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1433號
TNHM,111,金上訴,1433,202303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侑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746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22號、111年度偵字第18
05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5763號、
第27058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537號、第2648號、第2672號;同
署111年度營偵字第2498號、第2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申○○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申○○(原名蔡俊宏)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 作為掩飾或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用,而製造金流斷點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金 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4月16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郵局前,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印章 、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均交予暱稱「陳先 生」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匯款使用 ,申○○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現金報酬。嗣該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對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丙○○等人施以如附表所 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且前揭 款項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 經丙○○等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丙○○、午○○未○○、辰○○、地○○、戌○○、宇○○、壬○○、 癸○○、戊○○、亥○○、卯○○、己○○、丑○○、庚○○、辛○○、子○○ 、酉○○、甲○○、丁○○、寅○○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分局、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 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 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對於 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 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規定,此部分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 於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 得之證據,依法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76頁、第250頁、第279至288頁),並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在卷,復有①丙○○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丙○○提供之ALLS-COIN網頁、與暱稱「陳全忠」之LINE對話紀錄、丙○○國內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111年6月2日函暨所附蔡俊宏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②午○○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午○○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111年5月27日函暨所附蔡俊宏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③未○○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未○○之新臺幣匯款申請書、④辰○○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內頁交易明細、匯出匯款憑證、⑤地○○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地○○之中國信託銀行網銀轉帳明細、地○○與「COIN BULL」客服經理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蔡俊宏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⑥戌○○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戌○○之兆豐銀行網銀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影本、⑦宇○○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宇○○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8月9日函覆蔡俊宏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壬○○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壬○○之匯款申請書、⑨癸○○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癸○○提供詐騙軟體APP擷圖、癸○○之台北富邦銀行網銀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影本、⑩戊○○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戊○○提供LINE暱稱「ALLSCOIN」平台擷圖、網銀轉帳匯款交易查詢擷圖、⑪亥○○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亥○○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亥○○提供之與「OpayCoin」客服、「趙子航」間對話紀錄擷圖、⑫天○○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天○○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天○○提供詐騙軟體APP介面、通訊軟體LINE翻拍擷圖、⑬乙○○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乙○○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存摺交易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乙○○提供「陳全忠」LINE對話擷圖、⑭卯○○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卯○○之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卯○○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詐騙軟體APP擷圖、⑮己○○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己○○之國內匯款申請書、⑯ 丑○○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丑○○之匯款回條聯、丑○○提供「OpayCoin」手機擷圖、丑○○提供LINE對話紀錄、⑰巳○○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巳○○之匯款申請書、巳○○提供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擷圖、⑱庚○○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庚○○之匯款委託書、庚○○提供之「ALLS-COIN」提領紀錄、庚○○提供與「陳全忠」等LINE對話擷圖、⑲辛○○提供匯款帳戶擷圖、辛○○提供LINE暱稱「allscoin亞太客服經理」、「李啟勇」之ID、辛○○提供與LINE暱稱「ALLS-COIN亞太客服經理」聊天紀錄、辛○○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⑳子○○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子○○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㉑酉○○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酉○○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存摺明細、網銀轉帳明細、酉○○提供之「ALLS-COIN」入帳明細、酉○○提供之「晨陽商學院A2」、「ALLS-COIN」LINE首頁擷圖、㉒甲○○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甲○○之與「OPAY-Coin客服經理6623」、「陳薛華」對話紀錄、甲○○之中國信託帳戶網銀轉帳明細擷圖、㉓丁○○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丁○○之匯款申請書、丁○○提供LINE對話擷圖、網址、詐騙軟體APP、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蔡俊宏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㉔寅○○之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寅○○之匯款申請書、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查詢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5月26日函覆之交易明細、㉕姓名更改紀錄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6月28日函覆蔡俊宏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蔡俊宏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8月9日函覆蔡俊宏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9月14日函覆申○○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25日函暨所附蔡俊宏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9月5日函覆申○○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由,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 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 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 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 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 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 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 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 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 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 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 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而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查被告提 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係使詐欺集團向如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前開帳戶為匯款工具,進 而取得款項以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尚非實施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堪認被告所為,僅



