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618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5號、第2926號、第2927
號、第2928號、第2929號、第2930號、第2931號、第2932號、第
2933號、第2934號、第2935號、第2936號、第2937號、第2938號
、第2939號、第2940號、第2941號、第2942號、第2943號)及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第39749號、第40327號、112
年度偵字第246號、第797號、第5478號、第7265號),本院受理
後(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 台新銀行帳戶內」後補充「旋即遭轉匯一空」;起訴書附表 更正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 編號10、12、13、15證據名稱均刪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等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 倒數第5行「台新銀行帳戶內」後補充「旋即遭轉匯一空」 、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編號23至25;112年度偵字第246號等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台新銀行帳戶內」後 補充「旋即遭轉匯一空」、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編號26至27 ;112年度偵字第5478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 「金融帳戶內」後補充「旋即遭轉匯一空」;112年度偵字 第7265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金融帳戶內 」後補充「旋即遭轉匯一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亥○○於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136至137頁)」、「告 訴人地○○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7265 卷第2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36189 卷第4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交付帳 戶資料與他人使用,供不詳之人詐欺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及被害人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 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 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無訛。
㈡又按行為人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 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 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 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 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 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 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 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 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 刑事裁定參照)。查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 當有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 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均 與本案起訴並經本院論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以一提供2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 及被害人等之財物及幫助洗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
㈤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上開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爰依前開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紊亂 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 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且提高社會大眾 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表示悔意,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37頁)、犯罪動機、手段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中、郭建鈺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本院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卷證 1. 起訴書 告訴人 宙○○ 於111年5月9日晚間8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R.謝」,對宙○○佯稱可至BM指數網站投資,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3563號 2. 起訴書 被害人 酉○○ 於111年5月25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潔」、「梁經理」,對酉○○佯稱有投資虛擬貨幣機會云云,酉○○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16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4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3563號 3. 起訴書 告訴人 天○○ 於111年5月23日晚間8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奕軒(盛壕娛樂城)」,對天○○佯稱可至娛樂城內儲值並代為操作獲利云云,天○○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3時47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5日13時3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1萬元 ⑵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3565號 4. 起訴書 告訴人 甲○○ 於111年5月25日晚間8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奕凱」,對甲○○佯稱可至Btcex網站入金,且須先支付服務費始能提領獲利云云,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46分,自第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3565號 5. 起訴書 告訴人 寅○○ 於111年5月2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蘋果【日進斗金】」、「FXT」,對寅○○佯稱可至FXT PRO網站入金,且不幣買賣貨幣,僅作合約交易,針對匯率買漲買跌云云,寅○○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3時26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1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4816號 6. 起訴書 告訴人 A○○ 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鴻」,對A○○佯稱可介紹投資云云,A○○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3時4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3時46分,自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⑶111年5月24日13時56分,自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3萬元 ⑵3,000元 ⑶2萬7,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4817號 7. 起訴書 告訴人 壬○○ 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小編」、「GDK-芮汐」、「Bruce布魯斯」,對壬○○佯稱可註冊娛樂城會員後代操云云,壬○○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4時5分,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4時11分,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50萬元 ⑵30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5909號 8. 起訴書 被害人 未○○ 於111年5月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未○○佯稱可代操玩遊戲獲利云云,未○○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21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6168號 9. 起訴書 告訴人 子○○ 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陞」,對子○○佯稱可加入投資蝦皮商戶,以賺取商品回饋金云云,子○○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4時49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8479號 10. 起訴書 告訴人 宇○○ 於111年5月24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影音軟體YOUTUBE、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士玄」、「鼎富數位」、「FXT」,對宇○○佯稱可至FXT PRO代操投資獲利云云,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5時18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6293號 11. 起訴書 告訴人 丑○○ 於111年3月9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n.__.1208」、「櫻桃」、「YU」、「浩然哥」,對丑○○佯稱可申辦娛樂城網路帳號,聽從助理指示下注獲利云云,丑○○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9704號 12. 起訴書 告訴人 B○○ 於111年5月1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夢婷」,對B○○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易達購物,保證獲利云云,B○○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5時5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0,0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0494號 13. 起訴書 告訴人 辰○○ 於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na專員」、「Myrnna財務客服」、「Lewis顧問」、「Eric三方金流業務」、「Nancy金流會計」,對辰○○佯稱可透過台資平台操作黃金或美金外幣賺取差價云云,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4時44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5日11時43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3萬2,000元 ⑵4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0917號 14. 起訴書 告訴人 己○○ 於111年5月12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 KO」,對己○○佯稱可代操比特幣帳號獲利云云,己○○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3時43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0918號 15. 起訴書 告訴人 申○○ 於111年5月2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申○○佯稱可在INVESTFINDER投資平台進行操作云云,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4時3分,自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2291號 16. 起訴書 告訴人 巳○○ 於111年5月21日中午1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 鴻」、「Exnes客服中心」,對巳○○佯稱可透過Exnes平台投資云云,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3時52分,自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3時52分,自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5萬元 ⑵3萬8,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3111號 17. 起訴書 告訴人 卯○○ 於111年5月19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卯○○佯稱可透過Exchange網站投資云云,卯○○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3時49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3萬7,92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3515號 18. 起訴書 告訴人 午○○ 於111年5月23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午○○佯稱可至gesn58.qoo9888.com網站操作資金云云,午○○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2時49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26535號 19. 起訴書 告訴人 戊○○ 於111年4月18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tcoinx服務」、「你的采研兒(sasa)」,對戊○○佯稱可至某網站操作短期獲利云云,戊○○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5時40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3680號 20. 起訴書 告訴人 黃○○ 於111年5月22日中午1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婕」,對黃○○佯稱可至摩登基金投顧網站進行博弈云云,黃○○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3時47分,自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5136號 21. 起訴書 告訴人 丙○○ 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丙○○佯稱可至BFC網站投資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5日12時21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5日12時22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5萬元 ⑵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5603號 22. 