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峰
張文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0426、11884、1461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被告經訊
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旭峰共同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文川共同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第 26行所載「實拿不扣,」更正為「實拿不扣!」、「上班族 、」刪除、第29行所載「身分證」更正為「身份證」、補充 證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關於犯罪事實欄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旭峰、張文川共同為上開匯款之幫助行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旭峰、張文川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均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 減輕之。
四、被告陳旭峰、張文川自述未獲任何報酬等語,復查無其他證 據足認其就本案犯行已取得報酬,是既無犯罪所得,即無庸 為犯罪所得之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426號
110年度偵字第11884號
110年度偵字第14614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
被 告 李俊鵬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三重區福星里3鄰中央南路1 -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林聖貿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竹山鎮田子里4鄰頂田巷19- 1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范育騰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桃園區自強里28鄰經國路59 3號8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陳旭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 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文川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芬園鄉進芬村15鄰進安路18 巷3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鵬、林聖貿於民國109年5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 通訊軟體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嗣李俊鵬再介紹范育騰加入。 李俊鵬可得預見集團上游成員指示轉交一定款項予林聖貿前 往匯款、林聖貿可預見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皮卡丘」及 「賤兔」等人於群組中指示匯款至特定帳號、范育騰可預見 李俊鵬指示陪同監視林聖貿前往匯款等情事,均應與集團遂 行三人以上加重詐騙行為有關,竟仍各別基於幫助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下列行為。緣詐騙集團上游成員 「皮卡丘」及「賤兔」等人為蒐集人頭帳戶作為電信詐騙之 工具,欲以假貸款方式騙取亟欲貸款民眾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遂於109年7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網路廣告商洽談刊 登貸款廣告,廣告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需匯款 至廣告商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 李俊鵬於109年7月7日某時,先依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 12000元予林聖貿,並交代范育騰陪同並監視林聖貿前往金 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匯款,林聖貿自李俊鵬處取得款項後,於 同日(109年7月7日)上午9時28分許,與范育騰共同搭乘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車平日係由徐振銘擔任白牌司機 載客,徐振銘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彰化縣○○市○○路 000號「臺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下車後由林聖貿前往上 址附設之ATM依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皮卡丘」及「賤兔 」等人於群組中指示匯款至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范育騰則在林聖貿匯款時在後方陪 同並監視;林聖貿匯完款項後再將匯款明細表拍照傳送予所 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皮卡丘」及「賤兔」等人,網路廣告 商確認收到廣告費用後即將廣告內容略為;「身分證借款多 種借款方案,債務整合代清償,降息增貸,保證實拿,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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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文川於109年8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4V」之人 在通訊軟體「微信」及「蝙蝠」所組成員有暱稱「小龍蝦」 、「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之詐騙集團,嗣 張文川再介紹陳旭峰加入。張文川可得預見集團上游成員指 示轉交一定款項予陳旭峰前往匯款、陳旭峰可預見所屬詐騙 集團上游成員「小龍蝦」、「帝王蟹」、「白胖子」、「毛 線」等人於群組中指示匯款至特定帳號,均應與集團遂行三 人以上加重詐騙行為有關,竟仍各別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加重 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下列行為。緣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小 龍蝦」、「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為蒐集人 頭帳戶作為電信詐騙之工具,欲以假貸款方式騙取亟欲貸款 民眾交付金融機構帳戶,遂於109年8月31日起以通訊軟體LI NE與網路廣告商洽談刊登貸款廣告,廣告費用為新台幣(下 同)12000元,需匯款至廣告商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張文川於109年8月31日某時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旭峰至彰化縣員林市附 近一帶伺機提領詐騙款項,期間先依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交付 12000元予陳旭峰,於同日(109年8月31日)14時44分許, 到達彰化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彰醫店」,由陳旭峰下 車前往上址附設之ATM依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小龍蝦」 、「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於群組中指示匯
