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儒龍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富國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煌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王琬華律師
被 告 許月英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廉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長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郭簡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律師
被 告 林子博
選任辯護人 許季堯律師
被 告 林諺叡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選任辯護人 俞浩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江鈺文
指定辯護人 邱啟鴻律師
被 告 尤建勛
指定辯護人 周雅玲律師
被 告 黃亞平
指定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1394號、109年度偵字第12139、12182、12494、124
95、13724、18139、20334號、110年度偵字第1414、4031、9174
、14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賈儒龍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二、扣案賈儒龍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玖仟元現金、賈儒龍繳 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鍾明劍繳 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均沒收。
三、張煌懋犯如附表二編號2、5、7至15、17、18「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5、7至15、17、18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四、富國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12至15、17「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5、17「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五、郭簡村犯如附表二編號5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六、長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19、20「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二編號19、20「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七、許月英犯如附表二編號5至15、17、18「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至15、17、18「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八、陳廉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並 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九、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附 表二編號1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十、郭簡村被訴教唆殺人未遂部分及林子博、林諺叡、江鈺文、 尤建勛、黃亞平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賈儒龍自民國94年起至106年12月7日止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下稱核一廠)改善 工程組(主辦)土木工程專員;106年12月8日起調任該公司 總部核能發電處土木組主管設計;107年7月3日起陞任該公 司總部核能技術處(下稱核技處)廠房佈置組主管職務迄今 (職稱為主管管路暫態),其於核一廠、核技處任職期間負 責小額採購及工程採購案之規劃、招標、履約、驗收與結算 請款等業務,台電公司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之公營事業,需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類採購業務,故賈儒龍就其所負責之政 府採購業務,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簡登山(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原為雙登 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雙 登公司)負責人。張煌懋係富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國公 司)負責人,亦為上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 街00號,108年11月18日更名為「弘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欄三㈠、㈡、㈣、㈤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事實欄三㈥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變更為倪宏博,遷址至金門縣○○鎮
