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2號
SLDM,112,金訴緝,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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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3593號、15585號及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134號)
、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0974號、23076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號、9474號、桃園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7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32014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450號及45799號、偵緝字第557號
及559號、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61號及23524號並11
1年度偵字第235號及117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戌○○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四十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戌○○與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黃彥浩、黎瑋、劉景富、 朱泓璋、陳棋湣等9人,分別於110年3、4月間加入林嘉昌( 以上除黃彥浩及林嘉昌等2人部分另行審結外,其餘均已審 結)所操縱及指揮以詐欺犯罪為宗旨,上下有從屬關係,內 部有管理結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犯罪組織。並由王志維擔任轉帳水房(即俗稱「射手」 ),任睿麟擔任車手及第一層收水,黃彥浩擔任第二層、三 層帳戶及操作匯款、黎瑋介紹及招募柯佳業、戌○○加入集團 ,柯佳業擔任第二層帳戶及車手,朱泓璋擔任收簿手及車手 ,戌○○除擔任第一層帳戶外,並與陳棋湣、劉景富與少年丁 ○紘(另由少年法庭審理)擔任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職, 並與其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妨害自由、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 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犯罪事實一:




 1.蕭皓文(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0年度苗金簡字第129號審理)因於110年4月8日上午某時許 ,瀏覽Facebook上之由「鄭家承」(所涉詐欺罪嫌,另由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所刊登貸款廣告,遂於同日晚間自 行抵達真的好晶漾會館(新北市○○區○○路000號),由戌○○ 向蕭皓文收取其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並將上開物品交予任睿麟, 任睿麟再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告知王志維。 2.陳康榕(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偵辦)於110年4月14日上午某時許,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 由任睿麟所刊登之貸款廣告,陳康榕遂於110年4月16日晚間 ,在新竹縣○○市○○○路000號,交付其所申辦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0)予任睿麟,任睿麟再將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告知王志維。
3.詐欺集團成員以上揭方式取得蕭皓文、陳康榕上揭帳戶後, 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被 害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於如 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 款項至戌○○、蕭皓文、陳康榕上揭帳戶內(第一層人頭帳戶 )。
⒋如附表一編號1至18各該筆款項匯入後,部分款項即由任睿麟 以ATM提款方式將贓款領出或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銀行 或ATM轉帳功能,將部分贓款轉帳至如附表一、二所示黃彥 浩所申辦之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柯佳業所申辦之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及其他不詳成員申辦之帳戶之第二層、第三層帳戶 ,再由如附表三所示任睿麟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將贓款領出 。上開贓款全數交回王志維新北市三重區住處,由王志維清 點款項後,再由王志維或任睿麟依據林嘉昌指示,分送予不 詳詐欺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所在。
 ㈡犯罪事實二:  
 1.許家蓁、洪伯昇(所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另 行審結)2人均於110年4月19日間,因瀏覽Facebook上之工 作廣告並以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許家蓁隨即於 同日下午5時許,搭乘由不知情之蘇文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先至屏東市第一銀行開通3筆約定轉 帳帳號,再與洪伯昇於高雄市共同搭乘該車至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和昌商旅(下稱和昌商旅)。嗣朱泓璋帶領



許家蓁、洪伯昇入住和昌商旅701號房(網路訂房人為戌○○ )後,朱泓璋即向許家蓁收取其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帳戶及向洪伯昇收取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 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遂立即指示2名身分不詳之男子 看守許家蓁、洪伯昇,並禁止其2人進出房間,且收取其手 機。
2.李昕祐(所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另行審結) 於110年4月20日間,瀏覽Facebook上之工作廣告並以Telegr am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於110年4月20日下午6時許 ,自行抵達和昌商旅,再由朱泓璋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對價,向李昕祐收取其申辦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亦派員看守 李昕祐並限制其自由進出房間及自由使用手機。 3.朱泓璋將上開收取之存摺、提款卡等均交予任睿麟,任睿麟 再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告知王志維後。再由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23之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許家蓁、李昕祐、洪伯昇帳戶 內(第一層人頭帳戶)。
 4.嗣許家蓁、洪伯昇於110年4月20日上午8時許,搭乘由任睿 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先至第一銀行淡 水分行由許家蓁臨櫃提領贓款70萬元,許家蓁領取之贓款全 數在車上交予任睿麟後,再至淡水和昌商旅讓許家蓁回房, 嗣任睿麟再載運洪伯昇至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提領贓款85萬元 、24萬8,000元,洪伯昇提領完畢後亦在車上將款項交予任 睿麟,任睿麟隨即下車將贓款交付予在附近等候之林嘉昌林嘉昌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返回其新 北市淡水區住處。
5.如附表二編號1至23各該筆款項匯入後,除許家蓁、洪伯昇 已提領之款項外,另由任睿麟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 銀行操作網路轉帳或ATM轉帳功能,將款項轉帳至黃彥浩及 柯佳業或其他不詳成員所申辦之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而再 由如附表三所示任睿麟、柯佳業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AT M提款或臨櫃提款方式將贓款領出。領款後均自行或交由其 他集團成員,送回至王志維新北市三重區住處,由王志維清 點款項後,再由王志維或任睿麟分送予不詳機房端成員「小 俏」,或依據林嘉昌指示交予不詳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6.許家蓁、李昕祐、洪伯昇於110年4月22日下午2時至23日凌 晨,在淡水和昌商旅內,為陳棋湣所看顧,於110年4月23日 凌晨起則為劉景富、少年丁○紘所看顧(另由少年法庭審理 ),期間陳棋湣、劉景富、丁○紘均係聽從任睿麟(即teleg ram暱稱「搖擺人」)指示行動。案經洪伯昇於110年4月23 日中午,傳紙條予該商旅櫃台人員,櫃台遂報警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18所示之告訴人李昰勳、F○○、H○○、M○ 、辛○○、壬○○、子○○、寅○○卯○○丙○○巳○○、宇○○、宙 ○○、E○○分別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淡水分局、蘆洲分局、土城分局、海山分 局、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中壢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 花蓮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己○○ 、王芸姍、J○○、甲○○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併案審理。