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3902號、第25020號、第28784號、第30271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號、第1060
2號、第16248號、111年度偵字第35240號、第3227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忠緯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取 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且詐欺集團等 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欺集團 向不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轉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 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 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 國家之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中旬,在高雄市前金 區七賢二路與自強路口,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 銀行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 交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馬光俊」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容 任「馬光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 成年成員使用上開3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3帳戶 資料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
騙李曉庭、黃馨慧、鄭羽珊、楊艾心、李雨媜(原名:李品 蓁)、范淑貞、林采婕、謝湘婷、朱翊綺、柯家涵、陳思萍 、王佳慧(下稱李曉庭等12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附 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因 李曉庭等12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忠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78號卷〈下稱「偵八卷」〉第 16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曉庭、黃馨慧、鄭羽珊、楊 艾心、李雨媜、林采婕、謝湘婷、朱翊綺、柯家涵、范淑貞 、陳思萍、王佳慧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 「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本案合作金庫銀行、遠東銀行 、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第四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核修正後之規定,係將修正前之 「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文字改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必須符 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增加修正前所無之適用要 件,於量刑適用上,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 適用修正前同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 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 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 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 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 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 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
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 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 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 ㈢經查,被告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戶、第一 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向 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 旨,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 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年人員詐騙李曉庭等12人之財物,並幫助洗錢,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被告係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犯洗錢犯行,依前揭 新舊法比較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另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號、第1060 2號、第16248號、111年度偵字第35240號、第32278號), 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 認知,竟仍輕率提供其上開3帳戶供詐欺集團行騙財物,除 幫助詐欺集團詐得附表所示之金額,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 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 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不可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輕其刑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態度尚可,及僅係提供犯 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 涵應屬較低,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 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於偵訊中自承交付本案上開3帳戶資料獲取5、6
萬元之報酬(偵八卷第160頁),且無其他證據可佐,故依 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定被告獲取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宋文宏、董秀菁、陳彥竹、鄭益雄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帳戶名稱 證據資料 偵查案號 1 李曉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以IG私訊李曉庭,告知有工作邀約,李曉庭與對方互加LINE後,對方佯稱:投資PIMCO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李曉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5日12時30分 3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度偵字第23902號 2 黃馨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19時02分許前某時,在IG上刊登賺外快訊息,適黃馨慧瀏覽上開訊息加對方LINE及對話後,對方佯稱:可投注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黃馨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10時44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 111年度偵字第25020號 3 鄭羽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前某時,在IG上刊登賺錢訊息,適鄭羽珊瀏覽上開訊息加對方LINE及對話後,對方佯稱:可投注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鄭羽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13時45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 111年度偵字第25020號 111年5月29日17時29分許 8萬元 4 楊艾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21時40分許,以IG私訊楊艾心,之後雙方互加LINE對話,對方佯稱:有團隊可以一起賺錢云云,致楊艾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8日10時40分 2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111年度偵字第28784號 5 李雨媜(原名:李品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將李雨媜加入LINE群組,而後自稱「陳毅老師」之人向李雨媜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李雨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9時19分 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 111年度偵字第30271號 6 范淑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悅意冰心」、「趙文」向范淑貞佯稱可以透過「Mykeycoin」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范淑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26分許 2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 112年度偵字第251號併辦 7 林采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12時52分許,以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h55ttoo」、通訊軟體LINE ID「Ty9997」之人,與林采婕聯繫,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采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4日20時2分 1,07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10602號併辦 8 謝湘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之人,與謝湘婷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並匯款投資賽馬即可獲利等語,致謝湘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17時27分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匯款紀錄資料、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10602號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248號併辦 111年5月23日10時28分 5萬元 111年5月23日10時30分 5萬元 111年5月31日12時8分 10萬元 111年5月31日12時8分 10萬元 9 朱翊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ivian」之人,與朱翊綺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平台並匯款投資賽馬即可獲利等語,致朱翊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30日17時16分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10602號併辦 111年5月30日17時18分 10萬元 111年5月31日12時6分 5萬元 111年5月31日12時7分 5萬元 111年5月31日16時00分 10萬元 111年5月31日16時1分 10萬元 10 柯家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燕」之人,與柯家涵聯繫,佯稱匯款投資即可獲利等語,致柯家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6日19時32分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10602號併辦 111年5月26日19時33分 5萬元 11 陳思萍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5日21時41分許,以社交軟體IG暱稱「AILEEN」之人,與陳思萍聯繫,佯稱於K&R平台儲值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思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8日12時49分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匯款紀錄資料、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32278號併辦 12 王佳慧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毅」之人,與王佳慧聯繫,佯稱加入MykeyCoin投資平台操作投資比特幣,並匯款支付保證金、稅等方能出金獲利等語,致王佳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25日9時20分 2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匯款紀錄資料、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35240號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