○○○000號,下稱上田公司)合夥人,負責上田公司承攬核一 廠標案施作等事務。郭奉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另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2年7月11日至108年11月17日為 上田公司負責人。劉朝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另為緩 起訴處分)係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 00巷00號,下稱鼎創公司)負責人。鍾明劍(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財團法人中興工 程顧問社(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中興社) 研究員,為該社承攬之台電公司採購案承辦人。陳美鳳(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三笠探 勘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3,下稱三笠 公司)負責人。郭簡村(綽號「幹川」、「村哥」)為長合機 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合公司)負責人。許月英自101年 起為長合公司、上田公司派駐核一廠之行政人員,108年間 轉為富國公司派駐核一廠之行政人員迄今,長期受雇於張煌 懋、郭簡村為其等處理富國公司、上田公司、長合公司及其 等以借牌或詐術投標方式取得核一廠採購案之會計帳務、標 案投標文件之準備(含押標金)及得標案件履約行政管理等 業務。陳廉淯係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唯峰公司)負 責人。陳志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係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 3樓,事實欄三㈠、㈡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事實欄三㈩、、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緯豐公司)負責人。徐祥航(違反 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韋立營造有 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6,事實欄三㈠ 至㈤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事實 欄三㈥至㈨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下稱韋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懋堂(違反政府採購法案 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家名營造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事實欄三㈢、㈣違反政府採購法 案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事實欄三㈦、㈧、違反政 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家名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許議陽為寶琦土木包工業(址設新北市○○區 ○○路00巷0號1樓,負責人許寶祿,下稱寶琦包工業)之實際 負責人。陳文豪(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係冠淵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 冠淵公司)負責人。高千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東城土木包工業(址設新北市○○區○○
