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竣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7643號、第26604號、第28287號、第28289號、第3032
0號、第33484號、第36118號、第36545號、第37045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08號、110年度偵
字第3557號、第5835號、第20715號、第8453號、110年度偵緝字
第1014號、1015號、111年度偵字第6575號、第11256號、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264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竣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竣傑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 產、信用之表徵,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 任何人可自行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複數帳戶使用,又現 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 以獲取詐騙犯罪所得,且可免於詐騙份子身分曝光,規避查 緝,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依許竣 傑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 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或身分證資訊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 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 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 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罪正犯施以一 定助力,卻因急需金錢周轉,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 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均 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而㈠於民國108年10月初之某時許, 以不詳方式交付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及國民身分證上所載 資訊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供詐欺集 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其身分資料實名驗證、註冊歐付寶電子支 付會員,再以本案彰化帳戶進行綁定;又㈡於109年5月間之 某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上,以新臺幣(下同)1萬 元之對價出售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以此 方式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及收取、提 領、隱匿被害人因受騙所匯之款項。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 員取得以許竣傑身分及本案彰化帳戶註冊綁定之歐付寶電子 支付會員及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後,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 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林欣怡、徐 佩筠、許軒語、譚念祖、林思妤、許少瑋、王詩涵、黃歆彤 、李冠慧、阮蕙妘、周秀盈、李佩倫、門瑩、蕭如君、簡子 婷、VEBY、呂佩諭、吳金靜、張博超、李筑峮、藍友伶、劉 乃萱、許惠秋等23人(下合稱林欣怡等23人)陷於錯誤,而 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 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並旋即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所在、去向而洗錢得逞。
二、案經林欣怡、徐佩筠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許軒 語、譚念祖、林思妤、許少瑋、王詩涵、黄歆彤、李冠慧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及阮蕙妘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蕭如君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VEBY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及呂佩諭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李佩倫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吳金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張博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劉 乃萱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許惠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周 秀盈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門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簡子婷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李筑峮、藍友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 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 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 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 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許竣傑表示意見,其等已知上述 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 議(見本院金訴字卷㈠第258頁、第293頁;本院金訴字卷㈡第 33至36頁、第176至20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 具有關連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法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 金訴字卷㈡第216頁),核與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證據資料欄所 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林欣怡等23人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 如附表一各該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歐付寶電子支付 如何綁定銀行快付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金訴字卷㈡第39至43 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二、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 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況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 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均可至金 融機構申辦取得,若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人,且未能合理確 認正當用途,因對方可藉以隱瞞身分進行不法交易,極有可
能供作詐騙他人匯入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使用,倘繼之 提領或轉帳犯罪所得予對方或其指定之人,即屬參與詐欺取 財及一般洗錢之行為,為眾所皆知之事。而基於應徵工作之 意思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供對方使用時,是否同時具有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絕對對立 、不能併存之事,亦即縱係因應徵工作而與對方聯繫接觸, 但於提供帳戶供對方使用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 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 之金融帳戶資料、身分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 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猶將該等金融帳戶、身分資料提供 他人使用,除有特別例外之事證足證被告當時有正當理由確 信其提供帳戶予他人,該他人必然不會作為非法用途,否則 即應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 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具有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查被告提供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 、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訊、本案中信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不 詳成年成員,其不知對方身分,僅曾與對方見過一面,與該 人顯無信任關係可言;該名人員雖自稱該公司係從事博弈遊 戲,需使用他人帳戶作為款項進出之用,然公司行號從事正 當交易,均可自行申設帳戶,毫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若 為不法交易,為隱瞞身分,避免遭到查緝,始有使用他人帳 戶之必要,是其說詞顯屬可疑,難認被告已合理確認正當用 途。甚且,被告僅僅提供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 等資料,付出寥寥無幾之勞力及時間,卻可獲得1萬元之報 酬,工作與報酬顯不相當,足認被告知悉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使用人頭帳戶之手法,為圖顯不相當之報酬,乃將金融 帳號資料提供予無信任關係之人,且未能合理確認正當用途 ,就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用,主觀上具有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應堪認定。三、起訴書雖認被告係提供本案彰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 般洗錢罪。惟查,參諸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 月7日付管外字第10902070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之歐付寶會員 資料、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紀錄各1份(見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號卷第81至85頁),記 載許竣傑之歐付寶會員帳號係於108年10月8日16時18分許驗 證成功,並於同日新增綁定銀行帳戶,於16時58分許就本案 彰化帳戶驗證通過,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有將 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身分證資料,包含身分證、出生年月
