見偵13794卷第51至57、65頁) 5、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3794卷第77至88頁) 6、天○○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13794卷第7至15頁)  41 宇○○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網路遊戲、LINE向告訴人佯稱要相約見面,所屬公司會要求購買GASH點數當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14時42分許起 5萬5,000元 CZ0000000000 1、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2261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5362卷第3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5362卷第37至41頁) 3、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5362卷第4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7張(見偵15362卷第19至31頁) 5、宇○○111年1月22日警詢筆錄(見偵15362卷第7至11頁)  42 壬○○ 由暱稱「清風」之人透過LINE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佯稱:要與告訴人見面,但要購買遊戲點數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4時11分許起 2萬元 JZ0000000000 1、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449420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46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471至472頁) 3、壬○○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481至48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18320卷第477頁) 5、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479頁) 6、壬○○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463至465頁)  43 T○○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陳夢琳」之人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xd7800」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援交,但要購買遊戲點數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19時28分許起 2萬3,000元 TZ0000000000 1、桃警分刑字第110008444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6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69至71頁) 3、T○○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73、79至8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7張(見偵18027卷第77至78頁) 5、T○○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75頁) 6、T○○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63至65頁)  44 鄭煒潁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梓熙」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佯稱:要出去與告訴人見面,但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以驗證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4時14分許 14萬9,000元 JZ0000000000 1、竹市警3分偵字第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1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7至23頁) 3、鄭煒潁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55至56、59至6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6張(見偵18027卷第25至37頁) 5、鄭煒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39至53頁) 6、鄭煒潁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9至13頁)  45 d○○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Tinder交友軟體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並邀約告訴人見面,但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拍照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4時58分許起 1萬元 JZ0000000000 1、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98525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32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331至332頁) 3、d○○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337至339、34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18320卷第347頁) 5、d○○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349至351頁) 6、d○○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323至325頁)  46 乙○○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小曼」之人透過蕾拉交友軟體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要與告訴人見面,但怕告訴人是警察,因此須先購買遊戲點數證明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7時03分許起 5萬元 JZ0000000000 1、中市警1分偵字第11000522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425至426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429至431頁) 3、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435至43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0張(見偵18320卷第441至443頁) 5、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445至455頁) 6、乙○○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417至423頁)  47 宙○○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浩楠」之人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見面,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8時46分許 3,000元 JZ0000000000 1、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4282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49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501至502頁) 3、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50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18320卷第507頁) 5、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509至531頁) 6、宙○○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491至495頁)  48 W○○ 詐欺集團在臉書上佯刊援交廣告,告訴人見到該廣告後,使用LINE將暱稱「菲菲」之人加為好友,暱稱「菲菲」之人即佯稱:可與告訴人援交,但要購買遊戲點數繳納保證金及付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21時05分許起 1萬5,000元 JZ0000000000 1、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699026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21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213至214頁) 3、W○○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215、243、24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18320卷第227至231頁) 5、W○○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201至203頁)  49 卯○○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探」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並以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其被經理架住,需要匯遊戲點數,經理才會將其放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23時17分許起 2萬元 JZ0000000000 1、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10005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36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359至360頁) 3、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367、41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偵18320卷第369頁) 5、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371至409頁) 6、卯○○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355至357頁)  50 D○○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靜雅」之人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ytmg」與告訴人聯繫,佯稱:要與告訴人出去看電影,但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付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6時18分許 1,000元 SZ0000000000 1、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6044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169至170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71至172頁) 3、D○○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87至19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18027卷第173頁) 5、D○○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175至185頁) 6、D○○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167至168頁)  51 午○○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陳建」之人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出去看電影,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以確認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6時13分許 10萬元 SZ0000000000 1、南市警歸電字第110000035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30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311至319頁) 3、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299至300、305至30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8張(見偵18320卷第275至283頁) 5、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285至293頁) 6、午○○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253至257頁)  