街00號4樓,下稱東城包工業)負責人。簡清波(違反政府 採購法案件,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啟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里○○000○0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啟發公司)負責人。李聰明(違 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以展昇營 造開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9樓之2,負責人 許秀華,下稱展昇公司)名義參與台電公司核一廠標案之人 。蔡英傑(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正 力公司)負責人。謝國書、謝詠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詠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詠喨公司)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人。 吳百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坤鋒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坤鋒 公司)股東(負責人係胞兄吳武勳),實際負責處理坤鋒公 司核二廠工程之投標、管理等業務。
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部分:
㈠賈儒龍辦理台電公司核一廠小額採購案件,對於其不違背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簡登山總計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之賄賂, 茲分述如下:
1.「#1機C、R、D PUMP上方防火被覆剝落等零星修繕工作」 小額採購案:
⑴100年年初,核一廠業管人員巡視發現#1機C、R、D PUMP 上方防火被覆剝落,有修繕需求,移由時任改善工程組之 賈儒龍規劃辦理「#1機C、R、D PUMP上方防火被覆剝落 等零星修繕工作(下稱#1機PUMP修繕案)」小額採購案。 賈儒龍於同年3月14日本案簽辦前之某日,在核一廠辦公 室內將該廠#1機C、R、D PUMP上方防火被覆剝落現場實 際照片2張及走動管理紀錄暨追蹤表交予雙登公司簡登山 辦理估價。簡登山於同年3月14日開立雙登公司金額1萬5, 000元之估價單予賈儒龍。賈儒龍審視簡登山所交付之估 價單後,認為該案須加強表面處理及施工地點具有高風險 性,顧及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向簡登山表示:「你這個 案子這樣估太少錢了,你就給它多估一點」等語。簡登山 考量賈儒龍為核一廠小額採購案承辦人,有逕洽廠商議約 施作之權力,且希望藉由本次工程施作,能換取雙登公司 後續取得賈儒龍發包小額採購案之機會,遂重新開立雙登
公司估價單,內容增列「一、2、表面處理,金額5,000元 」工項、另將原估價單臚列之「一、3、防火泥塗裝」工 項金額由6,000元提高至1萬6,000元,以包含增加安全圍 籬的成本,而將估價總金額由1萬5,000元提高至3萬2,550 元,並於同年3月14日前之某日,將提高後之估價單送交 賈儒龍。賈儒龍即於同年3月14日填具「台電第一核能發 電廠小額採購請修單(改善組)」,於其上登載「預計金 額約新台幣30,000元,由廠商報價單,其預計金額尚稱合 理」等文字,並將簡登山提高後之估價單作為附件,於請 修單會辦之翌(15)日,賈儒龍將估價總金額自行塗改為 3萬元(含稅),經逐級陳核後,核一廠於同年3月17日同 意將本工程以3萬元發包予雙登公司承攬施作。 ⑵簡登山自賈儒龍處得知本案已獲准由雙登公司承攬後,基 於感謝賈儒龍將本案簽准由雙登公司施作,亦希望藉由行 賄賈儒龍使其協助本案履約請款順利,不受廠方人員刁難 ,復盼望賈儒龍能以其職權繼續發包小額採購案件予雙登 公司,而於同年3月17日後之某日,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駕駛車輛至核一廠改善組辦公 室,在車內將裝有現金1萬5,000元之牛皮紙袋交付賈儒龍 ,賈儒龍當場開啟牛皮紙袋確認其內裝有現金賄款後(現 場未點鈔),知悉此乃簡登山就雙登公司承包本案之答謝 ,亦明白簡登山希望其能協助本案履約請款順利,且日後 能將小額採購案繼續發包雙登公司,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賄賂犯意收受之。嗣本案於同年4月6日驗收通過 ,簡登山續配合開立雙登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100 年4月19日、發票號碼SY00000000號、金額3萬元、含稅) 向核一廠請款,賈儒龍即持之辦理工程款結算請款作業, 使核一廠承辦人員核准撥款,於同年4月26日匯款3萬元至 雙登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銀基隆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 戶。
2.「一二號機固化出桶區外牆鹼骨材劣化反應改善工作」小額 採購案:
⑴101年3月間,賈儒龍承辦「一二號機固化出桶區外牆鹼骨 材劣化反應改善工作(下稱一二號機外牆改善案)」小額 採購案,賈儒龍於同年3月21日正式簽辦本案前之某日, 偕簡登山至本案施工現場會勘並告知施工需求,請簡登山 進行估價。簡登山考量賈儒龍為核一廠小額採購案承辦人 ,有逕洽廠商議約施作之權力,且希望藉由本次工程施作 ,繼續換取雙登公司取得賈儒龍發包小額採購案之機會, 乃於同年3月26日前之某日將總金額9萬7,145元之雙登公
