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667號
KSDM,112,金簡,667,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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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7529號、第2135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俊國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 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苓雅分行,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何」之成 年人。嗣「小何」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陳逸宣曾玟翔劉晉宇林詠欽廖銘坤蔣宇中、林韋學、陳易 緯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 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 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 ,而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陳逸宣等8人發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黃俊國固坦認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且有交予他人 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辯稱:我在臉書上看到小額放款的訊息,然後以LINE聯絡暱 稱「小何」,對方說辦貸款要帳戶內資金有所流動,所以要 我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當時是當面交付,「小 何」有拿一張收據讓我簽名,對方有拿我提款卡去ATM操作 ,是否拿回提款卡我忘記了云云。
㈡經查,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且於上開時、地將本案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小何」;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證人 即告訴人陳逸宣劉晉宇林詠欽蔣宇中、林韋學、陳易 緯、被害人曾玟翔廖銘坤(下稱本案告訴人、被害人), 致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 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等節,業據本案告訴 人、被害人於警詢證述綦詳,復有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提供 之匯款或轉帳明細資料、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本案帳戶之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且被告亦不諱言本案帳戶為 其申設,且於前開時地交予「小何」等情節,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係因為辦理貸款,需要交 付帳戶給對方云云。然對照被告就交付帳戶之具體情節,於 偵查中先供稱:「只有交付網銀帳密,提款卡在我身上」等 語(見偵緝卷第66頁),嗣改稱:「提款卡在111年11月被A TM吃掉,因帳戶被警示」等語(見偵緝卷第120頁),再改 稱:「111年10月10日對方拿我提款卡去ATM操作,有否拿回 提款卡我忘了」等語(見偵緝卷第120頁),前後供述不一 更相互矛盾,是否確實因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已有可疑。 況遍觀全卷,被告迄今未提出與「小何」間辦理貸款之對話 紀錄,亦未提出任何確信本案帳戶僅供貸款使用之證據供本 院調查,是其前揭空言所辯,實難令本院遽以採信。 ㈣又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得經由該帳戶 收受、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之前開資料交付予 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 ,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匯特定犯 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提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 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 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 程序申請取得銀行帳戶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 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 人,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詎其仍將其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至 今仍無法提供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予檢警調查之「小何」,足 認主觀上顯有縱使本案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作為金流 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間接故意,甚為灼然。被告空言辯稱無幫助詐欺、洗錢犯 意云云,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依現存證據,已足認被告犯 有本案犯行,被告上開辯解無足為其有利之認定,應予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本案帳 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且旋將匯 入本案帳戶之詐欺所得款項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已如上述。則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他 人使用,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洗錢之工具,尚難逕 與向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直接參與轉 匯款項犯行等視,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且無證據證 明被告與前揭詐騙集團有何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是 被告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而對於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被 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 人、被害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 查明之結果,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否認犯行,且迄 未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惟念其就本 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 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 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 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 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已實際獲有不法 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 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 提領,業如前述,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



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逸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起,以INSTAGRAM暱稱「雲霄語錄」聯繫陳逸宣,佯稱:可以代為下注外國球賽獲利云云,致陳逸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8時45分許 3萬元 111年10月19日21時24分許 3萬元 2 曾玟翔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20時許,以INSTAGRAM暱稱「雲霄|感悟人員|語錄」聯繫曾玟翔,佯稱:足球博弈中獎出金要先繳納手續費云云,致曾玟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7日18時6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19日18時52分許 3萬元 3 劉晉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間,以旋轉拍賣帳號「hommerivan91228」聯繫劉晉宇,佯稱:顯示卡以2萬200元販售云云,致劉晉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3時59分許 2萬200元 4 林詠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OP」聯繫林詠欽,佯稱:在766寶物擔保國際遊戲交易平台登載販售遊戲帳號,需充值才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詠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6時32分許 1萬元 5 廖銘坤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間,以神魔三國志玩家聯繫廖銘坤,佯稱:在9891官網-國際遊戲交易平台登載販售遊戲帳號,需轉帳才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廖銘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20時20分許 1萬元 6 蔣宇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間,以蒼天英雄誌玩家聯繫蔣宇中,佯稱:在7881遊戲交易平台販售遊戲帳號,需轉帳才能將錢領出云云,致蔣宇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8時47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10月19日20時46分許 5萬2,501元 111年10月19日20時46分許 5萬2,501元 7 林韋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然」聯繫林韋學,佯稱:在766遊戲交易平台販售遊戲帳號,需匯款才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韋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3時27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19日15時19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19日15時40分許 5萬1元 8 陳易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19時41分許,以臉書暱稱「Hailyn Rribas」聯繫陳易緯,佯稱:收購遊戲帳號須先匯款云云,致陳易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9日18時59分許 1萬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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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