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85號
PCDV,111,消債職聲免,85,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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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蘇俊鵬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蘇俊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俊鵬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 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 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 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 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 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明文。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 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 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向本院 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裁定自109年3 月12日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債 權人之可決,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聲請人斟酌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之收支狀況,評估能否提高金額,並請其到庭陳述向當 舖業者質押車輛時間,上開函文卻遭遷移新址不明、查無此 人為由退回,聲請人復未主動陳報其目前住居所,所留電話



亦無法接通,致未獲聲請人之回應,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更 方方案無履行可能,移由本院處理,本院於110年7月19日以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後,因債務 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 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 據本院調取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78號卷宗(下依序分稱清算卷、執行卷)核閱屬實。是 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 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 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 意見,渠等意見略述如下::
㈠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聲請人均未表示意見。
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表示:本案為信 用卡債權,並檢送消費明細乙份。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 是否有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有無消債 條例第133條、134條之不免責事由,請鈞院為不免責之裁定 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81頁)。
 ㈢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表示:因本 件清算程序中,全體普通債權人未受償任何金額,倘若受償 金額低於前兩年可處分之餘額,懇請鈞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予以不免責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  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表示:不 同意聲請人免責,並請鈞院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 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93至97頁 )
 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表示:請 鈞院審酌債務人所陳報,前兩年及現在之收入是否屬實、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有浮報之虞,並請命債務人提出聲請前二年 之所得財產清單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以資證明聲 請前二年財產所得變動情形符合法規範,並請鈞院依職權調 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 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01至125頁)
 ㈥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表示:依 鈞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8 號民事裁定所載,經司法事務官 函請聲請人重新審酌收支,並請其到庭陳述向當鋪業者質押 車輛時間,惟聲請人未主動陳報其目前住居所導致函文被退 回,所留電話亦無法接通,足認聲請人無故拖延,已然符合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之規



定,且按債務人目前年約42歲,應具還款能力之情況,債務 人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請鈞院為不免 責之裁定。(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
 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電信費等 債務合計共新臺幣130,351元,同鈞院110年10月15日編造之 債權表。(見本院卷第169至171頁)。
四、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 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 1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形, 係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前提要件。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 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 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1項定有明文。由其文 義可知,在適於清算程序之情形下,清算程序之始點,得提 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參照)。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自 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09年3月12日)起至裁定免責 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 ⒉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更生程序中,於109年7月2日提出陳報狀後 ,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109年11月18日通知其到庭接受 調查訊問及補正相關資料,通知函均遭遷移新址不明、查無 此人退回。另於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後,多次通知聲請人 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否予以免責,並通知其於111 年11月25日到庭陳述意見,亦均未回應及到庭,是自本件更



生程序開始後迄今,因聲請人未再陳報其收入狀況,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9、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 料結果,亦查無聲請人於前開2年度無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 29至34頁),致本院無客觀依據得以認定聲請人目前每月收 入數額。而依聲請人於108年11月7日所陳其每月收入為27,0 00元(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卷<下稱更生卷>第84 頁)觀之,可見聲請人應具相當工作能力,復參酌聲請人為 69年4月出生,現年僅約43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 1款規定,尚有22年工作能力,而最低基本工資係一般勞工 在通常情況下所可能取得之最低收入,故本院以勞動部發布 之每月基本工資作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即自109年1月 1日實施,每月基本工資23,800元;自110年1月1日實施,每 月基本工資24,000元;自111年1月1日實施,每月基本工資2 5,250元計算),是聲請人自開始更生程序迄今之收入總額 應為829,000元(計算式:23,800元/月×10月+24,000元/月× 12月+25,250/月×12月=829,000元)。再聲請人自開始更生 程序後迄今,依聲請人曾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 更生卷第32頁)所示,其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費為7,500元【 包括:伙食費5,000元、日常雜支500元、水電費700元、手 機費800元、交通費500元】,尚稱合理可採;另其主張其尚 需負擔長子蘇○瑞扶養費15,500元部分,已據提出調解筆錄 、匯款單據為證(見更生卷第65至67頁、125至217頁),自 堪採認。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3,000元(計算式:7, 500元+15,500元), 自開始更生程序迄今之支出總額為782, 000元(計算式:23,000元/月×34月=782,000元)。基上, 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後,仍有餘額47,000元(計算式:829,000元-782,000 元=47,000元),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規定。
⒊另依聲請人於108年9月12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 更生卷第31至32頁),其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總計為1,08 3,900元,前2年間之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數額共為624, 000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尚餘459,900元(計算式:1,083,900元-624,000 元=459,900元),而本件債權人於清算執行程序中受償金額 為0元,亦與同條後段「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相符,則聲請人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應堪認定。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 ,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 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 ,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惟相對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 當事證證明,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 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 款所定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事由, 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六、末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更生前兩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59,900元,再扣除清 算程序進行中受分配額0元,應清償數額為459,900元),且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即附表「消債條例 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欄所示)時,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抑或法院 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之數額者(即附表「消 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欄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 2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新臺幣元)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459,900元×公告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270 2.65% 12,186元 17,854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956 1.42% 6,530元 9,590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28 1.51% 6,943元 10,206元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234 2.97% 13,658元 20,047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8,041 50.68% 233,076元 341,608元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7,993 0.83% 3,816元 5,599元 7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130,351 3.87% 17,797元 26,070元 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1,989 0.36% 1,665元 2,398元 9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3,378 35.71% 164,229元 240,676元 合計 3,370,240 100% 459,900元 674,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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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