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綉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59
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12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綉珠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林綉珠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當知現今行動電話甚為 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 輕易申請門號使用,且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欠缺信賴基 礎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可能因 此幫助不詳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使犯罪行為難以查緝,竟 基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從事犯罪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1 5日至110年9月20日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0年7 月15日所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下稱本案 門號),及於同日申辦之其餘門號,共計5個門號(其餘4個 門號未據起訴,且無證據證明有涉及其他犯罪),均交付予 友人介紹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收取新臺幣 (下同)2000元報酬。嗣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門號於110 年9月20日1時27分許註冊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樂 公司)所經營之包你發娛樂城會員帳號「JCZ0000000000」 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以該帳號先行向奕樂公司購買附表所 示商品後,取得如附表所示由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綠界公司)為奕樂公司所創設之匯款虛擬帳號後,續由詐騙 集團成員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 號,使詐騙集團成員因而獲得奕樂公司所提供之虛擬電子商 品,此後詐騙集團成員即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斷絕聯繫並 拒不交付約定之虛擬寶物。案經吳柏賢、廖建穎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吳柏賢、廖建穎、證人即被害人張家偉於警詢之證
述相符,並有奕樂公司提供之帳號「JCZ0000000000」之會 員資料、儲值明細、該公司111年4月19日奕字第11100015號 函及所附帳號「JCZ0000000000」之會員登入時間及IP位址 明細、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紀錄、被告申 登門號一覽表;如附表編號1部分另有瘋狂原始人手機私服 」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吳柏賢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酷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 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110年10月15日營存字第11019 04191號函及所附如附表編號1所示虛擬帳號所對應之開戶人 基本資料、110年9月27至28日之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如 附表編號1所示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交易明細;如附表編號2 部分則有「溫迪雅風之谷M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 張家偉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酷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轉帳交易明細內容手機截圖、如附表編號2所示虛擬帳號之 對應會員交易明細、訂單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 0年11月12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8991號函及所附奕樂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如 附表編號3部分復有告訴人廖建穎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Qmm m」、「昂昂嗯」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臺幣轉帳交易明 細手機截圖、如附表編號3所示虛擬帳號之對應會員交易明 細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至17、19至32、36 至41、42 至44、46至47、60至62、68至73),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75年度台上字 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 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 ,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 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 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 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 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 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 作為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 詐欺得利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之 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
之詐術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 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 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 ,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 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之一行為,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作為其向如 附表1至3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實行詐欺行為所得不法財 物之取款工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論 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然與起訴 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詐欺得利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定 刑相同,僅詐得之物品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是 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變 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得利之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供 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得利,助長詐欺 犯罪之猖獗,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廖建穎以5000元達成調解 並賠償完畢,此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60號調解筆錄 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卷第143頁),足認被告確有悔意,告 訴人所受損害已有減輕,而本案受騙人數僅有3人,被害金 額尚屬不高。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 智識程度,從事家管,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 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本院審 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廖建穎達成 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均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知悔悟,本院認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六、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所取得之2000元報酬,為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然被告業已與告訴人廖建穎以50 00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其賠償之金額已逾 上開犯罪所得,若再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實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依刑事判決 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施用詐術內容 詐騙集團向奕樂公司購買之商品 奕樂公司提供與詐騙集團之虛擬帳號 告訴人匯款時間 告訴人匯款金額 1 吳柏賢 使用LINE帳號「酷帥」於110年9月27日9時37分許向吳柏賢詐稱:可以1,000元出售瘋狂原始人遊戲鑽石1,000個云云。 ECPAY_銀行轉帳_1000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27日10時27分 1,000元 2 張家偉 (被害人) 使用LINE帳號「酷帥」於110年9月27日7時30分許向張家偉詐稱:可以6,000元出售楓之谷M遊戲點數60億點云云。 ECPAY_銀行轉帳_官網產包(威力發財包)_1200X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27日7時41分 6,000元 3 廖建穎 使用LINE帳號「昂昂嗯」於110年10月4日2時57分許向廖建穎詐稱:可以5,000元出售新楓之谷遊戲道具云云。 ECPAY_銀行轉帳_5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4日2時59分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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