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
簡字第221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起訴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279號、111年度偵字第13333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40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偉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偉盛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 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 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實施詐 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 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前某時,將其向玉山商業 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金融卡及密碼,及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交 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 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嗣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聯絡附表所示張 尊厚、游智杰、林學群,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對張尊厚、游 智杰、林學群施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 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玉山銀行帳戶、台新 銀行帳戶。嗣渠等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張尊厚、游智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林學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 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黃偉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 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審判程序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 稽(見金簡上卷第61、71頁),則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不 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揭本案起訴部分之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9所示),業據被 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金訴卷第41-46頁),前揭事實 並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張尊厚、游智杰、 林學群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林宜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一 卷第53-54頁),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文字第11105 907號函檢附黃偉盛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45-5 1頁)、告訴人張尊厚之轉帳交易明細8張(警一卷第55-69 頁)、告訴人張尊厚與詐騙集團之來電紀錄翻拍照片6張( 警一卷第71-73頁)、玉山銀行玉山個集字第1110013873號 函檢附黃偉盛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7-21頁) 、告訴人游智杰之轉帳交易明細8張(警二卷第51-65頁)、 告訴人游智杰與詐騙集團之來電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二卷 第67-69頁)、玉山銀行111年8月23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 14047號檢附列為警示帳戶之資料1份(金訴卷第25-27頁) 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 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被告 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當可使詐欺集團成員自該帳 戶提領詐得款項轉為現金而產生金流斷點,故依上開說明, 被告將帳戶交付他人之行為,亦對洗錢犯行產生助益,而應 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 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二)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告訴人3人( 附表編號1至7告訴人均為張尊厚、附表編號8至9告訴人均為 游智杰、附表編號10告訴人為林學群),及幫助掩飾或隱匿 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白犯 洗錢罪,併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之。
(三)檢察官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亦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對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林學群 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25540號),故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提供上開之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尚有附表編號10 所示告訴人林學群遭詐騙匯款至該帳戶,此部分經檢察官提 起上訴後移送併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尚 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10所示犯罪 事實,為有理由。又告訴人張尊厚匯入系爭台新銀行帳戶內 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金額分別為49,986元、49,986元,有 系爭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警二卷第15 頁), 因此,原審判決中就告訴人張尊厚遭詐騙如附表編號5、6所 示之金額部分,認定分別為50,001元、50,001元乙節,顯有 違誤;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 ,然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 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法院訊問時終能坦白承認,迄未與 告訴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被告陳明之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 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被告所 犯本件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法定 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是被告所犯 有期徒刑部分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然此部分依法仍 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六、沒收之說明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被告雖提供 上開金融帳戶予不詳詐騙者使用,惟本件告訴人等所匯入上
開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並非由被告實際取得,且依卷內現有 資料,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有實際分得該詐欺集團上開犯 罪所得、抑或因交付帳戶而取得任何對價之情形,難認其有 何犯罪所得,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1 張尊厚 110年12月10日20時19分許 假冒路跑協會人員、銀行客服人員,佯以報名費扣款出問題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以取消或更正 110年12月12日14時44分許 14998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2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5時14分許 3499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3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5時20分許 4998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4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6時22分許 4998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5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4時59分許 49986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6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5時1分許 49986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7 張尊厚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5時18分許 30045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8 游智杰 110年12月12日13時58分許 假冒馬拉松主辦單位員工,佯以退款問題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以取消或更正 110年12月12日15時28分許 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9 游智杰 同上 同上 110年12月12日15時1分許 1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10 林學群 110年12月12日15時許 路跑活動報名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學群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2日14時55分許 21000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