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資以助力,均為幫助犯。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提供2個 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財物及幫 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就本件幫助洗錢犯行,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之。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763號、第27058 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537號、第2648號、第2672號,及同 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2498號、第2499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均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經論 罪科刑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幫助洗錢等犯行,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被告提供前開帳戶資料除幫助詐欺集團詐騙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丙○○、午○○未○○、辰○○之財物 及幫助此部分洗錢外,亦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5至24所示其 餘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此部分洗錢,已如前述,原審「未及 審酌」上情,致犯罪事實認定有誤,且量刑失衡,容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案尚有其他被害人受害,原審未予審 酌,致量刑之輕重受有影響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身所有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罔顧 可能遭有心人士用以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及幫助掩飾、隱 匿遭詐財物之去向暨所在,其行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並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 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且為幫助犯,不法及罪責內涵較低,兼衡被告 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提供帳戶之 數量、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及金額(被害人人數及金額增加



,刑度予以酌量加重,以反應犯罪情節之輕重)、尚未與被 害人和解;暨被告自陳○○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之工作,月入約0萬元,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因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而自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處所獲取之報酬5千元款項,屬於其犯罪所得,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提起上訴,檢察官羅瑞昌移送併辦,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受詐欺事實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丙○○ 丙○○於111年3月中旬,加入介紹股票及加密貨幣之「陳全忠老師VIP群組」(LINE群組),經暱稱「陳全忠」之人指示,透過「ALLS-COIN」APP客服代號1306聯絡匯款資訊,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5日12時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2 午○○ 午○○於111年4月27日9時許,先加入暱稱「陳全忠」之LINE好友,經其推薦加入VIP的「優質股票內線飆股」群組,收到許多分享比特幣收益很高之訊息,並依「亞太區客服」指示,聽從其操作云云,申請加入「ALLS-COIN」APP,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9時20分許 匯入9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3 未○○ 未○○於111年3月27日12時53分許,看到臉書投資股票網頁某老師線上直播教學,而加入「大聯盟」LINE群組,經暱稱「李振義」之人推薦玩數字貨幣,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59分許 匯入46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內 4 辰○○ 辰○○於111年2月初某日時許,使用手機瀏覽股票教學時,結識網友「李先生」,經對方推薦玩虛擬貨幣而加入某投資網站(網址:phone2.vittrillion.com),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22分許 匯入100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內 5 地○○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結識地○○,指引其加入某LINE群組,並推薦其加入「COIN BULL」投資虛擬貨幣平台會員,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9日11時24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內 6 戌○○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擒飆論股B32」推薦戌○○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LLSCOIN」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上開APP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8日9時12分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7 宇○○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訊息結識宇○○,並推薦其下載「OpayCoin」APP,佯稱:跟著投資老師(陳薛華)操作,可從中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8日9時12分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8 壬○○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大聯盟平台結識壬○○,經暱稱「林經理(林麗麗)」以推銷數位貨幣為由介紹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某時許 以配偶段玉琳名義匯入50萬元至被告國泰 世華帳戶內 9 癸○○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結識癸○○,對方自稱 「王廷(助教)」,拉其加入某群組,由群組內「趙子航」老師教導下載「OpayCoin」APP及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 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5日13時50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0 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暱稱「李啟勇」股票群組結識戊○○,進而推薦其至「ALLSCOIN」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5日10時49分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 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結識亥○○,經暱稱「趙子航」老師及「助教-王婷」推薦下載「OpayCoin」APP及操作投資,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8日9時42分許 匯入2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2 天○○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訊息結識天○○,後經暱稱「陳全忠」老師介紹下載「ALLS-COIN」應用程式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 月25日11時36分許 匯入3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1年4月26日11時27分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3 乙○○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訊息結識乙○○,後經暱稱「陳全忠」老師介紹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5日13時48分許 匯入2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4 卯○○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Telegram軟體結識卯○○,後經暱稱「陳全忠」之人邀其加入LINE群組,並推薦下載「ALLS-COIN」投資軟體操作虛擬貨幣,致其陷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33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5 己○○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股市爆料同學會結識己○○,後經暱稱「謝芝 朕」之人邀其加入「ALLS-COIN」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佯稱:比較好賺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6日14時許 匯入24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6 丑○○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某LINE群組結識丑○○,經群組內某老師推薦下載「OpayCoin」軟體及操作投資數位貨幣,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6日12時1 分許 匯入3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7 巳○○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手機簡訊結識巳○○,後以暱稱「助教-子晴LISA 」加其LINE好友,並推薦其下載「ALLS-COIN」虛擬貨幣兌換平台,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7日9時54 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8 庚○○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廣告結識庚○○,並讓其加入LINE群組,後由暱稱「陳全忠」之人推薦其下載「ALLS-COIN」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13分許 匯入2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9 辛○○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某LINE股票投資群組吸引辛○○加入,後以暱稱「李啟勇-Peter.Li」推薦其下載「ALLS-COIN」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30分許 匯入2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1年4月28日10時10分許 匯入2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20 子○○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某 LINE投資群組邀子○○加入,後推薦其下載「ALLS-COIN」投資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 月28日12時52分許 匯入10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21 酉○○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簡訊吸引酉○○加入暱稱「助教-子晴LISA」的LINE,進而邀請其加入「晨陽商學院A2」LINE群組,經暱稱「李啟勇-Peter.Li」之人教學虛擬貨幣操作,並推薦其下載「ALLS-COIN」軟體,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26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1年4月27日10時28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1年4月28日10時1 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111年4月28日10時3 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22 甲○○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陳薛華」透過網路結識甲○○,並介紹助理「林芊」、「Opay-Coin客服經理6623」與之認識,後推薦其下載「Opay-Coin」投資軟體,購買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8日10時21分許 匯入5萬元至被告合庫帳戶內 23 丁○○ 詐騙集團成員由暱稱「李振義」之人透過「免費股市交流」網路社團認識丁○○,「李振義」並介紹助理暱稱「韓佳琪」之人,邀請丁○○加入「幣牛」之投資網站,佯稱投資各種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43分許 匯入100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內 24 寅○○ 詐騙集團成員由暱稱「李振義」、「助理吳曉君」、「CoinBull客服經理」之人透過網路認識寅○○,並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依指示操作及匯款。 111年4月27日10時56分許 匯入70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