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俊蓉
被 告 徐振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3707號、第27198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0
79號、第37173號、第20084號、第33427號、第36021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如下:
主 文
徐振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應向附件所示之人支付如附件所示之
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振洋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成為收受及提領詐欺
贓款之人頭帳戶,並足生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去向之結
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將其申辦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銀行帳戶、其友人鄧宏仁申辦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銀行帳戶,及鄧宏仁之友人許良宇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21時
6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50號1樓「統一超商福國門
市」,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上開提款卡、密碼出租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曾涵翎」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
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二所示
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藉此幫助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振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鄧宏仁、許良宇、告訴人林冠霆、吳馨云、
蔣睿騏、梁惠珠、林偉健、廖逸潔、陳貞文、李鳳玉、盛景
俠、被害人陳銘鑑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與「曾涵翎
」之對話記錄、被告、鄧宏人、許良宇上開銀行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及匯款明細、統一超商繳款
證明、貨態追蹤查詢資料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㈡附表二編號3、6、7、8、10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雖有數次
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其等分次交付財
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1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
成立1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之幫助詐欺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之財產法益,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
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坦承將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
團成員,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洗錢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且與附件所示到庭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而賠償部分損害,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念其因短於思慮,誤蹈刑章 ,犯後坦承罪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堪信 其悔意甚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如主文所示。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 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已達成附件 所示內容之調解條款,為確保被告能確實履行,維護告訴人 及被害人權益,本院爰將附件所示調解成立內容作為緩刑之 附加條件,倘被告未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四、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並未因本案獲利等語明確,本院亦查無積 極證據足認其因提供帳戶供人使用而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 ,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扣案且該等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宣告沒收或追 徵與否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申辦人 銀行帳戶帳號 1 徐振洋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2 鄧宏仁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 3 許良宇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1 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3707號、第27198號) 林冠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及銀行客服,誆稱因操作疏失,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110年12月4日14時40分許 2萬8,123元 徐振洋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3707號、第27198號) 吳馨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及銀行客服,誆稱因操作疏失,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110年12月3日17時51分許 4萬9,986元 鄧宏仁之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3 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0079號) 陳銘鑑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避免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使陳銘鑑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26分許 2萬9,983元 鄧宏仁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日20時0分許 2萬9,985元 同日20時5分許 2萬9,985元 4 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0079號) 蔣睿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避免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使蔣睿騏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21時9分許 1萬119元 鄧宏仁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0079號) 梁惠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避免錯誤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使梁惠珠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19分許 3萬5,123元 鄧宏仁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173號) 林偉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商家、金融機構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偉健之女友廖逸潔,經林偉健接聽,以設定錯誤,須解除設定云云,致使陳銘鑑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月12月3日20時26分許 4萬9,989元 許良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0月12月3日20時27分許 4萬9,989元 110月12月3日20時28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4日0時5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4日0時6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4日0時7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3日20時29分許 4萬9,989元 許良宇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2時3分許 3萬元 許良宇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2時6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3日22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3日22時57分許 2萬9,985元 7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084號、第33427號) 陳貞文 詐欺集團某成員冒用新光影城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予陳貞文,誆稱:因系統更新,將扣款1萬元,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等語,致陳貞文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38分許 2萬7,998元 許良宇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55分許 3萬1,216元 8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084號、第33427號) 廖逸潔 詐欺集團某成員冒用飯店人員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廖逸潔佯稱:其先前購買旅宿券,因設定錯誤,造成多刷1筆價值7萬元的團體票,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始能取消等語,致廖逸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22時許 3萬元 許良宇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4日0時9分許 4萬9,989元 110年12月4日0時10分許 4萬4,123元 110年12月3日22時11分許 7,985元 許良宇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9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084號、第33427號) 李鳳玉 詐欺集團某成員冒用蝦皮購物網站、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給李鳳玉,誆稱:因匯錯款項至其帳戶,須操作自動櫃員機退回款項等語,致李鳳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20時20分許 2萬4,985元 鄧宏仁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 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6021號) 盛景俠 詐欺集團某成員佯為松果購物網站客服致電與盛景俠,訛稱因系統操作疏失,將其變成VIP會員,需繳交1萬2,000元,需操作ATM自動櫃員機取消,令盛景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日19時39分 2萬9,989元 徐振洋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2月3日20時15分 3萬元 附件:
緩刑負擔條件 徐振洋應賠償林冠廷新臺幣二萬八千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第一期應於111年11月15日前先給付八千元完畢。 ⒉餘款二萬元,應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分四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五千元。 ⒊上開款項匯入林冠廷指定之台新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徐振洋應賠償林偉健新臺幣八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1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二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林偉健指定之上海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徐振洋應賠償梁惠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1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二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梁惠珠指定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徐振洋應賠償陳銘鑑新臺幣五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1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二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陳銘鑑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徐振洋應賠償陳貞文新臺幣三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2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一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陳貞文指定之帳戶。 徐振洋應賠償廖逸潔新臺幣七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2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一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廖逸潔指定之帳戶。 徐振洋應賠償李鳳玉新臺幣九萬五千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2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一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李鳳玉指定之帳戶。 徐振洋應賠償盛景俠新臺幣六萬元,履行方式如下: ⒈自112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一千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⒉上開款項匯入盛景俠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