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767號
TYDM,111,金訴,767,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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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仁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5
66號、第31817號、第341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仁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茲補充更正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詐騙附表1所示等3人」更正為 「詐騙附表1所示等18人」;起訴書附表1編號6「匯款金額 」欄「4萬9,985元」更正為「1萬9,985元」;起訴書附表2 編號38「時間」欄「111年3月3日00時00分」更正為「111年 3月3日2時2分」。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謝仁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時 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第141頁)。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由Telegram暱稱「Money」 等真實身分不詳之集團成員,指示被告前往起訴書附表2所 示地點提領帳戶內現金,隨後將領得款項交予陳滄霖或「Mo ney」指定之集團成員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 第125頁),堪認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過程分工縝密 ,且參與成員已達3人以上。又被告依指示持提款卡提領現 金後轉交予集團內其他成員之行為,已製造金流之斷點,掩 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 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 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1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其所犯之各次犯行,均與「Money」、陳滄霖及所屬詐 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先後提領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遭詐騙款項,侵害同一被 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各應論 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㈤、被告所犯各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
㈥、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上開18罪,被害人不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 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 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 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 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 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 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 ,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 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 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號、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洗 錢罪,均係所論想像競合犯數罪名中之輕罪,就本案犯行皆 係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處斷,是就此部分想 像競合之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爰於量刑時一併衡 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㈧、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 集團從事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 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致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 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全部犯 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有



利之考量因子,兼衡其於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 、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警詢中自 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告訴人或被害 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斟酌被告所犯罪質、行為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數罪 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 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供稱其提領起訴書附表2所示款項 ,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而被告就起訴書附表2提領款項之日期,共計6日,認 其犯罪所得為6,000元,雖未扣案,然因屬犯罪所得之財物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款項,均非在被告實際掌 控中,是其就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11年度偵字第18566號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被   告 謝仁翊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仁翊(組織犯罪部分前經起訴)自民國110年10月底起,加 入某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約定以提款金額2%計算報酬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1 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1所示等3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1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嗣謝仁翊即依詐欺集團上手即飛機【Tele gram】通訊軟體暱稱「Money」、「王老吉」、「寶哥」等 上手,透過飛機通訊軟體指示,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1人 頭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1等人 匯入之款項後,謝仁翊再將提領款項依飛機通訊軟體上游之 指示交付予附表2所示之人(陳滄霖所涉詐欺部分另案偵辦中 )。嗣謝仁翊於111年7月19日下午17時51分許,在彰化縣○○ 鎮○○路000號遭警拘捕,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蔡佳君劉佳欣、李珍菱、廖君芳陳致穎、楊亞宣、 方秀芬劉昭閱、吳長順邱金德江心怡張智軒、許語



婕、鄭智仁陳婉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仁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報酬以提款金額2%計算,且有持附表2提款卡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於111年3月2日晚間及3日凌晨即附表2編號18至20、編號33至38提領款項等事實,辯稱:監視器畫面之人不是伊,伊不知道是誰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蔡佳君劉佳欣、李珍菱、廖君芳陳致穎、楊亞宣、方秀芬劉昭閱、吳長順邱金德江心怡張智軒許語婕鄭智仁陳婉真;被害人林勝輝黃道盟陳駿霖於警詢之證述及其等於警詢中所提出之匯款單據、通聯記錄等資料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3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11年8月10日111英渣字第128號函。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渣打銀行帳戶之事實。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9日儲字第1110254611號函暨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憬儀及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家怡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卷一)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儲字第1110182250號函暨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芳萍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營清字第1110020623號函暨函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張玉琴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營清字第1110020623號函暨函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雅嬅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8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芷瑩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9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芳萍交易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附表1之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1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事實。 10 龜山分局刑案照片111年7月19日被告遭拘捕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13張、監視器光碟1片(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卷一)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2編號1至17提領款項之事實。 11 龜山分局刑案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監視器光碟1片(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2編號18至38提領款項,且被告於111年3月2日提領所穿著之衣服與2月22日被告提領時所穿著之衣服相同之事實。 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刑案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監視器光碟1片(111年度偵字第18566號卷)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2編號25至32提領款項之事實。 13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及基地台位置(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卷、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卷一) 證明被告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有於附表2編號1至編號20及編號33至38之時點出現於提款之地點之事實。 1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卷一)、職務報告1份(111年度偵字第18566號卷)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2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謝仁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 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所犯上開2罪,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被告分別提 領18名告訴人(被害人)款項部分,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 鈺 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妤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1:告訴人匯款明細: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偵查案號 1 林勝輝 (未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為VIP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7時47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4,999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2 蔡佳君 (提告) 以資生堂購物金額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18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121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3 劉佳欣 (提告) 以旋轉拍賣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13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4 李珍菱 (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22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5 廖君芳 (提告) 以博客來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21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975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6 陳致穎 (提告) 以旋轉拍賣網路購物無法匯款,需由銀行客服協助重新驗證為由。 111年6月17日18時5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7 楊亞宣 (提告) 以博客來網路購物遭盜刷,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19時54分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4萬9,989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11年6月17日19時57分 4萬9,989元 111年6月17日20時01分 9,987元 111年6月17日20時02分 7,989元 8 方秀芬 (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17日20時17分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9 劉昭閱 (提告) 以迪卡儂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21日19時0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萬2,560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0 吳長順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6月21日19時06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萬5,122元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11年6月21日19時24分 1萬2,012元 11 邱金德 (提告) 以晶華酒店購物金額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57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2,123元 111年度偵字第18566號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2 張智軒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2日20時46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4萬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11年2月22日20時52分 4萬9,985元 13 黃道盟 (未提告) 以蝦皮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30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4 鄭智仁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VIP高級會員,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0時38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萬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11年2月25日21時41分 2萬9,985元 15 許語婕 (提告) 以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銀行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2月25日21時17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4,999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11年2月25日21時18分 4,999元 111年2月25日21時18分 1,111元 16 陳婉真 (提告) 以垂坤食品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18時55分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9萬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11年3月2日18時57分 4萬9,986元 17 江心怡 (提告) 以垂坤食品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20時45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11年3月2日20時59分 5,985元 18 陳駿霖 (未提告) 以愛迪達網路購物遭設定有誤,需由郵局客服協助取消為由。 111年3月2日20時20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4萬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附表2:被告提款時、地及交水之對象
編號 所提領之帳戶 時間 地點 提款金額 收水之對象 偵查案號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7時42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7時5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4,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2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3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4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21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6,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4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6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7日 18時5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4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7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3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8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9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0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1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2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0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8,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3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26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4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2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5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 20時28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8,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6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1日 19時13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3萬8,2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7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1日 19時3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1萬2,000元 陳滄霖 111年度偵字第31817號 18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19時04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6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19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19時05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6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19時07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自動提款機 2萬9,9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1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20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提款機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2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20時56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自動提款機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3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4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2日 21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2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農會龜山公西分部自動提款機 1萬2,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2時1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桃縣桃亞店自動提款機 2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7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2時1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桃縣桃亞店自動提款機 9,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8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0時37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2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29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0時37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1萬0,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0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1時24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1萬1,005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1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1時4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3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2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1年2月25日 21時48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林口分行 2萬9,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20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龜山金石店 2萬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4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20時45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龜山金石店 9,9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5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20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台灣企銀東林口分行 4,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6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21時0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信陽 5,1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7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2日 21時02分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信陽 1,0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38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1年3月3日 00時0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龜山文化郵局 700元 不詳車手 111年度偵字第34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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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