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71號
TPDM,111,訴,871,202302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1號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嘉


李元亨






鄔邵竣


謝政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
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
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追加起訴(臺北地檢
署111年度偵字第28059號;111年度偵字第25990、26361、29861
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29292、2977
6號)及移送併辦(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948、28827、29
264、29282、3323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士林地檢署]111年
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晉嘉犯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一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 表五編號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李元亨犯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二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 表五編號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如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鄔邵竣犯如附表五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三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四、謝政達犯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四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五編號四「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金額 ,均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晉嘉(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阿嘎」、「索 隆」)自民國111年5月間某時許起;王正杰(飛機暱稱「王 正杰」,本院另行審結)自111年5月1日某時起;董政弘(飛 機暱稱「小董」、「鱉兄」,本院另行審結)自111年5月底 某時許起;胡瑞良(飛機暱稱「北」、「哥吉拉」,本院另 行審結)自111年5月中旬起;鄔邵竣(飛機暱稱「點點」) 自111年5月13日起,謝政達(飛機暱稱「小拉達」)自111 年5月7日某時起;李元亨(Telegram暱稱「小郭」、LINE暱 稱「哼哼哼」)經由董政弘招募後而自111年6月初某日起, 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飛機暱稱「柯南」、「琪琪」、「彤彤」、「X」、「大聰 明」等人(下稱暱稱「柯南」等人)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 稱系爭詐欺集團),共同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犯罪,彼此利 用飛機群組相互聯繫,約定詐欺、洗錢之分工方式:由李元 亨、謝政達、王正杰、董政弘均擔任提款車手(下簡稱1號 人員);張晉嘉、胡瑞良擔任第一層收水、監控人員或兼提 款車手(下稱2號人員),須負責確認人頭帳戶提款卡得否 使用、變更密碼及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給當日負責提款之1 號人員,而暱稱「柯南」等人即透過飛機群組指揮並將該人 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提款車手後,該車手即聽從指示前往 提領款項;鄔邵竣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下稱3號人員)。 其等與暱稱「柯南」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系爭詐欺集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經由不詳方式,取得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遂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 地及詐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至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呂英樟等人,使呂英樟等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依各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各將於如附表一至四「匯款金額」 欄所示之款項,轉帳匯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人頭帳戶(檢察 官宜另行偵查)內;隨後,暱稱「柯南」等人即以飛機群組 指揮如附表一至四「提款人」或「收水人員」欄所示之張晉 嘉等人,分持如附表一至四「人頭帳戶」欄所示之提款卡, 並與張晉嘉等人所有手機上飛機群組相互聯絡,告知該人頭 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及提領詐欺贓款數額後,旋由附表一至四 「提款人」欄所示張晉嘉等人,分別提領相對應數額之詐欺 贓款後,復將領得詐欺贓款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依上揭1、2 、3號人員分工順序遞交給系爭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取得或掌 控,製造上開詐欺犯罪金流軌跡之斷點,藉此隱匿或掩飾該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如附表一至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呂英樟等人驚覺受騙,即報警處理,復經員警循線 調查,及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方查悉上情。二、案經如附表一至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呂英樟等人分 別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第一、二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報請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及同案被告王正杰、胡瑞良、 董政弘等人前經公訴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0468等號提起公訴 ,並經本院受理以111年度訴字第871號審理中;其後,公訴 人以被告謝政達與上開被告張晉嘉等6人共同犯有111年度偵 字第25990等號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數人 共同犯一罪,及被告張晉嘉等人另犯有111年度偵字第28059 號、111年度偵字第25990等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等號之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7、1028、1060、1097號 )而以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先後向本院追加起訴 ,於程序上,尚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等人(下稱被告 張晉嘉等4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罪,且 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行準備程序,被告張晉嘉等4人就被訴上揭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院之判斷:




㈠上揭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及洗錢等事實,業據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等人於警詢或偵訊(詳如附表一至 四所示證據出處欄)或本院審理中(見本院訴871卷三第115 至116頁;本院訴871卷四第70至74頁)坦承不諱,且互核其 等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至四「證據出處」欄所 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足憑。堪認其等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
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晉嘉等4人所為前揭參與犯罪組織、 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各所為如附表五編號 一之22部分、附表五編號二之11部分、附表五編號三之7部 分、附表五編號四之2部分(以上乃先起訴繫屬之首次詐欺 等犯行),均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其餘如附表五編號 一至編號四所示部分(前述部分除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㈡1.檢察官起訴認為除附表五之編號一之22、編號二之11、編   號三之7、編號四之2部分以外之其餘附表五所示部分,亦 均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 犯罪罪嫌,惟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性質上屬於行為之繼續 ,刑法評價上僅成立一罪,祇與首次加重詐欺等行為,論 以想像競合,無由在與其後之詐欺等行為從重論處之餘地 (理由詳述如三㈥之1),因檢察官認此參與犯罪組織與其 後之詐欺等犯行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均不另無罪之諭知。
  2.檢察官就被告謝政達首次所為附表五編號四之2(即附表 三編號2)之詐欺等犯行,亦成立參與組織犯罪,但於追 加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所有漏載,惟經本院審理中告知有上 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之適 用並一併辯論,於程序上,無礙其訴訟上保障,併予說明 。
 ㈢被告張晉嘉等4人參與相對應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遭 詐欺款項之犯行,其中有多次提款行為之部分,各基於詐欺 取財之單一犯意目的,在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 ,各次提款行為獨立性薄弱,刑法評價上,宜認包括上一行 為,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一罪即足。
 ㈣又公訴人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部分,就未載人頭帳戶,或原



起訴書附表或追加起訴書附表所載提領時間、金額有誤部分 ,本院應予補充或更正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相對應部分之記 載,且此均屬同一犯罪事實之擴張(為起訴效力所及)或減 縮(此無庸另為無罪諭知),本院自得逕予審理判決。 ㈤共同正犯:
  被告張晉嘉等人所參與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雖未 親自實行該次詐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而先由系爭詐欺集團 暱稱「柯南」等人或指揮其他詐欺成員對上揭被害人施以詐 術,待被害人將上開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再聯絡指示如附 表五編號一至四「共同正犯」欄所示共犯胡瑞良等人提領及 收取上揭被害人遭詐騙之詐欺贓款,上開被告參與各次詐欺 或洗錢犯罪歷程之重要環節,是認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 邵竣、謝政達均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 所示犯行,各次詐欺、洗錢均與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共同 正犯」欄所示之共犯胡瑞良等、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 等人詐欺成員間,彼等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㈥想像競合犯:
1.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分工加重詐欺之行為,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 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 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 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 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 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 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 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 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 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 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 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 ,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如行為 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 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 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



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 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 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 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 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 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 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分別所犯如附表五 編號一之21部分、附表五編號二之21部分、附表五編號三 之7部分、附表五編號四編號2部分,徵諸本案卷證資料, 係最先起訴並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憑,足認被告張晉嘉等4人參與犯罪組織之首次詐 欺行為,則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所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等罪名, 於實行犯罪過程中,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論斷。 3.被告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除前項所犯外 之其餘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四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 行,於實行犯罪過程中,亦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合致性,均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 論斷。
㈦刑之加重或減輕:
  1.累犯:
   ⑴被告李元亨前犯有毒品、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3月、3月確定,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 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107年8月10日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又犯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5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4813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10年 5月16日執行完畢;⑵被告謝政達前犯有毒品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8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8年聲字第3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其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09年12月26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亦為被告李 元亨、謝政達於本院審理中所坦認在卷,其理應生警惕作 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自我期許、約束,卻未生警惕效 果,未久,再犯更重之加重詐欺等罪,足認被告李元亨



謝政達對前罪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予加重其刑。     2.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 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 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 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 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 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 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 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 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 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 ,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張 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等人,就前揭參與犯罪組 織犯行而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之部分,及其等 就上開洗錢犯行亦於偵訊或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詳如前述 ,惟既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自無再適用上開規定減 輕其刑,則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參與犯罪組織 、洗錢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㈧數罪併罰:
  被告張晉嘉李元亨、鄔邵竣、謝政達各別所犯如附表五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各次加重詐欺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及侵害法益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㈨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開被告張晉嘉前犯有傷 害案件(不構成累犯),被告李元亨另犯有毒品、詐欺等案 件及被告謝政達另犯多次毒品之案件(前開累犯部分不予重 複評價),被告鄔邵竣前犯有過失傷害案件之前科紀錄,有 上揭前科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張晉嘉李元亨、謝政達等素 行非佳,被告鄔邵竣素行尚可,其等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 系爭詐欺集團暱稱「柯南」等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之犯罪組 織,負責提款或收款、交款之犯罪角色或任務,藉此隱匿或 掩飾暱稱「柯南」等詐欺成員取得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使系爭詐欺犯罪核心成員得以漂白不法所得,及隱藏其等 行蹤,造成檢警查緝非易,所為殊為不當,應予相當責難;



兼衡以上揭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多寡及損害程度,並斟酌上開 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自白參與組織或洗錢之減輕其刑之情, 且衡以被告張晉嘉等人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本院訴871號卷四第72至73頁),暨考量其等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迄未與前述 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 一至四「罪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再審酌被告張晉嘉等人就 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手段方式及罪質類型、犯罪金額及次 數、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被告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 比例原則,以及被害人損害或有無和解賠償等情,分別定相 對照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戒。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附表六編號1、2、3所示手機,各係被告張晉嘉、鄔邵竣 、李元亨所有之物,亦均供其等為本案提領詐欺贓款相互聯 絡之用,業據被告張晉嘉(偵20468卷第293頁)、鄔邵竣( 偵23849卷三第174頁)、李元亨(偵20908號卷第81至86頁 )於偵訊中供承明確在卷,亦有李元亨上開手機上飛機群組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稽(偵20908卷第84至85頁),由上, 扣案之上開三支手機,為被告張晉嘉、鄔邵竣、李元亨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 告沒收。
㈡被告張晉嘉供稱:我是以天數計算報酬,一天報酬2000元, 由胡瑞良於當天犯案後的晚上才交給我的等語(本院訴871 卷四第71頁);被告李元亨供述:我是以提領總金額2%計算 的,我領錢後交給胡瑞良,胡瑞良當天晚上再將報酬交給我 ,因董政弘介紹我加入此犯罪集團,董政弘抽取我上開報酬 的10%,並到三重向我拿報酬的10%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7 1頁),核與同案被告董政弘於偵訊中陳稱:我介紹李元亨 加入此集團領錢,我向收取李元亨分得報酬的10分之1乙情 相符(偵23849卷三第282頁);被告鄔邵竣供述:我是領日 薪1000元,我是第二層收水,我不用到現場,錢比較少,以 月結方式,因只做10日,報酬還沒有領到等語(本院訴871 卷四第71頁);被告謝政達陳稱:我是日薪新臺幣(下同) 2000元等語(本院訴871卷四第71頁),依照上開被告所述 ,其等犯罪取得如下:
  1.依被告張晉嘉所述其每日可取得2000元報酬,被告張晉嘉 所為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犯行時間各為111年5月2、6、7 、8、12、21、24、25、30、31日及同年6月2、6、7日, 共有13日,則其犯罪所得合計2萬6千元(2000×11=26000 ),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依被告李元亨所述,其分得實際提領總金額之百分之2計 算金額,再扣除上開報酬金額之百分之10分配給同案被告 董政弘取得,所以實際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提領總金額 ×1.8%(即2%×90%=1.8%)=犯罪所得。故被告李元亨提領 如附表五編號二所示部分,其總金額計算如附表五「沒收 」欄所載之金額,未經扣案或繳出扣押中,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
  3.依被告謝政達所述,其每日可領得報酬2000元,是其所為 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犯行,均在111年5月21日,僅有1 日,故被告於本件犯罪所得為2000元,未經扣案或繳出扣 押中,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 規定,均追徵其價額。
  4.據被告鄔邵竣所述,約定報酬採月結方式而尚未領得,亦 無證據證明其已取得上開犯罪所得,則本院尚難逕為宣告 沒收。
㈢至於上開被告將其餘提領或收取詐欺贓款,乃依前揭分工方 式層轉由系爭詐欺集團上手取得,已非屬上開被告所有,亦 非在其等所實際掌控中,是其等就前揭所隱匿財物,已不具 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 所提領款項諭知沒收。上開被告為各次詐欺犯行所使用之人 頭帳戶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亦已交還該 詐欺集團上手收回或丟棄,此據業據被告張晉嘉(偵20468 卷第293頁)、李元亨(偵23849卷三第158頁)及同案被告 胡瑞良(偵20908卷第363頁)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本院自不 予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品,雖為被告李元亨所有之物(偵20908卷第80至 81頁),惟涉及其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證據,與本案無關,本 院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五、移送併辦部分:
 ㈠檢察官另移送併辦意旨如下:系爭詐欺暱稱「柯南」等人詐 欺成員與下列被告李元亨等或其他同案被告,共同於上開期 間為下列詐欺及洗錢等犯行:
  1.被告鄔邵竣、同案被告胡瑞良與上開詐欺成員等人共同以 解除錯誤設定或假退款之詐術,詐取被害人林冠佑(附表 一編號60)、柯文娟(附表一編號78)之財物(臺北地檢



署111年度偵字第25948號)。
  2.被告李元亨及同案被告王正杰、胡瑞良與上開詐欺成員共 同以解除分期付款之詐術,詐取如附表一之被害人黃懿萱 (附表一編號75)、聶少鏞(附表一編號76號)、楊雅 琳(附表一編號65)、劉仲麟( 附表一編號64)、蕭艷 梅(附表一編號105)、鄧秀英(附表一編號106)、李其 軒(附表一編號100)所示之財物(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 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   