起訴書 告訴人 癸○○ 於111年5月19日晚間10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Exnes客服中心」,對癸○○佯稱可至EXCHANGE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癸○○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3時47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3時54分,自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3萬元 ⑵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 23.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等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庚○○ 於111年5月初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na指導員」、「amelia總指導」、「B.F.C平臺」、「Camco平臺」,對庚○○佯稱可至BFC、Camco平臺投資獲利云云,庚○○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3時20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5日13時10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20萬元 ⑵20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 24.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辛○○ 於111年5月20日晚間11時45分起,詐欺集團成員以小豬出任務網站、通訊軟體LINE暱稱「JR賈」,對辛○○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2時59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3時,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⑶111年5月24日13時59分 ,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⑷111年5月25日8時50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10萬元 ⑵6,800元 ⑶9萬元 ⑷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39749號 25.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丁○○ 於111年4月8日下午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薇」、「凱翔」,對丁○○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4日15時21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1年度偵字第40327號 26. 112年度偵字第246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玄○○ 於111年3月23日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a」、「una」、「DASOM平台客服」,對玄○○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DASOM投資外匯獲利云云,玄○○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⑴111年5月24日17時56分,自其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⑵111年5月24日17時58分,自其兄謝錩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⑶111年5月24日17時59分,自其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⑷111年5月24日18時,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2年度偵字第246號 27. 112年度偵字第246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乙○○ 於111年5月5日下午6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兔兔打字站」、「樊樊」、「社長國強」、「滙創金流服務專員」等,對乙○○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B.F.C投資外匯獲利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年5月25日12時39分,以現金臨櫃匯款。 4萬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2年度偵字第797號 28. 112年度偵字第5478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戌○○ 於111年4月某日,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經戌○○上網瀏覽後,對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月5月25日13時8分許,自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2年度偵字第5478號 29. 112年度偵字第7265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地○○ 於111年4月24日,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經地○○上網瀏覽後,對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被告右列所示之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 111月5月25日13時17分、18分許,自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亥○○) 112年度偵字第7265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925號
第2926號
第2927號
第2928號
第2929號
第2930號
第2931號
第2932號
第2933號
第2934號
第2935號
第2936號
第2937號
第2938號
第2939號
第2940號
第2941號
第2942號
第2943號
被 告 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亥○○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 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 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5月2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不詳之方式,提 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 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 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內。嗣所示之人於匯款 後,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情。二、案經宙○○、天○○、甲○○、寅○○、A○○、壬○○、宇○○、B○○、申 ○○、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子○○訴由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丑○○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辰 ○○、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卯○○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 分局;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黃○○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 局;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亥○○於偵查中之供述 ①被告亥○○有申辦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並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之事實。 ②被告亥○○另案有提供所申辦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與友人饒承書使用,但該案與本案無關之事實。 ③辯稱:伊跟「劉銘偉」一起做網路遊戲幣買賣,後續跟玩家買賣交易都是由「劉銘偉」負責,但「劉銘偉」都沒有給伊任何獲利,之後也都聯繫不上等語。 2 ①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宙○○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站翻拍畫面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3 ①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指述 ②被害人酉○○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站翻拍畫面 ③轉帳申請書回條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4 ①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天○○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告訴人天○○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影本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 5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甲○○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臺幣轉帳交易明細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6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寅○○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匯款申請書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 7 ①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A○○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 8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壬○○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款交易明細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7所示之事實。 9 ①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指述 ②轉帳交易明細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8所示之事實。 10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9所示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宇○○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0所示之事實。 12 ①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丑○○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事實。 13 ①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B○○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④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實。 14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頁翻拍畫面 ③臺幣轉帳交易明細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事實。 15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4所示之事實。 16 ①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轉帳交易明細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5所示之事實。 17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巳○○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臺幣單筆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6所示之事實。 18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7所示之事實。 19 ①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午○○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頁翻拍畫面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8所示之事實。 20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19所示之事實。 21 ①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頁翻拍畫面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附表編號20所示之事實。 22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丙○○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③告訴人丙○○之臺灣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明細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編號21所示之事實。 23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 ②告訴人癸○○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頁翻拍畫面 ③轉帳交易明細 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編號22所示之事實。 24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①證明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②證明附表所示款項有匯入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事實。 25 被告與「劉銘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在對話中,僅於111年5月1日提及要拿錢給「劉銘偉」,且遲至同年6月4日才再與「劉銘偉」聯繫,而未見被告有何欲提供名下帳戶訊息之事實。 2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112號案件起訴書 證明被告於另案曾提供所申辦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與他人使用,且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名而提起公訴之事實。 二、被告以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洗錢、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 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 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 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佳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宙○○(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9日晚間8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R.