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864號
TNHM,112,金上訴,86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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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48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03、10570、10851、11826
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467
、20804、22365、22943、259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1罪刑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㈡馮淑鳳、陳宗諒、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10、12-16量刑部分) 。
㈣上開第2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壹月。
事 實
一、馮淑鳳、陳宗諒、沈郅威(原名沈志豪)、林岱威(原審另 行審理)、林毅桓原審另行審理)、同案少年沈○維(民 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由檢察官偵辦中)加 入「蘇俊銘」所屬之詐欺集團,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3月 間,推由林毅桓要求沈郅威收購帳戶,沈郅威以新臺幣(下 同)5萬元之代價,購得馮淑鳳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號,下稱馮淑鳳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予林毅桓。再由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編號 11所示方式,向壬○○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 號11所示匯款時間將各匯款金額匯至馮淑鳳金融帳戶內,由 林毅桓將馮淑鳳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陳宗諒,由沈郅威 指示馮淑鳳前往會合,並教導如何應對行員之詢問後,由陳 宗諒、馮淑鳳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提領時間、地 點,臨櫃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金額,復由陳 宗諒將所得款項轉交林毅桓;另由林毅桓將上開馮淑鳳帳戶 提款卡(含密碼)交付林岱威,指示其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 間、地點,以ATM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後交付林毅桓,又 將上開馮淑鳳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付同案少年沈○維, 指示其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以ATM 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額後交付林毅桓,最 後由林毅桓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付「蘇俊銘」所指定之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而藉此掩飾、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嗣馮淑鳳、陳宗諒林毅桓、沈郅威之指示,於111 年4月1日14時許,至臺南市○區第一銀行○○分行領款,馮淑 鳳欲臨櫃提領300萬元款項時,即為警當場逮捕,陳宗諒見 狀則趁隙逃逸,而查獲上情(附表二編號8至16部分,因未 及提領而洗錢未遂)。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訴由各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檢察官僅對附表二編號11罪刑部分提起上訴,認原審判決書 附表二編號11壬○○部分,遭詐騙之金額少列一筆「111年4月 1日12時35分匯款5萬元」之事實,此有檢察官上訴書及本院 審理筆錄可按(本院卷第27至28、225頁),故就附表二編 號11部分乃屬罪刑部分上訴,本院僅就此部分審理。 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被告3人提起上訴,明白 表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等均不爭執,僅針對原 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不當(本院 卷第17-18、45-48、51-52頁上訴書,第223至225頁審理筆 錄參照),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就附表二編號11罪刑以 外之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10、12 -16「量刑」部分之妥適與否,原審此部分認定之「犯罪事 實、罪名、沒收」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上開條文立法理 由參照)。
二、上開附表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原審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林毅桓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警2卷第5 至12、13至15頁,偵4卷第11至14、85至89頁,聲羈9卷第17 至22頁)、被告林岱威於警詢之供述、偵訊之證述(警2卷 第73至76頁,偵6卷第97至102頁)、同案少年沈〇維於警詢 之供述、偵訊之證述(警2卷第81至85頁,偵6卷第117至121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卷第17至20、31至34、4 5至48、63至69、71、87至90頁,偵6卷第57至60頁)、第一 商業銀行○○分行111年4月19日函暨馮淑鳳帳戶第e個網暨行 動銀行業務申請書、資金往來明細之查覆資料(偵1卷第217 至235、244至247頁)、165反詐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偵1卷第279至281、287至293頁)、被告馮淑鳳與被告沈郅 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警1卷第35至73頁)、被告 沈郅威Telegram聯絡人清單翻拍照片(警2卷第355頁)、被 告馮淑鳳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警1卷第21至至33頁)、111年 聲搜字464號搜索票、被告林毅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2卷第241至249頁 )、被告陳宗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警2卷第251至257頁)、被告沈郅威之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 2卷第259至265頁)、第一銀行取款憑條(警1卷第117頁) 及附表一、二所示相關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馮淑鳳、陳 宗諒、沈郅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馮淑鳳、陳宗諒、沈郅威附表二編號11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3人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附表二編號8至16部分,因各該告訴人遭詐騙後均已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被告馮淑鳳帳戶內,縱被 告馮淑鳳等人未及領取,仍應認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已既 遂,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僅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容有誤會。
 ㈢被告3人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與被告林毅桓林岱威、同案少 年沈○維及「蘇俊銘」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附表二編 號1所示犯行,與林毅桓沈○維及「蘇俊銘」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間;附表二編號2至16所示犯行,與被告林毅桓



蘇俊銘」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馮淑鳳等人多次提領款項等行為,主觀上均基於單一犯 意,客觀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連實行,侵害手法、法益 相同,先後數舉止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 隔,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 應各以一罪論。
 ㈤被告3人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7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為,均係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㈥被告3人就本案17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
 ⒈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6月 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 於被告。查被告3人就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於原審審理時 已自白不諱,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乃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 罪,本院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之法定刑決定處斷刑,則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依據, 併此敘明。
⒉就附表二編號8至16所為,其中想像競合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本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 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評價。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附表二編號11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3人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3人此部分共同詐騙金額尚有「111年4月1日12時35分 匯款5萬元」之事實,有檢察官起訴書等資料可按,原審漏 未論列,尚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違誤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定應執行 刑部分失所附麗,亦一併撤銷。
 ㈡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 遭騙取之金錢均係一般人努力工作所儲存之積蓄,一夕之間 遭騙往往造成極大之家庭問題或生活困難,政府及相關單位 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被告3人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