  3.被告李元亨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或假退款 之詐術,詐取被害人林心羽(附表一編號55)、魏嘉吟( 附表一編號81)、張惠茹(附表一編號82)所示之財物(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  4.被告李元亨與上開詐欺成員共同以解除錯誤設定之詐術, 詐取被害人周瑄又(附表一編號67)、陳怡君(附表一編 號80)之財物(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 ㈡前揭移送併辦被害人林心羽、周瑄又所示部分,核與本案起 訴被告李元亨就被害人林心羽、周瑄又部分之犯罪事實,均 為實質上一罪(事實擴張)關係,為同一案件;另移送併辦 其餘被害人部分,核與本案起訴被告李元亨、鄔邵竣之相對 應上開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均相同,亦為同一案件,均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㈢另就上開被害人林心羽、劉仲麟、周瑄又、黃懿萱、聶少鏞 部分(上開併辦意旨所載擴張之犯罪事實),亦核與本案起 訴被告張晉嘉或被告鄔邵竣之相對應前揭被害人部分,仍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雖未經檢察官移送併辦, 惟本院於審理中業已告知被告張晉嘉、鄔邵竣尚有上開事實 擴張,本院自得依法一併審理,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玟瑾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詹于槿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1年訴字第871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劉彥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3時41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彥廷,佯稱:因將渠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彥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5分 4萬9,01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建泰)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4時59分、 5時00分、 5時02分、 5時0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彥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9至4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1至4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1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1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8至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29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9分 2萬9,985元 2 邱宜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宜心,佯稱:因員工操作疏失多刷6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邱宜心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3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泰敬)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6時46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6分、 6時57分、 6時58分、 6時59分、 7時05分 2萬元、 2萬元、 1萬1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邱宜心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45至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49至51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5分 1萬7,818元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19分 5,318元 3 呂英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英樟,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每月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英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2萬6,071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英璋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53至5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轉帳交易畫面(偵23849卷二第57至61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32分 9,699元 4 余岳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余岳庭,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團購,將會持續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余岳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4分 2萬2,100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余岳庭111年6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63至65頁) ②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67至6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3至65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2至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81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1分 1萬8,985元 5 王宇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41分許,假冒Friday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宇廷,佯稱:因訂單錯誤將會追加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宇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2分 4萬9,987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7時50分、 7時51分 10萬元、 1萬7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宇廷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71至7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77至83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7分 7,123元 6 戴耀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3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戴耀宏,佯稱:因之前訂單誤設為團購,將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戴耀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44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戴耀宏111年6月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85至8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89至91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7 呂承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9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呂承軒,佯稱:因之前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取消訂單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呂承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53分 2萬9,985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承軒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93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01至107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⑤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79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27分 2萬8,985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銘章)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41分、 8時4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34分 985元 8 劉立璿 (未告)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4時13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立璿,佯稱:因交易驗證資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立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9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劉立璿111年5月3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27至12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29至131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0468卷第83至8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9 張筱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5時1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筱筠,佯稱:因設定有誤變成分期付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筱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1分 3萬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紀景耀) 張晉嘉 111年5月31日之下午 8時14分、 8時15分、 8時16分、 8時18分、 8時19分、 8時20分、 8時21分、 8時2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筆入帳,分別為29970、29985、985、28060元,均一併提款)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筱筠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9至11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二第111至114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1年5月31日下午6時27分 3萬元 10 簡玉婷 (未告)(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3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玉婷,佯稱:因將渠誤設成經銷商,增加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玉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1日下午7時56分 2,998元 張晉嘉 胡瑞良、鄔邵竣 ①簡玉婷111年6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5至11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17至119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3至75頁) ④張晉嘉提領及交款畫面(偵23849卷二第293至294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80至8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14至120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26至131頁) 11 張恒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4時2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恒嘉,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進行相關驗證、提高權限云云,致張恒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4分 4萬9,995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2分、 6時13分、 6時14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恒嘉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55至15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59至163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2 張志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0日下午6時3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志家,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張志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4分 2萬4,123元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19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志家111年5月4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65至16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169至179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69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6分 2萬6,123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19分 1萬6,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淑滿)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6時57分、 6時58分、 7時5分、 7時15分、 7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5萬元、 2萬元 1萬2千元 (除第三筆外,其餘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3825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6分 1萬3,87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28分 2萬9,989元 13 莊欣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莊欣予,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莊欣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5分 2萬8,985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莊欣予111年5月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81至1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185至18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1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0至272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7時13分 1萬0,9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7時53分 11萬1千元 張晉嘉 14 傅明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傅明宗之妻,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傅明宗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6時58分 9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傅明宗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91至19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偵23849卷一第199至20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5 陳品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品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誤設分期,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分期云云,致陳品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3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江怡蓁)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53分、 9時54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陳品叡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849卷一第207至213頁、偵25022卷第189至193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6頁) ④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3分 4萬9,989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明輝) 王正杰 111年5月2日之下午 9時33分、 10時24分 12萬9千元 2萬1千元 張晉嘉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24分 4萬9,986元 16 陳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7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俊廷,佯稱:因重複下單,將會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9時30分 2萬9,98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俊廷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15至2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19至221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7 王證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下午8時48分許,假冒卡夫人背包客棧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證亮,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證亮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日下午10時4分 2萬1,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王證亮111年5月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3至2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25至227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3至27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8 簡郁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簡郁宬,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簡郁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29分 14萬6,997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5時40分、 5時40分、 5時41分、 5時42分、 5時42分、 5時43分、 5時44分、 5時45分、 6時25分、 6時26分、 6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4千元 張晉嘉 ①簡郁宬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29至23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35至237頁) ③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9 王雅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58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王雅慧,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雅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3,978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雅慧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1至24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245至247頁) ③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0 張瓊文 (張苑茹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3時許,假冒誠品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瓊文,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張瓊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4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告代張苑茹111年7月1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49至251頁) ②張瓊文111年7月2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59至261頁) ③ATM交易明細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3849卷一第253、263至267頁) ④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4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5至276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1 陳健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8分許,假冒「九樹森林」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健銘,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客戶升級成VIP會員,之後每月將會收取會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健銘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0分 4萬9,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侯岱廷)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某時分許、 某時分許 10萬元、 1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陳健銘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69至2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1至27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99頁) ④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7分 1萬9,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5分 2萬1,012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0分 2萬9,985元 22 劉宜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下午7時3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宜欣,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宜欣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0分 6萬253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6時3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時37分、 6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劉宜欣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75至27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77至279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67至16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6至27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3分 4萬9,980元 23 郭修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4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郭修豪,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調換,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郭修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分 4萬9,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志達)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5分、 7時6分、 7時10分、 7時10分、 7時11分、 7時12分、 7時14分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除前2筆外,其他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郭修豪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81至28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85至291頁) ③合作金庫礁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3691卷第105至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6分 4萬9,985元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21分 4萬9,987元 24 李欣諭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5分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欣諭,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廠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欣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杜和璘) 王正杰 111年5月6日之下午 7時21分、 7時22分、 7時23分、 7時24分、 7時2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李欣諭111年5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293至29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299至301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67至16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5 