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98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84、19567、22326、2451
3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698、30868號、112年度偵字第545
8、8259、8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彥平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彥平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 仍基於縱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2月17、18日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將其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 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 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 後匯款至上揭遠東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 報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歷次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附卷 可稽,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㈠證人即告訴人林春德、曾惠珍、林明輝、陳俊寧、李儼鵬、 方櫻淓、黃育斌、黃柏閔、黃鴻祥於警詢中之指訴。 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附件黃彥平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及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林春德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 明聯、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林春德與暱稱「 林耀文導師助理」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曾惠珍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富盈金投網路頁面及曾惠珍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林明輝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委託書影本、林明輝與暱稱 「富瑞-李志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林明輝與 暱稱「MooDY's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林明 輝與暱稱「富瑞-李志偉」、「王淑娟」之LINE通訊軟體對 話純文字紀錄、陳俊寧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陳俊寧與暱稱「ArtesTechnolo gy」、「Lin」、「ATFX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李儼鵬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李儼鵬與暱稱 「楊皓」、「林耀文」、「沈月晴」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擷圖、方櫻淓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方櫻淓與暱稱「羽溪 Amy」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黃育斌之與暱稱「專 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黃育斌之帳戶存摺封面 翻拍照片及轉帳交易結果擷圖、暱稱「富舜」之Instagram 大頭照、個人頁面及與黃彥平之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2月29日函文、原審112年2月24日公 務電話紀錄(警一卷第7至13、15至20頁,警二卷第11至13 、16至29頁,併警一卷第40至46頁,併警二卷第23至25、29 至40、61至69頁,併警三卷第23至31、39至41頁,偵一卷第 19頁,偵二卷第27至33頁,偵三卷第31至45頁,原審卷第51 至65、151、173頁)。
㈢黃柏閔之報案資料(併警四卷第23-31頁)、黃柏閔之轉帳交 易明細擷圖(併警四卷第45-49頁)、黃柏閔與詐騙集團之L 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四卷第57-79頁)、黃鴻祥之報 案資料(併警五卷第31-35頁)、黃鴻祥之轉帳交易明細擷 圖(併警五卷第37頁)、黃鴻祥與「孫依芯」、「富通劉經 理」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併警五卷第67-75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 之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
㈢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洗錢罪,應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6 月16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 利於被告。查被告係於原審始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對其較為有利,併此補充, 並依此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原審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及本院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核與本案起 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 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予以就被告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判決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112年度偵字 第8259、8260號遭詐騙及洗錢部分移送併辦,此部分原審未 及審理,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個人帳戶含網路帳號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 ,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 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告訴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兼衡其素行、自述學經歷及家庭狀況、被 告犯後態度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及提供資料查緝上手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 諭知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 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指明。 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 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 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維仁、蔡明達移送併辦及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偵查及併辦案號 1 林春德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陸續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春德,並向林春德佯稱:可在富盈金投網站投資,但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春德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2月28日 18時57分許 14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84、19567、22326、24513號 2 曾惠珍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惠珍,並向曾 惠珍佯稱:可在富盈金投網站投資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曾惠珍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2月28日 11時19分許 7,800元 3 林明輝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14日,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明輝,並向林明輝佯稱:可在富瑞金投APP投資期貨云云,致林明輝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2月25日 11時56分許 3,000,000元 4 陳俊寧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13日20時27分,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俊寧,並向陳俊寧佯稱:可在TestFlash及KaeasTrader4註冊會員並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俊寧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2月28日 16時22分許 30,000元 5 李儼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皓」、「林耀文」、「沈月晴」向李儼鵬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儼鵬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1年2月18日 17時46分許 ②111年2月18日 17時47分許 ③111年2月18日 17時48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98號 6 方櫻淓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方櫻淓佯稱:可投資股票及期貨獲利云云,致方櫻淓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1年2月26日 15時28分許 ②111年2月26日 15時33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68號 7 黃育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UU」慫恿黃育斌加入虛擬貨幣平台Meta Trader4,佯稱:每天操作一、二次,可從中獲利云云,致黃育斌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1年2月28日 15時58分許 1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58號 8* 黃柏閔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于寧」向黃柏閔佯稱:可在「萬邦」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柏閔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2月27日17時22分許、翌(28)日11時3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2萬5000元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旋遭轉匯一空。 ①111年2月27日 17時22分許 ②111年2月28日 11時37分許 ①25,000元 ②2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60號 9* 黃鴻祥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111年2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依芯」向黃鴻祥佯稱:可提供股票資訊給你並可藉此獲利云云,致黃鴻祥陷於錯誤,而於111年2月28日14時33分許,匯款9萬8000元至黃彥平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2月28日 14時33分許 98,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