52 Z○○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雅」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告訴人加為好友,佯稱:要出去與告訴人見面,但告訴人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見面再全數退還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9時08分許起 1萬9,000元 RZ0000000000 1、中市警6分偵字第1100164967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19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203至204頁) 3、Z○○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205、229至23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5張(見偵18027卷第207至209頁) 5、Z○○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215至227頁) 6、Z○○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193至196頁)  53 玄○○(被害人)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UU」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被害人加為好友,佯稱:要出去與被害人見面,但被害人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21時31分許起 9,000元 RZ0000000000 1、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26700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12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121至122頁) 3、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131至13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18320卷第139頁) 5、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141頁) 6、玄○○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117至119頁)  54 c○○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陳建」之人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29yt」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出去吃飯,但因其在酒店上班,因此要購買遊戲點數作為押金,等見面再全部退還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19時53分許起 4萬元 TZ0000000000 1、南市警5偵字第110071604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14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T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45至147頁) 3、c○○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49、163至16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偵18027卷第153頁) 5、c○○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157至161頁) 6、c○○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139至140頁)  55 I○○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ZOE、暱稱「怡雯」之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要與告訴人出去看電影,但因在酒店上班,需先購買遊戲點數付費,才能跟告訴人出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20時00分許起 1萬元 SZ0000000000 1、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4366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027卷第9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027卷第95至101頁) 3、I○○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027卷第103至105、135至13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0張(見偵18027卷第107至111頁) 5、I○○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027卷第113至133頁) 6、I○○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18027卷第83至89頁)  56 戌○○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ZOE、暱稱「琳琳喵baby」之人將告訴人加為LINE好友,佯稱:欲與告訴人約見面吃飯,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以核對身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20時01分許起 32萬元 CZ0000000000 1、中市警4分偵字第111000289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151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153至161頁) 3、戌○○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163至164、195至19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1張(見偵18320卷第165至183頁) 5、戌○○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185至193頁) 6、戌○○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147至148頁)  57 子○○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手機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佩佩」之人透過LINE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援交,但要購買遊戲點數繳納保證金及付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7日09時56分許起 1萬1,000元 JZ0000000000 1、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05317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8320卷第43至44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8320卷第45至46頁) 3、子○○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8320卷第55至61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偵18320卷第63頁) 5、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8320卷第81頁) 6、子○○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8320卷第7至11頁)  58 P○○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自稱「小橘子」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提供鴛鴦浴、口交、乳交等性交易服務,然須以儲值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18日13時01分許起 3,000元 CZ0000000000 1、屏警分偵字第111303233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11019卷第2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C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11019卷第41頁) 3、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11019卷第7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偵11019卷77頁) 5、P○○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11019卷第79至85頁) 6、P○○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見偵11019卷第19至21頁)  59 辛○○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LINE暱稱「薇薇」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提供性交易,然抵達現場後,自稱「竹聯幫勇哥」者佯稱第一次交易的客戶須先儲值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21時34分許起 4萬3,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67356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6897卷第11至12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26897卷第13至14頁) 3、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6897卷第2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8張(見偵26897卷第33至37頁) 5、辛○○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26897卷第7至9頁)  60 寅○○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雯雯的女生」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想見面談借款,但若要外出須先繳納保證金予公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18時36分許起 9萬5,000元 UZ0000000000 1、新北警汐刑字第1104267521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26887卷第25至2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偵26887卷第29至31頁) 3、GASH點數儲值單據11張(見偵26887卷第97至103頁) 4、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26887卷第71至84頁) 5、寅○○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26887卷第9至13頁)  61 X○○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兔兔小可愛」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若要見面須先幫忙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見面時再退還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9時55分許起 3萬元 JZ0000000000 1、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689866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65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95至99頁) 3、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105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8張(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113至119頁) 5、X○○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121至127頁) 6、X○○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新北地檢偵34223卷第49至57頁)  62 胡皓翔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Sykiop」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是私人會所的公關小姐,但不想被老闆強迫從事性交易,希望告訴人幫忙假裝約會並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20時46分許起 1萬元 JZ0000000000 1、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41135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849卷第19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15至17頁) 