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裕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736號、111
年度偵字第1598、1998、3721、738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80、3205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裕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蔡裕童知悉金融帳戶帳號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隨意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之使用,而犯罪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卻仍基於縱前開取得帳戶資料之人利用該帳戶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以洗錢,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晚上1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重捷運站內,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安泰帳戶)、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滙豐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元大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下稱花旗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等11個帳戶(下合稱本案11個帳戶)之提款卡,放置在該捷運站內之7號置物櫃內,而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走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11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匯款金額、
時間均詳如附表),並遭不詳之人提領,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被害人等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情形,認以之作 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貳、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乙、實體部分
壹、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對事實欄所示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4、102、118頁),且有附表人證及 書證欄所示證據、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被告提出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偵卷一第67、70、84-89頁,偵卷二第17、11- 14頁,偵卷三第27-30、41-46頁,偵卷四第4-7、9、12、18 、20頁,偵卷五第20、22、25、28、39-42頁,偵卷七第11- 13頁,原審卷第69-81頁)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 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詳之 人,助其所屬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惟 被告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 助犯而非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多次遂行詐欺取 得11被害人之財物,並同時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被告基於幫助犯意 而為本案行為,其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惡性明顯低於正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應依洗錢防制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880、32058號移送併 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參、撤銷改判及量刑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而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是認量刑基礎已有 不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其量刑 諭知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原 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 ,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提供本案11個帳戶資料予不詳之 人,助其所屬詐騙集團向附表所示11被害人詐欺取財(詐騙 金額合計高達140萬餘元),同時幫助洗錢,造成犯罪偵查 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然未與被害 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科大畢業、案發時從 事冷氣電子業、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5千元至3萬元等一切情 狀(本院卷第111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犯罪所 得沒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人證 書證 1 江子浩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3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子浩,佯稱:因系統問題,造成重複刷卡20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致江子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57分許 49,987元 一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江子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37至39頁) 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安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四第9頁反面、第14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份(偵卷四第40頁)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許 49,988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5分許 49,987元 安泰帳戶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7分許 49,988元 2 李隆聖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李隆聖,佯稱:因系統問題,誤將李隆聖設定為高級會員,日後將自李隆聖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李隆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9元 滙豐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李隆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3至45頁) 滙豐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四第18頁)、通話紀錄截圖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張(偵卷四第46至47頁)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25分許 38,123元 3 黃嘉嘉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嘉嘉,佯稱:因商品付款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嘉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22分許 29,987元 元大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黃嘉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二第6至8頁) 元大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三第26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各1張(偵卷二第9至10頁)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38分許 29,987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14分許 23,985元 4 高顥慈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高顥慈,佯稱:因先前之交易有疏失,翌日將自高顥慈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高顥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28分許 60,919元 元大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高顥慈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三第6至7頁) 元大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三第26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各1張(偵卷三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卷三第14至15、18、19頁) 5 陳名煒 (併辦)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名煒,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擷取陳名煒之個人資料,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名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38分許 49,985元 滙豐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陳名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六第15至18頁) 滙豐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四第1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六第27、29、31、33頁) 6 曾耀霆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曾耀霆,佯稱:因系統錯誤,誤將曾耀霆設定為經銷商,日後將自曾耀霆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曾耀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20分許 49,987元 合庫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曾耀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五第7至15頁) 合庫、花旗、玉山、台新、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五第18、21、23、28、3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5張、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機交易明細表3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卷五第33至37頁)、土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9頁)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22分許 49,987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51分許 98,987元 花旗帳戶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28分許 9,987元 玉山帳戶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30分許 9,987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31分許 9,987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55分許 29,987元 土銀帳戶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57分許 29,987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12分許 19,980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38分許 29,98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49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52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5分許 30,000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19分許 30,000元 中信帳戶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23分許 29,985元 7 林莉莉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莉莉,佯稱:電腦遭駭客入侵,產生多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林莉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23分許 49,988元 國泰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林莉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7至18頁) 玉山、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一第68頁,偵卷五第23、3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分局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4張(偵卷一第15、19至24、39至40頁)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31分許 99,987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35分許 39,985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43分許 29,987元 玉山帳戶 8 羅文君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下午5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羅文君,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產生多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羅文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許 9,991元 玉山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羅文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45至4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羅文君之永豐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3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卷一第49至52、55、57至58、60至61、64頁)、合庫、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偵卷五第18、23頁)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1分許 9,986元 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17分許 2,9985元 110年8月20日下午6時44分許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49,989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合庫帳戶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9 丁大為 (併辦)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晚上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丁大為,佯稱:因人員線上作業失誤,日後會自丁大為帳戶扣款,欲取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郵局云云,致丁大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36分許 49,989元 花旗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丁大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七第26至28頁) 花旗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五第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義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網路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七第29、31、33、34頁) 10 蔡美雲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許,撥打電話予蔡美雲,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造成蔡美雲之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止付云云,致蔡美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29分許 17,012元 台新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蔡美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三第8至9頁) 台新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五第28頁)、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卷三第11、16至17、20至21頁)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31分許 3,012元 11 賴彥儒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晚上8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賴彥儒,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鎖個人資料云云,致賴彥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47分許 29,987元 中信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賴彥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四第48至51頁) 中信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卷五第31頁)、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彰化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2張(偵卷四第52至54頁) 110年8月20日晚上9時53分許 12,055元 附件:卷宗名稱及代號索引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111年度金訴字第682號卷 原審卷 2 110年度偵字第46736號卷 偵卷一 3 111年度偵字第1598號卷 偵卷二 4 111年度偵字第1998號卷 偵卷三 5 111年度偵字第3721號卷 偵卷四 6 111年度偵字第7386號卷 偵卷五 7 111年度偵字第31880號卷 偵卷六 8 111年度偵字第32058號卷 偵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