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62號
TYDM,112,金訴,76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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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18
34號、111年度偵字第44026號、111年度偵字第51812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3739號、112年度偵字第9232號、112年度偵字第1858
1號、112年度偵字第1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850 等案號提起公訴)自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起,加入蔡明憲陳昱菖蕭嘉葰黃依穎張佑偉王竣葦、華智傑、林靜 瑜、鐘翊洸、鄭郁錡梁家源、李桓棻、熊建宇王紀霖、 陳可晴、黃子芩吳明鴻(前17人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 詐欺取財等罪嫌,除王紀霖熊建宇、鍾翊洸、黃依穎、林 靜瑜黃宜庭蔡明憲已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5049等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4234等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4233等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240等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25596等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4772號、11 1年度偵字第18876等案號提起公訴,及陳可晴已由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544號提起公訴,再以 111年度偵字第26117等案號移送本院併辦以外,其餘9人均 另行偵辦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發起、主持、 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 織,負責提領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之取款工作(俗稱「車手 」)。被告、蔡明憲陳昱菖蕭嘉葰黃依穎張佑偉王竣葦、華智傑、林靜瑜、鐘翊洸、鄭郁錡梁家源、李桓 棻、熊建宇王紀霖、陳可晴、黃子芩吳明鴻及前揭詐欺 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一)先由被告依蕭嘉葰之指示,提供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及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供詐欺 集團收取贓款,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



110年8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 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 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依蕭嘉葰之指示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交與 蕭嘉葰,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際去向。嗣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使用網際 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 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850號、111年度偵字第3851號、111年 度偵字第385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 18號案件審理,並與其他追加起訴案件(起訴案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239號;本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合 併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6日宣判 ,此有該案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本案 追加起訴之犯罪與繫屬於本院之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被告被 訴詐欺等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惟公訴人所為本案追加起訴係於 112年7月6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12年7月5日桃檢秀翔112偵18730字第1129079553 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1份在卷足稽,顯係於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21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臺幣) 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1834號 1 柯曾嘉興(提告) 110年9月6日20時3分 5萬5,214元 玉山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4026號 2 蔡泓銘(提告) 110年9月1日10時21分 5萬元 玉山帳戶 3 李雅璇(未提告) 110年9月1日16時14分 1萬元 國泰帳戶 4 游玟妃(提告) 110年8月31日20時37分 2萬8,000元 玉山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1812號 5 郭麗瓶(提告) 110年9月1日11時13分 3萬元 國泰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15分 3萬元 國泰帳戶 111年度偵緝字第3739號 6 林志嵩(提告) 110年8月30日12時0分 5萬元 國泰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232號 7 王品涵(提告) 110年9月6日13時24分 1萬5,000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8581號 8 蔡東翰(提告) 110年9月5日20時59分 1萬8,000元 玉山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8730號 9 林昌融(提告) 110年9月2日10時55分 2萬7,737元 玉山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帳戶 金額(新臺幣) 1 110年8月31日9時48分 玉山帳戶 50萬元 2 110年9月2日9時38分 玉山帳戶 102萬元 3 110年8月31日9時28分 國泰帳戶 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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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