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7號
TCHM,112,金上訴,2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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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錫偉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小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爽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紫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江遠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陳玫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6號、第2287號、
第2288號、第2289號、第2290號、第41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甲○○、己○○、庚○○、丙○○有罪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己○○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丙○○(原名:林照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經營「Avcity.tv」成人網站(網頁主址IP:206.1 08.52.122),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8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智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前開2判決嗣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合併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3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在案(乙○○僅後述附表三部分構成累犯)。二、乙○○明知我國已自91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



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條之規 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 保護;日本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之一,依著作權法 第4條第2款規定,其發行之著作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成人影音影片,雖然專以描述男女情慾性愛主題(一般俗稱A片,以下A片代稱)為附表一所示著 作權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情,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先後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樓之2、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1等處所,以其所有之 個人電腦主機(含鍵盤、螢幕、滑鼠等週邊設備)及網路連 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向位於美國西部不詳處所之不詳網 站主機商承租虛擬空間,委由美國工程師架設統一規格程式 之公版,另成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網址:http: //00000.com/index.php,前身即「Avcity.tv」成人影音網 站,伺服器IP同樣為:206.108.52.122),復利用電腦連結 網際網路後,以「FTP」或「點對點傳輸」等網路傳輸技術 ,至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影片後,再行傳輸至 前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主機複製存檔。自103年8 月27日起至107年9月16日陸續上架如附表一所示共33片A片 。又乙○○經營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係採取會員 制之方式經營,會員登入後仍然導引到原本「Avcity.tv」 成人影音網站架構下。以會員月費或單次儲值方式加入,並 按瀏覽與下載採不同收費,委由不知情之中華國際通訊網路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國際公司)以信用卡、超商儲 值、轉帳等多種方式代收,收取月費或單次儲值。供會員以 線上觀看或下載成人影音影片。從103年8月27日(即附表一 編號10影片上架日)至109年2月28日警方二度搜索時為止, 陸續有會員將附表一所示之33片影片付費觀看或下載(乙○○ 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因已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原審乃 諭知不受理判決確定)。  
三、附表三洗錢流程
 ㈠乙○○先前於103年12月11日,帶其不知情之表哥陳全勝(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去❶台中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 000號、戶名:寶輝企業社陳全勝」帳戶。103年底或104年 初,再使用陳全勝擔任負責人之「寶輝企業社」名義,與中 華國際公司簽立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並提供陳全勝 上述❶帳戶,供作中華國際公司代收「00000.com」成人影音 網站會員儲值款項後匯入之用。附表一33片A片上架後,陸



續有會員下載或線上瀏覽,犯罪所得經由中華國際公司匯入 上述❶帳戶。
 ㈡106年6月28日起(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於105年12月28日修 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第3條「特 定犯罪」定義第1款「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罪」始包括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乙○○為掩飾 、隱匿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要求 其母丁○○、其父甲○○出面領取❶帳戶內金額。丁○○、甲○○知 道乙○○前因為經營成人網站被判刑,可預見乙○○提議提領❶ 帳戶內款項,可能會涉犯洗錢罪名,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與乙○○共同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依 乙○○指示,於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17日止,由丁○○、甲 ○○去ATM或臨櫃領款(詳細時間地點如附表五)。領出後或 將部分款項交予乙○○,或作為乙○○、丁○○、甲○○等人之生活 費用,或支付乙○○房貸之用。而乙○○、丁○○、甲○○即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上開如附表一所示部分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 下同)456687元之去向及所在。