日、住址等資料交給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等語(見本院金 訴字卷㈡第216頁),可知被告對於其交付本案彰化帳戶之帳 號、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訊,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其 身分資料進行實名驗證、註冊歐付寶電子支付會員,再以本 案彰化帳戶進行綁定,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 錢罪等罪名,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承認(見本院金訴字卷㈡ 第216頁)。是此部分起訴審理之事實,應予更正如上,附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將其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證 上所載資訊及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提供予詐欺 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 證上所載資訊及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予他人使 用,而取得上開資料之人或其轉受者利用被告之幫助,使林 欣怡等23人分別於如附表ㄧ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遭以如附 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 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復遭 提領殆盡,併生金流之斷點,無從追索查緝。被告所為僅為 他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 他人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應認被告係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證上所載 資訊,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得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 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林欣怡、徐佩筠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林欣 怡、徐佩筠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匯款 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又以一行為同時提 供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得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2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許軒語 、譚念祖、林思妤、許少瑋、王詩涵、黃歆彤、李冠慧、阮 蕙妘、周秀盈、李佩倫、門瑩、蕭如君、簡子婷、VEBY、呂 佩諭、吳金靜、張博超、李筑峮、藍友伶、劉乃萱、許惠秋 施以詐術,致告訴人許軒語、譚念祖、林思妤、許少瑋、王 詩涵、黃歆彤、李冠慧、阮蕙妘、周秀盈、李佩倫、門瑩、 蕭如君、簡子婷、VEBY、呂佩諭、吳金靜、張博超、李筑峮 、藍友伶、劉乃萱、許惠秋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2 3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至23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且均於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將上開款項自本案彰化、中信 帳戶提領一空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均係分別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2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 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上開2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 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就其所犯 幫助一般洗錢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所犯輕罪即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同有此 減輕事由,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又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就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 白犯罪,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且其有二種刑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四、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08號、110年度偵 字第3557號、第5835號、第20715號、第8453號(就告訴人 簡子婷、周秀盈、吳金靜、李冠慧部分乃重複併辦)、110 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1015號、111年度偵字第6575號、第1 125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7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4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17201號移送併辦案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就被告部分之移送併辦案,均與本案 起訴部分間,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復經告知罪名與權利,保障被告 之防禦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且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 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導致 查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
權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被告對於重要 之金融交易工具未能重視,亦未正視交付金融帳戶相關資料 可能導致之嚴重後果,而將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 證上所載資訊及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付予他 人,容任他人以前揭身分證、金融帳戶資料作為犯罪之工具 ,並造成林欣怡等23人受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經濟損 失,且金錢去向、所在不明,被告迄今亦未能賠償林欣怡等 23人之損害等節,併考量本案被害人數、被害金額及告訴人 譚念祖、林思妤、黃歆彤、李冠慧、阮蕙妘、門瑩、蕭如君 、吳金靜、藍友伶、劉乃萱表示希望從重量刑之意見,兼衡 被告於審理時終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自承為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臨時工之經濟狀況、被告因此得利1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六、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於本案所為,雖屬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惟考量檢察官、被告均仍 得就本案上訴,且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尚有經另案判決確 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是於本 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所犯經法院判處之罪刑,另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 行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等情事,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 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適 ,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提供本案中信帳戶獲得1萬元之報酬,屬本案之犯罪所得, 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匯款方式匯入被告本案彰化帳 戶內,此經其供明在卷(見本院金訴字卷㈡第174至175頁、 第216頁),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倘為共同犯罪,因共同正犯因 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 同原則,有關犯罪所得,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 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 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 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雖提供本案彰化帳戶之帳號、國民身分證上所 載資訊、本案中信帳戶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為前開幫助 犯行,然非實際上提款之人,而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 ,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扣除上開因提供本案中 信帳戶而獲取之1萬元報酬後,依現存卷內資料查無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對於前揭洗錢標的(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林 欣怡等23人所匯入之款項)有何支配占有或實際管領,檢察 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原則,法院即無從就前揭洗錢標的宣告沒收。