黃威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為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黃威豪,佯稱:因渠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威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15分 2萬4,234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威豪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03至30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07至311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7至278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3分 2萬4,234元 26 張敏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敏華,佯稱:因經銷商條碼誤植,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敏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44分 2萬9,986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分、 9時5分、 9時6分、 9時9分、 9時10分、 9時11分、 9時32分、 9時3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8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敏華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13至31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17至319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6分 1萬7,985元 27 丁元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元閔,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丁元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55分 1萬2,5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丁元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1至32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8 施信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施信宇,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將經銷商帳款設定在渠名下,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施信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分 1萬9,017元 王正杰 張晉嘉施信宇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31至333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29 黃柏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2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翔,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重複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柏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13分 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柏翔111年5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49至35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51至353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0 陳亮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亮吟,佯稱:因渠遭冒用身分並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亮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8分 2萬9,987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陳亮吟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35至3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39至347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3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79至280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7分 2萬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褚志億)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9時48分、 9時49分、 10時8分、 10時9分 10萬元、 1萬4千元、 2萬元、 1萬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2987元入帳,一併提款)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55分 2萬9,985元 31 許乃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許乃曰,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許乃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43分 1萬1,102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許乃曰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55至356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57至359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2 鄭智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鄭智洋,佯稱:因系統異常,導致客戶損失,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智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5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鄭智洋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1至36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65至36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3 簡士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許,假冒遠傳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簡士杰,佯稱:因渠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簡士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9時31分 2萬9,989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簡士杰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69至37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71至37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3至2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4 陳凱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凱庭,佯稱:誤將渠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凱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2分 7,123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5分 1萬8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0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陳凱庭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75至37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3849卷一第379至383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16、121至125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7分 1,033元 35 劉庭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庭安,以不詳方法,致劉庭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13分、 4時14分、 4時15分、 4時16分、 4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劉庭安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85至38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87至389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35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9至21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0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0分 4萬9,985元 36 卓紋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假冒蝦皮買家傳訊予卓紋羽,佯稱:渠蝦皮帳號遭凍結,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帳號云云,致卓紋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3分 4萬9,985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30分、 4時32分、 4時33分、 4時34分、 4時3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①卓紋羽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1至39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393至39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83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7至2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15分 4萬9,985元 37 吳毅然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玉山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吳毅然,佯稱:因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每月將產生月費,故要求渠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毅然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24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4時48分、 5時11分、 5時12分 6萬元、 6萬元、 2萬4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連同帳戶原有5086元,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吳毅然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397至3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399至401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43、147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0分 2萬9,970元 38 黃柏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3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瑋,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柏瑋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分 4萬9,046元 王正杰 張晉嘉黃柏瑋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03至4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09至415頁、士檢111偵17223卷第152、15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13至21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39 鄭莉穎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3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莉穎,佯稱:誤將渠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退費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莉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 4萬8,123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勲)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5時27分、 5時28分、 5時29分、 5時30分、 6時9分、 6時10分、 6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元入帳,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鄭莉穎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17至41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19至421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0 王淳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華賓旅館服務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淳榆,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訂房間,銀行會與渠聯絡協助取消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王淳榆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4分 7,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王淳榆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23至42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27至429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1 林奕謙(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許,假冒「觀日品月」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奕謙,佯稱:因訂房錯誤,需解除刷卡設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節除云云,致林奕謙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2分 3萬1,26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林奕謙111年7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1至43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明細(偵23849卷一第433至435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71至17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4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2 陳怡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大麥麥好物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萍,佯稱:誤將渠加入會員,之後會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怡萍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3分 2萬9,234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庭禎)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1分、 6時3分 10萬元、 2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13000、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 ①陳怡萍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7至438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39至44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55分 1萬3,000 43 力浩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43分許,假冒台新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力浩哲,佯稱:誤將渠設為批發商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力浩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14分 5,996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力浩哲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45至4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匯款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49至45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4 陳梓寅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購物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梓寅,佯稱:渠有預定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梓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萬9,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陳梓寅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3至45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一第455至457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7223卷第205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5 徐詩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徐詩韻,佯稱:因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云云,致徐詩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4萬9,99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6時31分、 6時32分、 6時33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千元 張晉嘉徐詩韻111年5月12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59至461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一第463至46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25至12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5分 4萬9,991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17分 4萬9,991元 46 蔣小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下午8時23分許,假冒誠品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蔣小娟,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蔣小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36分 12萬3,456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寳侑)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7時12分、 111年5月13日之凌晨 0時5分 12萬元 6千元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36分及5月13日凌晨0時3分,各轉帳100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張晉嘉 ①蔣小娟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3至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7至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8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士檢111偵21379卷第1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47 盛嘉莉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盛嘉莉,佯稱:誤將渠設為商家,導致產生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盛嘉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59分 9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庭瑄)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6時16分、 6時17分、 6時19分、 6時20分、 111年5月25日之凌晨 0時2分、 0時3分、 0時4分、 0時4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200元、 8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千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0元入帳,一併提款) (另於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24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盛嘉莉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1至1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3至27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7分 6萬5,123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11分 4,123元 48 洪亞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亞均,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刷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洪亞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45分 4萬3,069元 王正杰 張晉嘉、鄔邵竣 ①洪亞均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29至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偵23849卷二第31至3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2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8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43至7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32至136頁) 49 楊謦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楊謦培,佯稱:誤將渠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楊謦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4時34分 4萬9,987元 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4時53分、 4時53分、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5時3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6千元、 4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楊謦培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35至13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37至141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23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111年6月6日下午4時39分 1萬1,236元 111年6月6日下午4時44分 1萬1,365元 50 陳旻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旻慧,佯稱:為確認有無博客來會員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方能確認云云,致陳旻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4時46分 2萬3,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陳旻慧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43至145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47至149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1 廖梓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5時39分許,假冒「IPSA」網路商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廖梓婷,佯稱:因之前網購有誤,導致每月需付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廖梓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14分 