 ㈢因附表一著作權人日本片商委託律師在臺灣地區蒐證,律師 去加入「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會員,取得超商繳費收 據後報案,並由警方依據金流回追,發現會員費用流入上述 ❶帳戶後,乃108年1月24日取得搜索票搜索陳全勝,但未能 搜得上述❶提款卡存摺。
四、附表四洗錢部分:  
 ㈠乙○○知道表哥陳全勝被搜索後,上述❶帳戶已經不安全,乃委 由其朋友己○○代為尋找安全洗錢管道,己○○再拜託其朋友庚 ○○尋找人頭帳戶,庚○○再去找到林照翊(後改名:丙○○)願 意提供人頭帳戶。己○○可預見乙○○提議持他人之金融帳戶提 款卡提領款項之舉,極可能係收取他人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 ,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僅因有 欠過乙○○人情而答應辦理。庚○○可預見己○○提議持他人之金 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舉,極可能係收取他人特定犯罪所 得之行為,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丙○○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資訊供他人轉帳使用,或 依他人指示分層轉帳,可能供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庚○○、丙○○仍因貪圖一點費用而答應加入,乙○○ 乃與己○○、庚○○、丙○○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丙○○提 供其107年8月15日已經開戶之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丙○○再依照庚○○ 指示,於108年4月03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❸林照



翊(即丙○○)、0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領得一本 外幣存款存摺(然無美金帳戶提款卡),丙○○收取新臺幣( 下同)8000元代價。再由乙○○、己○○於108年4至6月間,使 用丙○○英文「LIN ZHAOYI」名義及上述❸外幣帳戶,向中華 國際公司之金流代理商即境外香港廠商「Happy Luck」承租 PEPAY金流整合平台服務,並提供❸外幣帳戶供作中華國際公 司代收「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會員儲值款項後匯入之 用。
 ㈡金流工具準備完成,中華國際公司依約幫「00000.com」成人 影音網站代收金流,再透過其香港代理廠商「HappyLuck」 之名義,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臨時過渡之外幣帳 戶,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30日、108年 8月30日匯入多筆美金到上述❸外幣帳戶。乙○○、己○○、庚○○ 再通知丙○○用手機內中國信託商銀app將❸外幣帳戶內之美金 轉到❷台幣帳戶。己○○、庚○○再自108年6月12日起108年10月 31日,持❷提款卡在各地ATM提領出來(即如附表四),並將 贓款交付給乙○○。己○○因為是乙○○的餐廳事業合夥人關係, 未向乙○○收取領款跑腿費。庚○○共收取10萬元領款跑腿費用 。乙○○、己○○、庚○○、丙○○即以前開方式掩飾、隱匿上開如 附表一所示部分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240363元之去 向及所在。
㈢因附表一著作權人日本片商先前委託律師在108年1月24日取 締行動失敗後,乃繼續繳納「00000.com」會員費,並依據 超商新的繳款收據,報警處理。警方依據中華國際公司提供 「HappyLuck」金流資料,循線查獲上情,再於109年2月18 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搜 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等物。  
五、案經如附表一日本片商,委託陳怡榮律師、翁偉倫律師提出 告訴,並經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所引用上訴 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己○○、庚○○、丁○○、甲○○、丙 ○○以外之人(含各被告自己以外之共同被告)於審判外所為 之陳述(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均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70頁),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 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是此部分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洗錢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己○○、庚○○、丁○○、甲○ ○、丙○○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十一 第320、321、第375至378頁,本院卷一第365頁、卷二第252 至267頁),復有台中商業銀行108 年3 月29日中業執字第1 080009132號函及附件交易資料 (①各類帳戶查詢表 、②【 寶輝企業】台幣開戶資料、③台幣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 000」、④台幣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108 年8 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85938 號函 及附件客戶資料(①【林照翊】客戶基本資料 、②【林照翊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 外幣】、③【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 0000000000000」【活儲】)、ATM(或臨櫃)提款影像 、朝 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個別契約書、00000網站受侵害著作權 人名單、告訴事實所涉及之影片清單 、「00000.com」網站 蒐證之螢幕錄影檔案 、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及網頁資料 、告 訴人與頻道商間就視聽著作所簽立之授權播放合約、「0000 0.com」網站網頁截圖、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2日中總一○七字第1122-1號函、107年11月16日中總 