另經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被害人(除天○○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淡水分局、新莊分 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太平分局、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分局、嘉義縣政府警察 局民雄分局、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丁○○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 局、癸○○、未○○、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丙○○訴由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I○○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酉○○ 、地○○、亥○○、丑○○、B○○、黃○○、王弈芸、C○○、玄○○、G○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K○○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 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戌○○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 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從而,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及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於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部分,絕對不具證據能力,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惟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 人先後於警詢中就妨害自由、本案受騙及交付財物過程所為 之陳述,並未涉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內容,本院僅援用 作為認定被告關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證據,自不 在排除之列。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白承認(偵13593卷三第85至93頁、第107至111頁、本院卷第34頁、本院卷第104至106頁),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偵13593卷二第675至677頁、少連偵134卷五第41至42頁、偵13593卷二第727至728頁、少連偵134卷五第121至129頁、第195至197頁、第275至276頁、少連偵134卷六第119至121頁、偵13593卷二第719至721頁、第731至733頁、少連偵134卷六第251至254頁、第287至291頁、偵13593卷二第713至717頁、少連偵134卷五第257至260頁、偵13593卷二第711至712頁、第693至694頁、少連偵134卷五第329至333頁、偵13593卷二第703至709頁、第695至700頁、偵9474卷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84至88頁、偵235卷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卷第127至129頁、第147至152頁、偵11776卷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警卷第1至2頁、偵13593卷二第723至725頁;偵13593卷二第633至634頁、第635至639頁、第641至643頁、第645至650頁、第651至653頁、第655至661頁、第663至665頁、第667至670頁、第671至674頁、第675至677頁、第679至683頁、第685至687頁、第689至690頁、偵32014卷第34至35頁、偵2450卷第39至39頁背面、偵30009卷第35至38頁、偵38164卷第7至9頁、偵45799卷第32至35頁)被害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蕭皓文、陳康榕警詢證述(偵13593卷一第9至21頁、第43至47頁)及共同被告林嘉昌、黎瑋、黃彥浩、柯佳業、朱泓璋、劉景富、陳棋湣並許家蓁、李昕祐、洪伯昇及少年丁○紘於警詢、偵查、少年及本院訊問之供述(少連偵58卷第4至4頁背面、第5至8頁背面、第83至86頁背面、第90至92頁、新北市警卷第156至159頁、本院卷二第195至198頁、偵13593卷二第7至8頁、第9至16頁、第219至229頁、偵13593卷四第53至58頁、第349至353頁、偵13593卷二第351至363頁、第477至487頁、第505至507頁、第513至517頁、偵13593卷四第21至25頁、本院卷二第195至198頁、偵15585卷第327至332頁、第391至397頁、少連偵58卷第12至12頁背面、第13至16頁背面、第139至151頁、第155至171頁、少連偵134卷二第266至269頁、偵13593卷三第263至273頁、第393至403頁、偵13593卷四第257至263頁、少連偵134卷二第35至36頁、偵15585卷第409至416頁、第465至473頁、偵13593卷四第269至275頁、第340至342頁、偵20974卷第340至342頁、第347至353頁、第355至356頁、第367至373頁,少連偵58卷第20至22頁背面、第23至24頁背面、偵13593卷一第197至21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3至5頁背面、偵13593卷四第309至315頁、本院卷一第189至195頁、本院卷二第89至92頁、本院卷二第93至173頁、少連偵58卷第25至29頁、偵13593卷三第123至135頁、第159至163頁、第237至247頁、新北市警卷第163至167頁、偵字第33517號卷第149至151頁、本院卷二第89至92頁、本院卷二第93至173頁、少連偵58卷第30至36頁背面、偵13593卷一第95至115頁、偵13593卷四第331至337頁、本院卷一第205至209頁、偵20961卷第39至41頁、新北市警卷第189至190頁、偵20961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二第89至92頁、本院卷二第93至173頁)亦大致相符。並有許家蓁之第一銀行帳戶影本(少連偵58卷第58至61頁)、第一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3593卷一第233至251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5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60155號函暨所附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卷第17至22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13067號函暨所附之元大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21至24頁)、第一銀行臨櫃提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593卷一第367至371頁)、華南銀行臨櫃提領銀行帳戶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593卷一第367至371頁)、李昕祐之華南銀行開戶資料、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偵13593卷一第263至27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營清字第110001824號函暨所附之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7號卷第23至31頁)、洪伯昇之華南銀行帳戶影本(少連偵58卷第47至57頁)及第一銀行帳戶影本(少連偵58卷第64至65頁背面)、第一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3593卷一第141至175頁)、於華南銀行臨櫃提領銀行帳戶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593卷一第375至378頁、華南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0/04/12至110/04/20)(花蓮縣警卷第7至9頁)、華南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110/04/01至110/04/30)(新竹縣警卷第21至29頁)、戌○○110年4月22日之訂房紀錄(少連偵58卷第62至63頁)、110年4月8日之訂房紀錄(偵13593卷三第51頁)、戌○○、許家蓁之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2日住房紀錄及內部備註(偵13593卷三第53頁)、戌○○、許家蓁之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2日旅客登記(偵13593卷三第55至61頁)、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110/03/01至110/04/30)(偵45799卷第10至23頁背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5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2909號函暨所附被告柯佳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他卷第57至61頁)、柯佳業於110年4月16日、4月21日、22日及23日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臨櫃提領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593卷一第331至332頁、第383至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9至400頁、少連偵134卷三第339至340頁)、柯佳業110年4月16日、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21日、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3日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條(偵13593卷一第403至413頁)、柯佳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對帳單(偵13593卷一第473至483頁)、柯佳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對帳單(偵13593卷一第493至498頁)、被告任睿麟提領蕭皓文帳戶監視器擷圖(偵13593卷一第313-2至314頁、偵13593卷一第319至320頁、第325至326頁、偵15585卷第97至101頁、任睿麟提領黃彥浩帳戶監視器擷圖(偵13593卷一第315至317頁、第321至323頁、第333至340