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完款項後 再將匯款明細表拍照傳送予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小龍蝦 」、「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網路廣告商 確認收到廣告費用後即將廣告內容略為;「2-60萬證件借款 實拿不扣,八大、夜市、工地、上班族、家庭主婦、臨時工 等,外面借貸利息高免煩惱!債務整合、降息增貸!月繳無 壓力!全省放款到府服務!月息低!分期還!免手續費!拒 絕高利!趙老師皆可身分證借款!0000000000, LINE:Lep7491」(下簡稱4497趙老師借錢網內容)於網路 上架。嗣附表四「人頭帳戶」所示之民眾閱覽上揭4497趙老 師借錢網廣告內容後,於附表四所示之方式、時間、地點寄 出名下如附表四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再由附表四所示 「收簿手」欄位所示之人前往領取並輾轉交付予上游電信詐 騙集團;再由電信詐騙集團負責話務成員於附表五所示之詐 騙方式對附表五「被害民眾」欄位所示之民眾以附表五「詐 騙方式」欄位所示手法進行詐騙,使各該受騙民眾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五「匯款轉帳時間」、「匯款金額」所示之時間匯 入款項至附表五所示「匯入款項帳戶」欄位所示人頭帳戶內 ,再由附表五所示「提領人」欄位所示之詐騙集團車手於附 表五「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欄位所示 領出款項後交由附表五「收水」欄位所示之詐騙集團成員( 相關人頭帳戶申請人及已查得之車手、收水成員,另由相關 承辦警察機關移送由該管檢察署偵辦)。嗣經刊登上開廣告 之廣告商接獲客訴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俊鵬、范育騰、林聖貿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聖貿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有於109年7月7日上午9時28分許,依「皮卡丘」及「賤兔」等人在通訊軟體指示前往彰化縣員林市臺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附設ATM匯款,所匯之款項係由被告李俊鵬交付,匯款時被告范育騰在後面監督,匯款完後將匯款明細拍照傳送予「皮卡丘」及「賤兔」等人之事實。惟辯稱不知道是匯給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詐貸廣告之費用云云。 2 被告范育騰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109年5月份透過被告李俊鵬加入詐騙集團,有於109年7月7日上午9時28分依被告李俊鵬指示與被告林聖貿前往彰化縣員林市臺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附設 ATM匯款,被告林聖貿所匯的款項係被告李俊鵬所給等事實。惟辯稱是被告李俊鵬要伊陪同被告林聖貿去匯款,因為被告林聖貿不會匯款,所匯的款項係要買星城遊戲幣的錢,伊當時還未加入詐騙集團云云。 3 被告李俊鵬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有加入詐騙集團,但全盤否認本案犯罪事實。 4 同案被告徐振銘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林聖貿曾叫伊的車子(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伊曾將車子借給林聖貿等事實。 5 廣告商所提供與刊登4497陳老師借錢網內容廣告之對方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嘉義市警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42頁至第43頁) 詐騙集團支付費用刊登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事實。 6 4497陳老師借錢網內容翻拍照片(嘉義市警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41頁) 慫恿欲借貸款項民眾加入通訊軟體聯絡之事實。 7 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紙(嘉義市警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4頁) 被告林聖貿依指示匯款後拍照上傳匯款明細之事實。 8 監視錄影翻拍畫面8張(嘉義市警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45頁 至第48頁) 被告林聖貿、范育騰於109年7月7日上午9時28分許前往彰化縣員林市臺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附設ATM匯款之事實。 9 附表一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 附表一所示民眾閱覽4497陳老師借錢網廣告內容後寄出金融機構帳戶,經詐騙集團取簿手取走之事實。 10 附表三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 附表三所示受騙民眾遭騙後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提款車手領出交予詐騙集團收水成員之事實。 11 下述被告李俊鵬辯解不可採之理由所列各檢察署、法院之起訴書、判決書 被告李俊鵬辯解不可採之事實。 12 下述被告范育騰辯解不可採之理由所列各檢察署、法院之起訴書、判決書 被告范育騰辯解不可採之事實。 (二)、被告張文川、陳旭峰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旭峰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109年8月中旬經被告張文川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有於109年8月31日14時許左右搭乘被告張文川駕駛之白色自小客車至統一超商彰醫店,由被告張文川交付款項後,伊依上游成員「小龍蝦」、「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於群組中指示匯款,匯完款項後再將匯款明細表拍照傳送予所屬詐騙集團上游成員「小龍蝦」、「帝王蟹」、「白胖子」、「毛線」等人之事實。惟辯稱不知是匯給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詐貸廣告之費用云云。 2 被告張文川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有加入通訊軟體「蝙蝠」此一詐騙集團,有於109年8月31日 14時44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陳旭峰,當天載被告陳旭峰本來要去工作領詐騙的錢等事實。惟辯稱因當天被告陳旭峰表示渠等從事詐欺行為已遭警察發現,進而要求伊開車在員林附近繞,以確認有無被跟蹤,途中被告陳旭峰會下車去超商處理事情,伊並未給被告陳旭峰會前的款項,不知被告陳旭峰是匯給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詐貸廣告之費用云云。 3 廣告商所提供與刊登4497趙老師借錢網內容廣告之對方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47頁至第48頁) 詐騙集團支付費用刊登蒐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事實。 