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俊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俊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88號、第6402號、第7151號
、第7274號、第7572號、第7602號、第7971號、第7997號;移送
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0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8號、第3350號、第462
9號、第4284號、第543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辛○○、丁○○應該可以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該帳戶極有可能被不法詐騙份子作為匯入詐騙款項的收款 工具,而成員持金融卡取款轉帳,更可掩飾、隱匿贓款的去 向、所在,使詐騙之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即使如此,其2 人仍毫不在乎,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洗錢的不 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辛○○於民國111年6月前某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將其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為中信銀,帳號000-000 000000000)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證翻 拍照片等,提供給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
用(辛○○並配合至中信銀南投分行辦理約定轉帳之帳號),後 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利用上開帳 戶,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聯繫,以「網路投資」等為詐 術向其等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編號11部分,係被害人庚○○ 遭詐騙後匯款80萬元至黃淯祥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 其中40萬2150元轉帳至辛○○上開帳戶,隨之再轉帳39萬9214 元至幣託公司遠銀帳戶購買虛擬貨幣),詐欺成員旋即為提 領或轉帳,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所在。辛○○即因此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㈡丁○○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將其所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為中信銀,帳號000-0000000 00000)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證翻拍照 片等,提供給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丁○○並配合至中信銀南投分行辦理約定轉帳之帳號)。後該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犯意,利用上開帳戶 ,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聯繫,以「網路投資」等為詐術 向其等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詐欺成員旋即為提領或轉帳, 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丁○○即因此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二、案經癸○○、宙○○、子○○、戊○○、地○○、未○○、酉○○、寅○○、 亥○○、辰○○、天○○、壬○○、黃○○、己○○、申○○、丙○○、戌○○ 、卯○○、乙○○、丑○○、庚○○、巳○○、宇○○、玄○○告訴,及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雲林政 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埔里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移送併辦暨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 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 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 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辛○○、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 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被告二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辛○○、丁○○分別基於不確定幫助故意,提供其銀行帳戶 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正犯,使詐欺正犯對附件所 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9及附 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2人之銀 行帳戶,再由詐欺正犯匯入其他人頭帳戶或提領(附表一編 號11部分,係被害人庚○○遭詐騙後匯款80萬元至黃淯祥之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其中40萬2150元轉帳至辛○○上開帳 戶,隨之再轉帳39萬9214元至幣託公司遠銀帳戶購買虛擬貨 幣),藉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是核被 告辛○○、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一併審理 :
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號移送原審併辦 部分(被害人午○○遭詐騙而分別匯款20萬元、10萬元至被告 辛○○、丁○○上開帳戶)。
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對被告辛○○移送本院併辦部分: ①112年度偵字第2618號(被害人天○○部分) ②112年度偵字第3350號(被害人丑○○部分) ③112年度偵字第4284號(被害人壬○○、黃○○、申○○、卯○○、 己○○、丙○○、戌○○部分)
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30號對被告辛○○向本院
移送併辦部分(被害人庚○○部分)
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對被告丁○○向本院移送併辦部分: ①112年度偵字第4629號(被害人乙○○部分) ②112年度偵字第5430號(被害人巳○○、宇○○、玄○○部分) ㈢被告2人係以提供本案銀行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他人對數被 害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處斷。
㈣被告2人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均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2人於偵查、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三、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2人提供前開帳戶,被告辛○○因而幫助他人向如 附表一編號10至19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及被告丁○○ 因而幫助他人向如附表二編號號6至9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 洗錢,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予以一 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犯罪事實,尚有未洽。被告2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判決 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 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提供金融帳戶 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行為,實屬不該;本案被 害人人數甚多、受騙金額甚鉅(附表一之金額合計約為841 萬餘元,附表二之金額合計約534萬餘元),其等犯行所生 之損害甚鉅;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於本院陳明有和解 之意願,惟每月僅能提出1萬元之金額為和解款項,有刑事 陳報狀附於本院卷(第145頁)可參,對照被害之金額。顯 無達成和解之可能;被告辛○○於原審自陳高中肄業之學歷, 經營自創手搖飲,經濟狀況小康,及被告丁○○於原審自陳高 職畢業之學歷,從事觀光巴士司機,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 度與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84頁);被告2人均已婚,且尚 有幼兒須由其等扶養,有戶口名簿影本2份、丁○○之配偶的 孕婦健康手冊影本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 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由被告2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10至19及被告丁
○○如附表二編號6至9部分之犯罪事實,而未予以論究,自有 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復經本院予以撤銷,依上開法條但書 規定,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附此敘明。四、沒收之說明:
㈠觀諸卷內全部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因交付銀行帳 戶資料,而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 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 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 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案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2人實際取得如附件所示之被害人受騙而轉帳至渠 等銀行帳戶之款項,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弘昌、張姿倩、顏郁山、李俊毅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辛○○帳戶)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癸○○ 111年6月30日 10萬元 111年7月4日 10萬元 2 宙○○ 111年6月30日 合計20萬元 3 子○○ 111年7月1日 14萬7500元 4 戊○○ 111年6月23日 50萬元 111年6月27日 100萬元 111年6月29日 100萬元 5 地○○ 111年6月24日 20萬元 6 未○○ 111年7月4日 15萬元 7 寅○○ 111年6月23日 10萬元 8 亥○○ 111年6月30日至同年0月0日間 110萬元 9 午○○ 110年6月30日至同年0月0日間 20萬元 10 天○○ 111年6月25日 70萬元 11 庚○○ 111年4月26日遭詐騙 ,而臨櫃匯款80萬元至黃淯祥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 其中40萬2150元於同日19時35分許,轉帳至辛○○上開帳戶,隨之再轉帳39萬9214元至幣託公司遠銀帳戶購買虛擬貨幣 12 丑○○ 111年6月29日 9萬元 13 壬○○ 111年6月23日 20萬元 14 黃○○ 111年6月30日中午時12時許 5萬元 111年6月30日中午12時許 3萬8500元 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許 3萬8500元 15 己○○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20萬元 16 申○○ 111年6月24日上午上午9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4日上午9時43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27日 80萬元 111年7月4日 10萬元 17 丙○○ 111年7月1日上午9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7月1日是上午9時26分許 5萬元 18 戌○○ 111年7月1日上午11時15分許 30萬元 19 卯○○ 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35分許 50萬元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丁○○帳戶)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酉○○ 111年7月11日 88萬5千元 2 寅○○ 111年7月15日 10萬元 3 亥○○ 111年7月13日 100萬元 4 辰○○ 111年7月9日 3萬元 5 午○○ 111年7月15日 10萬元 6 乙○○ 111年7月15日 50萬元 7 巳○○ 111年7月7日 80萬元 8 宇○○ 111年7月8日 90萬元 111年7月11日 100萬元 9 玄○○ 111年7月9日 3萬元
附件:相關書證資料
㈠、高雄市警局111年度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被告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個資帳戶資料、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 G資料-財金交易。
⒉告訴人癸○○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網路轉帳交易成功之之手 機畫面擷圖、轉帳資料截圖。
⒊告訴人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 紀錄擷圖。
⒋被告辛○○提供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圖。
⒌告訴人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⑵、LINE 對話紀錄截圖。
㈡、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88號、111年度偵字第6402號卷附 :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1年9月5日刑事案件報告書。 ⒉子○○三重介壽路郵局111 年9 月28日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 回執。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1 年9 月29日函暨所檢送: ①被告辛○○Line對話紀錄擷圖資料。
②被告辛○○提供報案相關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埔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0000000 辛○○LINE對話紀錄擷圖資料、中國信託銀 行存摺封面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0月7 日中信銀行字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辛○○基本資料及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語音/語 音約定轉出
入帳號資料。
⒌辛○○111年10月25日悔過書。
⒍丁○○111年11月22日悔過書。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1年9月16日刑事案件報告書。㈢、高雄市警局111年度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被告辛○○LINE對話紀錄截圖。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 日中信銀行字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辛○○基本資料及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 易LOG -財
金交易資料。
⒊告訴人呂珊錞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大園區 農會匯款申請書、與「薛靜雯」、「張經理」之對話紀錄截 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㈣、基隆市警局111年度基警三分偵字第370814號卷附: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8 日中信銀行字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辛○○基本資料及帳號90&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 ⒉告訴人地○○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紀錄資 料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⑵回條聯。
㈤、中市警局111年度中市警雅分偵字第348431號卷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1年10月18日刑事案件報告書。 ⒉臺南地檢署辛○○警示人頭戶詐欺案見附表。 ⒊告訴人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存摺內頁往來 明細、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對話紀 錄截圖、轉帳資料截圖。
⒋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㈥、高市警局111年度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帳戶個資查詢資料(丁○○)。
⒉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⒊告訴人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轉帳資料截圖、 與「林詩怡」、「SV FX 開戶專員陳經理流金社」對話紀錄 截圖。
㈦、北市警局111年度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號卷附: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11月1日刑事案件報告書。 ⒉被告丁○○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⒊告訴人寅○○報案相關資料:與「楊金」、「郭語婷」LINE 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
⒋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 易。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5日中信銀行字 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被告辛○○基本資料及帳 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LOG -財 金交易資料。
㈧、北市警局111年度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11月14日刑事案件報告書。 ⒉帳戶個資檢視(江俊逸等)。
⒊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被告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⒌被告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⒍告訴人亥○○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鎏金社詐騙說
明等、匯款單據翻拍照片、臺外幣交易轉帳查詢資料截圖、 Line與「張經理」對話文字紀錄、與Line與「林美玲」聊天 文字紀錄、上課資料文字紀錄、聊天文字紀錄。㈨、北港分局111年度雲港警偵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告訴人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資料、臺幣交易明細查詢、 Hoppp 『客服專線』頁面截圖、張景明個人頁面截圖、助理 -劉玲麗個人頁面截圖、LINE對話記截圖。 ⒉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 易資料。
㈩、新北警局111 年度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號卷附: ⒈被害人午○○所報詐欺案犯行一覽表。
⒉被告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存 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⒊被告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辛○○、丁○○等)
⒌告訴人午○○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臺幣交易憑證、 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資料截圖。、高雄市局111年度高市警仁分偵字第00000000號卷附: ⒈告訴人天○○報案相關資料:聯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聯 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往來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111 年7 月11日簽立之分成保密合約、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1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辛○○基本資料 及帳號90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 G 資料-財