司估價單(簡登山為討好賈儒龍,自行將該估價單中「編 號2、牆壁空心劣化處理」工項之金額,由2萬元提高至3 萬元)交予賈儒龍。賈儒龍即於同年3月26日填具「台電 第一核能發電廠請購需求單(改善組)」,並將雙登公司 估價單作為附件,且將該估價單原金額9萬7,145元塗改為 9萬4,145元,經逐級陳核後,核一廠於同年4月9日同意以 9萬4,000元(未稅)發包予雙登公司承攬施作。 ⑵簡登山為感謝賈儒龍以其職權幫助雙登公司取得本案,並 希望藉由行賄使賈儒龍協助本案履約請款順利,未來能以 此模式繼續合作,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於同年4月9日本案簽准後之1、2日內,駕車至 台電公司核一廠改善工程組辦公室,在其車內將裝有現金 8,000元之牛皮紙袋交付賈儒龍;賈儒龍知悉此款乃簡登 山就其職務幫助雙登公司取得本案之答謝,亦明白簡登山 希望其能協助本案履約請款順利,且日後能將小額採購案 繼續發包雙登公司,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犯 意收受之。嗣本案於同年6月8日完工驗收通過,簡登山續 配合開立雙登公司金額9萬8,700元之統一發票(發票日期 同年6月18日,發票號碼BW00000000號)向核一廠請款, 賈儒龍即持之辦理工程結算請款作業,致核一廠承辦人員 核准撥款,於同年6月28日匯款9萬8,700元(含稅)至雙 登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銀基隆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
㈡賈儒龍辦理台電公司核一廠「103年度土木、建築物一般維護工 作」、「104年度土木、建築物一般維護工作」採購案,分別 對其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上田公司郭奉儒、張煌懋總計4萬元 之賄賂,茲敘述如下:
1.上田公司於100年至106年間,總計承攬台電公司核一廠工程 採購案計23案,工程總金額達1億2,800餘萬元(工程發包金 額由數百萬元至1千餘萬元不等),大部分案件均由賈儒龍 主辦,且因採購及工程監造業務往來,賈儒龍與上田公司負 責人郭奉儒、合夥人張煌懋逐漸熟識。賈儒龍在核一廠任職 期間,除負責設計規劃及簽辦各項工程採購案之招開決標文 件外,並擔任所簽辦採購案之監造人員,負責督管施工進度 、記錄監工日報表及依廠商完工進度分期辦理估驗計價請款 作業,是其如能依契約期程辦理各期估驗計價作業,不予刁 難或拖延,得標廠商將可以順利取得工程款,減緩資金周轉 壓力。而得標廠商在施工現場但凡有圖說、工法、材料規格 之疑問,如能即時諮詢賈儒龍,將可減省與核一廠人員溝通 耗費之時間成本,有助工程順利進展。
2.賈儒龍知悉上田公司為長期參與核一廠工程採購案之廠商, 依其在核一廠改善工程組負責工程採購案之簽辦、監造及估 驗計價請款業務等職務,無論對於上田公司得標後正處於履 約狀態之採購案,或未來所欲參與投標之案件,均具有實質 影響力,故上田公司人員不敢輕易得罪或與其交惡。嗣因賈 儒龍因個人開銷甚大,財務狀況長期不佳,故自103年1月初 起,只要在核一廠內遇見郭奉儒,即不定時向郭奉儒借款, 每次約數千元至萬元不等,從未表達還款之意。 3.上田公司於102年11月26日,以1,570萬元標得核一廠「103 年度土木、建築物一般維護工作」(下稱103年土木標)採 購案(103年1月1日開工、竣工期限為103年12月31日);另 於104年5月13日,以1,610萬元標得核一廠「104年度土木、 建築物一般維護工作」(下稱104年土木標)採購案(104年 5月21日開工、竣工期限為104年12月31日);賈儒龍則擔任 上開2件標案主辦及監造人員。賈儒龍因與郭奉儒間前開資 金長期往來互動,雙方就上田公司採購案均有合作互利之默 契,只要賈儒龍在上田公司前開2採購案履約期間,隨時提 供施工諮詢之便利性,並依契約及施工進度辦理各期工程估 驗請款行政流程,不拖延、不刁難,使上田公司得以順利取 得工程款核撥,未來即可自郭奉儒處取得一定金額之酬謝。 賈儒龍承前開雙方互利之認識,於上田公司「103年土木標 」及「104年土木標」之履約期間,隨時提供上田公司人員 施工諮詢,未以監工職權藉故刁難,復依時程辦理分期估驗 計價請款作業,未有延宕,且在核一廠檢驗過程中,遇某些 資深檢驗人員提出超過契約規範的嚴格要求時,賈儒龍亦有 居間協調溝通,使其等同意依契約規範檢驗,幫助上田公司 履約、驗收、請款順利進行。
4.郭奉儒因見賈儒龍確實有依前開雙方互利默契,以職權提供 必要之履約及請款協助,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預計以每案2萬元為代價,提供賄款予賈儒龍作為 答謝,並與合夥人張煌懋討論。張煌懋因知賈儒龍有向其等 藉故索討金錢之惡習,只要有提供金錢予賈儒龍,即可讓上 田公司請款流程順利,不受刁難,遂基於與郭奉儒對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郭奉儒視狀況行 賄賈儒龍,郭奉儒即分別於:
⑴103年9月25日後之某日(台電公司於103年9月25日核撥「103 年土木標」最後1期工程款581萬2,664元至上田公司設於合 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05年2月4日(台電公司於105年1月25日核撥「104年土木標 」最後1期工程款641萬2,285元至上田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前
開帳戶);
2次均在台電公司核一廠改善工程組辦公室外花圃吸菸區, 由郭奉儒將其內裝有現金2萬元賄賂之紅包袋各1包(總計2 包,共4萬元),交付予賈儒龍。賈儒龍知悉此2筆賄款乃郭 奉儒、張煌懋承前雙方合作互利之共識,為感謝其在上田公 司此2件採購案履約過程中,有依職權提供施工諮詢、協助 檢驗人員及未拖延辦理請款作業,故分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賄賂之故意而收受之,得款後花用一空。㈢賈儒龍辦理台電公司核技處「核能電廠因地震、豪雨誘發之順 向坡滑移、山崩及廠區因發生強震致重要道路液化等之調查暨 評估工作委託服務第2次契約變更」採購案,對其不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得標廠商中興社之下包商鼎創公司劉朝明46萬2,222 元賄賂,詳如下述:
1.108年底、109年初台電公司核技處規劃辦理「核能電廠因地 震、豪雨誘發之順向坡滑移、山崩及廠區因發生強震致重要 道路液化等之調查暨評估工作委託服務第2次契約變更」採 購案(下稱核管案件第2次契約變更案),簽准以限制性招 標方式,逕洽原承攬廠商中興社議價,並於109年2月10日以 1,273萬6,500元(未稅)決標予中興社。 2.本案自108年底開始規劃簽辦,預算書圖之編制及招標文件 撰擬,均由時任核技處廠佈組管路暫態課課長賈儒龍督導下 屬承辦。詎賈儒龍基於對職務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欲以安插配合廠商予中興社作為下包商,透過下包商將所分 包之工項以低價高報之方式,套取工程款充作為賄款以謀私 利,於109年1、2月間,向鼎創公司負責人劉朝明提出由其 推薦並運用身為主辦本案之核技處課室主管之職務影響力, 使鼎創公司成為中興社下包廠商,並稱自己有決定價格之權 力,但要求鼎創公司需配合其高報工程預算,並將所套得之 差價作為賄款提供予其花用之條件。劉朝明為能獲得承攬中 興社分包本案部分工項之利潤,亦希望與業主即台電公司課 室主管賈儒龍打好關係,未來得以持續承包台電公司工程採 購案獲利,遂同意配合賈儒龍安排。隨後,賈儒龍即於109 年2月間,向中興社負責本採購案之研究員鍾明劍推薦,由 鼎創公司承攬中興社為履行核管案件第2次契約變更案而分 包之「核一廠軟弱土層調查工作」工項。鍾明劍鑒於賈儒龍 乃業主台電公司主辦本案之課室主管,為使本案履約順利, 不願得罪賈儒龍,遂同意配合,並請鼎創公司提出估價單以 便進行中興社內部採購分包簽辦作業(此分包工項在中興社 內部之採購案名稱為「台電核管案件調查評估工作第2次契 約變更案-軟弱地質調查」(下稱軟弱地質案)。
3.賈儒龍、劉朝明均明知依正常行情評估,鼎創公司以147萬1 ,470元承攬即可獲得合理利潤,然賈儒龍卻向劉朝明表示其 要收取至少40萬元之賄賂,要求劉朝明高報預算,且高報之 金額除須將賄款計入外,另外要再加計中興社議價可能刪減 之款項,以免其所欲套取之賄款額度受損。劉朝明即依賈儒 龍指示,於109年2月18日提出金額高報至217萬2,660元之估 價單予鍾明劍作為簽辦依據,賈儒龍並在中興社就本件發包 案之議價會議召開前之某日,向鍾明劍表示:「這件事情請 你多幫忙,以後會謝謝你。」等語,鍾明劍自此知悉賈儒龍 推薦鼎創公司作為中興社下包商,應係已與劉朝明談妥索賄 金額,亦考量希望與賈儒龍維持好關係,遂配合賈儒龍辦理 。
4.鍾明劍明知其受中興社委任擔任本件採購分包案之承辦人, 應忠實為中興社之利益辦理採購業務,且知本案如由鼎創公 司承攬,賈儒龍會從中收受賄賂,勢必影響中興社之獲利, 卻未予拒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違背其受委任之任務,任憑採購作業繼續進行。嗣賈儒龍 得知本案最終議價金額業經中興社主管核准後,即當面向鍾 明劍表示:「謝謝你,有些費用要給你。」鍾明劍雖口頭拒 絕,但仍繼續容任賈儒龍、劉朝明之高報估價之行為,導致 中興社最終仍於109年4月1日,以199萬5,000元(含稅)之 服務酬金與鼎創公司簽立契約書(中興社計畫編號TG15212- D,履約期限為109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使中興社受 有52萬3,530元之損失(即199萬5,000元-147萬1,470元=52 萬3,530元)。
5.劉朝明因見賈儒龍使鼎創公司以超出市場行情之價格,取得 中興社承攬台電公司旨揭採購案之分包工項,遂即依據鼎創 公司締約金額199萬5,000元製作「核一廠軟弱土層調查工作 服務費用分配」表,其上詳列以低價高報方式套得之台電公 司採購案工程款共計46萬2,222元(第一期13萬7,603元、第 二期32萬4,619元),此即約定給付賈儒龍之賄款,並以電 子郵件、通訊軟體傳送予賈儒龍確認無誤後,劉朝明即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在下列時間、地點,將 前開款項交付予賈儒龍,而賈儒龍亦基於對公務員職務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總計46萬2,222元之賄款: ⑴109年6月8日,劉朝明指示鼎創公司員工自該公司設於玉山銀 行基隆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7萬8,296元(每次 提現8萬9,148元,共2筆),由劉朝明於翌(9)日中午與賈 儒龍相約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電公司總部對面之 某牛排餐廳內,將裝有現金13萬7,603元之信封袋交予賈儒
龍,賈儒龍知悉此乃現金賄款而予以收受。
⑵109年10月20及21日,劉朝明指示創鼎公司員工自該公司前開 帳戶提領42萬0,620元現金(每次提現21萬0,310元,共2筆 ),由劉朝明於同年月21日與賈儒龍相約於台電公司總部旁 之伯朗咖啡公館店3樓(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將裝有現金32萬4,619元之信封袋交予賈儒龍,賈儒龍知 悉此乃現金賄款而予以收受。
6.賈儒龍於取得前開賄款後,為感謝鍾明劍利用其在中興社辦 理本件分包案職權所提供之協助,而先後於109年6月9日後 及同年10月21日後之某日,2度與鍾明劍相約在新北市板橋 區某處,將現金總計22萬元(第1次6萬元、第2次16萬元) 交付予鍾明劍;鍾明劍知悉該等款項係賈儒龍為履行其當初 之承諾(即只要鍾明劍配合讓鼎創公司取得中興社前開分包 案便可從中獲得利益分配)而交付,遂收受之。㈣賈儒龍辦理台電公司核技處「核一廠、二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 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採購案,對其不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顧問公司)之 下包商三笠公司陳美鳳25萬元賄賂,詳如下述: 1.108年5月間,台電公司核技處規劃辦理「核一廠、二廠放射 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採購案( 下稱核一二廠邊坡土石流調查工作案),簽准以限制性招標 方式,於108年12月25日,以2,100萬元決標予中興顧問公司 承攬施作(履約期限為108年12月25日起至110年1月17日止 )。本採購案係由台電公司核技處廠佈組規劃簽辦,有關本 案開辦之工作規劃會議、工作需求書、預算表(含分項明細 )、辦理巨額採購前之效益分析表、底價分析表等招標文件 等採購規劃及招決標等業務,均由時任廠佈組管路暫態課課 長賈儒龍督導下屬承辦,賈儒龍並為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評 選委員;又本案履約期間,因廠佈組課長職級人員異動,賈 儒龍曾代理辦理中興顧問公司提交之本案開案會議、工作月 報表等文件之主管審核業務。