5,118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廖梓婷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65至16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67至169頁) ③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41至245頁) ④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2 吳論胤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4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論胤,佯稱:因將渠誤植為代理商,導致產生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吳論胤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10分 1萬2,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5時32分、 5時49分、 5時49分 2萬元、 2萬元、 2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吳論胤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51至15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53至15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3 何浩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何浩翔,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何浩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21分 7,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何浩翔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57至15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金融卡影本(偵23849卷二第161至16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4 洪玉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4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玉芬,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洪玉芬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40分 2萬1,985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洪玉芬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71至173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3849卷二第175至177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468卷第7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849卷二第305至306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99至103頁) ⑤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55 林心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9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心羽,佯稱:因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恢復云云,致林心羽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10時34分 4萬9,987元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57分、 10時58分、 10時59分、 11時4分、 11時5分、 11時6分、 11時7分、 11時8分、 11時9分、 11時10分、 111年6月7日之下午 0時21分、 1時11分、 1時51分、 2時31分、 3時32分、 4時14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99、49999元入帳,均一併 提款) 張晉嘉、鄔邵竣 ①林心羽111年6月7日警詢(偵23849卷二第179至182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849卷二第183至189頁) ③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73頁) 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27頁) ⑤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2至103頁) ⑥李元亨111年7月5日警詢(偵23849卷一第105至112頁)、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⑧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111年6月6日下午10時37分 4萬9,986元 111年6月6日下午10時49分 6萬3,098元 111年6月6日下午11時0分 3萬6,987元 111年6月7日凌晨0時2分 4萬9,987元 111年6月7日凌晨0時2分 4萬9,986元 111年6月6日下午10時27分 (併辦:111偵28827、29264、29282) 7萬0,98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37分、 10時38分、 10時39分、 10時40分、 10時40分、 10時41分、 10時43分、 11時39分、 11時4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1萬3千元、 1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6985、29957元入帳,均一併提款) 張晉嘉、鄔邵竣 111年6月6日下午11時1分 (併辦:111偵28827、29264、29282) 1萬3,098元 56 梁淳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淳茹,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梁淳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3分 2萬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佳芳)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8時22分、 8時23分、 8時24分、 8時25分、 8時25分、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44分、 8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2萬元、 3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梁淳茹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53至56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65、75、79、8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57 邱郁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郁婷,佯稱:因將渠誤植為經銷商,導致帳務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邱郁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15分 8萬5,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邱郁婷111年5月18日警詢(偵22426卷第86至8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85、88至90、93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58 蔡昊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5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蔡昊恩,佯稱:因公司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昊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39分 2萬3,033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昊恩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95至10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截圖(偵22426卷第103、111、115、117、119、12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59 林浩瑋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浩偉,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浩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8時43分 1萬1,989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林浩瑋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28至130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27、131至134頁) ③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426卷第37至39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5至2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1至17頁) 60 林冠佑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露天賣家撥打電話予林冠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批發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冠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11分 4萬9,986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9時36分 13萬2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2010元入帳,一併提款) 胡瑞良 ①林冠佑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35至13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39至142、145至147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9時20分 4萬9,986元 61 潘泱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潘泱序,佯稱:因系統更新導致衍生會員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潘泱序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19分 7萬8,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廖偉翔)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7時44分、 7時45分、 7時59分、 8時0分 6萬元、 5萬6千元、 2萬元、 1萬4千元 (末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潘泱序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49至15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2426卷第153、157、161、16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62 李儀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許,假冒大發發好物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儀昭,佯稱:因渠按到續訂,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李儀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0分 2萬9,98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李儀昭111年5月23日警詢(偵22426卷第166至17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偵22426卷第174、176、179、183、185至186、189至19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38分 7,987元 63 藍昕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藍昕,佯稱:因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藍昕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7時56分 3萬4,01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藍昕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8至19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成功畫面(偵22426卷第196、200、203至20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1頁) ④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2426卷第19至24頁) ⑤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55至159頁) 64 劉仲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2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劉仲麟,佯稱:因將渠誤設為月定額經銷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劉仲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操作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萬9,999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5分 10萬元 張晉嘉劉仲麟111年5月8、9日警詢(偵20908卷第163至165頁、第167至16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71至172、175、177至184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17至11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66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111年6月13日警詢(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9至18頁)、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9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8分 2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0分 1萬元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1分 7,800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倢凌)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8時47分 1萬5千元(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 65 楊雅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5時18分許,假冒臉書購物之廠商撥打電話予楊雅琳,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重複下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楊雅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8時18分 7,250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楊雅琳111年5月8、10日警詢(偵20908卷第188至193頁、第195至19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99至21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2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66 崔閎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崔閎傑,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崔閎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3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文嘉)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凌晨 0時7分、 0時8分、 0時9分、 0時32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5萬元 (頭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崔閎傑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19至22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中信銀存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0908卷第223至225、229至237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23至124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0908卷第113至1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凌晨0時11分 4萬9,989元 67 周瑄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下午9時3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瑄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黃金會員,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瑄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6分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振安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4時18分、 4時19分、 4時20分、 4時20分、 4時21分、 4時21分、 4時22分、 4時2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周瑄又111年6月2日警詢(偵20908卷第241至24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0908卷第243至248、25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0908卷第133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33239卷第246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0908卷第158至159頁、偵33239卷第219至223、227至230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81至87頁)、111年8月24日警詢(偵33239卷第11至21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0908卷第62至65頁)、111年6月17日偵訊(偵20908卷第361至36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48分 4萬1,07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3時50分 3萬2,011元 111年6月2日下午4時4分 4萬2,989元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27分(併辦:111偵33239) 4萬9,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建裕)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6分、 5時57分、 5時58分、 6時2分、 6時3分、 6時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2056元入帳,一併提款)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34分(併辦:111偵33239) 2萬9,985元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41分(併辦:111偵33239) 2萬7,985元 68 林心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心宥,佯稱:因資料有誤,導致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心宥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0分 4萬9,123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呂宗進)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4時31分、 4時31分、 4時32分、 4時33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6千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心宥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31至3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畫面翻拍照片(偵21549卷第27至29、39、45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5分 4萬9,123元 69 高毓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3時5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高毓璟,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高毓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28分 1萬2,014元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高毓璟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1549卷第51至5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告訴人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1549卷第47至49、57至67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70 呂宗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借款廣告訊息,呂宗進於111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瀏覽該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對方要求交付金融卡,呂宗進遂於111年5月14日將其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金融卡,以便利商店店到店方式寄交給對方,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於右列時間持該卡領取右列金額。