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5號
CYDM,112,金簡,15,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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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7747、8315、8637、9439、10847號),及移送併辦(1
11年度偵字第11098、11361、11362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金訴字第31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煌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煌貴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 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達到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 團所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其等從事財產犯罪,及 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 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以每本帳戶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至15萬 元之代價,先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某 時許,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某 分行,將其於華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銀行帳戶),申辦網路銀行功能,取得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並辦理約定帳戶設定後,於同日21時許,在臺北 市萬華區凱達大飯店房間內,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叮噹」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再 次於111年3月29日某時,前往華南銀行某分行,辦理約定帳 戶設定。嗣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匯款 工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陳貝雯李庭歡田玉富、林瑞譯、吳筱菁湯家銘、洪馨 勝、徐佩辰、呂瀚華,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 表所示郭煌貴華南銀行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



行,自郭煌貴華南銀行帳戶轉出款項至其他約定帳戶內,隱 匿陳貝雯李庭歡田玉富、林瑞譯、吳筱菁湯家銘、洪 馨勝、徐佩辰、呂瀚華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去向(各次匯款 金額、郭煌貴華南銀行帳戶轉出之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 表所示)。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郭煌貴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 白。
㈡告訴人李庭歡田玉富、林瑞譯、吳筱菁湯家銘洪馨勝徐佩辰、被害人陳貝雯呂瀚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事故狀況查詢 、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網路銀行登入紀錄、華南銀 行111年8月26日數業字第1110030742號函。 ㈣被害人陳貝雯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存款帳戶查詢、LINE個人資料、存摺影本。 ㈤告訴人李庭歡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存款帳戶查詢、行動電話簡訊、LINE對話紀錄、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
㈥告訴人田玉富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款帳戶查詢、 行動電話簡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個人資料、 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㈦告訴人林瑞譯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個人資 料、對話紀錄。
㈧告訴人吳筱菁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 錄、恆昌控股平台對話紀錄。
㈨告訴人湯家銘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
㈩告訴人洪馨勝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付款處理狀態、LINE對話紀錄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徐佩辰遭詐騙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被害人呂瀚華遭詐騙部分: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證。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 、密碼,並協助辦理約定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屬刑 法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
1.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犯行,但尚無證據可認被告對 於詐欺集團成員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所認識或預見, 依罪疑惟輕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構成 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難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2.被告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 行之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成員,並協助辦理約定帳戶,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詐騙被害人陳貝雯、告訴人吳筱菁,使 其等接續匯款至被告華南銀帳戶,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同一 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幫助詐欺取 財之接續犯1罪。
 3.被告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 行之帳號、密碼、協助辦理約定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對被 害人、告訴人共9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4.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對如附表編號6至9即告訴人湯家銘、洪馨 勝、徐佩辰、被害人呂瀚華等4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有 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並經檢察官移 送併案審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加重減輕部分:
1.累犯: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80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 07年4月28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紀錄檔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本院認對其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2.被告幫助他人實行洗錢及詐欺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之帳號、密碼供他人非法使用,並協助設定約定帳戶,使詐 欺集團成員得以迅速移轉大筆款項,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執法人員亦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 真實身分,被害人、告訴人9人所受之損害共計163萬1,384 元,惟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責 難性較小,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告訴人9人所 受損害,亦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暨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未婚,與母親、弟弟同住,原本於清潔公司工作,辭職 後將改至清潔隊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並 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 。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款項從戴浚勝彰化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出情形 附註 1 陳貝雯 (未提告) 自111年3月初某日起,以日起,以LINE暱稱「望天求月」,向陳貝雯佯稱其本名為「林源生」,於網路電商PCHOME上班,因公司舉辦活動,可以回饋客戶10%,陳貝雯可自行申辦帳戶搶購物品賺取利潤,並需將款項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30日12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1分) 5,000元 111年3月30日13時13分,轉帳4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47號 (起訴) 111年3月30日13時1分 9萬元 111年3月30日13時31分 20萬元( 請友人大嫂陳淑芳代為轉帳 ) 111年3月30日13時53分,轉帳50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含洪馨勝匯入之款項) 2 李庭歡 (提告) 於111年3月30日20時17分許,以網際網路散布傳送簡訊李庭歡之行動電話內,佯稱為「豐時貸」專員,如欲申辦貸款,可依簡訊內所附之網址連結至相關網頁註冊會員申請貸款,李庭歡依指示申請貸款後,再以LINE暱稱「豐時貸客服」,向其佯稱需先繳交保證金,再佯稱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才能拿回先前所繳之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31日14時55分(14時58分入帳) 4萬元 111年3月31日15時9分,轉帳25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15號 (起訴) 3 田玉富 (提告) 於111年3月15日6時許前某時,以網際網路於FACEBOOK社群網頁散布訊息,邀請網友加入LINE樂透明牌群組,田玉富加入該群組後,再以LINE暱稱「今彩539主管經理」、「陳明誌-今彩539內幕客服」,對其佯稱需繳交保證金、保密費用,且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29日15時56分(16時12分入帳) 30萬元 111年3月29日16時48分、111年3月30日8時50分,轉帳48萬元、4萬8,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含吳筱菁匯入之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37號 (起訴) 4 林瑞譯 (提告) 於111年3月中旬,以網際網路於FACEBOOK社群網頁散布訊息,邀請網友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名稱「一本萬利」),林瑞譯加入該群組後,再以LINE暱稱「AMY(佩妮)一本萬利」,對林瑞譯佯稱需下載華熙APP,且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30日14時24分 24萬元 111年3月30日14時37分,轉帳39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39號 (起訴) 111年3月30日15時37分,轉帳5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 吳筱菁 (提告) 自111年3月8日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陳義信」結識吳筱菁,向吳筱菁佯稱可透過恆昌控股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復接續以恆昌控股平台工作人員(暱稱「admin」)名義,對其佯稱需繳納款項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29日19時27分 3萬元 111年年3月30日8時50分、9時33分,轉帳4萬8,000元、28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含田玉富匯入之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47號 (起訴) 111年3月29日19時29分 2萬元 6 湯家銘 (提告) 自111年3月31日11時50分前某時起,以aweetring交友軟體及LINE結識湯家銘,向湯家銘佯稱自己名叫楊子晴,且湯家銘可在其提供之澳博國際博弈網站投入資金,期能夠修改博弈網站賠率,保證獲利,復接續以澳博國際客服人員名義,對湯家銘佯稱需繳納款項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31日11時50分 1萬元 111年年3月31日13時43分,轉帳10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98號 (移送併辦 ) 7 洪馨勝 (提告) 自111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派愛族交友APP及LINE結識洪馨勝,向洪馨勝佯稱自己名叫張曉慧,於PCHOME上班,該公司舉辦抽獎活動,邀請洪馨勝於其提供之網站上申辦帳戶後,儲值搶購優惠商品,日後可賺取差價,復接續以該網站客服人員名義,對洪馨勝佯稱需繳納款項儲值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30日13時29分 30萬元 111年3月30日13時53分,轉帳50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含陳貝雯匯入之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61號 (移送併辦 ) 8 徐佩辰 (提告) 自111年3月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結識徐佩辰,以LINE暱稱「B.qing」向徐佩辰佯稱可投資股票購買原始股,保證獲利,然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1年3月31日15時22分(於15時40分入帳) 3萬元 111年3月31日15時40分,轉帳3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61號 (移送併辦 ) 9 呂瀚華 (未提告) 自111年3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小沫」結識呂瀚華,向呂瀚華佯稱其知悉新葡京公司網站之漏洞,如依其指示操作網站可獲利,並可教訓新葡京公司負責人,復接續佯稱為新葡京公司客服人員,要呂瀚華需將稅金匯入指定之帳戶,才能將所贏得之款項提領現金云云。 111年3月31日10時40分(11時19分入帳) 36萬6,384元 111年3月31日11時37分,轉帳50萬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62號 (移送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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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