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54號
TYDM,112,金訴,554,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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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韋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第8321號、第8470號、第9
134號、第11179號、第11457號、第11867號、第12494號、第133
3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
8249號、第2769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
1252號、第1865號、第2019號、第2020號、第2364號、第3439號
、第3766號、第5031號、第102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董韋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董韋智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 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 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 與民眾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 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號風禾公園旁,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董韋智前揭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以附 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董韋智之中信銀行帳 戶,旋即遭詐集團提領一空,使受理偵辦之檢警不易追查,而



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㈠被告董韋智於本院112年8月1日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35-49頁)。 ㈢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董韋智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 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既具有上 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 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復被告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 行,使詐欺集團成員可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藉此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 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無犯罪前科紀錄 ,素行良好,惟本案之被害人或告訴人達22人,所受財產上 損失甚高,又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賠償其損失 ,是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復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與其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職業為廚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 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被告依法得向檢察官聲 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本案 帳戶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匯入 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又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後 續實際上提款或受領之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 確已獲有報酬,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存摺、提款卡並未扣案,雖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然本案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無法繼續作 為犯罪使用,若仍開啟沒收程序,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光明、廖偉程、鄭博仁、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或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證據資料 詐騙方式 匯款方式 詐騙帳戶 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 游欣婷 111年8月12日 111年8月16日 下午5時10分許 5萬元 ①被害人游欣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15-17、19-20頁) ②游欣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63-65、83、89-93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儲值云云。 網路銀行 董韋智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 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 郭芮宇 111年8月28日 111年8月16日 上午11時37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郭芮宇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頁) ②郭芮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卷第69-81、85-87頁) 佯稱網路投資平台申請帳號需儲值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 林朝棟 111年8月16日前某時 111年8月16日 上午9時57分許 10萬元 ①告訴人林朝棟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15-17頁) ②林朝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日盛銀行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39、41、51、63、67、71-183、191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 林方容 111年6月20日 111年8月11日 上午11時15分許 75萬元 ①告訴人林方容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卷第35-37頁) ②林方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70號卷第41-45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 林菓祺 111年6月29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林菓祺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卷第123-126頁) ②林菓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34號卷第127-136、142、146頁)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儲值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 陳昶成 111年6月中旬 111年8月12日 下午1時18分許 40萬元 ①告訴人陳昶成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卷第23-24頁) ②陳昶成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79號卷第25-29、37頁) 佯稱網路投資有價證券,需繳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 周佳佳 111年6月30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周佳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卷第13-19頁) ②周佳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57卷第31-39、71頁)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5日 上午9時30分許 5萬元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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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賴心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卷第17-25、41頁)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16分許 5萬元 佯稱網路投資網站需匯款操作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1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4號】 劉宗鑫 111年7月上旬 111年8月17日 上午9時58分許 200萬元 ①告訴人劉宗鑫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581604號刑案卷宗第51-52頁) ②劉宗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581604號刑案卷宗第53-54、62、104頁) 佯稱投資股票即可獲益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3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 黃詔苓 111年8月9日某時許 111年8月16日 16時2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黃詔苓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卷第15-16頁) ②黃詔苓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LINE交友封面翻拍暨IG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49號卷第17-19、49-57頁) 111年8 月16日 16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6日 12時5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1分,應予更正】 50萬元 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號】 張清和 111年5月23日 111年8月8日 下午1時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①告訴人張清和於警詢中之供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94781號刑案卷宗第1-3頁) ②張清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提款交易憑證、LINE帳號資訊記詐騙APP使用介面擷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13994781號刑案卷宗第19-、22-23、26、28-29頁背面)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66號 楊智程 111年6月底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楊智程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780103號刑案卷宗第42-44頁) ②楊智程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780103號刑案卷宗第46-50、55-56、65頁)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9分許 3萬元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1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9號 許銘堂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9日 上午10時49分許 30萬元 ①告訴人許銘堂於警詢中之供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4275號刑案卷宗第1-2頁背) ②許銘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郵局及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4275號刑案卷宗第9頁背面至10、13、21-24、26頁)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1號 蘇保吉 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12日 上午11時58分許 52萬元 ①告訴人蘇保吉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雲林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21001353號刑案卷宗第1-4頁) ②蘇保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芳苑鄉農會匯款回條、復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見雲林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21001353號刑案卷宗第21、27-28、57、62-68頁)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0號 張萬紀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12日 下午12時13分 60萬元 ①被害人張萬紀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43105號刑案卷宗第42-44頁) ②張萬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43105號刑案卷宗第45-46、56、59、60-62、63-65、69頁) 112年8月12日 下午2時8分許 60萬5,170元 佯稱至指定之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1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19號 陳明清 111年6月中旬 111年8月16日 下午1時47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明清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72667305號刑案卷宗第42-51頁) ②陳明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擷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667305號刑案卷宗第56-60、62-63、66-74頁)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2號】 沈麗芳 111年7月10日 111年8月17日 上午10時54分許 40萬元 ①告訴人沈麗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567903號刑案卷宗第42-43頁) ②沈麗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清水區農會匯款申請書、LINE帳號頁面記詐騙APP介面擷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2567903號刑案卷宗第45、47、52、57、59-61頁) 佯稱下載指定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2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 陳義衡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6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陳義衡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第17-19頁) ②陳義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690號第29、33-34、49-50、55-79頁) 111年8月15日 上午10時8分許 3萬1,000元 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中信銀行帳戶 2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 黃雯靜 111年7月4日 111年8月12日 上午11時36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31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①告訴人黃雯靜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第5-10頁) ②黃雯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01號第11-12、15-16頁) 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臨櫃匯款 中信銀行帳戶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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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