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金簡字,111年度,25號
NTDM,111,投金簡,2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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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289、4333、5493、5915、636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
字第6515、7147、7998、79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53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彥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彥諭於民國111年2月21日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網 站臉書上名稱為「曾文信」之成年男子(下稱「曾文信」) 之介紹,自不知情楊千昇受讓北城雷電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22樓之9,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 北城雷電公司,為一人公司)之全部出資及股東權利,並自 同年2月23日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擔任北城雷電公司負責人, 有實際經營該公司之權。陳彥諭可預見擔任商號或公司之負 責人並將以商號或公司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欺使受騙者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 且可幫助詐欺集團轉帳或指示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幫助詐 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1年2月24日11時8分許向臺灣土 地銀行南屯分行申設北城雷電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後,旋即在該銀行門前將該北 城雷電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 帳戶資料均交付予「曾文信」所指定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鄭凱文」代書之成年男子(下稱「鄭凱文」),鄭凱 文再轉交予其所屬之詐欺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騙方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騙,致如附表所示 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北城雷電公司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



不詳成員以上開帳戶轉帳方式轉出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 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彥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秀珍李明展陳代杲張明忠、劉賽梅、 鄭木成洪義文、陳俊吉夏瑞英、卓彭瑛瑛、廖運增、陳 宏德、張起浩、陳萬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劉秀珍之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陳芯語」對話紀錄擷 取照片12張、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2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7份、告訴人李明展之APP轉帳紀錄擷取照片1 張、LINE通訊軟體暱稱「Chloe劉清然」貼文擷取照片3張、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代杲之臺灣土地銀行存 摺類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投資平台及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 「旌揚」、「阮曉怡」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2張、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6月2日總 集作查字第11110046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表(活存)、告訴人張明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LINE 通訊軟體與暱稱「張璇」、「林凱威」對話紀錄、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賽梅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旌揚 」、「王良獻」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0張、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告訴人鄭木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 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網路銀行匯出匯款明細翻拍照 片、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靖雯」之個人頁面翻拍照片及對 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南屯分行111年6月11日南屯字第1110 001480號函暨檢附北城雷電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洪義文之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 交易明細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俊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分局太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夏瑞 英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LINE通訊軟體與 暱稱「茹茹」、「陳政宏」、「李佳鴻」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6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北城雷電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股 東同意書、臺中市政府111年2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099 160號函暨檢附北城雷電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各1份、告訴人卓彭瑛瑛之投資平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擷取畫面、匯款單據翻拍照片22張、告訴人卓彭瑛瑛之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廖運增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 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 廖運增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投資平台、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3張、告訴人陳宏德之投資平台擷取畫 面2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2張、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2張、告訴人陳宏德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張起浩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影本、告訴人張起浩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陳萬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一土銀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幫助 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之犯 罪所得去向,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14罪)及幫助詐欺 取財罪(1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而未實際 參與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檢察官起訴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及請求本院裁量加重 其刑,因此本院不審酌被告是否成立累犯及加重其刑。 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15、7147、7998 號移送併案,與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屬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㈥本院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而交付北城公司金融帳戶及身分證 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交付財物 且導致偵查機關無從得悉犯罪所得流向;其坦承犯行,未與 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受詐欺之人數 及所受損害金額高達新臺幣1554萬4000元;兼被告之前科素 行及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從事消毒工作、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犯行未獲得任何報酬,又無 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被告既已將土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由該詐 騙集團使用,其非實際提款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匯入 土銀帳戶款項亦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961號併辦意旨 認被告另提供彰化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而與本案之犯 行為想像競合關係,請求併案審理等語,惟被告於本院訊問 時供稱彰化銀行帳戶並非提供給暱稱「曾文信」或暱稱「鄭 凱文」之人,而是提供給其他人使用,且借用時間亦不同等 語,是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應屬數罪併罰而非同一案 件或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退還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由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弘昌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劉秀珍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7日前某時許,經由Facebook社群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芯語」與告訴人劉秀珍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秀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35分許,3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 李明展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hloe 劉清然」與告訴人李明展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李明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0日7時10分許,130萬元 3 陳代杲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3日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政宏」、「阮曉怡」、「旌揚」與告訴人陳代杲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代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1日14時19分許,45萬元 4 張明忠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2日4時3分許,經由LINE通訊軟體發送投資廣告訊息,並以暱稱「張璇」與告訴人張明忠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明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1日11時51分許,60萬元 5 劉賽梅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旌揚」、「阮曉儀」、「王良獻」與告訴人劉賽梅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劉賽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12時58分許,36萬元 6 鄭木成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13日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靖雯」與告訴人鄭木成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鄭木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8日14時57分許,29萬元 7 洪義文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17日16時59分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怡琳Ashley」、「陳瑞賢」與告訴人洪義文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洪義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0日9時55分許,100萬元 8 陳俊吉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14日19時29分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沈美玉」與告訴人陳俊吉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俊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2日12時7分許,70萬元 9 夏瑞英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2月24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佳鴻」、「茹茹」與告訴人夏瑞英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夏瑞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13時14分許,45萬元 10 卓彭瑛瑛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9日某時許,接續以電話、LINE通訊軟體暱稱「搶籌-申購 主力VIP1通道」與告訴人卓彭瑛瑛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卓彭瑛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4時42分許,44萬元 11 廖運增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22日10時2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G搶籌-申購 主力VIP通道」、「趙麗萱」與告訴人廖運增聯繫,佯稱可藉由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廖運增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9日10時7分許,400萬元 12 陳宏德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上旬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投股票群組」、「Amy」與告訴人陳宏德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大廳投資平台購買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宏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4日10時30分許,60萬元 111年3月28日14時34分許,40萬元 13 張起浩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5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阮曉怡」、「旌揚」與告訴人張起浩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合眾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起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5日13時31分許,150萬元 111年3月31日12時15分許,260萬4000元 14 陳萬和 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月某時許,經由不詳網站發送投資廣告,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吳羽涵Elsa」與告訴人陳萬和聯繫,佯稱可藉由操作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萬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6分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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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