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34號
PCDV,112,除,33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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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張廷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董冠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1年10月30日 300,000元 GZ0000000 002 董冠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11年12月30日 300,000元 G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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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