謝」,對宙○○佯稱可至BM指數網站投資,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宙○○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宙○○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56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5號) 2 酉○○(未提告) 於111年5月25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潔」、「梁經理」,對酉○○佯稱有投資虛擬貨幣機會云云,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酉○○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16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4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56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5號) 3 天○○(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3日晚間8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奕軒(盛壕娛樂城)」,對天○○佯稱可至娛樂城內儲值並代為操作獲利云云,天○○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天○○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8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56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6號) 天○○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3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4 甲○○(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5日晚間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奕凱」,對甲○○佯稱可至Btcex網站入金,且須先支付服務費始能提領獲利云云,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甲○○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46分,自第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56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6號) 5 寅○○(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蘋果【日進斗金】」、「FXT」,對寅○○佯稱可至FXT PRO網站入金,且不幣買賣貨幣,僅作合約交易,針對匯率買漲買跌云云,寅○○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寅○○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26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1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48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7號) 6 A○○(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鴻」,對A○○佯稱可介紹投資云云,A○○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A○○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4分,自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48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8號) A○○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000元 A○○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56分,自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7,000元 7 壬○○(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小編」、「GDK-芮汐」、「Bruce布魯斯」,對壬○○佯稱可註冊娛樂城會員後代操云云,壬○○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壬○○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5分,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0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9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29號) 壬○○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11分,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0萬元 8 未○○(未提告) 於111年5月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未○○佯稱可代操玩遊戲獲利云云,未○○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未○○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21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16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0號) 9 子○○(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陞」,對子○○佯稱可加入投資蝦皮商戶,以賺取商品回饋金云云,子○○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子○○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49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84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1號) 10 宇○○(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4日起,以影音軟體YOUTUBE、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士玄」、「鼎富數位」、「FXT」,對宇○○佯稱可至FXT PRO代操投資獲利云云,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宇○○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18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29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2號) 11 丑○○(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9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chun.__.1208」、「櫻桃」、「YU」、「浩然哥」,對丑○○佯稱可申辦娛樂城網路帳號,聽從助理指示下注獲利云云,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丑○○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97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3號) 12 B○○(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3日起,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夢婷」,對B○○佯稱可投資電商平台易達購物,保證獲利云云,B○○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B○○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5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0,05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4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4號) 13 辰○○(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na專員」、「Myrnna財務客服」、「Lewis顧問」、「Eric三方金流業務」、「Nancy金流會計」,對辰○○佯稱可透過台資平台操作黃金或美金外幣賺取差價云云,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辰○○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44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2,000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9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5號) 辰○○於1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43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萬元 14 己○○(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 KO」,對己○○佯稱可代操比特幣帳號獲利云云,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己○○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43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5,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9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6號) 15 申○○(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3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申○○佯稱可在INVESTFINDER投資平台進行操作云云,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申○○於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3分,自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①111年度偵字第3229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7號) ②於111年5月24日轉出46萬5,028元,至另案被告楊本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巳○○(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1日中午12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 鴻」、「Exnes客服中心」,對巳○○佯稱可透過Exnes平台投資云云,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巳○○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52分,自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09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8號) 巳○○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52分,自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8,000元 17 卯○○(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9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卯○○佯稱可透過Exchange網站投資云云,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卯○○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9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3萬7,925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351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39號) 18 午○○(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3日前某時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午○○佯稱可至gesn58.qoo9888.com網站操作資金云云,午○○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午○○於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49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53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0號) 19 戊○○(提出告訴) 於111年4月18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tcoinx服務」、「你的采研兒(sasa)」,對戊○○佯稱可至某網站操作短期獲利云云,戊○○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戊○○於111年5月25日下午3時40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368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1號) 20 黃○○(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2日中午12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婕」,對黃○○佯稱可至摩登基金投顧網站進行博弈云云,黃○○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黃○○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7分,自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513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2號) 21 丙○○(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對丙○○佯稱可至BFC網站投資云云,丙○○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丙○○於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21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56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943號) 丙○○於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22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22 癸○○(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19日晚間10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Exnes客服中心」,對癸○○佯稱可至EXCHANGE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癸○○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癸○○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47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 癸○○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5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