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 6,000元 (花蓮市公所核撥之清潔獎金) 王正杰 胡瑞良、鄔邵竣 ①呂宗進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49卷第79至8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告訴人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1549卷第77至78、89至99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06至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49卷第17至1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1549卷第9至16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71 陳又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下午6時2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陳又豪,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每月會收到商品,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又豪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沈柏勳) 王正杰 111年5月12日之下午 8時39分、 8時40分、 8時42分、 8時45分、 6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9、29985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另於111年5月12日下午11時52分繳費轉出115元) 張晉嘉 ①陳又豪111年5月13日警詢(偵21587卷第19至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587卷第41至43、51至57、67、91至94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587卷第29至3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1587卷第36至38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8日警詢(偵21587卷第9至14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35分 9,999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0分 3萬123元 111年5月12日下午8時42分 3萬65元 72 程榆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53分許,假冒帕奈兒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程榆芳,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程榆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7分 4萬9,988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苑喩)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11分、 8時12分、 8時15分、 8時16分、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2萬9千元 (頭2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29985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①程榆芳111年5月7日警詢(偵22873卷第15至1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手機轉帳交易結果截圖、ATM交易明細表(偵22873卷第21至22、85至90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7至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3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3分 2萬24元 73 陳廷臻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7時15分許,假冒拂水山莊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廷臻,佯稱:因將渠誤設為團體客戶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廷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4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8時26分、 8時27分、 8時30分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張晉嘉陳廷臻111年5月8日警詢(偵22873卷第47至4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匯款紀錄(偵22873卷第51至52、103至10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2873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2873卷第11至13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58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8時18分 4萬9,986元 74 林玉文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玉文,佯稱:因渠遭到刷信用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林玉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0分 6萬9,332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林玉文111年5月8日警詢(偵23092卷第29至3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33至4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75 黃懿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4時3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懿萱,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衍生多筆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黃懿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7分 4萬9,989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黃懿萱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45至5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57、67、93至94、96頁、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143、15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新北檢111偵49082卷第58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8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萬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56分、 7時56分、 7時57分、 7時58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張晉嘉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2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9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1123、9987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4萬9,988元 76 聶少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8日下午2時26分許,假冒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聶少鏞,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聶少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41分 2萬9,982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弦均)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6時51分 6時53分 10萬元、 4萬9千元 張晉嘉 ①聶少鏞111年5月9日警詢(偵23092卷第103至1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109至115、121至12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3092卷第25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5324卷第145至14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2卷第17至19頁、士檢111偵15324卷第109至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2卷第9至12頁)、111年6月9日警詢(士檢111偵15324卷第15至21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8日下午6時7分(併辦:士檢111偵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 9,987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榆) 王正杰 111年5月8日之下午 7時46分、 7時47分、 7時4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1千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89、49988、31123元入帳,一併提領) 張晉嘉 77 王旻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寶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旻盈,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旻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2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古文利) 王正杰 111年5月20日之下午 5時21分、 5時22分、 6時33分、 6時34分、 6時35分 6萬元、 4萬元、 2萬元、 2萬元、 5千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905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王旻盈111年5月20日警詢(偵23095卷第33至3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3095卷第35至40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3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095卷第25至26頁) ⑤王正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3095卷第11至17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17時警詢(偵20908卷第53至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3至18頁)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15分 4萬9,987元 111年5月20日下午5時37分 3萬6,100元 78 柯文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臺南三道創旅店人員撥打電話予柯文娟,佯稱:有筆訂單需退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退款云云,致柯文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14分 3萬5,03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柯文娟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3336卷第33至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336卷第31、39至40、43頁、偵26233卷第114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⑥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⑦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79 劉晏婷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假冒三好國際酒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晏婷,佯稱:因人員操作有誤,導致誤訂團體房,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劉晏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58分 1萬5,207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淨銨) 王正杰 111年5月13日之下午 6時50分、 6時51分、 6時52分、 6時53分、 6時54分、 6時54分、 6時55分、 6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49963、49963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劉晏婷111年5月27日、6月3日警詢(偵23336卷第46至48頁、第75至7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台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336卷第78至82頁) ③王正杰領取林冠廷金融卡包裹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檢111偵17992卷第91頁) ④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303頁) ⑤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3336卷第15至16頁) ⑥王正杰111年6月9日警詢(偵23336卷第9至13頁)、111年7月6日警詢(偵26233卷第9至19頁) ⑦胡瑞良111年6月24日警詢(偵25948卷第7至11頁) 80 陳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下午4時47分許,假冒蘿拉蜜思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君,佯稱:因之前訂單有誤,之後將每月扣款,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怡君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55分 4萬9,980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周恩惠李元亨 111年6月2日之下午 6時29分、 6時30分、 6時31分、 6時36分、 6時37分、 7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陳怡君111年6月2日警詢(偵23377卷第27至30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土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3377卷第59、63、71、73至9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1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377卷第13至1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3377卷第11至18頁) ⑥張晉嘉111年8月4日偵訊(偵20468卷第341至34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警詢(偵21019卷第19至23頁) 111年6月2日下午5時59分 4萬9,980元 111年6月2日下午6時44分 1萬9,985元 81 魏嘉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5時4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魏嘉吟,佯稱:因人員疏失,導致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魏嘉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8分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7時58分、 7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9987、9989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張晉嘉、鄔邵竣 ①魏嘉吟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989卷第45至47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3989卷第49至5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7至26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989卷第33至38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3989卷第23至28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12分 4萬9,987元 82 張惠茹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惠茹,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將每月自動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惠茹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51分 2萬9,989元 李元亨 張晉嘉、鄔邵竣 ①張惠茹111年6月6日警詢(偵23989卷第52之1至53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被害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23989卷第55至63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67至26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3989卷第33至38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3989卷第23至28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1日準備、23日審判(訴871卷三第115頁、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111年12月21日準備(訴871卷三第116頁) 83 夏惠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許,假冒魚油業者撥打電話予夏惠玲,佯稱:因操作有誤致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夏惠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30日下午7時15分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宥妘) 張晉嘉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8時2分、 8時4分、 8時5分、 8時7分、 8時8分、 8時10分、 8時11分 1萬6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付手續費5元) 不詳 ①夏惠玲111年6月1日警詢(偵24538卷第23至2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之郵局、台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匯款紀錄(偵24538卷第27至28、31至46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538卷第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4538卷第87至90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4538卷第15至20頁) 110年5月30日下午7時19分 1萬3,996元 84 林思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思嫻,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思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7時58分 9,985元 張晉嘉 不詳 ①林思嫻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538卷第47至4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偵24538卷第55至6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538卷第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4538卷第87至90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4538卷第15至20頁) 85 侯佳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7時1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侯佳旻,佯稱:因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侯佳旻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7時50分 4萬9,989元 張晉嘉 不詳 ①侯佳旻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538卷第67至6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紀錄(偵24538卷第71、75至78、83至8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538卷第7頁) ④張晉嘉提領畫面(偵24538卷第87至90頁) ⑤張晉嘉111年6月29日警詢(偵24538卷第15至20頁) 111年5月30日下午7時52分 5,123元 86 羅仕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1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羅仕昌,佯稱:因資料設定有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羅仕昌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5分 9萬9,989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15分、 3時16分、 3時17分、 3時18分、 3時19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27至31、39至43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4萬7,081元 87 鄧雅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下午7時40分許,假冒瘦身工廠人員撥打電話予鄧雅苓,佯稱:因設定有誤衍生錯誤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鄧雅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網路銀行帳密告知對方,由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6分 1萬3,00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徐世傑)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5分 1萬9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5010、1020元入帳,均一併提領) 胡瑞良 ①鄧雅苓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45至4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網銀轉帳交易紀錄、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49至53、61至63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5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5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88 黃品睿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2時4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品睿,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品睿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10分 2萬9,985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3時27分、 3時28分、 3時29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胡瑞良 ①黃品睿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65至6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69至71、79至83頁) ③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7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7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 2萬9,985元 89 吳怡青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1時53分許,假冒誠品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吳怡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導致誤刷,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吳怡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6分 14萬9,994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28分、 4時29分、 4時30分、 4時31分、 4時3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胡瑞良 ①吳怡青111年5月16日警詢(偵24702卷第85至8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89至93、101至104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於111年5月15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9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9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0 陳泓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假冒旅遊住宿業者撥打電話予陳泓翰,佯稱:因駭客入侵產生會員費用,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陳泓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15日下午4時29分 9萬9,12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家聞) 王正杰 111年5月15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5時7分、 5時8分、 5時8分、 5時9分、 5時10分 3萬元、 5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1千元 (末5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泓翰111年5月15日警詢(偵24702卷第105至10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08之1至108之2、115至119頁)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188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1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1 李佳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56分許,假冒慾望城市汽車旅館人員撥打電話予李佳盈,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佳盈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9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1分、 4時42分、 4時43分、 4時44分 6萬元、 6萬元、 1萬9千元 1萬900元 胡瑞良 ①李佳盈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1至1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25至126、139至145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 4萬9,98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1分 9,999元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42分 9,999元 92 蔡汶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假冒台南飯店業者撥打電話予蔡汶佐,佯稱:因操作失誤將渠設為團體客戶,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蔡汶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5分 2萬9,938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汶佐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27至12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02卷第131至132、147至151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3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3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3 楊紅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7時31分許,假冒臉書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予楊紅錦,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額外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楊紅錦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8分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黄莉婷)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2分 2萬元、 2萬元、 9900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楊紅錦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53至15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銀交易紀錄(偵24702卷第159、167至170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65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6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4 