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806號
TNDM,112,金訴,806,2023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名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
16號、112年度偵字第172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名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名宏可預見無故收取、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資料者,常與詐 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依指示領款或匯款之目的, 極有可能係在取得詐騙所得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 、隱匿詐騙所得,竟與葉冠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3月28日前某日起,加入該 詐欺集團之運作,先提供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臺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新銀行 帳戶)等金融資料予該詐欺集團,作為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所 得之用,並擔任該詐欺集團之車手職務,負責提領、轉匯由該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贓款,將取得之款項依指示轉 帳或交予葉冠廷,並每次取得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報酬 。嗣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欺事由,詐騙如 附表所示張福生王文智洪若純呂亞真許靜芬楊正 邦,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 入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輾轉將該 詐欺所得款項轉匯至鄭名宏名下如附表所示「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欄之帳戶後,鄭名宏再依指示於附表所示 時間、地點,轉匯或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交予葉冠廷,而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名宏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 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鄭名宏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張福生王文智洪若純呂亞真許靜芬楊正邦警詢之證述及所附匯款資料。(警一卷第115-121、1 25 頁、警二卷第111-114、118、125-129、134-137、143-1 47、149、157-159、163-166、179頁)㈢、被告臺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21-91頁、警二卷第93-106 頁)、證人張家齊臺灣 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09 -114頁)、證人阮姿 瑜彰化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5-68頁)、證人鄧楷 涵第一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7-80頁)、證人劉明 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9-72頁)、 證人洪仲毅中國信託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1-84頁 )、證人薛畯云第一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3-76頁 )、證人林昕澺中國信託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5-9 2頁)。
㈣、被告提領影像(警一卷第11頁、警二卷第49-55頁)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與葉冠廷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所犯之罪係 以一行為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所犯附表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予分論 併罰。
㈡、被告自白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 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 ,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 刑事由,附此說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 ,竟加入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合作,遂行詐



欺集團之犯罪計畫,以多人分工方式,隨機行騙,破壞社會 治安及金融秩序,且造成被害人受有附表欄所示之財產損失 ,並衡酌被告在集團內犯罪分工程度,於犯後於本院坦承全 部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之刑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 的,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另審酌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密, 各次犯行之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 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 ,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 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 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 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及對渠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領款而獲有每次3千元之報酬,已經 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74頁),依附表所載之提領時間、 對象,被告應已獲取5次之報酬(附表編號3、4應係一次提 領),該未扣案的犯罪所得3千×5次,共計1萬5千元,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帳 戶並未扣案,且屬得申請補發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 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 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第一層) 匯入帳戶(第二層) 第一層轉入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第三層) 第二層轉入時間及金額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張福生 假投資 111/04/21 12:18 2,000,000元 張福生-臨櫃匯款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福生 新竹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東新竹分行)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阮姿瑜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鄧楷涵 111/04/21 12:34 1,999,000元 臺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4/21 12:56 1,000,000元 111/04/21 14:16 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臺新銀行海佃分行) 1,207,000元 2 王文智 假投資 ㈠111/03/28 08:46 ㈡111/03/28 08:46 ㈢111/03/28 08:54 ㈣111/03/28 08:55 ㈠100,000元 ㈡100,000元 ㈢50,000元 ㈣50,000元 ㈠㈡ 王文智-網路轉帳 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文智  ㈢㈣ 王文智-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文智 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明騰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洪仲毅 111/03/28 08:56 300,000元 111/03/28 08:58 1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3/28 09:23 1,300,000元 111/03/28 10:03 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中信銀西臺南分行) 1,300,000元 3 洪若純 假投資 ㈠111/03/30  12:10 ㈡111/03/30  12:11 ㈠100,000元 ㈡100,000元 洪若純-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洪若純 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薛畯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昕澺 111/03/30 12:15 3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3/30 13:19 589,000元 111/03/30 14:52 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中信銀西臺南分行) 590,000元 4 呂亞真 假投資 111/03/30 12:58 192,660元 呂亞真-臨櫃匯款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戶名:呂亞真 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薛畯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昕澺 111/03/30 13:14 27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3/30 13:19 589,000元 111/03/30 14:52 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中信銀西臺南分行) 590,000元 5 許靜芬 假投資 111/04/22 10:12 2,000,000元 許靜芬-臨櫃匯款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00 戶名:翊安水電工 程行 嘉義市○區○○路000號(台企銀嘉新分行)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阮姿瑜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鄧楷涵 111/04/22 10:22 1,999,600元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4/22 10:35 999,200元 111/04/22 12:58 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中信銀西臺南分行) 999,000元 6 楊正邦 假投資 111/08/01 14:12 86,000元 楊正邦-臨櫃匯款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楊正邦 苗栗縣○○鎮○○街00號(臺灣企銀竹南分行)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家齊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名宏 111/08/01 14:18 267,500元 無第三層帳戶 111/08/01 14:22 臺南市○○區○○路000號 轉帳147,832元 111/08/01 14:45 臺南市○○區○○路000號 轉帳100,000元 111/08/01 15:06 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科工店) 提領10,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