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675號
KSDM,111,金簡,67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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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憶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1556號、111年度偵字第48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430號、111年度偵字第6591號、
111年度偵字第8981號、111年度偵字第10682號、111年度偵字第
12661號、111年度偵字第19970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1年度偵字第3639號、111年度偵字第6381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
第17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憶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憶森雖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 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 該金融帳戶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 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 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烏日區高 鐵二路某處,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友人「阿張」使用。嗣「阿張」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如 附表所示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轉 匯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戶內,除附表編號3、6、11之 告訴人匯款之款項外,其餘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轉匯款項均旋 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察覺遭騙,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憶森(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查被告將合庫帳戶及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提供予「阿張」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 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 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㈡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而附表編號1、2、4、 5、7至10、12至14所示贓款,業經詐欺集團轉匯並隱匿去向 ,故渠等就此部分所為屬洗錢既遂;而附表編號3、6、11所 示贓款,於詐欺集團轉匯前即被金融機構圈存止付,故就附 表編號3、6、11部分所為係洗錢未遂。被告係以一次交付上 開二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同條第2項之幫助洗錢未 遂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 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就本案洗 錢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至檢 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輕率提供所有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 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非是;復審酌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遭 詐騙金額,且被告並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填補渠 等所受財產上損害。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及被告僅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不



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 經濟狀況及前科素行(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附表所示告訴人詐得款項,然被 告僅係提供合庫帳戶及彰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且本 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行為而獲得何種不法 利益,是尚無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另被告既已將合庫帳戶及彰銀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則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又無證 據證明被告為實際上提款之人,是本案尚無應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至於附表 編號3、6、11之款項,既經金融機構圈存止付而未遭詐欺集 團提領轉出,即宜由金融機構返還予附表編號3、6、11之告 訴人,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祐、劉慕珊、劉穎芳呂建興、謝雯璣、王輝興、陳彥竹移送併辦,檢察官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入帳號 金額 (新台幣) 提領金額、時間(新台幣、民國) 證據出處 1 吳怡儒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豪」向告訴人吳怡儒佯稱可投資「世界道地中藥」網站,以交易全球中藥而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吳怡儒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在該網站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12時26分許 彰銀帳戶 10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6日12時30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600,038 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本案警一卷 第29-38頁) 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據(本案警一卷第75頁)、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本案警一卷第77-80 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警一卷第47-49 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案警一卷第50-51 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警一卷第58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警一卷第63頁) 110年4月17日15時3分許 合庫帳戶 28,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年4 月17日15時38分、16時17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30,030元、69,013、(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10 年4月19日12時26分許 50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9日14時32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500,000元 2 陳銘傑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6 」向告訴人陳銘傑佯稱可加入「木蘭庭」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陳銘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在該網站操作並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19日23時45分許 合庫帳戶 75,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 年4 月20日9 時28分及9時50分、9時59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300元、145,017元、5,215元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本案警二卷第11-15 頁) 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案警二卷第65至6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警二卷第3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案警二卷第3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警二卷第51頁) 110 年4月20日0時5分許 75,000 元 3 張呈如 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暱稱「Eric hHahn」與告訴人張呈如結識並交往,向告訴人張呈如佯稱:可協助投注澳門彩券云云,致告訴人張呈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2時22分許 彰銀帳戶 30,000元 該筆款項在尚未轉出前,因該帳戶遭到警示而圈存。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A 案警一卷第25-26、46-49頁) 3.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A案警一卷第37-40頁)、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A 案警一卷第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 案警一卷第2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案警一卷第30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案警一卷第41、50頁) 4 高宥芸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阳 」向告訴人高宥芸佯稱欲推薦外匯網站供其投資,致告訴人高宥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18時許 彰銀帳戶 4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8日18時13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94,013元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A案警一卷第62至65頁) 3.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A 案警一卷第76至87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案警一卷第66至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案警一卷第69-70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案警一卷第72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案警一卷第75頁) 110年4月18日18時2分許 40,000元 110年4月19日15時12分許 合庫帳戶 5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 年4 月19日15時52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470,013 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10年4月19日15時14分許 50,000 元 5 彭柏凱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ustomer service 」向告訴人彭柏凱佯稱欲推薦博弈網站供其投資,致告訴人彭柏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13時51分許 彰銀帳戶 14,161 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8日14時21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53,027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A案警一卷第92至94頁) 3.國泰世華網路ATM 轉帳證明、告訴人彭柏凱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Y .T博奕平台網站頁面截圖(A案警一卷第100至106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案警一卷第95至99頁) 6 郭亭妤 詐欺集團在「探探交友軟體」上,向告訴人郭亭妤佯稱欲推薦中信投資網站供其投資,致告訴人郭亭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3時4分許 彰銀帳戶 5,000元 該筆款項在尚未轉出前,因該帳戶遭到警示而圈存。