一○七字第1116-1號函、108年7 月31日中總一○八字第0000- 00號函、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中華國 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08月28日中總一〇八字第000 0-00號函、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 08年10月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16938號函、IP位址、00 000繳款店家留存聯、00000缴款客戶留存聯-收據、00000網 站付款方式頁面、00000網站繳費代碼頁面、00000網站付款 方式頁面、商業基本資料(寶輝企業社)、中華國際通訊網路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2日中總一〇七字第1122-1號函、臺 中商業銀行107 年12月11日中業執字第1070039246號函及附 件(①【寶輝企業】各類帳戶查詢表、②【寶輝企業】台幣開 戶資料(陳全勝)、③【寶輝企業】匯入匯款交易明細( 帳號0 00000000000))、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ATM提款影像、房屋 租賃契約書、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08 年10月1日濱秀(醫) 字第1080122 號函及附件陳全勝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108 年6 月4 日健保中字第1084027428號函及附 件陳全勝病歷、門、住診申報紀錄、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 錄查詢(陳全勝)、鹿港基督教醫院108 年10月11日一○八鹿 基院字第1081000028號函及附件病歷 、鹿港基督教醫院急 診病歷(陳全勝) 、台中商業銀行108 年10月16日中業執字 第1080032840號函、各類帳戶查詢表、彰化縣政府108年10 月16日府綠商字第1080361826號函、經濟部108年10月14日 經商字第10802058200號函、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寶輝企業社 )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16日中總一 〇八字第1016-1號函及附件合約書(①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 約書 、②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③陳全勝身分證影本) 、侵權網站畫面、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陳全 勝)、金流資料(丁○○) 、金流資料「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 」、金流資料「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ATM提款影像、P 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 部分負擔證明卡( 陳全勝)、ATM提款影像(指認人甲○○)、、 ATM提款、臨櫃領款監視器影像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照翊)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査詢結果(庚○○)、林照翊手機擷 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帳號00000000000000 00)(林照翊)、ATM監視器提款照片、轉帳資料、色情網頁(h ttp\://www.000000.tv)蒐證網頁頁面、丁○○提款明細、丁○ ○之ATM(或臨櫃)提款影像、甲○○之提款地點明細、甲○○之AT M(或臨櫃)提款影像、己○○之提款地點明細、ATM提款影像、 庚○○之提款地點明細、ATM提款影像、提款明細、台中銀行 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台幣交易明細、【林照翊】外幣交易 明細 、【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函及附件客戶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 1月18日函及各項交易筆數彙總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 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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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05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 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其中適 用前提的刑事犯罪範圍,修正後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特定 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之罪。」。與修正前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大 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明顯適用範圍不同。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 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



乙○○經營之「00000.com」網站,係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 後,以「FTP」或「點對點傳輸」等網路傳輸技術,至不詳 網站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影片後,再行傳輸至前開「00 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主機複製存檔上架,供會員付費進 行線上觀看或下載影片,自該當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所定「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要件。又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特定犯罪所得 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參酌 其立法理由謂「有關洗錢犯罪之追訴,主要係透過不法金流 流動軌跡,發掘不法犯罪所得,經由洗錢犯罪追訴遏止犯罪 誘因。因此,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必然僅以特定犯罪本身經 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況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 置要件,主要著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 訴基礎,與前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 ,故不以該特定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為唯一證明方法。縱該 特定犯罪行為因程序問題(如因被告經通緝而無法進行審判 程序者)或其他原因(如被告因心神喪失)而無法或尚未取 得有罪判決者,檢察官仍得以判決以外之其他積極事證證明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屬特定犯罪所得。」,足見
