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蓮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99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546號、第7796
號、111年度偵字第129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鳳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一一一年度刑移調字第一五二號調解筆錄內容。
事 實
一、陳鳳蓮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 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 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 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晚 間10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 店中壢高嶺店,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 光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以店到店方式 寄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收受,金融卡密碼則以通訊軟體LINE 告知,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 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致渠等各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以存款 、網路轉帳及匯款等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存入或轉入陳 鳳蓮上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後,詐欺集團遂將之轉出而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陳祈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劉秀珍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曾 菁郁、陳乙瑩、劉坤旗、蔡咏廷、黃春茵、陳慧蘭訴由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鳳蓮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 程序中坦承認罪,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祈豪、劉秀珍、曾菁 郁、陳乙瑩、劉坤旗、蔡咏廷、黃春茵、陳慧蘭、被害人洪 靖茹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1份、被告提供之全家超商「FAMIPORT」系統照 片2張、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1份、告訴人陳祈豪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 、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被害人洪 靖茹提供之新竹市農會ATM交易明細表1紙、網路銀行匯款紀 錄翻拍照片1張、通聯紀錄翻拍照片1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36298 號函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劉秀珍提供之臺灣 土地銀行存摺影本3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紙、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紙、中華郵政存摺影本2紙、告訴人曾 菁郁之行動電話接獲詐騙電話號碼翻拍照片2紙、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1紙、告訴人陳乙瑩之行動電話接獲詐騙電話號碼 翻拍照片4紙、LINE對話截圖照片1紙、ATM轉帳交易明細2紙 、告訴人劉坤旗之ATM存款交易明細1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2紙、告訴人蔡咏廷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2紙、行動電話接獲 詐騙電話號碼翻拍照片4紙、告訴人黃春茵之LINE對話截圖 照片2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紙、告訴人陳慧蘭之台東馬蘭 郵局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ATM轉帳交易明細、ATM存款 交易明細各1份、行動電話接獲詐騙電話號碼翻拍照片5紙、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被告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被告之兆豐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告訴人陳祈豪提供之網路銀行截圖1份等 件附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本案數帳戶 行為幫助不詳人士分別詐取數位被害人之財物,屬一次幫
助行為而同時侵害數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 為。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被告 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 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犯行,然其提供上開數金融機構帳戶充為詐欺犯罪之用 ,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 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且事後 已與到庭之告訴人陳祈豪、劉秀珍達成調解,有本院111 年度刑移調字第152號調解筆錄附卷可佐,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 清潔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多元、已婚,有2名成年子 女,與先生及大兒子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有汽車貸 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陳祈豪、 劉秀珍和解,堪認被告頗有悔意,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 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為促使被告履行上開調解筆 錄內容,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 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52號調解筆錄 內容,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等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 撤銷其宣告。
三、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將其國泰銀行等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交付詐欺集團 ,供作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惟綜觀卷 內資料,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犯行獲有報酬, 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所提供之 金融卡等帳戶資料,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用,未據扣案,且
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及重設,不具刑法上之重要 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46號、第7796 號、第129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有關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 予詐騙集團供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轉帳而 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為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臻、劉怡君移送併辦,檢察官邱宇謙、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本院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52號調解筆錄 一、相對人陳鳳蓮願給付聲請人陳祈豪新臺幣(下同)4萬元,分期給付方式如下:分8期,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前給付聲請人陳祈豪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陳鳳蓮願給付聲請人劉秀珍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分期給付方式如下:分11期,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前給付聲請人劉秀珍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 陳祈豪 於110年11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蝦皮商城網站客服人員以電話與陳祈豪聯絡,佯稱因廠商誤將其帳戶設成高級會員,每月均會扣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須依指示取消云云,致陳祈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5時57分許、晚間6時2分、45分許,分別存款或網路轉帳3萬元、3萬元、7,016元至陳鳳蓮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2 洪靖茹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致電洪靖茹,佯稱:因信用卡消費多刷1萬2,000元,會請花旗銀行處理,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洪靖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46分許,匯款1萬7,061元至陳鳳蓮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3 劉秀珍 於110年10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致電劉秀珍,佯稱:係早安健康客服人員,因設定為超級會員,若要取消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劉秀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55分、57分許,分別匯款2萬9,983元、2萬9,983元至陳鳳蓮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4 曾菁郁 於110年11月6日,致電曾菁郁,佯稱:因賣場購物領貨時簽錯位置導致訂單錯誤,會請銀行處理,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訂單錯誤云云,致曾菁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4分、8分、9分許,分別以網路轉帳9,999元、9,999元、9,999元至陳鳳蓮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5 陳乙瑩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23分許,致電陳乙瑩,佯稱:因臉書購物店家電腦錯誤會扣款,會有郵局處理,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處理扣款云云,致陳乙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56分許,以ATM轉帳1萬3,086元至陳鳳蓮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晚間8時58分許,以ATM轉帳9,012元至陳鳳蓮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6 劉坤旗 於110年11月6日下午5時23分許,致電劉坤旗,佯稱:因消費紀錄遭駭客入侵盜刷,會傳真銀行通知止付,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取回被盜刷金額云云,致劉坤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6時19分、20分、49分許,分別以網路轉帳或ATM存款4萬9,987元、4萬9,988元、1萬9,985元至陳鳳蓮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 7 蔡咏廷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許,致電蔡咏廷,佯稱:因公司內部資料遭駭,導致錯誤消費,要依指示操作網銀APP以退費云云,致蔡咏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33分許,以網路轉帳2萬9,012元至陳鳳蓮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8 黃春茵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致電黃春茵,佯稱:因網路購物店家操作疏失,導致費用計算成12個月,要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致黃春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晚間8時20分許,以網路轉帳4萬3,123元至陳鳳蓮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9 陳慧蘭 於110年11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致電陳慧蘭,佯稱:因購物店家誤設為批發商,要依指示操作ATM以取消扣款云云,致陳慧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11月6日下午5時8分、19分許,分別以ATM轉帳或存款2萬9,985元、2萬8,985元至陳鳳蓮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下午5時26分許,以ATM存款2萬9,985元至陳鳳蓮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