頁、第341至342頁、第353至354頁、第355至357頁、第359頁、第361至362頁、第363至366頁、第385至386頁、第389頁、第395至397頁、少連偵134卷三第269至271頁、第327至328頁、任睿麟提領柯佳業帳戶監視器擷圖(偵13593卷一第327至329頁、第330-1至330-2頁、第347至351頁、第391至393頁、少連偵134卷三第317至318頁、任睿麟提領許家蓁帳戶監視器擷圖(偵13593卷一第373至374頁)、任睿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134卷一第203至206頁),朱泓璋於第一銀行淡水分行ATM提領洪伯昇之第一銀行帳戶監視器影像擷圖(偵13593卷一第425至427頁)、朱泓璋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3593卷二第375至378頁)、共同被告林嘉昌車牌號碼00L-7862號重型機車行進沿途監視器畫面擷圖(偵13593卷一第451至46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資料明細(偵13593卷一第46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3593卷二第31至34頁)、行動電話行動上網紀錄(偵13593卷二第329至331頁)、任睿麟與林嘉昌之扣案行動電話內容及事證分析(少連偵134卷三第5至14頁)、王志維與林嘉昌之扣案行動電話內容及事證分析(少連偵134卷三第15至56頁)、林嘉昌之行動電話內容(少連偵134卷三第75至76頁)、林嘉昌與「0000000000」之4月9日iMessag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77頁)、林嘉昌與王志維「王維」之4月12日至23日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78至102頁)、林嘉昌與朱泓璋「!」之4月20至23日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90至103頁)、被告王志維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0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5585卷第29至31頁)、王志維扣案行動電話內容(偵15585卷第63至80頁)、王志維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0年10月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134卷一第143至145頁)、王志維與林嘉昌之扣案行動電話內容及事證分析(少連偵134卷三第15至56頁)、王志維與任睿麟之扣案行動電話內容及事證分析(少連偵134卷三第57至73頁)、王志維之行動電話內容(少連偵134卷三第107至109頁)、王志維與朱泓璋「!」之4月7日至21日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111至145頁)、王志維4月10日至22日行動電話相簿(少連偵134卷三第112至148頁)、王志維與老闆「小俏」之4月10日至11日iMessag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114至115頁)、老闆「小俏」之行動電話號碼擷圖(偵20974卷第67頁)、王志維與老闆「小俏」之4月15日iMessage對話紀錄(偵20974卷第71頁)、王志維與老闆「小俏」之5月3日、5月4日iMessage對話紀錄(偵20974卷第72頁)、王志維與黃彥浩「浩」之4月15日iMessag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130頁)、王志維與任睿麟「胖子」之4月16日 iMessage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三第131至133頁)、任睿麟「胖子」之電子郵件擷圖(偵20974卷第64頁)、王志維帳冊擷圖(少連偵134卷三第247至260頁)、陳棋湣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5585卷第339至341頁)、黎瑋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5585卷第423至427頁)、黃彥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偵13593卷一第499至514頁、偵20974卷第279至292頁、少連偵134卷四第93至97頁、偵23076卷第229至237頁)、黃彥浩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交易明細(偵13593卷一第515至531頁、少連偵134卷四第99至103頁)、黃彥浩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3593卷一第533至541頁、少連偵134卷四第135至151頁、偵23076卷第239至240頁)、黃彥浩之iMessage帳號(偵23076卷第249頁)、林嘉昌(日頭赤炎炎)帳號(偵23076卷第251頁)、黃彥浩與林嘉昌iMessage對話紀錄(偵23076卷第253至257頁)、黃彥浩與王志維iMessage對話紀錄(偵23076卷第259至269頁)、蕭皓文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偵13593卷一第35至41頁)、陳康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5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1081號函暨所附陳康榕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13593卷一第49至68頁)、10年4月23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58卷第43至44頁)、110年4月19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少連偵58卷第44頁背面、偵13593卷一第417至423頁、偵13593卷二第403至415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昰勳玉山銀行匯款明細(偵13593卷二第684頁、少連偵134卷五第169頁)及其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171至173頁)、F○○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34卷五第73至75頁)、H○○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34卷五第99至103頁)、H○○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五第105至107頁)、H○○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34卷五第109頁)、H○○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111至119頁)、M○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34卷五第185頁)、M○之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189至193頁)、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34卷五第221至233頁)、告訴人丙○○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35至239頁、新竹縣警卷第99至101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新竹縣警卷第55至97頁)、丙○○之郵局內頁影本(新竹縣警卷第101至105頁)、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34卷五第293至295頁)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34卷五第299至303頁)、壬○○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317至325頁)及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327頁)、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34卷五第357至358頁)、子○○之投資平台畫面、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359至362頁)、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134卷六第11至14頁)、寅○○之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15至18頁)、寅○○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六第19至22頁)、卯○○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34卷六第31至39頁)、卯○○之匯款明細、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40至44頁)、卯○○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六第44至50頁)、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34卷六第61至63頁)、巳○○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65至66頁)、巳○○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67至71頁)、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134卷六第181頁)、宇○○之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189至191頁)、宇○○之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六第195頁)、宇○○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195至211頁)、宇○○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211至212頁)、宙○○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220頁、第223至227頁)、宙○○之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228至229頁)、宙○○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231至250頁)、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署偵32014卷第39至40頁)、E○○