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925號
TPHM,112,上訴,925,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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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淑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01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500號、第49
143號、第49692號、第52179號、第54084號、第54536號),提
起上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8
587號、112年度偵字第227號、第831號、第1575號、第1835號、
第7382號、第20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淑慧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郭淑慧得預見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若提供與無任何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洗錢之用,竟基於縱使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及同年月25日,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銀行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子安」、「陳文忠」、「林鴻忠」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周子安」、「陳文忠」、「林鴻忠」並非同1人,下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戶【詐騙對象、詐騙手法、匯款(轉帳)時間、匯入帳戶、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苟上訴聲明未明示僅就判決之一部為之者,解釋上 即應認上訴人係對於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俾符上訴人之利 益暨上訴聲明之本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被告 郭淑慧(下稱被告)並未提起上訴,而觀諸檢察官上訴書之 記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金 訴字第501號)…認應提起上訴,茲敘述理由如下:…」似未 聲明為一部上訴,雖其理由未敘及原判決量刑以外之部分, 但仍足認檢察官已明示就原判決全部犯罪事實提起上訴,本 院自應就原判決全部及與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併辦部分予 以審理,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訊之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之犯行,並辯稱:伊係因缺 錢,在臉書看到可以借錢,可是要用存摺等資料,所以將存 摺等資料寄出去,不知道會被拿去作不法用途,是後來國泰 世華銀行打電話給伊,才知道他們將伊帳戶拿去作不法使用 ,伊也是被害人(本院卷第160、162頁 )。然查:㈠、關於被告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該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即以如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 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 ,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戶【詐 騙對象、詐騙手法、匯款(轉帳)時間、匯入帳戶、詐騙金 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經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是認( 偵45500卷第52頁,原審卷第62、69頁,偵58587卷第7至10 頁,偵227卷第29至23頁,偵831卷第5至7頁,偵1835卷一第 11至21頁,偵20968卷第9至14頁),核與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證據 可佐,首堪認定。
㈡、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見刑法第1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相結合,係針對 個人身分社會信用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若落入 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取贓或洗錢之犯罪工具,一 般人均具有妥善保管,以防他人擅自使用之基本認識。又現 今社會,實行詐欺之人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他人存款帳戶, 以掩飾、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



,確保犯罪所得之財物,此類犯罪型態,迭經報刊雜誌、廣 播電視等媒體詳細報導、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 是以避免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遭不明人士利用作為犯罪工具, 已成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具備之基本常識。本件被告為大專 畢業,其行為時已有一定工作經驗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 經驗,對於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予無任何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以本案 帳戶作為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以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自難諉稱不知。
  況且被告亦表示,係在臉書上看到借貸廣告,而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聯繫貸款事宜,足認被告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不但素昧平生,甚至並不清楚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是否確實從事借貸業務,而無任何合 理之信賴基礎,竟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顯 有或許不致遭他人非法使用之僥倖心態,而同時具備「容任 他人不法使用帳戶」之主觀犯意存在,此與他案中行為人或 因應徵工作,或因感情因素等其他動機而提供帳戶甚且提領 款項者,情形並無不同,應認被告對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取得帳戶後可能將金融帳戶供作上開犯罪,係有所 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被告係分別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用以詐騙如 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至 於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證明以LINE與被告聯繫借貸及收 受帳戶資料之人為不同人,復無其他證據證明以LINE實行詐 騙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提領款項之人不同,實難認本 件實行詐騙者係3人以上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罪,且為被告所知悉,併予說明。
㈡、被告各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 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2次幫助洗錢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刑罰減輕之事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16日生效,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 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至於洗錢防制法 另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然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 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分別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時,係於洗錢防 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公布施行前,尚無從適用該規定 論罪,併此敘明。
  從而,本件被告已於原審中自白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遞減輕之。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8587號、112年 度偵字第227號、第831號、第1575號、第1835號、第7382號 、第20968號移送併辦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8587號、112年度偵 字第227號、第831號、第1575號、第1835號、第7382號、第 20968號移送併辦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理 ,已如上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以上開 移送併辦部分應併予審究論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國 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使用,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 秩序非微,且未能與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人達成和解,賠 償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情況,暨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罰金之刑,並定應執 行之刑,且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末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國泰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獲有任何報酬或利益,自難認被 告有何犯罪所得,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鍾子萱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有容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詐騙對象 詐騙手法 匯款(轉帳)時間 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 相關證據 備註 1 葉玲君(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民國111年3月間,以LINE聯繫葉玲君,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葉玲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3日12時28分許 郭淑慧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新臺幣(下同)14萬9000元 ①葉玲君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5500卷第35至38頁 ) ②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5500卷第19、21至2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5500卷第91 頁) ④匯款明細(偵45500卷第45頁) ⑤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 (偵45500卷第59至61 頁) 起訴書 2 呂黎艷梅(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間,以LINE聯繫呂黎艷梅,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呂黎艷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日12時24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40萬元 ①呂黎艷梅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9143卷第5頁正反面) ②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5500卷第19、21至2   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14 3卷第21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9143卷第24頁正反面) ⑤匯款明細(偵49143卷第27頁) 同上 3 馬少軒(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間,以LINE聯繫馬少軒,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馬少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9時40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0萬元 ①馬少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2179卷第14至15頁 ) ②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5500卷第19、21至27頁) ③轉帳明細擷圖(偵52179卷第16頁) 同上 4 蕭涵婕(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民國111年4月間,以LINE聯繫蕭涵婕,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蕭涵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3日10時21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4萬4700元 ①蕭涵婕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4084卷第31至32頁 ) ②本案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5500卷第19、21至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540 84卷第35至37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4084卷第39 至43頁) ⑤匯款明細(偵54084卷第53頁) 同上 5 葉淑娟(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間,以LINE聯繫葉淑娟,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葉淑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5日12時17分許 郭淑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 40萬元 ①葉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49692卷第15至18頁 ) ②本案國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9692卷第71、101至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692卷第63至6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9692卷第65至67頁) ⑤匯款明細(偵49692卷第19頁) 