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
32號、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111年
度偵字第32329號、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111年度偵字第3469
7號、111年度偵字第35158號、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111年度
偵字第37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2年1月21日死亡,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 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
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
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
111年度偵字第32329號
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
111年度偵字第34697號
111年度偵字第35158號
111年度偵字第36428號
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
被 告 黃丞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丞立於民國111年6月初,從Facebook「偏門工作」社團內 認識暱稱為「黃黃黃」(下僅稱「黃黃黃」,與Telegram通 訊軟體暱稱「T」為同一人)之詐騙成員(無證據為3人以上 組成之犯罪組織),而同意以1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報酬擔任車手。黃丞立、「黃黃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1至8所 示之時間,詐騙如附表1至8所示之被害人,致渠等均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1至8所示之時間,匯款或存款如附表1至8所示 之款項,至附表1至8所示之金融帳戶。嗣後黃丞立聽從「黃 黃黃」之指示,於附表1至8所示之時間,至附表1至8所示之 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1至8所示之款項,再聽從「黃黃黃」 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之公園男廁予不詳成員收取,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俞晴、范碧芝、蔡張翠琴、余奕錦、潘昇杰、楊贄熏 、陳麗玲、江佳燕、陳德儀、鄭恩朋及林由千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施芊妤、張意奇、馬德珊、劉又榕及闕 美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宋梅瑛、姜雯珮及陳 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丞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黃丞立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陳俞晴、范碧芝、余奕錦、蔡張翠琴、余奕錦、潘昇杰、楊贄熏、陳麗玲、江佳燕、陳德儀、鄭恩朋、林由千、施芊妤、張意奇、宋梅瑛、姜雯珮、馬德珊、劉又榕、闕美華及陳瑩於警詢中之指訴 (2)被害人朱振權、蕭英傑及王薪程於警詢中之陳述 (3)告訴人陳俞晴提出之通聯紀錄、臺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各1份 (4)告訴人陳麗玲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 (5)告訴人蔡張翠琴提出之郵局存摺正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 (6)告訴人余奕錦提出之聯邦銀行交易明細表4份 (7)告訴人潘昇杰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背面、郵局存摺封面、背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 (8)告訴人楊贄熏提出之郵局存摺封面、背面及內頁影本1份 (9)告訴人江佳燕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2份 (10)被害人陳德儀提出之通聯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各1份 (11)被害人蕭英傑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1份 (12)告訴人鄭恩朋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 (13)告訴人林由千提出之郵局存摺正面、內頁及交易紀錄各1份 (14)告訴人施芊妤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1份 (15)告訴人張意奇提出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 (16)告訴人宋梅瑛提出之轉帳畫面2份 (17)告訴人姜雯珮提出之通聯紀錄及交易紀錄照片各1份 (18)告訴人馬德珊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 (19)告訴人劉又榕提出之交易紀錄1份 (20)被害人王薪程提出之通聯紀錄1份及交易紀錄照片3張 (21)告訴人陳瑩提出之通聯紀錄1份及交易紀錄照片3張 (22)郵局641號帳戶、郵局091號帳戶、郵局074號帳戶、土銀134號帳戶、臺中商銀319號帳戶、永豐693號帳戶、第一981號帳戶、台新075號帳戶、臺銀576號帳戶、玉山637號帳戶、郵局046號帳戶、新光484號帳戶及中信087號帳戶之交易紀錄各1份 (23)被告領款之現場照片 如附表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1至8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並由被告提領而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黃黃黃」間,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對於附表1至8所示 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均係同時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請論以想像競合犯,從法定刑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論 處。被告對於附表1至8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因侵害法益 不同,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自承每日薪水為2,000元,而其 於附表1至8共分7日提領款項,故其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萬4, 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 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 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 另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 第2230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庚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 188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署檢察官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廖 維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温 昌 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陳俞晴 111年6月15日 16時50分許 佯稱因網路資料 設定錯誤,需操作銀行APP以解除訂閱云云 同日17時23分許 2萬6,34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641號帳戶) 111年6月15日 17時27分、17時28分15秒、17時28分58秒、17時29分、17時30分、17時31分13秒、17時31分53秒及17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 范碧芝 111年6月15日 16時許 佯稱需轉帳以解 除訂單云云 同日17時15分及 17時25分許 4萬9,910元 及4萬9,910元 郵局641號帳戶 3 陳麗玲 111年5月28日 佯稱需匯款至指 定帳戶以避免遭盜領云云 同年6月15日17時 26分許 2萬5,038元 郵局641號帳戶 5 蔡張翠琴 (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1年6月15日 16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 決帳戶遭盜刷問題云云 同日20時8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91號帳戶) 同日20時29分、20時30分、20時31分、20時32分0秒、20時32分38秒、20時33分16秒、20時33分55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包含被害人吳素幸匯入之款項,此部分另併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6 余奕錦 111年6月24日 16時46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 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 同日19時43分及19時48分許 2萬9,988元及2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74號帳戶) 同日19時39分、19時40分19秒、19時40分48秒、19時41分、19時50分0秒、19時50分30秒及19時50分57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大安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 潘昇杰 111年6月24日18時36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 除訂單云云 同日19時37分許 2萬9,988元 郵局074號帳戶 8 楊贄熏 111年6月24日18時32分許 佯稱為博客來客 服人員云云 同日19時19分許 2萬9,988元 郵局074號帳戶