4 4497趙老師借錢網內容翻拍照片(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 46頁) 慫恿欲借貸款項民眾加入通訊軟體聯絡之事實。 5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紙(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9頁) 被告陳旭峰依指示匯款後拍照上傳匯款明細之事實。 6 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8張(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警卷第50頁至第58頁) 被告陳旭峰於109年8月31日14時44分許前往彰化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彰醫店」附設ATM匯款之事實。 7 附表四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 附表四所示民眾閱覽4497趙老師借錢網廣告內容後寄出金融機構帳戶,經詐騙集團取簿手取走之事實。 8 附表六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 附表六所示受騙民眾遭騙後將款項匯入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提款車手領出交予詐騙集團收水成員之事實。 二、被告等人相關辯解之說明:
(一)、被告林聖貿辯解部分:被告林聖貿辯稱不知道是匯給蒐 集金融機構帳戶詐貸廣告之費用云云,惟其既係受詐騙 集團「皮卡丘」及「賤兔」等人在通訊軟體指示前往匯 款,且拍照上傳匯款交易明細,自當可預見此一行為必 然與集團遂行詐騙行為有關,從而其主觀上具不確定故 意至為灼然。
(二)、被告李俊鵬辯解部分:經查,由同案被告林聖貿、范育 騰之供述,參以①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88號等案件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第28被告李俊鵬扣案手機對話記錄 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士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 11號判決理由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平證據 及其認定理由㈠所載被告李俊鵬及林聖貿大安分局敦南 派出所109年7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②本署110年度偵字 第1628號起訴書及彰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案件判決書 ,認定犯罪事實之時間、地點。③臺灣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4318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8林聖貿警詢及偵 訊之供述、編號10-11李俊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④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該案判決被告李 俊鵬無罪,理由係以109年7月31日起至同年9月1日止羈 押於臺北看守所)理由五、六所示,被告李俊鵬於該案 坦認之事實及共犯范育騰、林暐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 述。⑤臺灣南投地檢署110偵字第937號起訴書(投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證據清單林聖貿之供述,起 訴書附表所示同案被告林聖貿於109年7月6日、7月7日 在彰化縣員林市提領詐騙款項之事實。基於上揭調查所 得,應可認被告李俊鵬辯解顯無足採,其主觀上亦具幫 助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三)、被告范育騰辯解部分:經查,①被告范育騰本案於警詢 時已供稱109年5月間透過同案被告李俊鵬介紹加入詐騙 集團。②參以另案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 (該案判決被告李俊鵬無罪,理由係以109年7月31日起 至同年9月1日止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理由五、六所示, 被告李俊鵬於該案坦認之事實及共犯范育騰、林暐澄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③被告范育騰在本署偵訊時供稱 係同案被告林聖貿為購買遊戲點數,惟同案被告林聖貿 不會匯款而依被告李俊鵬指示陪同前往匯款云云;然由 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及被告范育騰供述,當時被告范育騰 並無在旁指導同案被告林聖貿匯款。④同案被告林聖貿 供述被告范育騰係負責監督渠匯錢。縱上,應認其主觀 上亦具幫助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四)、被告陳旭峰辯解部分:被告林聖貿辯稱不知道是匯給蒐 集金融機構帳戶詐貸廣告之費用云云,惟其既係受詐騙 集團「小龍蝦」、「帝王蟹」、「白胖子」、「毛線」 等人在通訊軟體指示前往匯款,且拍照上傳匯款交易明 細,自當可預見此一行為必然與集團遂行詐騙行為有關 ,從而其主觀上具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
(五)、被告張文川辯解部分:被告張文川既已坦認有加入通訊 軟體「蝙蝠」此一詐騙集團,且於109年8月31日14時44
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陳旭峰,當天載被告陳旭峰 本來要去工作領詐騙的錢,以及警詢坦承介紹同案被告 陳旭峰加入詐騙集團,負責收取同案被告陳旭峰領取之 詐騙贓款等事實,其駕車搭載同案被告陳旭峰至各該超 商繞,難認其主觀上不具本案幫助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 意。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林聖貿、李俊鵬、范育騰、張文川、陳旭 峰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同法第30條第 1項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附表一(證據欄位證據出處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卷一至卷三)人頭帳戶 遭詐騙方式 被害時間、地點 收簿手 犯罪事實 證據 劉芷妘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在4497陳老師借錢網看到貸款廣告,加入jakkt9941之LINE好友後詢問有關借貸相關事宜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 109年7月14日19時5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空軍一號邊疆站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總部空軍一號單據編號:987778 陳宏昇 109年7月中旬(詳細時間不清楚)至空軍一號領取含有提款卡及存簿之包裹 一、收簿手陳宏昇警詢筆錄(卷901-909頁)坦承車手陳宇亭提領所使用之提款卡係渠領取包裹後再交給陳宇亭 二、車手陳宇亭警詢筆錄(卷328-340頁)指證係陳宏昇交付渠提領詐欺贓款之提款卡 三、人頭帳戶劉芷妘警詢筆錄及劉芷妘蒐證照片-陳老師借貸廣告及空軍一號單據(編號987778)(卷952-968頁) 