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新北地檢署偵32014卷第40至43頁)、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署偵2450卷第40至40頁背面)、己○○之匯款明細(新北地檢署偵2450卷第44頁)、己○○之金融卡影本(新北地檢署偵2450卷第46頁)、王芸姍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新北地檢署偵30009卷第39至41頁)、王芸姍之投資平台畫面(新北地檢署偵30009卷第41頁)、王芸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署偵30009卷第59至60頁)、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地檢署偵38164卷第15至16頁)、J○○之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新北地檢署偵38164卷第35至36頁)、J○○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新北地檢署偵38164卷第37至51頁)、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偵45799卷第38頁)、甲○○之銀行存摺影本(新北地檢署偵45799卷第67至74頁)、甲○○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新北地檢署偵45799卷第75至80頁),告訴人A○○之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15至39頁)、告訴人C○○之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52至62頁)、告訴人G○○之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五第86至90頁)、告訴人I○○之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133頁)、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149至156頁)、告訴人乙○○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09至311頁)、告訴人丙○○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35至239頁、新竹縣警卷第99至101頁)、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新竹縣警卷第55至97頁)、告訴人丁○○之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52至254頁)、告訴人戊○○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67頁)與戊○○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五第268至274頁)、告訴人庚○○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285至286頁)、告訴人癸○○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五第343至349頁)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71至74頁背面)、告訴人丑○○之匯款明細、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五第389至404頁)、告訴人午○○之匯款資料(少連偵134卷六第84至90頁)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90至92頁)、告訴人未○○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108頁)、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110至117頁)、告訴人酉○○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高雄市警卷第18至61頁)、匯款交易明細查詢(高雄市警卷第28頁)、告訴人亥○○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142至143頁)及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145至151頁、高雄市警卷第90至100頁)、亥○○之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152至155頁)、告訴人地○○之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高雄市警卷第82頁)及銀行存摺影本(高雄市警卷第82頁)、告訴人玄○○之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261至284頁)及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285至286頁)、告訴人黃○○匯款明細(少連偵134卷六第299至300頁)、投資平台畫面(少連偵134卷六第301頁)及存摺影本(少連偵134卷六第301頁)、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89至91頁)、匯款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警卷第92至110頁)、告訴人B○○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警卷第132至133頁)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高雄市警卷第134至139頁)、告訴人D○○之轉帳交易結果擷圖(高雄市警卷第162頁)及網路銀行頁面擷圖(高雄市警卷第164頁)、告訴人K○○匯款憑證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高雄市三民二分局警卷第5至18頁)、被害人天○○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少連偵134卷六第163至164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高雄市警卷第75至76頁)等件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戌○○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可資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戌○○前開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 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 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 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 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 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 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 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 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 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



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 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 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 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 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 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 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 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戌○○所參與之 本案詐欺集團,係由三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 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在於向本案被害人騙取金錢,可見具有 牟利性;而該集團之分工,係先取得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 招攬人員擔任車手,復由該集團成員以虛偽之情節詐騙被害 人,並在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轉帳或匯款後,迅速指派車手提 領詐欺所得款項,再交由集團成員分配贓款,堪認該集團為 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 隨意組成,是本案詐欺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誤;而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行 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本案為最先即110年10月29日繫屬於 法院之案件,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本案起訴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 明,被告應分別就如附表一、二編號1所示有關E○○、丁○○部 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又被告及 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 物,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屬洗錢防制 法第3條第1款所指之特定犯罪,而本案特定犯罪所得財物, 由共同被告王志維擔任轉帳水房(即俗稱「射手」)、共同 被告任睿麟擔任車手及收水,共同被告黎瑋介紹及招募柯佳 業、戌○○加入集團,共同被告柯佳業擔任第二層帳戶及車手 ,共同被告朱泓璋擔任收簿手及車手,被告戌○○擔任提供第 一層帳戶及收簿手外,並負責訂房且與共同被告陳棋湣、劉 景富擔任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職,被告任睿麟且負責將提 領款項交與被告王志維再上繳共同被告林嘉昌或其所屬詐欺 集團。是自形式上觀察,已與本案詐欺集團向各該告訴人詐 得之款項,產生金流之斷點,實際上已發生掩飾、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效果,阻礙國家對詐欺犯罪所 得之追查、處罰,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