三、至本案中信帳戶存摺、金融卡未據扣案,且該等資料可隨時 停用、掛失補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 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 敘明。
伍、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併辦意旨 略以:被告段偉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 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亦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可供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經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 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後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幫助洗錢及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被告段偉宏於109年6月11日某時許 ,在桃園市環中東路靠近中原大學附近之麥當勞,販售交付 其所有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給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並收取6,000元之對價。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被告段偉宏上開遠東銀行帳戶後 ,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告訴人邱聖恩(更 名為邱潔芯)、被害人范蓉僡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 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
額至遠東銀行帳戶。嗣告訴人邱聖恩、被害人范蓉僡發覺有 異,始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段偉宏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段偉宏所犯上開罪行,與 本案為同一案件,故併由本院審理等語。
二、惟查,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段偉宏,並非本案被告,顯無何事 實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不應以併辦方式為之。檢察官就 被告段偉宏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起訴,自非本院所得審 理範圍,故此部分應由本院退回檢察署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嘉義、韓茂山、賴佳琪、王凌亞、王珽顥、洪榮甫、楊挺宏、李美金移送併辦,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起告訴) 詐欺方式 (民國、新臺幣) 匯款/轉帳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備註 1 林欣怡(是) 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12日11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李芳婷」之帳號向林欣怡訛稱:可以每張1,000元代購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林欣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0月12日 14時12分許 2,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傑穎綁定之歐付寶帳戶),再轉帳至許竣傑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之歐付寶帳戶 ⑴林欣怡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號卷第9至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林欣怡)各1份(同上偵卷第13至17頁、第27至29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詐騙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林欣怡對話紀錄共6張(同上偵卷第19至21頁) 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份(同上偵卷第23頁) ⑸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日付管外字第108120202號函暨函附(詐欺帳戶莊傑穎)歐付寶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紀錄各1份(同上偵卷第61至71頁) ⑹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7日付管外字第10902070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之歐付寶會員資料、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紀錄各1份(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⑺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9年3月9日彰桃字第1090000055號函暨許竣傑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87至99頁) 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⑵於110年10月12日14時29分自莊傑穎綁定之歐付寶帳戶轉帳至許竣傑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之歐付寶帳戶 2 徐佩筠(是) 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0月12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李芳婷」之帳號向徐佩筠訛稱:可以票價2,000元加每張門票代購費1,000元共3,000元代購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致徐佩筠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0月12日 13時7分許 1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傑穎綁定之歐付寶帳戶),再轉帳至許竣傑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之歐付寶帳戶 ⑴徐佩筠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號卷第31至3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徐佩筠)各1份(同上偵卷第39至45頁、第55至59頁) ⑶徐佩筠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照片共15張(109年偵字第17643號卷第47至53頁) ⑷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日付管外字第108120202號函暨函附(詐欺帳戶莊傑穎)歐付寶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紀錄各1份(同上偵卷第61至71頁) ⑸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7日付管外字第10902070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之歐付寶會員資料、虛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紀錄各1份(同上偵卷第81至85頁) ⑹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9年3月9日彰桃字第1090000055號函暨許竣傑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87至99頁) 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⑵於110年10月12日13時17分自莊傑穎綁定之歐付寶帳戶轉帳至許竣傑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之歐付寶帳戶 3 許軒語(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嘉豪」之帳號向許軒語訛稱:可在「fxcm5.com」網站上購買虛擬貨幣賺取差價云云,致許軒語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9日 14時31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許軒語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604號卷第29至35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39至57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許軒語)各1份(同上偵卷第59至65、第67至69頁) ⑷許軒語提供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李嘉豪」之主頁擷圖照片2張、對話紀錄擷圖照片3張、「李嘉豪」提供之「fxcm5.com」投資虛擬貨幣網站擷圖照片1張、與虛擬貨幣網站客服人員對話擷圖照片7張(同上偵卷第73至81頁) ⑸許軒語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於「fxcm5.com」交易紀錄及儲值明細擷圖照片共8張(同上偵卷第83至89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109年6月11日 16時33分 30,000元 4 譚念祖(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19日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黃潼」之帳號結識譚念祖,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諾潼」之帳號向譚念祖介紹「林經理」,由「林經理」向譚念祖訛稱:可在「華興金融」網站(網址:www.hxjrhk.com)投資獲利云云,致譚念祖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9日 