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永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軍偵字第68號、111年度偵字第37783、38023、38878號)及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9915、41585、41994、42025、42685、
44017、45562、46230、47636、47562、46027、50142、50147、
50895號、112年度偵字第137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
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86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永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紀永期原係現役軍人(民國111年6月3日退伍,行為時在陸軍第 十軍團指揮部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任職),並能預見將自己之金 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 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 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即使發生亦 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於111年5月13 日下午5時許,在不詳地點,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通 訊軟體LINE自稱「黃伊雯」(下稱「黃伊雯」)之詐欺集團 成員指示,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彰化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 予「黃伊雯」收受,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帳 戶作為詐騙他人轉匯款項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彰化商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董 信良、賴岑潔、游嘉弘、吳俊穎、丁韋中、廖述墩、林聖哲 、呂伯廉、郭利彰、葉承泰、顏國榮、吳昱志、賴少瑋、劉 玉清、林亞霖、黃坤山、温舜玉、莊瑋寧、陳進林等19人, 致董信良等19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紀永期所有前 開彰化商銀帳戶內(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均詳 如附表所示),詐騙集團成員旋遭轉帳至其他帳戶,而藉此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董
信良等人轉帳後查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二、案經㈠董信良、賴岑潔、游嘉弘、吳俊穎告訴暨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㈡丁韋中、廖述墩、黃坤山、林聖 哲、呂伯廉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㈢郭 利彰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㈣温舜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葉承泰告訴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㈤莊瑋寧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 分局報告偵辦、㈥顏國榮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報告偵辦、㈦吳昱志告訴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賴少瑋 告訴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劉玉清告訴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㈧林亞霖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和平分局報告偵辦、㈨陳進林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永期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核與告訴人董信良、賴岑潔、游嘉弘、吳 俊穎、丁韋中、廖述墩、林聖哲、呂伯廉、郭利彰、葉承泰 、顏國榮、吳昱志、賴少瑋、劉玉清、林亞霖、被害人黃坤 山、温舜玉、莊瑋寧、陳進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11年6月17日彰 豐字第111300015號函所附被告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與告訴人董信良、賴岑潔、游嘉弘、吳俊 穎所分別提供之新光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等 截圖(見111年度軍偵字第68號第25至37頁、111年度偵字第 37783號第41至79頁、111年度偵字第38023號第39至74頁、1 11年度偵字第38878號第31至50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豐原分行111年6月17日彰豐字第1113000015號函所附 被告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第151至166頁)、告訴人丁韋中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丁韋中所提供臺灣銀行網 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第91至113 、141至147頁)、告訴人廖述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廖述墩所 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闊邁貿易有限公司」間對話 紀錄等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1994號第27至65頁)、被害 人黃坤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 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 告訴人黃坤山所提供威尼斯博弈網站頁面、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等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2025號第57 至99頁)、告訴人林聖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暨告訴人林聖哲所提供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9915號 第91至139頁)、告訴人呂伯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暨告訴人呂伯廉所提供 開雲集團代理商合同書、彰化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等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2685號第25至90頁)、被告紀 永期上開彰化商銀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見111年度偵字第44017號第37至48頁)、告訴人郭利彰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 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告訴人所提供MetaTrader之APP、第 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與「儀妹」間LINE對話紀錄等 擷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4017號第29至35、49至51頁)、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8月3日彰作管字第111 20009074號函所附被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111年度偵字第45562號第41至56頁) 、被害人温舜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被害人所提供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擷圖( 見111年度偵字第45562號第23至39頁)、告訴人葉承泰之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告訴人所提供第一商業銀行網 路銀行轉帳紀錄、與「易達購物」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 見111年度偵字第46230號第53至10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7月21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8000號 函所附被告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 細查詢(見111年度偵字第47636號第21至36頁)、被害人莊
瑋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暨被害人所提供聯邦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與「客服專員001」間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1 11年度偵字第47636號第53至84頁)、告訴人顏國榮提供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對話紀 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年度偵字第47562號 111年度偵字 第47562號第109至127、151至161頁)、被告上開彰化商銀 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7562號 111年度 偵字第47562號第165至180頁)、告訴人吳昱志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 武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新竹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50147號第69 至109頁)、告訴人賴少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50142號第43至70頁)、告訴人劉 玉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 派出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 字第46027號第65至33頁)、被告紀永期上開彰化商銀帳戶 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見111年度偵字第508 95號第37至76)、告訴人林亞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被害人林亞霖與暱稱「GLQQZBTHKF」之對話紀錄、轉帳 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50895號第77至139頁)、被害 人陳進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進林與暱稱「李娜」之對話紀錄、被害人陳進林之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影本(見112年度偵字第1378號第29至99 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紀永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含密碼)等資料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 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 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之 上開彰化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給不熟 識之詐欺集團成員「黃伊雯」取得,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 取財犯罪之用,且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而得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情,其主觀上容有幫 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揆諸上開裁定意旨,應成立幫助 犯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 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斷。 ㈢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⑴111年度偵字第39915號、111年度偵字 第41585號、111年度偵字第41994號、111年度偵字第42025 號、111年度偵字第42685號、⑵111年度偵字第44017號、⑶11 1年度偵字第45562號、111年度偵字第46230號、⑷111年度偵 字第47636號、㈤111年度偵字第47562號、㈥111年度偵字第46 027號、第50142號、第50147號、㈦111年度偵字第50895號、 ㈧112年度偵字第1378號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被告 同一次交付前開彰化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等資料行為所 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 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已自白洗錢犯行,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予他人,致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供作犯罪工具使用,非但 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危 害社會治安等結果,並因而使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匯入 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 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加重追查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難 度,更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惟 念被告就本案所為尚非直接參與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正犯之犯行,然尚未能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