為。
㈡所犯罪名:
  核被告戌○○所為,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又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1所為,係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 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另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就對於被害人許家蓁、李 昕祐、洪伯昇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罪。又被告雖未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妨害自由及 詐騙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全部犯罪過程,或未與該詐欺集 團所屬其他成員有直接之犯意聯絡,惟被告知悉並依據任睿 麟指示取得蕭皓文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後交付任睿麟 ,並依任睿麟指示預訂和昌商旅房間並與朱泓璋等人看守許 家蓁、洪伯昇及李昕祐等3人,限制其行動自由,猶仍參與 詐欺集團之組織分工,依事實欄所載分工方式,分擔詐欺集 團對於個別被害人詐得財物之犯罪計畫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使詐欺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並確保獲得不法利 潤、朋分贓款,足見被告就如事實欄所示犯行,與所屬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在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及妨害自由犯 行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難謂無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依 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0974、23076號追加 黃彥浩部分,為數人共犯數罪,且被害人與起訴部分均相同 ,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刑事訴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 ;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38、9497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61、23524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35、1 177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14、45799 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450號、偵緝字第557、559號併辦意旨 書所載之移送併辦事實,核與業經起訴之部分有部分係事實 相同,而屬同一案件;或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及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㈣罪數關係:
 1.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剝奪被害人許家蓁、李昕祐、洪伯昇之行 動自由,侵害不同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2.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 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二其他部 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各 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被告所犯上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被告所犯40次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所謂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行為侵害數個相同或不 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充分保護被害法益, 避免評價不足,乃就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 價,而論以數罪。然因行為人祗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 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 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由 於想像競合犯在本質上為數罪,行為所該當之多數不法構成 要件,均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 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 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 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應將輕罪之刑罰合 併評價,方為適當。基此,除輕罪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 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 規定之情形外,倘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並未形成處斷刑之 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 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經查,被告先後於偵查 及審判中自白如事實欄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另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 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 之輕罪,而被告雖就各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逕依上開輕罪之減刑 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就被告符合上開輕罪減刑事由之情事 ,將於下列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之,附此說明。 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戌○○正值青年,不思以正 途賺取財物,卻加入犯罪組織參與分工,致許家蓁、李昕祐 、洪伯昇等3人之行動自由受限,及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 及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增加追查犯罪之困難,影響社 會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非微,兼衡被害人之人數、各次犯行 所得金額等情,又被告參與犯罪程度不同,但均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又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兼



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前做過拉麵店學徒,月入約三萬元 、未婚、沒有小孩、自己一個人住(本院卷第108頁)等智 識及家庭經濟狀況;並依其於本案犯罪所為之分工情節,尚 非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其所獲之利益,及考量被告 素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並衡酌被告7 人參與犯罪之期間、分工情形、犯罪所得金額及各罪整體評 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 等原則,就被告所為40件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及附表 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妨害自由犯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本件 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部分,乃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之說明:
  被告雖參與本件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3項,因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歷 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都不屬 於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而侵害最小之手段,業經司法院釋字 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是本案自無再行論述是否予以宣告 強制工作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 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 知。至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 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 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 ;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 ,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 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其提供存摺可獲得 5萬元,另外顧人一天酬勞1,000元,但實際上並未取得任何 報酬等語(偵13593號卷三第8頁及第12頁、第85至93頁、本 院卷第107頁),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獲有報酬或 其他利益,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㈢另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為沒 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刑罰法令關於沒收 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 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義務沒收,則又可 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 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後者則係指供犯 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 應予以沒收。而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 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 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 收。本件被告所涉洗錢部分所得,均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 取並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非被告所有,亦未在其實際 掌控中,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 權,自非其所得管領、處分,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蔡明達張建偉、楊婉鈺、褚仁傑、廖春源、莊玲如併案審理,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匯方法、射手 1 E○○ 假投資 110年3月23日21時3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戌○○ 無 110年3月23日21時33分 48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手機網銀 110年3月23日21時51分 2000 000-000000000000戌○○ 無 2 甲○○ 假投資 110年3月25日19時47分 203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手機網銀 3 王芸姍 假投資 110年3月 30日15時4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0/手機網銀 110年3月 30日15時44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手機網銀 4 J○○ 假投資 110年3月 31日13時32分 28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手機網銀 5 己○○ 假投資 110年3月31日15時5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戌○○ 0000000000000000/手機網銀 6 寅○○ 假投資 110年4月9日21時01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無 7 壬○○ 假投資 110年4月9日21時26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無 110年4月10日21時41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8 巳○○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3時17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9 F○○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3時3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0 H○○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3時41分 27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7日13時33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 宙○○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3時4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3時53分 15085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2 辛○○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3時56分 38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3 卯○○ 假投資 110年4月10日18時27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9時22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蕭皓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4 丙○○ 假投資 110年4月16日14時40分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6日20時01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6日20時03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5 子○○ 假投資 110年4月16日14時18分 8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6 L○○ 假投資 110年4月16日14時47分 2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7 M○ 假投資 110年4月16日19時48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6日19時5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7日14時4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7日14時43分 4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8 宇○○ 假投資 110年4月17日16時5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17日16時51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陳康榕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匯方法、射手 1 丁○○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1時00分 117615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2 未○○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1時09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3 午○○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1時3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0日12時05分 50000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無 4 A○○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2時01分 28083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無 5 癸○○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2時28分 32000 000-00000000000許家蓁 無 6 辰○○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2時40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許家蓁 無 7 I○○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3時55分 5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無 8 庚○○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4時15分 285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無 9 K○○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15時30分 4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網路轉帳15萬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網路轉帳 10 丙○○ 假投資 110年4月20日20時19分 30000 000-00000000000洪柏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0日20時20分 20000 000-00000000000洪柏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3日13時56分 107536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凍結 11 C○○ 假投資 110年4月21日13時35分 3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2 亥○○ 假投資 110年4月21日13時4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1日13時4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1日14時01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 8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3 乙○○ 假投資 