林正雄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09年7月14日17時39分台中市○里區○○路000○000號一樓-統一超商月眉門市寄至台北市○○區○○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威門市貨編:Z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人頭帳戶林正雄警詢筆錄及蒐證照片-陳老師借貸廣告、與LINE暱稱陳老師對話紀錄及統一超商寄件資料(卷969-993頁) 陳巧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09年7月21日20時54分宜蘭縣○○鎮○○鄉○○路0巷0○0號-統一超商杰昇門市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美吉門市貨編:Z00000000000 賴信冰 109年7月23日21時2分李楷提款前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附近-玉山銀行台北分行交付提款卡 一、收簿手賴信冰警詢筆錄(卷788-798頁) 二、車手少年李○警詢筆錄(卷810-815頁) 三、人頭帳戶陳巧萱警詢筆錄及蒐證照片-與LINE暱稱陳老師對話紀錄及統一超商寄件資料(卷000-0000頁) 曾怡茹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110年7月24日19時許台中市○○區○○○道○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台中八國站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總部空軍一號單據編號:995913 吳俊德 109年7月25日17時6分張敬隆提款前在彰化縣○○鎮○○○路00號附近-元大證卷鹿港分公司交付提款卡 一、收簿手兼收水吳俊德警詢筆錄(卷840-848頁)稱係許嘉芫將提款卡交付給渠,渠再交給張敬隆 二、車手張敬隆警詢筆錄(卷860-869頁)稱係吳俊德負責提供提款卡並告知密碼為112233 三、把風車手林晏偉警詢筆錄(卷680-687頁)稱係吳俊德負責提供張敬隆提款卡,但不知吳俊德提款卡之來源 四、人頭帳戶曾怡茹警詢筆錄及蒐證照片-陳老師借貸廣告、與LINE暱稱陳老師對話紀錄及空軍一號單據(編號995913)(卷0000-0000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民眾 遭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 收簿手 收水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庚○○ 被害人庚○○接到自稱渠侄子李立偉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5日13時32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芷妘 陳宏昇 鄭慶霖 陳宇亭 109年7月15日14時17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瑞興銀行(大橋分行) 一、陳宇亭: (一)109年8月24日臺北松山分局以109年北市警松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臺北地檢(110年4月29日由臺北地院子股判決) (二)109年9月3日臺北大同分局以109年北市警同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士林地檢(109年10月21日由士林地檢和股檢察官起訴) 二、鄭慶霖: 109年11月2日臺北大同分局以109年北市警同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士林地檢(110年3月16日由士林地院建股判決) 三、陳宏昇: 109年11月2日臺北信義分局以109年北市警信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臺北地檢(110年4月29日由臺北地院子股判決) 109年7月15日14時18分 20000 109年7月15日14時19分 20000 109年7月15日14時22分 20000 109年7月15日14時23分 20000 2 未○○ 被害人未○○接到自稱渠朋友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6日10時51分 15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芷妘 109年7月16日11時35分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號出口)--松山捷運小巨蛋站ATM 109年7月16日11時36分 30000 109年7月16日11時38分 30000 109年7月16日11時39分 30000 109年7月16日11時41分 30000 3 亥○○ 被害人亥○○接到自稱stayreal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11分 2998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正雄 不詳 不詳 孫志華 109年7月17日22時29分 20000 台中市○里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孫志華: 109年10月5日臺中霧峰分局以109年中市警霧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臺中地檢(110年5月17日由臺中地院喬股判決) 4 戊○ 被害人戊○接到自稱小三日美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13分 29912 109年7月17日22時30分 20000 109年7月17日22時27分 15985 109年7月17日22時31分 20000 109年7月17日22時30分 4672 109年7月17日22時31分 20000 5 壬○○ 被害人壬○○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3日20時51分 35123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巧萱 不詳 賴信冰 李○ 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台北分行) 賴信冰:經嘉義市警察局110年11月12日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李○:為少年,經嘉義市警察局110年11月12日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109年7月23日20時56分 35123 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30000 109年7月23日 21時3分 10000 6 甲○○ 被害人甲○○接到自稱網路商城客服電話,告知因駭客入侵,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3日21時22分 28985 109年7月23日21時25分 29000 7 己○○ 將帳戶借與被害人壬○○匯款,之後林女有再匯款還李男 109年7月23日21時47分 31012 109年7月23日21時50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永豐銀行營業部 109年7月23日21時49分 6000 109年7月23日21時51分 17000 8 丙○○ 被害人丙○○接到自稱新學林客書局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16時58分 49999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曾怡茹 許嘉芫 吳俊德 張敬隆、林晏偉(把風) 109年7月25日17時6分 2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元大證鹿港分公司 一、張敬隆: 