2.詎賈儒龍基於對職務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自本採購 案規劃時,即計劃將部分工項私下交由其熟識之廠商施作, 藉此從中牟利,而指示不知情之下屬將「通達道路整理」( 施工項目包含「開牆立門」2處、「便道整理」8處、「機具 吊掛」8處)工項編入本採購案預算書「項次三、地質調查 試驗與監測」項下之「3.7通達道路整理」施工細項中(本 分項預算原編列89萬6,000元,底價分析表編列91萬6,000元 ,中興顧問公司投標金額91萬6,000元),得標廠商中興顧 問公司依約因而需履行此部分工項。
3.109年2、3月間,中興顧問公司規劃將本採購案之「地物探 查、地質鑽探、試驗與監測技術服務」項目分包與協力廠商 施作。賈儒龍至中興顧問公司向大地工程部技術經理江政恩 表示,本案履約項目之「3.7通達道路整理」(含「開牆立 門」、「便道整理」、「機具吊掛」),其有認識之廠商可 由其實質承攬,價錢約80萬至90萬元等語。江政恩考量賈儒 龍為業主台電公司核技處廠佈組課長,該組主辦本採購案, 為使本案履約順利,不願得罪賈儒龍,而同意將賈儒龍之意 轉知未來得標之協力廠商。江政恩即指示該公司正工程師陳 坤泉,將「3.7通達道路整理」工項(施工項目包含「開牆 立門」2處、「便道整理」8處、「機具吊掛」8處)納入中 興顧問公司前開分包契約中【即分包契約「項次六、通達道 路整理」(含「開牆立門」2處、「便道整理」8處、「機具 吊掛」8處)】,金額則參考中興顧問公司與台電公司契約 所訂之91萬6,000元,並告知陳坤泉本工項賈儒龍有認識的 廠商可以處理,由陳坤泉繼續辦理分包作業。
4.109年3月初,三笠公司負責人陳美鳳經中興顧問公司不知情 之某採購人員告知本件分包案招標訊息,於取得包含「包價 明細表」在內之投標文件後,因見「項次六、通達道路整理 」(含「開牆立門」2處、「便道整理」8處、「機具吊掛」 8處)非屬鑽探工程常見項目,不明其意,遂於同年3月5日 致電中興顧問公司詢問,某不詳男性員工覆以:此部分已經 有找好廠商估價,抓92萬元估價即可之訊息。陳美鳳為能低 價搶得本件分包案,而將此部分工項之投標金額刪減為83萬 4,776元,並於同年3月6日由三笠公司以總金額690萬元得標 ,同年3月9日三笠公司即與中興顧問公司簽立「核一、二廠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 地物 探查、地質鑽探、試驗與監測技術服務分包契約書」(契約 編號:0134B-01)。
5.109年3月6日本件分包案開標作業結束後,因已確認由三笠 公司得標,中興顧問公司陳坤泉即在該公司開標室內向陳美 鳳言明,分包契約「項次六、通達道路整理」工項的全部, 三笠公司無須施作,會由台電公司賈儒龍負責,賈儒龍會找 配合廠商施作等語,並提供賈儒龍聯絡電話。同年3月9日賈 儒龍即主動與陳美鳳聯繫,基於對職務行為要求、期約賄賂 之犯意,向陳美鳳表明為台電公司人員,負責分包契約「項 次六、通達道路整理」工項,陳美鳳僅需將本項目承攬金額 扣除20%之稅金及利潤後,再交付餘額,其餘事項不用過問 等語。陳美鳳考量本件分包契約中興顧問公司及台電公司均 為業主,賈儒龍又為業主中興顧問公司所推薦之台電公司人
員,擔心如另找廠商施作,可能無法符合台電公司需求,且 依中興顧問公司陳坤泉的意思推敲,此部分工項早已談定由 賈儒龍施作,遂同意配合賈儒龍辦理。賈儒龍隨後即自109 年4月起,分別安排張煌懋之富國公司以11萬2,000元、何勝 吉之儒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儒霖公司)以31萬5,000 元,共同承攬施作「項次六、通達道路整理」工項,並在同 年9月25日完工。施工期間,因富國公司及儒霖公司人員屢 次向陳美鳳催討賈儒龍積欠之工程款,陳美鳳不耐賈儒龍未 按約定自行處理廠商請款事宜而要求其先墊款給富國公司及 儒霖公司,便不待中興顧問公司撥款予三笠公司,在與賈儒 龍約定在分包契約「項次六、通達道路整理」工項接近完工 之際,即先行於109年9月24日結算,將得標金額扣除稅金、 利潤、廠商代墊款後,應支付25萬432元予賈儒龍,遂於同 日自三笠公司設於玉山銀行連城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 戶提領現金25萬元,與賈儒龍相約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和連店外,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將賈儒龍以此方式套取之工程款差價 25萬元交付與賈儒龍,賈儒龍則基於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㈤嗣經廉政官於110年2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賈儒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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