軌獲取所得,竟因貪圖利益,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以上 開所示方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雖非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 心人物,然所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 助長詐騙歪風盛行,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同時加 深一般人對社會之不信任感,益見被告3人法治觀念淡薄,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非無悔意 ,惟並無賠償,兼衡被告馮淑鳳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 已離婚,育有2名已成年、就學中之孩子,現於工地擔任臨 時工,需要扶養小孩;被告陳宗諒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 、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孩子,目前為泥作臨時工,需要支 付小孩扶養費及分擔家用、債務;被告沈郅威自陳教育程度 為高職畢業、已婚,需撫養同住之未成年小孩、太太、母親 、伯父,目前為臨時工,暨其等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參與程度、所生損害,與告訴人審理時所表示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即附表二編號11以外之16罪量刑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3人此部分加重詐欺及洗錢等事證明確,論罪如上 ,並審酌上開量刑事由,及其等固與告訴人寅○○未○○、酉 ○○於原審調解成立,惟除當場給付部分賠償金外,剩餘部分 將分期給付等節,有原審111年8月18日調解筆錄可參(原審 卷1第351至353頁,卷2第172、179至180頁),上開賠償主 要係透過被告林毅桓處理,現因被告林毅桓失去聯繫,其餘 被告亦無法繼續支付賠償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二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 不當,量刑方面尚稱允洽,應予維持。
㈡被告3人刑之上訴理由不可採:
  被告3人以其等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真心悔改,有和解意 願,且為家中經濟支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本院卷第17-1 8、45-48、51-52頁上訴書,第223至225頁審理筆錄),提 起上訴。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 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 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判決就被 告3人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 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查本案詐騙金額 高達數百萬元,被告3人於原審僅賠償6萬5千元;於本院雖 另與甲○○、己○○和解,有和解筆錄可按(本院卷第279至282 頁),然僅賠償己○○2千元(本院卷第283頁),以此等賠償 比例,難認有何從輕量刑甚至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之事由。



本案原審就被告3人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 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被 告3人之罪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原審此部 分16罪與上開撤銷之1罪共1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量 刑並無過重。其餘抗辯,已為原審審酌,上開認定及量刑, 並無違誤不當。綜上,被告3人持上開事由提起上訴而指摘 原審量刑過重、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被告3人所犯上開17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斟酌其等所 犯皆屬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侵害法益相同,次數17次,金 額非少,權衡其等之責任與被害人財產權及政府打擊詐騙之 刑事政策,爰就上開撤銷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各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許友容、蔡佩容、李駿逸移送併辦,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存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存款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轉匯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提領車手 原審主文 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一;111偵22943併辦意旨書) 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假冒檢警人員丑○○佯稱:須將名下財產集中至同一帳戶以供監管等語,致丑○○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先質押房屋,並將所得款項存入其台新銀行帳戶後,復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3月25日11時27分許存款250萬元 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5日13時52分許轉匯200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5日15時28分許,臨櫃提款28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丑○○於警詢、偵訊中之指訴(警1卷第11至13頁,偵1卷第411至41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本案現場勘察照片一份(警2卷第287至290頁) 3.沈○維、被告林岱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2卷第311、313、319、325、327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826號函暨丑○○帳戶交易明細之查覆資料(偵1卷第265至270頁) 5.告訴人丑○○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偵16卷第70頁) 6.告訴人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卷第45至46、55至63、70至74頁) 7.告訴人丑○○與假冒檢警人員之犯嫌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一份(偵16卷第81至101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3月25日15時49分至15時53分許,ATM提領10萬元 高雄市○○○○○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5日13時52分許轉匯100萬元 111年3月26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4分許,ATM提領9萬9900元 高雄市○○○○○路00號永豐銀行○○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5日13時25分許存款250萬元 111年3月28日10時01分許轉匯165萬元 111年3月28日10時13分至10時14分許,ATM提領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0時17分至10時18分許,ATM提領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0時20分許,ATM提領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28日14時44分許1,臨櫃提款15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111年3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28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2分許,ATM提領4萬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被告林岱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提領車 手 原審主文 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 ) 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辰○○佯稱股市投資為由,致使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15時27分許 40萬元 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11年3月29日15時33分許,轉匯40萬元至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0日凌晨0時5分至0時6分許,ATM提領共6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 1.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卷第311至313頁) 2.沈○維、被告林岱威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警2卷第321、323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826號函暨丑○○帳戶交易明細之查覆資料(偵1卷第265至270頁) 少年沈〇維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3月30日凌晨0時10分至0時11分許,ATM提領共4萬元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門市 少年沈〇維 111年3月30日15時18分許,臨櫃提款3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2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2 ;111偵22365併辦 意旨書)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丙○○起訴書誤載為辰○○)佯稱股市投資為由,致使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2時32分許 1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41至145頁) 2.告訴人丙○○之網銀交易明細(警5卷第21、25頁) 3.告訴人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卷第13至31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4月1日12時24分許 1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3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3 )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戊○○佯稱投資為由,致使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2時55分許 1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97至99頁) 2.