109年11月24日彰化鹿港分局以109年鹿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彰化地檢(109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恆股檢察官起訴) 二、林晏偉: 109年11月24日彰化鹿港分局以109年鹿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彰化地檢(109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恆股檢察官起訴) 三、吳俊德: 109年11月24日彰化鹿港分局以109年鹿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彰化地檢(109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恆股檢察官起訴) 四、許嘉芫: 109年11月24日彰化鹿港分局以109年鹿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彰化地檢(109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恆股檢察官起訴) 109年7月25日17時6分 20000 109年7月25日17時7分 10000 9 辛○○ 被害人辛○○接到自稱新學林書局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17時18分 29985 109年7月25日17時21分 20000 10 丁○○ 被害人丁○○接到自稱新學林書局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17時18分 29989 109年7月25日17時22分 20000 109年7月25日17時23分 19000 附表三(證據欄位證據出處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卷一至卷三)編號 被害民眾 遭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收水 犯罪時間、地點 證據 1 庚○○ 被害人庚○○接到自稱渠侄子李立偉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5日13時32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芷妘 陳宇亭 109年7月15日14時17分 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瑞興銀行(大橋分行) 2萬元 鄭慶霖 110年7月15日14時23分陳宇亭提領完後台北市○○區○○○○○○○○0○○市○○區○○○路○段00○0號) 一、車手陳宇亭警詢筆錄(卷328-340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鄭慶霖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鄭慶霖警詢筆錄(卷734-737頁)-坦承向陳宇亭收水,詳細時間不確定 三、被害人庚○○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四、ATM提領影像(卷921-928頁) 109年7月15日14時18分 2萬元 109年7月15日14時19分 2萬元 109年7月15日14時22分 2萬元 109年7月15日14時23分 2萬元 2 未○○ 被害人未○○接到自稱渠朋友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6日10時51分 15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劉芷妘 陳宇亭 109年7月16日11時35分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號出口)--松山捷運小巨蛋站ATM 3萬元 鄭慶霖 110年7月16日11時41分陳宇亭提領完後台北市○○區○○○○○○○○0○○市○○區○○○路○段00○0號) 一、車手陳宇亭警詢筆錄(卷328-340頁)-坦承提領,並指證係鄭慶霖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鄭慶霖警詢筆錄(卷734-737頁)-坦承向陳宇亭收水,詳細時間不確定 三、被害人未○○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四、ATM提領影像(卷921-928頁) 109年7月16日11時36分 3萬元 109年7月16日11時38分 3萬元 109年7月16日11時39分 3萬元 109年7月16日11時41分 3萬元 3 亥○○ 被害人亥○○接到自稱stayreal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7日22時11分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正雄 孫志華 109年7月17日22時29分 台中市○里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不詳 不詳 一、車手孫志華警詢筆錄(卷419-430頁)-坦承提領 二、被害人亥○○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三、ATM提領影像(卷447-449頁) 109年7月17日22時30分 2萬元 4 戊○ 被害人戊○接到自稱小三日美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17日 22時13分 2萬9,912元 一、車手孫志華警詢筆錄(卷419-430頁)-坦承提領 二、被害人戊○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447-449頁) 109年7月17日 22時27分 1萬5,985元 109年7月17日22時31分 2萬元 109年7月17日 22時30分 4,672元 109年7月17日22時31分 5 壬○○ 被害人壬○○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3日 20時51分 3萬5,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陳巧萱 李楷 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玉山銀行(台北分行) 3萬元 賴信冰 每次少年李○提領完後都會直接上繳賴信冰 一、車手少年李○警詢筆錄(卷494-504頁)-坦承提領,指證係賴信冰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賴信冰警詢筆錄(卷788-798頁)-坦承向在李○提領完後皆向李楷收取詐騙款項 三、被害人壬○○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向己○○借帳戶匯款 四、證人己○○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壬○○有還借款之款項五、ATM提領影像(卷516-519頁) 109年7月23日 20時56分 3萬5,123元 109年7月23日21時2分 3萬元 109年7月23日21時3分 1萬元 6 甲○○ 被害人甲○○接到自稱網路商城客服電話,告知因駭客入侵,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3日 21時22分 2萬8,985元 109年7月23日21時25分 2萬9,000元 一、車手李○警詢筆錄(卷494-504頁)-坦承提領,指證係賴信冰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賴信冰警詢筆錄(卷788-798頁)-坦承向在李○提領完後皆向李楷收取詐騙款項 三、被害人甲○○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四、ATM提領影像(卷516-519頁) 7 己○○ 將帳戶借與被害人壬○○匯款,之後林女有再匯款還李男 109年7月23日 21時47分 3萬1,012元 109年7月23日21時50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永豐銀行營業部 