6時39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譚念祖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87號卷第33至35頁、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號卷第123至124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39至5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譚念祖)各1份(同上偵卷第79至81頁、第85頁、第101至103頁) ⑷譚念祖之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匯款紀錄各1份(同上偵卷第93至95頁) ⑸譚念祖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林經理」、「黃諾潼」對話擷圖照片6張(同上偵卷第97至100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109年6月9日 6時39分 20,000元 5 林思妤(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09年6月7日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SUZUKI」之帳號結識林思妤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沐」之帳號向林思妤訛稱:可在「FXCM」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思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20時24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思妤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89號卷第37至42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45至6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林思妤)各1份(同上偵卷第115至117、第133頁、第143至14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林思妤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共16張)(同上偵卷第135至142頁) 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⑵林思妤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4次,合計應為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共7次,合計為20萬8,000元,故予以更正 109年6月8日 20時46分 15,000元 109年6月10日 17時8分 30,000元 109年6月10日 19時38分 30,000元 6 許少瑋(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網路交友平台向許少瑋訛稱:可在「MKTSFX」外匯交易平台(網址:www.mktsfx.com)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少瑋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5時48分 1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許少瑋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320號卷第49至55頁、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號卷第121至1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許少瑋)各1份(109年度偵字第30320號卷第61至67頁、第73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79至97頁) ⑷許少瑋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Customer service」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8張(同上偵卷第137至151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7 王詩涵(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27日0時許,以交友軟體SKOUT暱稱「李龍」之帳號結識王詩涵,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詩涵訛稱:可在「FXC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 9時53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王詩涵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484號卷第41至44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47至6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王詩涵)各1份(同上偵卷第89至95頁) ⑷刑案現場照片:王詩涵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Tina」、「李龍」對話擷圖照片8張(同上偵卷第101至102頁) ⑸王詩涵之交易明細擷圖照片2張(同上偵卷第103至105)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8 黃歆彤(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霍文博」之帳號結識黃歆彤,並自稱為香港證券商之行員,向黃歆彤訛稱:有一筆獲利可觀的內線交易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歆彤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 11時23分 9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黃歆彤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118號卷第31至34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39至5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黃歆彤)各1份(同上偵卷第65至71頁) ⑷黃歆彤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各1份(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 ⑸黃歆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同上偵卷第81頁) ⑹投資戶口申請表、詐欺集團投資平台、霍文博之照片、香港居民身分證擷圖照片各1份(同上偵卷第85至97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9 李冠慧(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8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Mr.Zhang」之帳號結識李冠慧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慧訛稱:可在「FXCM5」投資平台(網址:https://m.fxcm5.com/Home/invatation/bq07)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冠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2時50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冠慧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545號卷第91至95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99至117頁) ⑶李冠慧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摺存摺暨內頁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213至219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李冠慧)各1份(同上偵卷第203至205頁、第221至227頁) ⑸李冠慧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Mr.Zhang」之帳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同上偵卷第255至532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 阮蕙妘(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9日9時59分許,佯裝為香港彩券人員致電阮蕙妘訛稱:因其香港彩卷中獎,但要先繳錢才可領獎云云,致阮蕙妘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 10時25分 4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阮蕙妘於警詢之指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31號卷第25至27頁) ⑵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姓名:阮氏嬌)1份(同上偵卷第3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367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119至130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阮蕙妘)各1份(同上偵卷第135頁、第145頁、第149至151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43、26604、28289、28287、30320、33484、36118、36545、37045號起訴書 11 周秀盈(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3月29日16時許,以暱稱「陳偉杰」之帳號結識周秀盈後,再以通訊軟體QQ暱稱「匯豐金融客服小林」之帳號向周秀盈訛稱:可以一起投資獲利云云,致周秀盈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 9時34分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周秀盈於警詢之指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7號卷第51至5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周秀盈)各1份(同上偵卷第55至56、第61至6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姓名:周秀盈)(同上偵卷第67頁) ⑷周秀盈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4張(同上偵卷第69至83頁) ⑸HSBC匯豐金融期貨(香港)有限公司投資戶口申請表1份(同上偵卷第85至87頁) ⑹手機畫面擷圖照片7張(同上偵第89至97頁)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419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107至125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2 