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金簡字,112年度,74號
MLDM,112,苗金簡,74,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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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鎮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未引用附表,顯係疏漏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 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附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時間 金額 1 張佩婷 (提告) 於111年4月15日16時5分許起,假冒為博客來網路書局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陸續以電話向張佩婷佯稱因系統疏失導致誤設定為大型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云云,致張佩婷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4月15日17時3分許 4萬7800元 2 周映彤 (提告) 於111年4月15日17時許起,假冒為網路書局客服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陸續以電話向周映彤佯稱因電腦系統疏失,導致消費誤設定為5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周映彤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4月15日17時51分許 4萬3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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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