金交易。
⒊帳戶個資檢視(余嘉修、辛○○等)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111年度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 號、橋頭地檢111年度13901號卷附:
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6 月7 日兆銀總集中 字第1110030921號函暨所檢送之黃淯祥客戶基本資料、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 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 戶電子銀行
自行/ 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表)。
⒉帳戶個資檢視(黃淯祥等)
⒊告訴人庚○○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警察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國泰 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國內往來明細、匯出匯款憑證、告 訴人新光商銀城北分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國內匯款申請 (兼取款憑條)、告訴人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截圖 、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3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王章謀基本資 料、帳號
&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9 月6 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許興財基本資 料、帳號
&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 LOG 資料-
財金交易、掛失/變更資料、警示通報。
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9 月28日兆銀總集中 字第1110054609號函暨所檢送之黃淯祥行動銀行約定扣款帳 號資料。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9 月30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 ①許嘉欣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警示通報、語音/ 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 易明細。
②羅湘葶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警示通報、語音/ 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 易明細。
③許興福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基本資料、帳戶之語音 /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存款交易明細。
④許興財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語音/網銀約定轉 出入帳號、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 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0月19日遠銀詢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其
「入帳」對
應之實體帳戶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英屬維京群島 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0月18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辛○○基本資料 及帳號
&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掛失/變更資料 、警示通報
、存款交易明細。
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1月17日遠銀詢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其 「入帳」對
應之實體帳戶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英屬維京群島 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由辛○○中信銀帳戶轉帳 )。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50號卷附: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4月20日刑事案件報告書。 ⒉被害人丑○○匯款明細一覽表。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2月29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辛○○基本資料、帳 號
&ZZZZ; &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⒋帳戶個資檢視(羅志祥、林鈺璇、黃唯真)。 ⒌被害人丑○○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分成保 密合約書截圖、兆豐金控頁面截圖、被害人臺北富邦銀行帳 戶資料、臺北富邦銀行行LINE官方帳號截圖、富邦行動銀行 截圖、合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鎏金社-58888 終身會 員交易資料、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網路銀行交 易資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警局112 年度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1872200 號 、南投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629號卷附: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1日中信銀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送之被告丁○○存款 基本資料
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
⒉帳戶個資檢視(林星余、吳竺諺、黃品鈞、郭豐廷、林泰漁 、吳億祿、余嘉修、丁○○、林雅嵐、楊順成、胡凱翔許博
淳、李俊憲)
⒊被害人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與詐欺集 團成員對話分成保密合約書截圖、匯款申請書。、南投縣埔里警察分局111 年度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 號 、南投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附: ⒈被害人壬○○等人匯款一覽表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23日所檢送之被 告辛○○存款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 明細。
⒊帳戶個資檢視(黃品鈞、辛○○、陳彤瑜、胡凱翔、楊順成 、吳悅翔、林雅嵐、吳柏陞、盧晟維、余嘉修、蔡仲維、吳 億祿)。
⒋被害人壬○○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信銀 匯款單、郵局匯款申請書、台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林美 緣存款存摺封面影本、LINE帳號對話截圖、富邦行動銀行截 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害人黃○○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 匯款單、台灣中小企銀匯款查詢紀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LINE帳號對話截圖、富邦行動銀行截圖、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⒍被害人己○○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匯款資料、LINE匯款對話帳號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資料、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⒎被害人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小企 銀銀匯款單、台灣企銀及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交易紀錄 、LINE帳號對話截圖、匯款申請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⒏被害人丙○○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匯款資料、LINE匯款對話帳號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資料、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⒐被害人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匯款資料、LINE匯款對話帳號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⒑被害人卯○○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匯款資料、LINE詐騙匯款對話帳號截圖、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南投縣○里○○000 ○○○○○○○○0000000000號、 南投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5430號卷附: ⒈被害人巳○○等人匯款一覽表
⒉被告丁○○與LINE(暱稱:熊蓋厚)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 月10日所檢送之江 俊禪存款基本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 、存款交易明細。
⒋被害人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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