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參以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 、高中畢業、需扶養父母、爺爺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金訴卷第9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承:我有一張銀行的帳號,一張郵局的帳號,對方匯 給我1萬0500元到我的郵局帳戶為報酬等語(見軍偵卷68號 第104頁),可證上述1萬05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返 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罪 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申辦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雖係供犯本案所用之 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 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 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就沒 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 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於被告所幫助之詐欺取財正犯,雖有分別向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及被害人等19人詐得金錢,然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 收,並非一律由共同正犯負連帶責任,而須本於罪責原則就 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為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 366號判決參照),故就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加以 助力而無共同犯罪意思之幫助犯,自亦僅得沒收其實際所取 得之犯罪所得,無庸與正犯負連帶責任,方符罪責原則,是 本案亦無須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 人等19人遭騙取之金錢,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陳信郎、鄭仙杏移送併辦,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之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1 董信良 於111年5月18日下午3時14分許前某時,以LINE自稱「客服專員001」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為投資某電商業者得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3時14分許、同年5月19日下午1時37分許 1萬4000元、 7萬8000元 2 賴岑潔 於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3分許前某時,以LINE自稱「曾思…特助」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在MetaTrader5之APP投資黃金期貨得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3分許、同年5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 3萬元、 5萬元 3 游嘉弘 於111年5月21日上午11時2分許前某時,以通訊軟體微信自稱「zxc1988」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轉帳3萬元得代為在某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1日上午11時2分許 3萬元 4 吳俊穎 於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3分許前某時,以交友軟體Pairs自稱「陳艷紅」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投資6萬元得在EG MALL網站販售物品以賺取差價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3時3分許、同日3時7分許、同日5時57分許 2萬元、 1萬元、 3萬元 5 丁韋中 於111年5月18日晚間9時26分許前某時,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加入「LAZ全球購」網站並提供資金予該網站廠商,即得藉由該網站廠商銷售貨品而獲得2成之利潤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8日晚間9時26分許、 111年5月19日下午4時39分許及 111年5月21日上午11時51分許、同日11時52分許 3萬元、 3萬元、 10萬元、 2萬元 6 廖述墩 於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7分許前某時,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社交網站臉書自稱「彌翠巧」及LINE自稱「蔣子馨」、「闊邁貿易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可經由「闊邁貿易有限公司」販售名貴商品賺取差價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7分許 12萬8000元 7 林聖哲 於111年5月19日下午1時38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交友軟體Cheers自稱「陳美嘉」、LINE自稱「客服專員001」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在https:m.rakuten-886tw.cn.com網站販售物品可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下午1時38分許 2萬元 8 呂伯廉 於111年5月19日下午2時15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許文婷」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在開雲集團購物平臺從事代購可賺取價差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下午2時15分許、 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57分許 127萬元、 30萬元 9 黃坤山 (未提告) 於111年5月19日下午1時3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臉書自稱「李夢媛」、LINE自稱「梦媛」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被害人,佯稱:在威尼斯博弈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下午1時31分許、 同日1時51分許、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2分許 5萬元、 5萬元、 20萬元 10 郭利彰 於111年5月18日下午1時5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分別以LINE自稱「儀妹」(下稱「儀妹」)、「孫慶龍」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在MetaTrader之APP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1時51分許 20萬元 11 温舜玉 (未提告) 於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陳琳華」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被害人,佯稱:在全球博弈網站投資可獲利及資金被凍結,恐遭他人提告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中午12時許、同日12時5分許、同日12時7分許、同日12時17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2 葉承泰 於111年5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易達購物」(下稱「易達購物」)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儲值後始得在該平臺進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 同日12時3分許 5萬元、 4074元 13 莊瑋寧 (未提告) 於111年5月21日下午1時31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以LINE自稱「客服專員001」(下稱「客服專員001」)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被害人,佯稱:在LAZ商城網站投資可賺取傭金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1日下午1時31分許 3萬元 14 顏國榮 於111年5月18日晚上8時5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可以在購物平台批貨再賣出,以賺取價差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0日上午10時41分許、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59分許、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1分許 2萬元、 3萬元、 5000元 15 吳昱志 111年3月11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臺灣會員客服」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投資石墨烯可賺取傭金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19日12時4分許 23萬元 16 賴少瑋 於111年3月5日不詳女子於派愛族以男女朋友方式聯絡告訴人,邀約其投資「騰訊競猜」博弈網站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1日13時43分許、同年月13時47分許 5萬元、 5萬元 17 劉玉清 111年4月中旬姓名、年籍不詳,名稱為「郭立仁」、「曾思儀特助」之詐欺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投資黃金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0日11時6分許 5萬元 18 林亞霖 111年4月上旬由暱稱為「佳佳」、「GLQQZBTHKF」之詐騙集團成員訊息聯絡告訴人,佯稱:投資基金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0日10時4分起迄同日15分許 20萬6400元(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0萬4000萬元,應於更正) 19 陳進林 (未提告) 民國111年3月間由暱稱為「李娜」之詐騙集團成員訊息聯絡被害人,佯稱:投資可賺取傭金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被告帳戶。 111年5月20日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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