同上 6 盤翊妍(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2月間,以LINE聯繫盤翊妍,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盤翊妍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25萬元至顏國雄(另案偵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及他人匯入之款項共計49萬8000元,匯至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 111年4月20日14時5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25萬元(原判決附表誤載為49萬8000元,應予更正) ①盤翊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4536卷第61至65頁 ) ②本案國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9692卷第71、101至115頁) ③顏國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匯入顏國雄玉山銀行帳戶再轉匯至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同上 7 黃昭平(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間,以LINE聯繫黃昭平,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黃昭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5日14時34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3萬元 ①黃昭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8587卷第33至35頁 ) ②本案國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49692卷第71、101至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8587 卷第39至4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587卷第41至42頁) ⑤匯款明細(偵5857卷第64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587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 5日14時42分許 5000元 8 楊淑花(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20日,以LINE聯繫楊淑花,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楊淑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 5日11時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5萬元 ①楊淑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27卷第87至8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偵227卷第113頁) ③網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擷圖(偵227卷第128頁 ) ④與詐騙集團對話訊息擷圖(偵227卷第119至127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號移送併辦 111年5月 6日14時4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12萬元 9 葉俊良(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葉俊良,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葉俊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10時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3萬2000元 ①葉俊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831卷第9至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31卷第25至27頁) ③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擷圖(偵831卷第55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偵831卷第57頁) ⑤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對話擷圖(偵831卷第35至56頁)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1、1575、1835、7382、20968號移送併辦 10 盧秋華(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盧秋華,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盧秋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10時15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3萬元 ①盧秋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575卷第7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75卷第29頁) ③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 偵1575卷第63至65頁) ④手機轉帳擷圖(偵1575卷第67頁) ⑤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575卷第71至97頁) 同上 111年5月 5日10時16分許 3萬元 11 張美倫(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張美倫,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張美倫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17時24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3萬元 ①張美倫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25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一第155頁) ③手機轉帳擷圖(偵1835卷一第45至46頁) ④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29至47頁) 同上 111年5月 6日9時33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5萬元 111年5月 6日9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 6日17時許 5萬元 111年5月 6日17時2分許 5萬元 12 康佳倫(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1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康佳倫,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康佳倫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 5日9時37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4萬7000元 ①康佳倫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49至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一第177頁) ③手機轉帳擷圖(偵1835一卷第56頁) ④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55至57頁) 同上 13 張玉玲(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29日以LINE聯繫張玉玲,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張玉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10時54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3萬元 ①張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59至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一第197至198頁) ③匯款明細(偵1835卷一第63頁) ④存摺封面影本(偵183 5卷一第64頁) ⑤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65至71頁) 同上 111年5月 5日11時5分許 1萬元 14 谷昭蓉(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谷昭蓉 ,並向其佯稱 :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谷昭蓉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9時50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30萬元 ①谷昭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73至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一第211至212頁) ③手機轉帳擷圖(偵1 835卷一第80頁) 同上 15 鄧春美(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鄧春美 ,並向其佯稱 :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鄧春美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11時17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3萬元 ①鄧春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87至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一第239頁 同上 111年5月 5日11時19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 5日11時21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 6日9時31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3萬元 16 吳佳珍(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吳佳珍 ,並向其佯稱 :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吳佳珍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9時51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20萬元 ①吳佳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91至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二第65至66頁) ③手機轉帳擷圖(偵1835一卷第106頁) ④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101至108頁) 同上 111年5月 6日11時52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5萬元 17 陳凝南(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1日,以LINE聯繫陳凝南,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陳凝南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 5日15時22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10萬元 ①陳凝南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109至1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二第91頁) 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1835卷一第135頁) ④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1835卷一第133至134頁) ⑤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115至135頁) 同上 18 林宜萱(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4月28日,以LINE聯繫林宜萱,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林宜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 5日9時48分許 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5萬元 ①林宜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835卷一第143至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卷二第115至116頁) ③手機轉帳擷圖(偵1835一卷第149頁) ④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1835卷一第147至150頁) 同上 111年5月 5日9時52分許 4萬5000元 111年5月 5日9時58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 5日10時10分許 2萬5000元 19 柯美足(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2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柯美足,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柯美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4萬元至陳筠霓(另案偵辦 )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右列時間 ,將上開款項及他人匯入之款項共計72萬元,匯至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 111年4月 29日11時2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14萬元 ①柯美足於警詢中之證述(偵7382卷第9至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7382卷二第43至44頁) ③陳筠霓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7382 卷第25頁) ④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 對話擷圖(偵7382卷第13至15頁) 同上 20 劉秀香( 提出告訴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劉秀香,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使劉秀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111年5月 6日13時3分許 本案國泰銀行帳戶 3萬2000元 ①劉秀香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0968卷第15至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968卷二第31至32頁) ③匯款明細(偵20968卷二第37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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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