陳德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下午3時許,假冒165反詐騙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德仁,佯稱:因攔截到詐騙款項,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歸還云云,致陳德仁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6分 4萬9,123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玄呈)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5分、 5時6分 6萬元、 5萬3千元、 胡瑞良 ①陳德仁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1至174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75至176、195至197頁) ③土地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28分 1萬4,085元 95 蔡碧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蔡碧珠,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碧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4時30分 4萬9,985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蔡碧珠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177至17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24702卷第179至183、191至194頁) ③土地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1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187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6 廖可文(廖沛郁代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可文,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廖可文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4日下午5時11分 4萬3,125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文仕) 王正杰 111年5月24日之下午 5時33分 5時34分、 5時35分、 5時36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7千元 胡瑞良 ①告代廖沛郁111年5月24日警詢(偵24702卷第199至20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成功訊息(偵24702卷第201、209至213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於111年5月24日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07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05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7 田烱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5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田炯岳,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代理商,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田炯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8分 4萬9,988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王正杰 111年5月25日之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6萬元、 4萬元 胡瑞良 ①田烱岳111年5月27日警詢(偵24702卷第215至21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1、235至237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8 王亮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5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亮云,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亮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6時29分 4萬9,986元 王正杰 胡瑞良 ①王亮云111年5月25日警詢(偵24702卷第223至22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27、239至24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4702卷第23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4702卷第2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4日警詢(偵24702卷第9至19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 99 林俊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6時18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俊廷,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扣款異常,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俊廷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3分 9萬9,98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34分、 8時35分、 8時36分、 8時36分、 8時37分、 8時38分、 8時39分、 8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末4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林俊廷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69至7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75至83、87至9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9至26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1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49分 9,999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1分 3萬163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5分 9,999元 100 李其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蝦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其軒,佯稱:因操作有誤導致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其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8分 2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8時4分、 8時5分、 8時24分、 8時57分、 8時58分、 8時59分、 9時55分、 9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千元 (頭6筆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匯款期間另有他人匯款30000元入帳,一併提領)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其軒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97至9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01、105頁、士檢111偵17511卷第129至131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3分 3萬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8時48分 3萬元 101 蕭學良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蕭學良,佯稱:因系統錯誤衍生分期付款,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學良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3分 2萬3,108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學良111年6月12日警詢(偵24749卷第107至109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4749卷第111至113、117至123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51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7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02 鄭偉杰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偉杰,佯稱:因系統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鄭偉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21分 8,998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凱彣)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9時36分、 9時37分、 9時37分、 9時38分、 9時46分、 9時47分、 9時48分、 9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付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鄭偉杰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26至12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4749卷第129至134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03 李方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5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方岑,佯稱:因訂單扣款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方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3分 4萬9,987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方岑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35至13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39至142、145至149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4分 1萬1,098元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17分 4萬3,105元 104 張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玉玲,佯稱:因訂單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玉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9時33分 3萬7,072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張玉玲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4749卷第152至154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之玉山網銀帳戶交易明細(偵24749卷第155至165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訴871卷二第299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4749卷第48至5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05 蕭艷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下午4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蕭艷梅,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蕭艷梅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5時56分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李元亨 111年6月10日之下午 7時49分、 7時50分、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蕭艷梅111年6月10日警詢(偵24749卷第167至169頁) ②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之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173、189至19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16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06 鄧秀英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假冒網購人員撥打電話予鄧秀英,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鄧秀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3分 3萬元 李元亨 胡瑞良、鄔邵竣 ①鄧秀英111年6月13日警詢(偵24749卷第206至20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749卷第205、208、217、227頁、士檢111偵18111卷第24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士檢111偵18111卷第91至92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士檢111偵18111卷第8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8日警詢(偵24749卷第17至26頁)、111年8月24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45至151頁) ⑥胡瑞良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65至170頁)、111年8月30日偵訊(士檢111偵17511卷第163至165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1019卷第189至190頁)  111年6月10日下午7時6分 2萬元
附表二:111年訴字第1028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陳哲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7時54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哲賢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誤植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哲賢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36分 2萬9,987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詠霈) 李元亨 111年6月4日之凌晨 0時44分、 0時45分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陳哲賢111年6月4日警詢(偵28059卷第111至1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偵28059卷第119、127、131至135、145頁) ③黃詠霈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8059卷第15至17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059卷第49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23至28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37至41頁) 2 柯明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9時19分許,假冒博客來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柯明佑佯稱:因駭客入侵,將渠升級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柯明佑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33分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芯妤李元亨 111年6月4日之凌晨 0時49分、 0時50分、 0時50分、 0時51分、 0時52分、 0時52分、 0時5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 ①柯明佑111年6月4日警詢(偵28059卷第61至6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8059卷第55、77至79、85至87、93至99頁) ③林芯妤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8059卷第11至13頁) ④李元亨提領畫面(偵28059卷第43至44頁) ⑤李元亨111年7月7日警詢(偵28059卷第29至32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7日警詢(偵28059卷第37至41頁)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40分 4萬9,987元 111年6月4日凌晨0時41分 4萬9,989元
附表三:111年訴字第1060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收水人員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王瑜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假冒臉書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瑜辰,佯稱:因渠自動成為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王瑜辰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20分 4萬9,988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彥甫)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4時10分、 4時11分、 4時13分、 4時23分、 4時2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鄔邵竣 ①王瑜辰111年5月21、22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15至121頁) ②受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及對話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5990卷一第125至139頁) ③陳彥甫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74頁) ④胡瑞良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62至63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23分 4萬123元 2 林羽馨(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28分許,假冒某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羽馨,佯稱:因誤辦會員卡之錯誤設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羽馨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41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6分) 9985元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鄔邵竣 ①林羽馨111年5月21日、7月3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86至187頁、第193至19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被害人於便利商店存款之監視器畫面及機台紀錄(偵25990卷一第188、190至192、196至202頁) ③陳彥甫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74頁) ④胡瑞良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62至63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3 李昌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2時4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昌璟,佯稱:因訂單重複,將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李昌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3分 3萬4,034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亭萱) 謝政達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3時15分、 3時16分、 3時21分、 3時21分、 3時22分、 3時23分、 3時24分、 3時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胡瑞良、鄔邵竣 ①李昌璟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44至14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148至153頁) ③林亭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4 曾湘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曾湘芸,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重複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曾湘芸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8分 4萬9,978元 謝政達 胡瑞良、鄔邵竣 ①曾湘芸111年5月2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79至38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387至395頁) ③林亭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1分 4萬9,972元 5 陳聖玠(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聖玠,佯稱:因誤植會員等級,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陳聖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15分 1萬5,988元 謝政達 胡瑞良、鄔邵竣 ①陳聖玠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359至371頁) ③林亭萱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1頁) ④謝政達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91至94頁) ⑤謝政達111年6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79至84頁)、111年9月7日偵訊(偵25990卷二第181至183頁) ⑥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6 周哲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4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周哲禎,佯稱:因將渠誤植為經銷商,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周哲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33分 2萬1,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5分、 7時26分、 7時27分、 7時54分 6萬元、 6萬元、 9千元、 2萬1千元 張晉嘉 ①周哲禎(1)111年5月8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162至16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161、168至171、173、179、182頁) ③褚志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7 邱培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13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培晉,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誤植多筆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邱培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13分 9萬9,990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邱培晉111年5月8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26至232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一第236、238、241、243至244頁) ③褚志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8 楊麗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4時許,假冒Friday購物平台人員撥打電話予楊麗美,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產生訂單,若欲取消,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取消云云,致楊麗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7時4分 2萬9,987 元 王正杰 張晉嘉楊麗美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20至23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表(偵25990卷二第18、25、28至30頁) ③褚志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3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6至37頁) ⑤提領熱點紀錄(偵25990卷一第39頁) ⑥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⑦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9 林琇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某時許,假冒某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琇惠,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會從渠名下帳戶扣款,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林琇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分 