李佩倫(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先於109年6月3日15時10分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李家航」之帳號結識李佩倫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a Hang」之帳號向李佩倫訛稱:可在「OAN萬達交易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李佩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0日 16時41分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佩倫於警詢及準備程序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08號卷(一)第115至121、第123至125頁、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號卷第121至122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71號卷第255至260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1231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一)第175至193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李佩倫)各1份(同上偵卷(一)第249至250頁、第261頁、第305至309頁) ⑷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照片黏貼表:李佩倫匯款紀錄擷圖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Jia Hang」、投資平台客服對話、投資平台充值明細擷圖照片共12張(同上偵卷(一)第285至295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5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3 門瑩(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18日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王濤」之帳號結識門瑩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門瑩訛稱:其在「澳門永利皇宮」博奕網站(網址:h5.theamyli.net)任職APP工程師,可以控制賠率保證獲利云云,致門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5時39分 39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門瑩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68號卷第24至28頁、第170頁正反面) ⑵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9月7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22027號函暨函附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門瑩)各1份(同上偵卷第21至23頁、第47頁) ⑶門瑩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2張(同上偵卷第29至34頁) ⑷門瑩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1份(同上偵卷第35至37頁) ⑸許竣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78至82頁反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4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4 蕭如君(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下旬之某日,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謝振軒」之帳號結識蕭如君後,於同年5月中旬向蕭如君訛稱:可在「HK港博娛樂」平台賭博獲利云云,致蕭如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4時38分 44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蕭如君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627號卷第117至121頁) ⑵許竣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221至23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姓名:蕭如君)(同上偵卷第239至241頁、第251頁、第267頁、第275至277頁) ⑷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單1份(同上偵卷第279頁) ⑸蕭如君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6張(同上偵卷第287至294頁) ⑹HSBC匯豐境外匯款申請書1份(同上偵卷第295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簡子婷(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28日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bumble暱稱「天承」之帳號結識簡子婷後,向簡子婷訛稱:可在「Crowd casting」投資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子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0時33分 10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簡子婷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01號卷第13至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簡子婷)各1份(同上偵卷第27至29頁、第35頁、第5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97926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93至101頁) ⑷簡子婷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共47張(同上偵卷第265至28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8日 0時34分 100,000元 109年6月9日 3時7分 95,000元 16 VEBY(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之某日,以交友軟體MeetMe暱稱「醉夢人生 李江」之帳號結識VEBY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VEBY訛稱:可在「久久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VEBY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7日 21時15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VEBY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194號卷第85至87頁) ⑵許竣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67至83頁) ⑶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及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同上偵卷第91至93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姓名:VEBY)各1份(同上偵卷第97至98頁、第101頁、第107至109頁、第121至123頁) ⑸VEBY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醉夢人生 李江」、「在線客服」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手機畫面擷圖照片共18張(同上偵卷第111至119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10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7日 22時9分 20,000元 109年6月8日 19時40分 15,000元 17 呂佩諭(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23日之某時許,以交友APP PAKTOR暱稱「劉玉華」之帳號結識呂佩諭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佩諭訛稱:可在「CROWS CASTING」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呂佩諭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5時14分 182,378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呂佩諭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219號卷第343至351頁、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號卷第259至260頁) ⑵許竣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175至185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呂佩諭)各1份(同上偵卷第333至339頁、第353頁、第379至383頁) ⑷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姓名:呂佩諭)共3份(同上偵卷第357至361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10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6月10日 14時52分 254,142元 109年6月11日 8時47分 101,656元 18 吳金靜(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初之某日,以交友軟體Pairs暱稱「Jimmy」之帳號結識吳金靜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金靜訛稱:可在「HSZ紅衫國際」APP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金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0日 