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文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0
20號、39946號、43239號、43670號、44431號、46565號、47779
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814號、第18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文淇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鄧文淇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 、地,開啟附表一所示之人未上鎖之自用小客車車門後,竊 取附表一所示之財物。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 、地,持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超商門市 ,利用小額消費在一定額度內無須核對持卡人身分,且無庸 在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之機制,佯為真正持卡人或得真正持 卡人授權之人,使附表二所示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同意鄧文 淇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持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以購 買遊戲點數,鄧文淇因此詐得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之 不法利益。
二、證據:
㈠被告鄧文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嘉鐘、陳韋佑、王碩偉、林姵如、蔡承勳、黃湧壬 、廖振仁、張光偉及被害人王湘隆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訴及陳 述。
㈢被告進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翻拍畫面 、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告訴人林嘉 鐘提供之消費簡訊通知(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部分) 。
㈣被告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近之監視器翻拍畫 面、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3部分)。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被告進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監視器翻拍畫面、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消費簡 訊截圖畫面(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4部分)。 ㈥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超商監 視器翻拍畫面(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部分)。 ㈦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消費簡訊截圖 、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6部分 )。
㈧聯邦銀行爭議交易聲明書、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部分)。 ㈨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消費簡訊截圖(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 編號8部分)。
㈩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 號9部分)。
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0分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年3月8日(112)遠銀風字第84號函暨 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至10所 為,各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機器感應晶片之方式刷卡 消費,各係出於同一犯意,且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又被告所為上開9次竊盜犯行及10 次詐欺得利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106年7月22 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再竊盜告訴人等及被害人 之財物,並盜刷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信用卡,造成財產損失 ,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 訴人等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註記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111年6月16日警 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被害人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被告就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竊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8竊得之現金480元;被告就事實㈡附表二 編號1詐得18,000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2詐得17,500元、事 實㈡附表二編號3詐得9,500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詐得13,10 9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5詐得6,000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6詐 得4,000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7詐得20,000元、事實㈡附表二 編號8詐得4,000元、事實㈡附表二編號9詐得4,000元、事實㈡ 附表二編號9詐得5,000元,均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 未返還或賠償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 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 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於被告所犯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就事實㈠竊得之本案信用卡10張及悠遊卡2張,固屬被 告犯罪所得,惟此等物品純屬個人金融交易所用,均具專屬 性,經使用人報警後衡情應已掛失並補發新件,該等物品即 已失去功能,本身客觀財產價值低微,如宣告沒收則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諭知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竊盜日期 竊盜地點及遭竊車輛之車牌號碼 竊得財物 主文 1 告訴人 林嘉鐘 111年2月21日3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 BBY-5855號自用小客車 中國信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悠遊卡2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陳韋佑 111年1月31日0時至5時31分之間某時 新北市中和區某處 ATW-6980號自用小客車 國泰世華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王碩偉 111年2月20日4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旁 BGE-0836號自用小客車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林姵如 111年5月28日3時13分許 不詳 ATP-1977號自用小客車 遠東商業銀行卡號457411******9907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蔡承勳 111年4月25日4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前 AGR-5013號自用小客車 現金2,000元、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 黃湧壬 111年5月17日前某時 均不詳 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廖振仁 111年6月14日至111年6月16日4時14分之間某時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 BDR-7059號自用小客車 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被害人 王湘隆 111年7月19日4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對面 143-C9號營業小客車 現金480元、遠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告訴人 張光偉 111年5月14日2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 BBQ-1879號自小客貨車 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鄧文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信用卡卡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主文 1 告訴人 林嘉鐘 中國信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2.21 03:57 111.2.21 04:47 111.2.21 05:16 111.2.21 05:19 111.2.21 05:23 111.2.21 05:34 111.2.21 15:38 111.2.21 15:56 111.2.21 16:00 7-11景福門市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7-11景仁門市 (新北市○○區○○街000號) 7-11景愛門市 (新北市○○區○○街00號47號1樓) 全家中和仁義門市 (新北市○○區○○街00號) 7-11南勢角門市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7-11宜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7-11中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號66號) 7-11民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7-11潭安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 陳韋佑 國泰世華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1.31 05:31 111.1.31 05:46 111.1.31 08:50 111.1.31 20:33 111.1.31 20:36 111.1.31 21:16 111.2.01 05:41 111.2.01 05:51 111.2.01 05:52 全家中和秀山店 (新北市○○區○○街00號) 7-11宜安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全家中和新平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 7-11界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7-11界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7-11宜安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全家中和秀山店 (新北市○○區○○街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300 2,000 2,500 500 2,000 2,000 2,500 1,200 2,5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1.31 05:51 111.1.31 08:47 111.1.31 20:39 111.1.31 21:16 111.2.01 05:41 111.2.01 05:50 7-11中安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全家中和新平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 7-11界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7-11宜安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全家中和秀山店 (新北市○○區○○街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500 2,500 2,500 2,000 2,500(未成功) 1,200(未成功)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 王碩偉 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2.20 05:51 111.2.20 05:58 111.2.20 05:59 111.2.20 16:40 111.2.20 16:46 111.2.20 16:50 111.2.20 16:55 7-11宜安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7-11中安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7-11中安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7-11中安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7-11日昇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7-11永宜店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7-11椰城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109 2,000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 林姵如 遠東商業銀行卡號457411******9907號 111.5.28 04:37 111.5.28 04:41 111.5.28 04:42 萊爾富北縣嘉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北縣嘉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北縣嘉和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 蔡承勳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4.25 04:29 111.4.25 04:37 全家中和鑫發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 7-11中安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 黃湧壬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1.5.18 08:51 111.5.18 08:52 111.5.18 08:57 111.5.18 08:57 111.5.18 18:57 111.5.18 19:04 111.5.19 02:30 111.5.19 02:47 111.5.19 02:48 111.5.19 03:15 全家中和新平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 全家中和新平店 (新北市○○區○○街000號) 全家中和捷勝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中和捷勝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永和民有店 (新北市○○區○○街00號) 全家中和永貞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永和正新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全家永和維源店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全家永和維源店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全家中和捷勝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 廖振仁 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6.16 04:14 111.6.16 04:24 萊爾富中和嘉德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中和一品苑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 2,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被害人 王湘隆 遠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7.19 04:47 111.7.19 04:48 111.7.19 05:00 111.7.19 05:01 萊爾富和大店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萊爾富和大店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萊爾富和大店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萊爾富和大店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1,000 1,000 1,000 1,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告訴人 張光偉 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5.14 02:32 111.5.14 07:16 111.5.14 07:16 111.5.14 15:51 萊爾富中和一品苑 (新北市○○區○○路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全家中和安樂店 (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 1,000 1,000 1,000 鄧文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