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卷第93、85、95至101、105至115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4 ;111偵25906併辦 意旨書)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申○○佯稱投資為由,致使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3時9分許 4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67至179頁) 2..告訴人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81至182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4月1日13時12分許 8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5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5 )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自稱PCHOME網站員工,佯稱PCHOME網站有活動,儲存現金可獲高額回饋云云,致使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3時48分許 5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訴(警2卷第129至131頁) 2.告訴人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卷第133至134頁、偵1卷第192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6 )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甲○○佯稱投資為由,致使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1分許 8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61至164頁) 2.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65至166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3月31日14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31日14時23分許 3萬元 7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7 )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巳○○佯稱投資為由,致使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12分許 3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5分許,臨櫃提款140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83至198頁) 2.告訴人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99至200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3月31日14時31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8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8 )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酉○○佯稱投資為由,致使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1時37分許 5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55至157頁) 2.告訴人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59至160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1時38分許 5萬元 9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9 )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己○○佯稱投資為由,致使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1時44分許 5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205至210頁) 2.告訴人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11至212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1時45分許 5萬元 10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0 )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向寅○○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4分許 15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述(警2卷第103至105頁) 2.被害人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卷第117、123至133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1 )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壬○○佯稱投資為由,致使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29分許 30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201至202頁) 2.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203至204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4月1日12時30分許 20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4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12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2 )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辛○○佯稱投資為由,致使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43分許 1萬5000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35至138頁) 2.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39至140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3 )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31日),向丁○○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2時58分許 20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21至125頁) 2.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27至128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4;111偵20804併辦意旨書 )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向乙○○○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3時25分許 8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27至128頁) 2.告訴人乙○○○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警4卷第29頁) 3.告訴人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19至120頁,警4卷第22至23、26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5 )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癸○○佯稱投資為由,致使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49至152頁) 2.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卷第153至154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111偵8703 起訴書之附表二編號16;111偵15467併辦意旨書 )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向午○○佯稱係其姪子,並以急需金錢為由,致使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3分許 30萬元 馮淑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54分許,臨櫃提款300萬元,尚未提領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分行 1.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警2卷第109至111頁) 2.告訴人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卷第81頁) 3.告訴人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卷第67至69、51、53、55、75頁,偵13卷第61頁) 被告馮淑鳳、陳宗諒 馮淑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宗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郅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 查扣時間、地點 1 智慧型手機(三星牌)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馮淑鳳 111年4月1日15時許,臺南市○區○○路○段00號 (第一銀行) 2 第一銀行存簿1本(帳號:000-00000000號) 馮淑鳳 同上 3 印章1個(馮淑鳳) 馮淑鳳 同上 4 第一銀行取款憑條1張 馮淑鳳 同上 5 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陳宗諒 111年4月20日16時01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第一分局偵查隊) 6 智慧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沈郅威 111年4月25日17時4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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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