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致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7號、第342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288號、111年度偵字第4752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致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彭致傑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 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 ,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洗錢及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日前某日,將所 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自稱「王先生」之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所 屬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方 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旋遭人以提領或轉帳之方式轉出,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 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致傑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9頁) ,核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卷證頁 數詳見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110年6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3833號函及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60號卷第347頁至第3 6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8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00128202號函及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1706號卷第19頁至第3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4 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60088號函及附件(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15號卷第223頁至第257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111年10月4日彰大同字 第1113000034號函(本院卷第113頁)、附表各編號「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等資料存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 ,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 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 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 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 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 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 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 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 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其申設之本案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王先生」及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依指示匯入本案帳戶, 再由詐欺份子自該帳戶將該等款項轉匯而出或提領而出,以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 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8 8號移送併辦關於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犯罪事實,經核均 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本案犯罪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 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 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從事詐財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 而有金錢損失,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致此類犯罪手法層 出不窮,造成人心不安、社會互信受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 會治安,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 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併審酌 其前科素行(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 其刑事項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酌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 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之量刑審酌事項),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 ,惟未能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 院卷第139頁至第140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 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 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 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末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 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幸容、錢義達移送併辦
,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婕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備註 1 吳欣昇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6日,以WEDATE交友軟體暱稱「Jean Alberty」之人,假借投資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3月2日14時49分許,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3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彭致傑於警詢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60號卷【下稱14460卷】第39至43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4460卷第2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4460卷第33至34頁) 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陳報單(14460卷第37頁) 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4460卷第45頁) 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4460卷第47頁) 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4460卷第85頁) ⒏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4460卷第57頁) ⒐吳欣昇與『沒有成員』、『DAKA達凱客服』、『四海錢莊-執行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64張(14460卷第215至277頁) ⒑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8日至110年6月7日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4460卷第351至36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7、3428號起訴書 2 謝宇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2月26日,以WEDATE交友軟體暱稱「可欣」之人,假借投資外匯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3月2日12時5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宇翔於警詢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06號卷【下稱21706卷】第57至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1706卷第47至48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1706卷第3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1706卷第3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1706卷第49頁) ⒍謝宇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21706卷第63頁) ⒎LINE對話紀錄、網頁頁面截圖共19張(21706卷第67至70頁) ⒏謝宇翔與『carry凱瑞』之LINE聊天紀錄(21706卷第71至76頁) ⒐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8日至110年6月7日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4460卷第351至36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7、3428號起訴書 於110年3月2日17時3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於110年3月2日17時3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3 鄭永裕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2月27日,以乾杯交友軟體暱稱「佳琪」之人,假借投資外匯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3月2日21時25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永裕於警詢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02號卷【下稱12602卷】第45至46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2602卷第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2602卷第51至52頁) 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2602卷第47頁) 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2602卷第49頁) ⒍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2602卷第53頁) ⒎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共4張(12602卷第85頁) ⒏鄭永裕與『佳琪』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25張(12602卷第95至99頁) ⒐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8日至110年6月7日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4460卷第351至36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88號併辦意旨書 於110年3月2日21時26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4,000元 4 林裕洋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日,以WEDATE交友軟體暱稱「琳」之人,假借投資美金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3月2日12時24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裕洋於警詢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15號卷【下稱19915卷】第79至93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9915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915卷第185至18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9915卷第19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9915卷第18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9915卷第99頁) ⒎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共3張(19915卷第161至163頁) ⒏『執行組』、『阿雄』LINE個人頁面、網頁頁面截圖共4張(19915卷第157至159頁) ⒐林裕洋與『carry凱瑞』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28張(19915卷第169至181頁) ⒑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8日至110年6月7日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4460卷第351至36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2號併辦意旨書 於110年3月2日12時25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10,000元 於110年3月3日21時30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30,000元 5 吳建成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1日,以WOOTALK交友軟體暱稱「欣怡」之人,假借投資虛擬貨幣名義施以詐術,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3月3日9時30分許,使用臨櫃匯款之方式。 6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建成於警詢之陳述(19915卷第193至197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9915卷第20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915卷第217至218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9915卷第22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9915卷第21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9915卷第203頁) ⒎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19915卷第207頁) ⒏吳建成與『欣怡』、『SAXO BANK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網頁頁面截圖共16張(19915卷第211至215頁) ⒐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8日至110年6月7日之存款(支、活)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14460卷第351至36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52號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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