2萬元 一、車手李○警詢筆錄(卷494-504頁)-坦承提領,指證係賴信冰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賴信冰警詢筆錄(卷788-798頁)-坦承向在李楷提領完後皆向李○收取詐騙款項 三、證人己○○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壬○○有還借款之款項 四、被害人壬○○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向己○○借帳戶匯款 五、ATM提領影像(卷516-519頁) 109年7月23日 21時49分 6,000元 109年7月23日21時51分 1萬7,000元 8 丙○○ 被害人丙○○接到自稱新學林客書局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 16時58分 4萬9,99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曾怡茹 車手:張敬隆 把風: 林晏偉 109年7月25日17時6分 彰化縣○○鎮○○○路00號--元大證鹿港分公司 20000 吳俊德 每次張敬隆提領完後都會直接上繳吳俊德 一、車手張敬隆警詢筆錄(卷563-576頁)-坦承提領,指證係吳俊德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吳俊德警詢筆錄(卷840-848頁)-坦承向在李楷提領完後皆向李楷收取詐騙款項 三、被害人丙○○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四、被害人辛○○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五、被害人丁○○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0000-0000頁) 六、ATM提領影像(卷593-602頁) 109年7月25日17時6分 20000 109年7月25日17時7分 10000 9 辛○○ 被害人辛○○接到自稱新學林書局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 17時18分 2萬9,985元 109年7月25日17時21分 20000 10 丁○○ 被害人丁○○接到自稱新學林書局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7月25日 17時18分 2萬9,989元 109年7月25日17時22分 20000 109年7月25日17時23分 19000 附表四(證據欄位證據出處為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一至卷二)
人頭帳戶 遭詐騙方式 被害時間、地點 收簿手 犯罪事實 證據 林豐諺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在4497趙老師借錢網看到借貸廣告,加入Lep7941之LINE好友後詢問有關借貸相關事宜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 109年9月10日22時30分許 台中市○○區○○○道○段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台中八國站 寄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空軍一號三重總部 空軍一號單據編號:無 黃士浩 109年9月11日10時56分許至空軍一號領取含有提款卡及存簿之包裹 一、人頭帳戶林豐諺警詢筆錄(卷736-747頁) 二、收簿手黃士浩警詢筆錄(卷134-146頁) 三、收簿手黃士浩上網歷程(182-194頁) 吳景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同上 109年9月8日 花蓮市○○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文景門市 寄至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吉門市 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人頭帳戶吳景洋警詢筆錄(卷748-758頁) 莊方毓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0年9月13日 台北市○○區○○街00○00號-統一超商鑫寶門市 寄至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富貴門市 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人頭帳戶莊方毓警詢筆錄及蒐證照片(卷759-776頁)-與LINE暱稱趙老師對話紀錄 高裕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0年9月15日 高雄市路○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路好門市 台中市○區○○○路00○00○0○00號-統一超商忠明義門市 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 陳重宇 110年9月16日14時46分至統一超商忠明義門市領取含有提款卡之包裹 一、人頭帳戶高裕盛警詢筆錄及蒐證照片(卷777-794頁)趙老師借貸廣告、與LINE暱稱趙老師對話紀錄及統一超商寄件資料(卷777-794頁) 二、收簿手陳重宇警詢筆錄(卷198-210頁) 附表五
編號 被害民眾 遭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 收簿手 收水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酉○○ 酉○○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6時38分 29985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豐諺 黃士浩 施志達 朱建星 109年9月11日16時45分 59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木盛 一、朱建星: 109年10月30日臺北文山一局以109年北市警文一分刑字00000000000號移送臺北地檢(110年1月5日臺北地檢賢股檢察官起訴) 二、黃士浩、施志達經嘉義市警察局110年11月12日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01810426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109年9月11日16時40分 29985 2 巳○○ 巳○○接到自稱美惠家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7時47分 29985 109年9月11日17時53分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3 子○○ 子○○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8時03分 29985 109年9月11日18時26分 30000 4 癸○○ 癸○○接到自稱洛基飯店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2日21時24分 2998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景洋 不詳 楊庭懿 吳立駿 109年9月12日21時46分 6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安林店 一、吳立駿: 109年10月18日臺北林口分局109年新北警林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新北地檢(110年3月18日新北地檢騰股檢察官起訴) 二、楊庭懿: 109年10月18日臺北林口分局109年新北警林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新北地檢(110年3月18日新北地檢騰股檢察官起訴) 