110年4月21日14時24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4 黃○○ 假投資 110年4月21日14時30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1日14時36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5 丑○○ 假投資 110年4月21日16時10分 5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3日14時35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李昕祐 無 16 玄○○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13時39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7 天○○(未提告)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14時32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2日14時3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8 酉○○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15時25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3日13時27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9 B○○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16時0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網路轉帳 110年4月22日17時39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網路轉帳 20 G○○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 1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110年4月23日 10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柯佳業/王志維手機網銀 21 地○○ 假投資 110年4月22日20時2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000-000000000000黃彥浩/王志維手機網銀 22 D○○ 假投資 110年4月23日14時08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洪伯昇 無 23 戊○○ 假投資 110年4月23日14時27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李昕祐 無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匯方法、射手 /轉匯時間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收水 1 E○○ 無 110年3月24日01時41分 第一層提領:ATM 5萬元 110年3月24日01時41分 110年3月24日01時44分 第一層提領:ATM 2千元 2 甲○○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3 王芸姍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 J○○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5 己○○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6 寅○○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9日23時31分 第一層提領:7-11新崙門市台新ATM(新北市○○區○○路00號) 9萬元 王志維 7 壬○○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9日23時31分 第一層提領:7-11新崙門市台新ATM(新北市○○區○○路00號) 9萬元 王志維 無 王志維 110年4月11日00時09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新莊中悅店國泰ATM(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 王志維 8 巳○○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王志維 9 F○○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王志維 10 H○○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7日13時37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萬元 王志維 11 宙○○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王志維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12 辛○○ 000-00000000000黃彥浩/黃彥浩手機網銀/ 110年4月10日14時19分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0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0日14時32分 第三層提領:第一銀行連城分行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8萬元 13 卯○○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1日00時09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新莊中悅店國泰ATM(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1日00時09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新莊中悅店國泰ATM(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元 王志維 14 丙○○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16日15時00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5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15時29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萬9千元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20時01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2萬5千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20時01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2萬5千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20時36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北縣天龍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5萬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20時36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北縣天龍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5萬元 王志維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15 子○○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16日15時00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5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15時29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萬9千元 16 L○○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15時42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竹北金豐店ATM(新竹縣○○市○○○路○段00號) 71萬3千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15時55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竹北水岸ATM(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17 M○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20時01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2萬5千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6日20時01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2萬5千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7日14時50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6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17日14時50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6萬元 王志維 18 宇○○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7日17時22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新竹經華店ATM(新竹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17日17時22分 第二層提領:全家新竹經華店ATM(新竹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王志維 19 丁○○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2時07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三重龍濱ATM(新北市○○區○○路00號) 40萬元 林嘉昌 20 