  無論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即使因告訴人撤回告訴 而欠缺訴追條件,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只要卷存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乙○○經營「00000.com」網站違反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有犯罪所得,仍可追訴洗錢犯罪。是本案被告乙○○ 固就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與告訴人等和解,經告訴人等撤 回告訴後,原審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然依本案被告等 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已足證明本案被告乙○○意圖販賣 ,經營上開網站,以擅自重製方式侵害附表一所示影片所屬 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供會員付費後進行線上觀看或下 載,因而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依上說明,被告等人就 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猶可追訴,自無疑義。  被告等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乙○○固就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 與告訴人等和解,經告訴人等撤回告訴,與未經合法告訴無 異,該特定犯罪即無由追訴審判,自無成立洗錢犯罪云云, 顯有誤會。
 ㈢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修正才擴及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 罪,故本案洗錢行為及洗錢標的,應自106年6月28日起開始 認定。而附表一編號3、4、10、23所示影片上架時間分別為 103年9月12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7日、106年2月9 日,均在106年6月28日前即已上架,則計算本案之洗錢標的 金額即被告乙○○經營上開網站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時,



即應扣除106年6月28日前之所得。附表一所示33片影片合法 授權金之計算標準,係以每年每片1萬元代價,授權合法網 站上架,此觀告訴人與頻道商間就視聽著作所簽立之授權播 放合約即明(見警卷第161至163頁),被告乙○○於附表一所 示33片影片上架期間,未與告訴人簽約取得授權,並支付授 權金,固為被告乙○○之消極所得,然此部分所得並無法透過 中華國際公司代收,輾轉匯入人頭帳戶,製造金流斷點,以 掩飾、隱匿此部分所得之去向,是不予計為本案洗錢之標的 金額。至本件告訴代理人律師曾加入上開網站,於超商購買 點數,一點等於新臺幣一元,且依據乙○○之網頁公告收費標 準,包月點數399點(無限收看,不可下載)、計次觀賞為2 0點、計次下載為30點,有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及網頁資料可 稽(見警卷第157頁)。告訴人蒐證「00000.com」網頁上有 記載蒐證各影片瀏覽人次,但沒有蒐集到下載人次。本院只 有依據每次瀏覽20元計算犯罪所得。故本案洗錢標的之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統計如附表一所示,合計697050元。 ㈣附表五所顯示❶帳戶金流、附表四所顯示❷❸金流,確實大於附 表一計算之犯罪所得。蓋❶❷❸帳戶裡夾雜其他金流,但只要 有會員繼續繳費欣賞侵權影片,就會有點點滴滴的侵權所得 匯入❶❷❸金流裡。而被告乙○○與被告甲○○、丁○○係自106年6 月28日起至附表五所示帳戶最後提領日即108年1月17日止( 約計有19個月),共同藉由陳全勝台中商銀之人頭帳戶洗錢 ,而被告乙○○與被告己○○、丙○○、庚○○等人共同利用被告丙 ○○之人頭帳戶洗錢,於附表四所示最後提領日為108年8月10 日,是則106年6月28日至108年8月10日期間約計有29個月。 依附表一所示洗錢標的金額計算,被告乙○○與被告甲○○、丁 ○○於上開期間共同洗錢之金額應為456687元(697050元×19/ 29=456687元),而被告乙○○與被告己○○、丙○○、庚○○等人 共同洗錢之金額則為240363元(697050元-456687元=240363 元)。
 ㈤檢察官雖認上開網站有一萬多片侵權影片,附表一33片僅是 由日本發行量最大之A片片商16家,各挑選2、3片作為代表 而提出告訴,實際侵權多達一萬多片,故應該要認定整個網 站的營收都是非法侵權所得(見原審卷十一第59頁),因而 主張❶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1,639萬7,384元)、❷丙○○中國 信託帳戶(1,346萬3,460元)合計3,388萬4,291元都是違反 著作權之犯罪所得(見起訴書第17頁)。然而,犯罪事實應 該依證據認定,且應到達「嚴格證明」之程度。「00000.co m」網頁上縱然有一萬多片A片,且被告乙○○也坦承從未與片 商簽訂授權合約,但一萬多片A片也不一定是附表一告訴人



所發行的。被告乙○○且辯稱其網站上還有販賣情趣用品、也 有真人妹妹聊天服務,有些宅男也會送禮物點數給妹妹們, 全部的收入不一定是都是A片收入等語,其所辯非不可採。 故無法認定上開3,388萬4,291元均為違反著作權之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之洗錢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查被告乙○○使用上述❶❷❸帳戶,於侵害著作權後將 犯罪所得,交由被告己○○、丁○○、甲○○、庚○○擔任車手出面 領款後,將款項花用或隱匿去處,以切斷該不法犯罪所得與 實際來源之關連性,藉由製造繁複之存提往來紀錄,致使檢 警機關於檢視帳戶之交易明細時,極易因割裂觀察帳戶之資 金流動情形,以致無從辨識其不法性,或難以追溯特定款項 之真正源頭,形成追查不法犯罪所得之斷點及阻礙,被告等 人所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是 核被告乙○○、甲○○、丁○○己○○、丙○○、庚○○所為均係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 行為,固應同負全部責任,然若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 ,已踰越犯意聯絡範圍,就此軼出部分,即難令負共同正犯 之責。