3萬1,01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淑金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6時33分、 6時35分、 6時36分 6萬元、 6萬元、 1萬8千元 張晉嘉林琇惠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5至217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03至213、219至221頁) ③廖淑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1至3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8分 7,030元 10 黃雅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5時8分許,假冒墾丁海都旅店人員撥打電話予黃雅揉,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誤刷,若欲退費,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退費云云,致黃雅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55分 9萬9,999 元 王正杰 張晉嘉 ①黃雅揉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4至6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偵25990卷二第10、15頁) ③廖淑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1至32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 張芫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46分許,假冒電商人員撥打電話予張芫瑞,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黃金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張芫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37分 7,053元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3分 7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張芫瑞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69至27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75至283頁) ③廖淑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0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2 曹天昱(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曹天昱,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曹天昱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0分 9萬9,989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褚志億)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8分、 7時9分、 7時10分、 7時11分、 7時1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張晉嘉曹天昱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89至290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85至288、291至293、308至309、320頁) ③褚志億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4至3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3分 9,985元 13 邱義淞 (未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9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邱義淞,佯稱:因將渠誤植為黃金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邱義淞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55分 4萬123元 王正杰 張晉嘉邱義淞111年5月14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55至256頁) ②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247至254、257、261頁) ③褚志億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11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4至36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4 曹景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47分許,假冒九樹森林人員撥打電話予曹景雲,佯稱:因系統問題誤植為高級會員,若欲解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曹景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22分 9萬6,213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5時52分、 5時53分、 5時54分、 5時55分、 5時5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6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張晉嘉曹景雲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329至33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5990卷一第333至337、341、347、351頁) ③潘威呈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89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29至31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5 黃智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下午4時16分許,假冒網路服飾店家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智娸,佯稱:因店家操作疏失,費用計算錯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黃智娸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5時20分 1萬1,090 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亭萱) 胡瑞良(人頭帳戶金融卡係由謝政達交付之) 111年5月21日之下午 6時29分 1萬3千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鄔邵竣 ①黃智娸111年5月21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409至411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偵25990卷一第412至423頁) ③林亭萱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95頁) ⑤胡瑞良111年6月1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53至59頁) ⑥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21日下午5時24分 2130 16 趙健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趙健智,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金額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趙健智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42分 2萬9,989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威呈) 王正杰 111年5月7日之下午 7時2分 11萬9千元 張晉嘉趙健智111年5月7日警詢(偵25990卷二第37至40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34至35、41、56至57、67頁) ③潘威呈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5990卷二第81頁) ④王正杰提領畫面(偵25990卷一第33頁) ⑤王正杰111年7月6日警詢(偵25990卷一第21至26頁) ⑥張晉嘉111年12月23日審判(訴871卷四第71至72頁) 111年5月7日下午5時55分 2萬9,985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2分 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3分 9,989元 111年5月7日下午6時14分 9,989元 17 游佳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穎,佯稱:因系統將渠誤設為VIP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轉帳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游佳穎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4時49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維哲董政弘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5時15分、 5時16分、 5時17分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張晉嘉、鄔邵竣 ①游佳穎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6361卷第13至1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聯紀錄(偵26361卷第31至36、39至40、45、49至50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6361卷第26至29頁) ④董政弘提領畫面(偵26361卷第18至22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29日警詢(偵26361卷第7至11頁) ⑥張晉嘉111年6月29日偵訊(偵20468卷第291至296頁,具結)、111年8月4日偵訊(偵20468卷第341至343頁) ⑦鄔邵竣111年7月5日偵訊(偵23849卷三第174頁)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58分 7萬6,123 元 111年5月30日之下午 6時17分、 6時17分、 6時18分、 6時19分、 6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末3筆另支出手續費5元)
附表四:111年訴字第1097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黎聚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5時26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黎聚娟,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黎聚娟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30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嚴俐媗)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5時39分、 5時40分、 5時42分、 5時43分、 5時45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1萬7千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黎聚娟111年5月30日警詢(偵29776卷第53至56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57至60頁) ③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776卷第15、23至26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41分 2萬9,985元 2 林持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2時36分許,假冒YAHOO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持平,佯稱:因訂單、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持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59分 3萬4,001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子賢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4時49分、 4時49分、 4時50分、 4時51分、 4時5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林持平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9776卷第63至6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67至71頁) ③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776卷第15、27至30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10分 2萬9,955元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21分 1萬3,985元 3 徐國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1時50分許,假冒臉書賣家撥打電話予徐國郡,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徐國郡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4時3分 2萬9,066元 董政弘 ①徐國郡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9776卷第73至75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77至80頁) ③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776卷第15、27至30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4 蔡佳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9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蔡佳利,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蔡佳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6分 4萬9,990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芃卉) 董政弘 111年5月29日之下午 6時14分、 6時15分、 6時15分、 6時16分、 6時17分、 6時1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蔡佳利111年5月29日警詢(偵29776卷第83至8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776卷第87至88頁) ③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281卷第41頁) ④提領畫面(偵29776卷第31至33頁) ④董政弘111年6月21日警詢(偵29776卷第9至13頁)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8分 4萬9,990元 111年5月29日下午6時10分 2萬0,091元 5 陳晏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4時38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晏玲,佯稱:因將渠誤設為付費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晏玲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52分 4萬9,985元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偉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6時25分、 6時26分、 6時26分、 6時27分、 6時27分、 8時1分、 8時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2萬元、 1千元 ①告代林庭萱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43至44頁) ②陳晏玲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8827卷第181至192、195至197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55分 4萬9,986元 6 謝孟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6時11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謝孟達,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謝孟達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4分 8,985元 李元亨 ①謝孟達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45至47頁) ②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199至207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7 黃子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3時許,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黃子恩,佯稱:因將渠誤設為VIP,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子恩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50分 1萬1,085元 李元亨黃子恩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49至51頁) 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通聯紀錄(偵28827卷第209至219、231至237、247至251頁) ③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3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1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8 鍾宜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YAHOO奇摩商城人員撥打電話予鍾宜庭,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鍾宜庭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5時55分 1萬2,011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6時46分、 6時47分、 6時48分、 6時48分、 6時49分、 6時5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鍾宜庭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53至56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255至256、259至26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41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2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111年6月6日下午6時0分 2萬8,123元 9 高冠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9時24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高冠棕,佯稱:因將渠誤設為經銷商,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高冠棕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 10時33分 2萬9,95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0時37分、 10時38分、 10時39分、 10時40分、 10時40分、 10時41分、 10時4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高冠棕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63至68頁) ②通聯紀錄、金融卡照片、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28827卷第281至283、287、293、297至29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47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3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30日警詢(偵28827卷第15至22頁) 10 張德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9時30分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德偉,佯稱:因誤植訂單,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張德偉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 10時56分 1萬5,003元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呂佩貞)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11時42分、 11時43分 2萬元、 5千元 ①張德偉111年6月7日警詢(偵28827卷第69至71頁) ②通聯紀錄、存摺照片、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03至327頁) 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55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7至108頁) ⑤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111年6月6日下午 11時4分 1萬0,105元 11 林妍玓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6時許,假冒迪卡儂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妍玓,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妍玓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6時35分 17萬9,980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李元亨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2分、 7時3分、 7時3分、 7時4分、 7時4分、 7時5分、 7時5分、 7時6分、 7時6分、 8時2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林妍玓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75至76頁) ②通聯紀錄、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31至343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65至166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8至109頁) ⑤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12 林信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下午5時57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林信成,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林信成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24分 1萬9,989元 李元亨 ①林信成111年6月6日警詢(偵28827卷第79至81頁) ②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偵28827卷第345至36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65至166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8827卷第179頁) ④提領畫面(偵28827卷第108至109、111至115頁) ⑤李元亨111年6月27日警詢(偵28827卷第31至36頁)、111年7月8日警詢(偵28827卷第23至29頁) 111年6月6日下午7時45分 9,987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兆宏) 111年6月6日之下午 7時51分、 7時52分、 7時53分、 7時54分、 7時55分、 7時57分、 7時58分、 7時59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3 陳楚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楚涵,佯稱:因將渠誤設為高級會員,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陳楚涵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5時 4萬9,987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5時17分、 5時18分、 5時19分、 5時20分、 5時21分、 5時21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陳楚涵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41至4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99至101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5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79至80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11年6月9日下午5時5分 4萬9,987元 14 王翊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翊儒,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王翊儒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5時18分 2萬0,566元 董政弘王翊儒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43至44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受理案件紀錄表、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64卷第45至47、126至127、134頁) ③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5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79至80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5 楊玉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下午6時52分許,假冒臉書購物人員撥打電話予楊玉慧,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楊玉慧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50分 9,97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5時10分 9千元 ①楊玉慧111年6月15日警詢(偵29264卷第49至53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05至107頁) 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8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3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7、78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42分 2萬9,970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6 廖祖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下午3時42分許,假冒博客來人員撥打電話予廖祖芳,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廖祖芳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23分 9萬9,98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世昌)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33分、 4時37分、 4時38分、 4時38分、 4時39分、 5時7分、 5時7分、 5時8分 111年6月10日之凌晨 0時6分、 0時7分、 0時7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11分、 0時12分、 0時13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廖祖芳111年6月11日警詢(偵29264卷第61至6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264卷第115頁、偵29292卷第29頁)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19至21頁、偵29292卷第19至20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桃檢111偵38937卷第49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6、78頁、桃檢111偵38937卷第81至89頁) ⑤董政弘111年7月1日警詢(桃檢111偵38937卷第9至16頁)、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46分 4萬9,984元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分 (併辦:桃檢111偵38937) 14萬9,989元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4分 (併辦:桃檢111偵38937) 7萬5,10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定強) 111年6月10日之凌晨 0時28分、 0時29分、 0時29分、 0時30分、 0時31分、 0時44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111年6月10日凌晨0時15分 (併辦:桃檢111偵38937)) 3萬5,100元 17 全惠珠 全惠珠於111年5月25日收到不明包裹,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全惠珠,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及退貨一事,銀行會與渠聯絡云云,後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致電,佯稱: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退貨云云,致全惠珠誤信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6分 2萬9,989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9日之下午 4時54分、 4時55分、 4時56分、 4時57分、 4時5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萬9千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全惠珠111年6月9日警詢(偵29264卷第63至67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17至120頁) ③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3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1、77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8 黃雅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1日下午2時20分許,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黃雅鈴,佯稱:因網購訂單有誤,要求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錯誤云云,致黃雅鈴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帳戶個資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嗣由該成員操作黃雅鈴帳戶,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 111年6月11日下午4時21分 15萬0,100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號 董政弘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4時33分、 4時34分、 4時35分、 4時44分、 4時45分、 4時46分、 4時47分、 4時4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以上均另支出手續費5元) ①黃雅鈴111年6月11、12日警詢(偵29264卷第69至72頁) ②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264卷第121至123頁)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5頁)、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偵29264卷第27頁) ④提領紀錄及畫面(偵29264卷第12、81頁) ⑤董政弘111年8月1日警詢(偵29264卷第29至39頁) 111年6月11日下午4時22分 2萬0,005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11日之下午 4時49分 2萬元 (另支出手續費5元)
附表五:宣告刑




編號 被告 共同正犯 次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 備註 一 張晉嘉 收水: 胡瑞良、鄔邵竣 1 附表一編號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附表一編號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附表一編號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附表一編號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附表一編號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附表一編號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 附表一編號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 附表一編號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 李元亨 收水: 鄔邵竣 11 附表一編號4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2 附表一編號5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3 附表一編號5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附表一編號5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5 附表一編號5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6 附表一編號5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7 附表一編號5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18 附表一編號8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9 附表一編號8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0 附表一編號8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 王正杰 21 附表一編號1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2 附表一編號1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3 附表一編號1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4 附表一編號1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5 附表一編號1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26 附表一編號1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7 附表一編號1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8 附表一編號1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9 附表一編號1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0 附表一編號2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附表一編號2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2 附表一編號2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33 附表一編號2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4 附表一編號2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5 附表一編號2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6 附表一編號2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7 附表一編號2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8 附表一編號2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9 附表一編號2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0 附表一編號3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1 附表一編號3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2 附表一編號3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3 附表一編號3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4 附表一編號3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5 附表一編號3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6 附表一編號3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7 附表一編號3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8 附表一編號3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9 附表一編號3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0 附表一編號4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1 附表一編號4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2 附表一編號4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3 附表一編號4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4 附表一編號4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5 附表一編號4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6 附表一編號4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57 附表一編號6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8 附表一編號6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9 附表一編號7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0 附表一編號7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1 附表一編號7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2 附表一編號7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63 附表一編號7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4 附表一編號7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5 附表三編號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6 附表三編號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67 附表三編號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68 附表三編號9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9 附表三編號10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0 附表三編號11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1 附表三編號12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2 附表三編號1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3 附表三編號1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4 附表三編號16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車手: 王正杰 收水: 鄔邵竣 75 附表一編號4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76 附表一編號48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不詳 77 附表一編號83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78 附表一編號84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79 附表一編號85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車手: 董政弘 收水: 鄔邵竣 80 附表三編號17 張晉嘉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二 李元亨 收水: 張晉嘉、鄔邵竣 1 附表一編號4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0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 附表一編號5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附表一編號5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附表一編號5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七百五十六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4萬2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5 附表一編號5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附表一編號5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附表一編號5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九千七百三十八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54萬1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8 附表一編號8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一百四十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1萬9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9 附表一編號8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六百八十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4萬9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0 附表一編號8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收水: 胡瑞良、鄔邵竣 11 附表一編號6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三百一十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29萬5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2 附表一編號9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七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5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3 附表一編號10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五百七十四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4萬3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4 附表一編號10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5 附表一編號10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七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5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6 附表一編號10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7 附表一編號10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8 附表一編號10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九百八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1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19 附表一編號106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收水: 胡瑞良 20 附表二編號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五百四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3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1 附表二編號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三百二十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2萬9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22 附表四編號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2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3 附表四編號6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4 附表四編號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5 附表四編號8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2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6 附表四編號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六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2萬7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7 附表四編號1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2萬5千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8 附表四編號1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20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29 附表四編號1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五百二十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實際提領共新臺幣14萬元,依實際取得比例1.8%計算 三 鄔邵竣 車手: 張晉嘉 收水: 胡瑞良 1 附表一編號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 附表一編號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附表一編號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附表一編號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附表一編號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附表一編號6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附表一編號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8 附表一編號8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9 附表一編號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 李元亨 收水: 張晉嘉 11 附表一編號4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2 附表一編號5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3 附表一編號5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4 附表一編號5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5 附表一編號5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6 附表一編號5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17 附表一編號5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18 附表一編號8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9 附表一編號8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0 附表一編號8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 王正杰 收水: 張晉嘉 21 附表一編號4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2 附表一編號48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車手: 李元亨 收水: 胡瑞良 23 附表一編號6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4 附表一編號9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5 附表一編號10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6 附表一編號10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7 附表一編號10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28 附表一編號10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9 附表一編號10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0 附表一編號10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附表一編號106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車手: 王正杰 收水: 胡瑞良 32 附表一編號66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車手: 王正杰 收水: 紀右任 33 附表一編號68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4 附表一編號69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5 附表一編號70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6 附表一編號7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交付卡片: 謝政達 車手: 胡瑞良 37 附表三編號1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8 附表三編號2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9 附表三編號1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車手: 謝政達 收水: 胡瑞良 40 附表三編號3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1 附表三編號4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月。 42 附表三編號5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車手: 董政弘 收水: 張晉嘉 43 附表三編號17 李元亨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四 謝政達 車手: 胡瑞良 收水: 鄔邵竣 1 附表三編號1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押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三編號2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附表三編號15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收水: 胡瑞良、鄔邵竣 4 附表三編號3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5 附表三編號4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6 附表三編號5 謝政達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附表六:扣押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晉嘉 沒收 2 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鄔邵竣 沒收 3 OPPO A54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李元亨 沒收 4 安非他命 1包 不沒收 5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6 毒品咖啡包 2包 7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包 8 安非他命玻璃球 1顆 9 磅秤 1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