附表2(111年度偵字第27620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朱振權 111年6月19日19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 隔日(20日)18時16分許 2萬9,035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134號帳戶) 隔日(20日)18時27分及18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萬元 9,000元
附表3(111年度偵字第29247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江佳燕 111年6月15日19時23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同日19時37分、 19時40分及19時47分許 9萬9,987元 3萬9,123元 1萬1,050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319號帳戶) 同日20時13分 、20時14分13秒、20時14分50秒、20時15分、20時16分8秒、20時16分47秒、20時17分及2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 陳德儀 111年6月24日17時13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同日17時58分許 2萬9,987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693號帳戶) 同日18時27分、18時28分12秒、18時28分56秒、18時29分、18時32分、18時37分及18時39分許,在「元大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2萬元 1萬元 (含余奕錦匯入之款項) 3 蕭英傑 111年6月24日17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 除錯誤設定云云 同日18時9分許 2萬9,895元 永豐693號帳戶 4 潘昇杰 (與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之被害人相同) 111年6月24日18時36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 除訂單云云 同日19時12分許 3萬1,01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第一981 號帳戶) 同日20時24分、20時25分及20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凱基銀行大安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含余奕錦匯入之款項) 5 余奕錦 (與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之被害人相同) 111年6月24日 16時46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 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 同日18時13分及 18時34分許 2萬9,988元及2萬9,985元 永豐693號帳戶 同陳德儀、蕭英傑部分 同陳德儀、蕭英傑部分 同日19時51分及20時33分許 2萬9,988元及2萬9,985元 第一981號帳戶 同潘昇杰部分 同潘昇杰部分 6 鄭恩朋 111年6月24日17時24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經銷商身分云云 同日18時10分、18時16分、18時20分及18時41分許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8,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075號帳戶) 同日18時13分、18時14分、18時33分、18時34分18秒、18時34分55秒、18時35分、18時36分、19時14分及19時15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9,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8,000元 10 林由千 111年6月24日18時6分許 佯稱為博客來客服人員云云 同日18時31分及18時51分許 2萬9,985元 2萬元 台新075號帳戶
附表4(111年度偵字第32329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施芊妤 111年6月26日15時28分許 佯稱需匯款取消扣款云云 同日15時51分許 2萬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576號帳戶) 同日16時2分及16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龍江路郵局」 同日16時20分、16時21分16秒、16時21分47秒、16時27分及16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富邦銀行民權分行」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6,000元 2萬元 1萬元 (含被害人黃志宇匯入之款項,此部分另併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2 張意奇 111年6月26日15時18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 同日16時23分許 2萬9,985元 臺銀576號帳戶
附表5(111年度偵字第32904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宋梅瑛 111年7月24日18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交易云云 同日19時2分及19時6分許 5萬元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637號帳戶) 同日19時9分、19時10分12秒、19時10分53秒、19時11分及19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永吉分行」 同日20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春光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900元
附表6(111年度偵字第34697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姜雯珮 111年7月31日18時2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重複交易云云 同日18時33分、18時36分、18時45分及18時52分許 4萬9,986元 4萬9,999元 4萬9,986元 4萬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18時42分、18時44分、18時45分、18時46分、18時47分、18時48分、18時49分及18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日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附表7(111年度偵字第35158、36428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 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馬德珊 111年7月25日19時36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超級會員資格云云 同日20時44分許 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046號帳戶) 同日21時52分及21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權西路門市」 同日21時59分10秒及21時59分45秒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1萬元 2 劉又榕 111年7月25日某時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訂單云云 同日20時32分、20時36分、20時38分及20時40分許 4萬6,015元 1萬0,985元 8,015元 1,123元 郵局046號帳戶 3 闕美華 111年7月25日20時53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解除捐款錯誤設定云云 同日22時9分許 12萬0,017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484號帳戶) 同日22時13分、22時14分16秒、22時14分54秒、22時15分、22時16分13秒及22時16分40秒許,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附表8(111年度偵字第37369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款 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之金 融帳戶 提領時間及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王薪程 111年7月24日15時10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扣款云云 同日16時4分、16時21分及16時30分許 2萬9,988元 2萬9,985元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087號帳戶) 同日(24日)16時8分及16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遠東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同日16時24分、16時26分、16時27分、16時37分及16時38分許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信北門市」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2萬元 1萬元 2 陳瑩 111年7月23日20時17分許 佯稱需匯款以取消自動款云云 隔日(24日)16時23分許 2萬5,999元 中信087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