109年9月12日21時27分 30000 5 申○○ 申○○接到自稱洛基飯店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2日21時49分 41998 109年9月12日22時04分 42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德園店 6 戌○○ 戌○○接到自稱真的夠了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7時10分 49985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莊方毓 不詳 楊庭懿 金柏辰 109年9月15日17時15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龍普店 一、金柏辰: 110年6月25日臺北大安分局以110年北市警安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臺北地檢(110年8月10日臺北地檢定股檢察官起訴) 二、楊庭懿通緝中 109年9月15日17時16分 20000 109年9月15日17時17分 20000 109年9月15日17時14分 49986 109年9月15日17時20分 2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龍晉店 109年9月15日17時21分 19000 7 丑○○ 丑○○接到自稱網路賣場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8時38分 2998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戶名:莊方毓 109年9月15日18時42分 30000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109年9月15日18時50分 29985 109年9月15日18時55分 60000 8 卯○○ 卯○○接到自稱東森購物台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8時45分 49987 109年9月15日18時56分 20000 9 辰○○ 辰○○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合庫借貸林小姐,告知借貸需要公證費,因而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0時47分 281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戶名:高裕盛 陳重宇 陳重宇 張育維 109年9月21日11時33分 28000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烏日溪壩郵局 一、張育維: (一)109年11月3日由臺中第三分局以 109年中市警三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臺中地檢(110年5月19日由臺中地院乾股判決) (二)110年4月15日由臺中烏日分局以中市警烏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臺中地檢 二、陳重宇: 109年10月27日由臺中第一分局以 109年中市警一分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至臺中地檢(109年11月30日由臺中地檢光股起訴) 10 天○○ 天○○透過交友網站,認識綽號「David」告知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因而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2時15分 35000 109年9月21日12時43分 20000 台中市○○區○○村○○街000號--烏日明道郵局 109年9月21日12時44分 15000 11 乙○○ 乙○○接到自稱渠堂哥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3時20分 30000 109年9月21日14時42分 60000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福平里郵局 109年9月21日14時02分 45000 109年9月21日14時43分 15000
附表六(證據欄位證據出處為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一至卷二)
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款項之帳戶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收水 犯罪時間、地點 證據 酉○○ 酉○○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6時38分 29985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林豐諺 朱建星 109年9月11日16時45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木盛 59000 第一層: 黃士浩 第二層: 施志達 朱建星109年9月11日16時45分提領完後台北市○○區○○路○段00號附近廁所黃士浩收水完後約定在指定廁所內 一、車手朱建星警詢筆錄(卷258-271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黃士浩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第一層收水黃士浩警詢筆錄(卷134-146頁)-坦承向朱建星收水,收水地點都在指定廁所內,並稱收來的詐欺贓款皆會上繳給施志達 三、第二層收水施志達(卷642-652頁)-坦承向黃士浩收水 四、被害人酉○○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795-800頁) 五、ATM提領影像(卷283-285頁) 109年9月11日16時40分 29985 巳○○ 巳○○接到自稱美惠家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7時47分 29985 109年9月11日17時53分 台北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30000 朱建星109年9月11日17時53分提領完後台北市○○區○○路○段00號附近廁所黃士浩收水完後約定在指定廁所內 一、車手朱建星警詢筆錄(卷258-271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黃士浩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第一層收水黃士浩警詢筆錄(卷134-146頁)-坦承向朱建星收水,收水地點都在指定廁所內,並稱收來的詐欺贓款皆會上繳給施志達 三、第二層收水施志達(卷642-652頁)-坦承向黃士浩收水 四、被害人巳○○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01-809頁) 五、ATM提領影像(卷283-285頁) 子○○ 子○○接到自稱網路賣家,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1日18時03分 29985 109年9月11日18時26分 30000 朱建星109年9月11日18時26分提領完後台北市○○區○○路○段00號附近廁所黃士浩收水完後約定在指定廁所內 一、車手朱建星警詢筆錄(卷258-271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黃士浩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第一層收水黃士浩警詢筆錄(卷134-146頁)-坦承向朱建星收水,收水地點都在指定廁所內,並稱收來的詐欺贓款皆會上繳給施志達 三、第二層收水施志達(卷642-652頁)-坦承向黃士浩收水 四、被害人子○○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10-821頁) 