第39749號
第40327號
被 告 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繫屬中(尚未分案)之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
亥○○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 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 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5月2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不詳之方式,提 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 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 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於 匯款後,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 情。案經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丁○○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
二、證據:
㈠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 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㈡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㈢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丁○○與詐欺集團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丁○○之郵局存摺影本、轉帳交易 明細、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長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
㈣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 ㈤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 ㈥本署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件起訴書。三、所犯法條:
被告以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洗錢、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 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 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 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亥○○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繫屬中(尚 未分案),有前開案件之起訴書及被告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憑。查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與上開前案犯罪事實所交 付之帳戶相同,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 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庚○○(未提告) 於111年5月初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na指導員」、「amelia總指導」、「B. F.C平臺」、「Camco平臺」,對庚○○佯稱可至BFC、Camco平臺投資獲利云云,庚○○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庚○○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20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0萬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8867號 庚○○於111年5月25日下午1時10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0萬元 2 辛○○(提出告訴) 於111年5月20日晚間11時45分起,以小豬出任務網站、通訊軟體LINE暱稱「JR賈」,對辛○○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辛○○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辛○○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9749號 辛○○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6,800元 辛○○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時59分 ,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9萬元 辛○○於111年5月25日上午8時5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3 丁○○(提出告訴) 於111年4月8日下午某時起,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薇」、「凱翔」,對丁○○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丁○○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丁○○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21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0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46號
第797號
被 告 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貴院刑事庭(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
亥○○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 他人用為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 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5月2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以不詳之方式,提 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本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 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 案國泰世華銀行、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於 匯款後,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 情。案經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乙○○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玄○○與詐欺集團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 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乙○○與詐欺集團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㈢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 ㈣本案台新銀行帳戶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 ㈤本署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件起訴書。三、所犯法條:
被告以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洗錢、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 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 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 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亥○○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刑事庭(乙 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案件審理中,有前開案件之
起訴書及被告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查本案被告所交 付之帳戶與上開前案犯罪事實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而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 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冠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玄○○ 於111年3月23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Mia」、「una」、「DASOM平台客服」,對玄○○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DASOM投資外匯獲利云云,玄○○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玄○○於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6分,自其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2年度偵字第246號 玄○○於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7分,自其兄謝錩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玄○○於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9分,自其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玄○○於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2 乙○○ 於111年5月5日下午6時許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兔兔打字站」、「樊樊」、「社長國強」、「滙創金流服務專員」等,對乙○○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B.F.C投資外匯獲利云云,乙○○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乙○○於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40分,以現金臨櫃匯款。 4萬2,000元 本案台新銀行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112年度偵字第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5478號
被 告 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亥○○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自己之 金融帳戶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 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 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 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
25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亥○○上揭金融帳戶後,即與所屬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4月某日,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 經戌○○上網瀏覽後,對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戌○○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月5月25日13時8分許,匯款新臺 幣8萬元至上揭亥○○所有之金融帳戶內。嗣戌○○事後發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戌○○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訴。
(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表各1份。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 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 般洗錢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乙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審理中,有 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 提供銀行帳戶行為之事實,與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相 同,屬事實上一罪,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7265號
被 告 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乙股)審理之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亥○○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自己之 金融帳戶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 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 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 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 25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亥○○上揭金融帳戶後,即與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4月24日,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 ,經地○○上網瀏覽後,對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地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月5月25日13時17分、18分許, 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上揭亥○○所有之金 融帳戶內。嗣地○○事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 情。案經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訴。
(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表各1份。(三)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 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 般洗錢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189號等案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乙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58號審理中,有 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 提供銀行帳戶行為之事實,與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相 同,屬事實上一罪,應予併案審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建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