3、胡皓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37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112偵1849卷第27頁) 5、胡皓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849卷第31至35頁) 6、胡皓翔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849卷第11至14頁)  63 陳志堅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銘兒」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在高雄的工作室上班可約出來見面,再由自稱銘兒公司財務顧問「文哥」者撥打告訴人電話,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出場費之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8日11時17分許起 4萬8,000元 RZ0000000000 1、里警偵字第110327282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849卷第63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R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59至62頁) 3、陳志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69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0張(見112偵1849卷第75至81頁) 5、陳志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849卷第85至93頁) 6、陳志堅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849卷第45至57頁)  64 蔡孟翰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林芸兒」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相約看電影,但因從事伴遊行業目前待命中,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6時49分許起 1萬1,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687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849卷第105至106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99、103頁) 3、蔡孟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111至112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112偵1849卷第117、121頁) 5、蔡孟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849卷第125至129頁) 6、蔡孟翰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849卷第95至96頁)  65 吳信鋒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交友軟體「2Date Lite」、LINE暱稱「雅婷」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相約吃飯,但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帶遊費之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0日19時14分許起 1,000元 SZ0000000000 1、中警分刑字第1100089273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849卷第13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135至136頁) 3、吳信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849卷第13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112偵1849卷第142頁) 5、吳信鋒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849卷第139至141頁) 6、吳信鋒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849卷第131至132頁)  66 趙予玄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陳靜怡」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有在做短期兼職援交,費用為1小時2,000元,然須以購買GASH點數之方式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1日0時16分許起 1,000元 SZ0000000000 1、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92288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2414卷第27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S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2414卷第25至26頁) 3、趙予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2414卷第43頁) 4、GASH點數儲值單據1張(見112偵2414卷第45頁) 5、趙予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2414卷第47至60頁) 6、趙予玄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414卷第17至19頁)  67 吳李偉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台灣MM曉雅(營業中)」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第一次服務不收現金,然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並拍攝收據以交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11日13時44分許起 2萬元 JZ0000000000 1、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5286卷第87頁) 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法大字第112028547號函檢附新中壢站前直營門市受理人員資料及申請書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117至121頁) 3、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57至58頁) 4、吳李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23至24頁) 5、GASH點數儲值單據4張(見112偵15286卷第21頁) 6、吳李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5286卷第29至55頁) 7、吳李偉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5286卷第15至19頁)  68 林宏洋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兔兔小可愛」之帳號,向告訴人佯稱可約出來見面,再由自稱經紀人者撥打告訴人電話,佯稱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之方式交付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0年12月22日22時39分許起 1萬5,000元 UZ0000000000 1、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4431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15286卷第90至91頁) 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遠傳(發)字第11210302498號函檢附門市資料、申請書、承辦人員年籍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93至115頁) 3、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U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83至84頁) 4、林宏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112偵15286卷第69頁) 5、GASH點數儲值單據2張(見112偵15286卷第65頁) 6、林宏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112偵15286卷第77至81頁) 7、林宏洋110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5286卷第59至61頁)  69 陳振鵬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暱稱「露露」之人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將告訴人加為好友,再以LINE帳號與告訴人聯繫,佯稱:可與告訴人援交,要求告訴人購買遊戲點數支付保證金云云,復由另一自稱「露露」大哥之人要求告訴人繼續購買遊戲點數,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序號及密碼交予對方。 111年1月27日9時27分許起 1萬5,000元 JZ0000000000 1、竹縣北警偵字第1110002802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112偵21427卷第97至98頁) 2、樂點公司0000000000號函附會員資料明細(GASH會員編號JZ0000000000、註冊門號0000000000)、訂單查詢明細各1份(見112偵21427卷第91、94頁) 3、GASH點數儲值單據3張(見112偵21427卷第87頁) 4、陳振鵬111年1月2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21427卷第75至77頁)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實施詐欺之手法 交易時間 小額付款金額 詐得之利益 證據出處 1 丁○○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告訴人不慎外流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後,於110年12月1日冒用告訴人之名義,線上申辦0000000000號SIM卡,再開通小額付款之功能。 (1)111年12月1日 12時46分許 (2)111年12月1日 13時52分許 (3)111年12月1日 13時53分許 (1)2,000元 (2)990元 (3)990元 (1)My Card點數 (2)iTunes服務 (3)iTunes服務 1、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0號通訊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2份(見111偵18427卷第12至13頁)。 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中華電信申請書、通話明細表(行動電話【國語影音通信費通信費】、【行動寬頻上網通信費】、【電子商務】通話明細各1份(見111偵18427卷第頁15至25頁) 3、丁○○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111年11月7日檢察官偵訊筆錄(見111偵18427卷第7至8、53頁)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實施詐欺之手法 告訴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王宥澧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先在臉書刊登可提供貸款之訊息後,再以LINE暱稱「安心貸-周專員」、「安心貸-線上客服」等帳號,向告訴人佯稱依指定網址填寫個人資料及上傳身分證照片後,貸款已審核成功,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號才可將貸款金額提出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依照對方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4時15分許 3萬元8,000元 黃培璋之ezPAY帳戶(其中3萬7,999元於同日14時16分許轉匯至本案電支帳號) 1、第一層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黃培璋)、帳戶轉帳紀錄1份(見112偵7156卷第21至23頁) 2、第二層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陳雪如)、帳戶轉帳紀錄1份(112偵7156卷第25至26頁) 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日法大字第112009576號函檢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1份(見112偵7156卷第29至33頁) 4、王宥澧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見112偵7156卷第35至49   頁) 5、王宥禮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112偵7156卷第9至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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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