未○○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2時07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三重龍濱ATM(新北市○○區○○路00號) 40萬元 林嘉昌 21 午○○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2時14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三重龍濱ATM(新北市○○區○○路00號) 10萬元 林嘉昌 無 110年4月20日14時12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70萬元 林嘉昌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5時30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22 A○○ 無 許家蓁 110年4月20日14時12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70萬元 林嘉昌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5時30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23 癸○○ 無 許家蓁 110年4月20日14時12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70萬元 林嘉昌 任睿麟 110年4月20日15時30分 第一層提領:第一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24 辰○○ 無 110年4月20日18時00分 第一層提領:ATM 1萬1千元 25 I○○ 無 洪伯昇 110年4月20日15時11分 第一層提領: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108萬元 林嘉昌 26 庚○○ 無 洪伯昇 110年4月20日15時11分 第一層提領: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108萬元 林嘉昌 27 K○○ 無 110年4月20日15時59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110年4月21日00時14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110年4月21日00時15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110年4月21日00時16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110年4月21日00時17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28 C○○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4時13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6萬元 王志維 29 亥○○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4時13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6萬元 王志維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4時13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6萬元 王志維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4時13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6萬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1日17時36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竹北水岸ATM(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9萬元 王志維 30 乙○○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5時1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80萬元 王志維 31 黃○○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4時13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96萬元 王志維 柯佳業 110年4月21日15時16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80萬元 王志維 32 丑○○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1日16時31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2萬2千元 王志維 無 李昕祐 110年4月24日22時52分 第一層提領:萊爾富蘆竹藍星店國泰世華ATM(桃園市○○區○○街000號) 2005元 無 33 玄○○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2日14時31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102萬元 王志維 34 天○○(未提告)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16時00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4萬6千元 王志維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16時00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4萬6千元 王志維 35 酉○○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16時00分 第二層提領:全聯竹北隘口國泰ATM(新竹縣○○市○○○街00號) 35萬6千元 王志維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3日14時15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80萬元 王志維 36 B○○ 無 110年4月22日16時20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10萬元 110年4月22日17時45分 第二層提領:自行提款 6萬 37 G○○ 無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17時20分 第二層提領:萊爾富新竹錦華國泰ATM(新竹市○區○○路000號) 39萬5千元 王志維 無 柯佳業 110年4月23日14時15分 第二層提領:國泰世華銀行蘭雅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80萬 王志維 38 地○○ 000-00000000000黃彥浩/任睿麟ATM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21時14分 第三層提領:萊爾富北縣天龍國泰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王志維 任睿麟 110年4月22日21時13分 第三層提領:萊爾富北縣天龍國泰ATM(新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39 D○○ 無 110年4月23日14時12分 第一層提領:電匯 20萬 40 戊○○ 無 李昕祐 110年4月24日22時52分 第一層提領:萊爾富蘆竹藍星店國泰世華ATM(桃園市○○區○○街000號) 2005元 無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5 如附表一編號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及附表二編號10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0 如附表二編號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1 如附表二編號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2 如附表二編號4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3 如附表二編號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4 如附表二編號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5 如附表二編號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6 如附表二編號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27 如附表二編號9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28 如附表二編號1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29 如附表二編號1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0 如附表二編號1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1 如附表二編號14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2 如附表二編號1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3 如附表二編號1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4 如附表二編號1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5 如附表二編號1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6 如附表二編號19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37 如附表二編號20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38 如附表二編號2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9 如附表二編號2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0 如附表二編號2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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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