五、ATM提領影像(卷283-285頁) 癸○○ 癸○○接到自稱洛基飯店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2日21時24分 2998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吳景洋 吳立駿 109年9月12日21時46分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安林店 60000 楊庭懿 未到案-已出境 一、車手吳立駿警詢筆錄(卷360-374頁)-坦承提領,指證係楊庭懿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被害人癸○○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 (卷822-832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386-387頁) 109年9月12日21時27分 30000 申○○ 申○○接到自稱洛基飯店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2日21時49分 41998 109年9月12日22時04分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德園店 42000 一、車手吳立駿警詢筆錄(卷360-374頁)-坦承提領,指證係楊庭懿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被害人申○○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 (卷833-844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386-387頁) 戌○○ 戌○○接到自稱真的夠了客服人員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7時10分 49985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莊方毓 金柏辰 109年9月15日17時15分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龍普店 20000 楊庭懿 未到案-已出境 一、車手金柏辰警詢筆錄(卷450-467頁)-坦承提領,指證係楊庭懿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被害人戌○○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45-858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483-490頁) 109年9月15日17時16分 20000 109年9月15日17時17分 20000 109年9月15日17時14分 49986 109年9月15日17時20分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全家超商龍晉店 20000 109年9月15日17時21分 19000 丑○○ 丑○○接到自稱網路賣場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8時38分 2998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莊方毓 109年9月15日18時42分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30000 一、車手金柏辰警詢筆錄(卷450-467頁)-坦承提領,指證係楊庭懿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被害人丑○○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59-872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483-490頁) 109年9月15日18時50分 29985 109年9月15日18時55分 60000 卯○○ 被害人卯○○接到自稱東森購物台客服電話,告知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是解除分期付款,卻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15日18時45分 49987 109年9月15日18時56分 20000 一、車手金柏辰警詢筆錄(卷450-467頁)-坦承提領,指證係楊庭懿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被害人卯○○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73-880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483-490) 辰○○ 辰○○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合庫借貸林小姐,告知借貸需要公證費,因而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0時47分 28100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高裕盛 張育維 109年9月21日11時33分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烏日溪壩郵局 28000 陳重宇 每次張育維提領完後都會直接上繳陳重宇,時間及地點忘記了 一、車手張育維警詢筆錄(卷551-562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陳重宇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陳重宇警詢筆錄(卷198-210頁)-坦承向張育維收水,收水時間地點忘記了三、被害人辰○○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81-891頁) 三、ATM提領影像(卷574-575頁) 天○○ 天○○透過交友網站,認識綽號「David」告知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因而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2時15分 35000 109年9月21日12時43分 台中市○○區○○村○○街000號--烏日明道郵局 20000 一、車手張育維警詢筆錄(卷551-562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陳重宇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陳重宇警詢筆錄(卷198-210頁)-坦承向張育維收水,收水時間地點忘記了 三、被害人天○○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892-908頁) 四、ATM提領影像(卷574-575頁) 109年9月21日12時44分 15000 乙○○ 乙○○接到自稱渠堂哥電話,告知渠急需用錢,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指示而匯款至人頭帳戶。 109年9月21日13時20分 30000 109年9月21日14時42分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福平里郵局 60000 一、車手張育維警詢筆錄(卷551-562頁)-坦承提領,指證係陳重宇向渠收取詐騙款項 二、收水陳重宇警詢筆錄(卷198-210頁)-坦承向張育維收水,收水時間地點忘記了 三、被害人乙○○警詢筆錄及交易明細(卷909-917頁) 四、ATM提領影像(卷574-575頁) 109年9月21日14時02分 45000 109年9月21日14時43分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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