19時02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金靜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35號卷㈠第201至204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40635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㈠第37至50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吳金靜)各1份(同上偵卷㈠第205至206頁、第215頁、第237頁) ⑷吳金靜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同上偵卷㈠第207至211頁) ⑸吳金靜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Jimmy」之帳號、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共106張(同上偵卷㈠第289至321頁) ⑹吳金靜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暱稱「Jimmy」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同上偵卷㈠第323至384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0年度偵字第8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張博超(否)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23日之某時許,以交友APP OMI暱稱「Jill」之帳號結識張博超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博超訛稱:可在「意訊博彩-飛速2分彩」網站(網址:http://wy456s.cn/)下注獲利云云,致張博超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8日 16時58分 14,854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張博超於警詢之指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15號卷第9至11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姓名:張博超)各1份(同上偵卷第13至15頁、第18頁) ⑶張博超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3張(同上偵卷第23至27頁) ⑷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擷圖照片5張(同上偵第29至30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李筑峮(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5月至6月9日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斌」之帳號結識李筑峮後,向李筑峮訛稱:可在「ODI國際」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筑峮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0日 18時55分 10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筑峮於警詢之指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28號卷㈠第43至45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9年6月18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90007191號函暨函附帳戶個資檢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李筑峮)各1份(同上偵卷㈠第33至41、47至51頁、第59頁) ⑶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照片1張(同上偵卷㈠第65頁) ⑷詐騙投資平台ODI國際、李筑峮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6張(同上偵卷㈠第67至91頁) ⑸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476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偵卷㈡第311至32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藍友伶(有)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間之某日,以通訊軟體QQ暱稱「王宇」之帳號結識藍友伶後,向藍友伶訛稱:可以匯款現金方式加強「中彩在線遊戲」遊戲網站上之遊戲表現云云,致藍友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1日 2時41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藍友伶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28號卷㈠第213至219頁、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號卷第294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9年7月20日溪警分刑字第1090017607號函暨函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姓名:藍友伶)各1份(同上偵卷㈠第207至211頁、第231至243頁) 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姓名:藍友伶)存簿影本1份(同上偵卷㈠第221頁) ⑷藍友伶匯款資訊1份(同上偵卷㈠第223頁) ⑸藍友伶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0張(同上偵卷㈠第224至228頁) ⑹藍友伶遊玩遊戲連結擷圖1張(同上偵卷㈠第229頁) 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50476號函暨函附許竣傑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㈡第311至32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2 劉乃萱(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4月25日之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暱稱「柳清陽」之帳號結識劉乃萱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乃萱訛稱:可在「HSZ紅杉國際」軟體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劉乃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10日 18時7分 10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劉乃萱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75號卷第19至22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3970號函暨函附許竣傑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11年偵字第6575號卷第23至4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7月3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28598號函暨函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姓名:劉乃萱)各1份(同上偵卷第43至55頁) ⑷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照片1張(同上偵卷第59頁) ⑸劉乃萱與HSZ紅杉國際APP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照片28張(同上偵卷第61至67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3 許惠秋(是)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2月間之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佯裝為醫師向許惠秋訛稱:其為醫生,可以協助治療許惠秋父親之病況,惟需購買機票之費用云云,致許惠秋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6月9日 11時34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許惠秋於警詢之指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56號卷第13至17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2234號函暨函附許竣傑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卷第21至26頁) ⑶麥寮鄉農會匯款委託書(證明聯)1份(同上偵卷第39頁) ⑷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刑案現場照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HyukMathias」、「金勛」之帳號主頁擷圖照片2張(同上偵卷第51頁) ⑸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53至59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附表二:
編號 被告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1 段偉宏 邱聖恩(更名為邱潔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2日23時13分許,透過SKOUT交友軟體結識邱聖恩,再以暱稱「CARL」加邱聖恩之通訊軟體LINE,與邱聖恩聯繫,向邱聖恩佯稱要幫邱聖恩投資,並請邱聖恩下載FXCM投資平台交易並匯款,致邱聖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109年6月15日14時22分許、3萬元;同日14時45分、47分、48分許、3萬元、3萬元、1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2 段偉宏 范蓉僡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6日,自稱「李杰虎」透過「Paktor」交友軟體結識范蓉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虎虎生威」與范蓉僡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范蓉僡佯稱其投資股票失利,並提供「瑞穗交易(MIZLHO)」APP可以一起同步使用APP投資云云,致范蓉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 109年6月15日11時30分許、5萬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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