而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 有犯意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 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 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 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 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 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 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 。故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原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除得證 明係另有藉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而繼續彼等原有犯意聯 絡之意思外,原則上俱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有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被告乙○ ○經營「00000.com」網站其中非法重製他人著作部分,時間 雖長達數年,但仍是單一手法,網站上A片多達上萬片,因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為告訴乃論,僅有附表一共33片的16



位日本片商提出告訴,經過嚴格證明後足以認定被告侵害16 位片商的著作權。但警方108年1月24日搜索寶輝企業社登記 地址「員林市○○路○段000巷00號,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可考( 見偵4177卷一第365頁),被告丁○○即於同年2月11日前往該 址找證人張文彰辦理註銷寶輝企業社之營業登記,並表示終 止該址之租賃關係,亦據證人張文彰於警詢證述明確(見他 326卷一第131頁),參以被告乙○○係利用寶輝企業社陳全勝中華國際公司簽訂代收服務,代收上開網站之資金等情, 足見被告丁○○尋找證人張文彰辦理註銷寶輝企業社之營業登 記,應係事先與被告乙○○商討之結果,準此足證乙○○知道❶ 帳戶已經曝光,才不得不另覓洗錢管道。參照上述最高法院 裁判意旨,在108年1月24日搜索後的洗錢行為都是另行起意 。雖然乙○○將侵權影片重製於伺服器之行為,一片光碟可能 只有重製一次,但會員瀏覽(即乙○○公開傳輸行為)時間斷 斷續續,公開傳輸行為又是建立在「意圖銷售而重製」之行 為上,故著作權部分可能無法分割。但「洗錢」行為是可以 區分的,108年4月3日才由林照翊去開立❸外幣帳戶,才連結 上HAPPYLUCK的代收管道。故可認定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 月24日為一個接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而108年4月3日開戶至109年2月1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 為另行起意之另一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是被告乙○○、丁○○、甲○○就附表三、附表五之106年6月28日 至108年1月24日之本案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己○○、庚○○、丙○○就附表四之10 8年4月3日至109年2月1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洗錢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加重、減輕:
 ⒈被告乙○○前因違反著作權法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3年4月24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三、附表五之洗錢犯罪時間係自10 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17日止。被告乙○○於上開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件起 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經敘明被告乙○○構成累犯之事實,復請 求加重其刑,偵查卷內亦有附上前案資料,且檢察官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亦為同上主張,同時說明被告前科有同類型的強 盜犯罪,被告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有特別的惡性,應依 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乙○○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 ,又再犯本件之罪,前後均屬故意犯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且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本



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乙○○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 造成刑罰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爰就被告乙○○附 表三、附表五所犯之洗錢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又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 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再犯」當係指 觸犯刑罰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 罪只有處罰「既遂」與「未遂」,至於預備階段的不法內涵 就合併評價入既遂或未遂中。附表四之洗錢犯行,係於108 年4月3日由丙○○開立❸外幣帳戶,此時雖仍在上述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5年內,然僅止於「預備」階段而已,真正著手開 始由HAPPY LUCK公司第一筆美金匯入時間,已在108年6月11 日,此時已經在103年4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後。 「預備」行為既然不獨立處罰,應不符合上述「再犯」文義 範圍內,故被告乙○○如附表四所示洗錢犯行部分應不構成累 犯。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於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所 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 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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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