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A 案警一卷第114至116 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A 案警一卷第120至121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A案警一卷第130至134 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案警一卷第112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A 案警一卷第117 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案警一卷第139頁 ) 7 陳旭宏 詐欺集團以臉書暱稱「陳婉婷」向告訴人陳旭宏佯稱欲推薦萬鼎金牛外匯投資平台供其投資,致告訴人陳旭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21時29分許 彰銀帳戶 3,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 年4 月19日02時31分、08時56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1,010 元、2,015 元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A 案警二卷第31至37 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A 案警二卷第85頁)、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A 案警二卷第75至79 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A 案警二卷第93至10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 案警二卷第3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案警二卷第5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案警二卷第57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 案警二卷第105 頁) 8 邱順德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倩倩」向邱順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阿拉伯油幣」可賺取利潤云云,致邱順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3時16分許 彰銀帳戶 1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7日13時45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210,138 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B 案警卷第17至19頁) 3.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B案警卷第35-37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B 案警卷第25至2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B 案警卷第32-33頁 ) 9 賴聿修 詐欺集團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Justin」聯絡賴聿修,佯稱可前往博奕網站投資獲利,待賴聿修欲領回獲利時,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ustomerService 」名義佯稱必須課稅云云,致賴聿修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2時5分 彰銀帳戶 3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7日12時20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110,015 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C 案警一卷第9至14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C 案警一卷第31頁)、告訴人賴聿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 案警一卷第33至34頁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 案警一卷第7至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 案警一卷第1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 案警一卷第21頁) 110年4月18日8時19分 26,720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 年4 月18日10時02分、13時08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500 元、83,016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0 黃渾雯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yl6606」聯絡黃渾雯,佯稱可前往永利娛樂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渾雯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19日11時22分 彰銀帳戶 3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9日11時28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113,017 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C 案警二卷第25至27 頁) 3.網路銀行轉帳照片(C 案警二卷第4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C 案警二卷第49頁)、博奕平台網頁畫面截圖(C 案警二卷第3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 案警二卷第41至45頁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 案警二卷第53至55 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 案警二卷第5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 案警二卷第61頁) 110 年4月19日11時30分 2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9日11時48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225,016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1 徐思瑀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李建君」向徐思瑀佯稱投資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徐思瑀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19日12時27分許 彰銀帳戶 50,000 元 該筆款項在尚未轉出前,因該帳戶遭到警示而圈存。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D 案偵卷第13至17頁) 3.徐思瑀提供之存摺影本(D案偵卷第21、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D 案偵卷第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 案偵卷第25頁) 12 呂季芬 詐欺集團佯裝為博弈公司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呂季芬詐稱:有一博弈大樂透,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呂季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20日12時42分 合庫帳戶 20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110 年4 月20日13時4 分、15時49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199,913 元、1,245 元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E 案偵卷第11至17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E案偵卷第81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E案偵卷第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E 案偵卷第41至4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E 案偵卷第4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E 案偵卷第67頁) 13 黃孟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6 日,佯裝為博弈公司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思睿」,向黃孟華詐稱:有一博弈網站「隨手金服」,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孟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19日16時37分許 合庫帳戶 3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9日17時12分許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33,022元(含不詳被害人之匯款)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F 案警卷第5至9頁) 3.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F案警卷第1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F 案警卷第3至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案警卷第1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 案警卷第21頁) 14 高心柔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雲頂客服」向高心柔佯稱登入雲頂娛樂城博奕網站並儲值賭博可賺取利潤云云,致高心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 年4月19日13時14分許 合庫帳戶 20,000 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9日13時27分以轉帳方式自左列帳戶轉出19,020元 1.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A案警一卷第2頁、C案警二卷第4頁、本案偵一卷第21至24頁) 2.告訴人證述(G 案警卷第29至37頁) 3.網路匯款明細截圖(G 案警卷第105 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G 案警卷第103、113至121頁)、遊戲平台網站截圖(G 案警卷第87、93、11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G 案警卷第49至53 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G 案警卷第73頁)

卷宗對照表:
簡稱 卷宗(證物)名稱 備註 金訴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卷 本案 本案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073732200號卷 本案警二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本案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6號卷 本案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26號卷 A案警一卷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100017530號卷 A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430、6591號併辦意旨書 A案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10000773號卷 B案警卷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 B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981號併辦意旨書 C案警一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C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682號併辦意旨書 C案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625203號卷 D案偵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61號卷 D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661號併辦意旨書 E案偵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9號卷 E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639號併辦意旨書 F案警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10011607號卷 F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381號併辦意旨書 G案警卷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台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110000569號卷 G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970號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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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