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
9號至第256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紹陽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劉 玉葉、林宜諠、林冠霓、王茹縈、劉媫瑩、黃語涵、楊才億 告訴」,應更正為「案經劉玉葉、林宜諠、王茹縈、劉媫瑩 、黃語涵、楊才億告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提供之帳 戶」欄,其中所載「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應更正為「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 8748號(戶名:黃璿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被告領 取包裹之時間、地點」欄,其中所載「110年10月26日上午1 1時41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之3(全家便利超商延 孝門市)」,應更正為「110年10月26日上午11時41分在臺 北市○○區○○街000號之3(全家便利超商延孝門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提供之帳戶」欄,其中所載「國泰世 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瑞山)」,應更正為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瑞山)」;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紹陽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 罪(共18罪)。
(二)被告與王暐勛、林禹伸、許嘉哲、徐家睿,及其餘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Telegram暱稱「海棠」、「法拉驢」、「CC」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 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 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查被告與少年李○安、少年林○叡共同實施上開犯行時,被告不 認識少年李○安、少年林○叡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 (見偵258號卷第166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於上開行 為時業已知悉李○安、林○叡為少年之事實,要難認被告與之共 同實施上開犯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應依 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
(六)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經 查,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亦未就被告是 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上 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列為 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 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 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身心健全,卻不思以己力工作賺 取財物,反以非法方法謀取不法暴利,與所屬詐騙集團共 同行騙,所為破壞社會秩序以及人與人間之根本信賴,本應 予以相當非難,但念及被告非該詐欺集團主要核心成員,復 考量被告始終自白犯罪(包含自白肯認洗錢犯行;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然此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僅得由本院於量 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屬評價完足),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 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服務業、美髮業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至8萬元、無需扶養他人之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2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 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 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 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你從事上開工作,報酬如何計 算?共領得多少報酬?)每天遭扣3,000元抵欠款等語(見 偵258號卷第165頁),是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 (即免除債務之利益)為21,000元【計算式:3,000元×7天 (10月4日〈領取包裹日〉、17日〈提款日〉、18日〈提款日〉、2 4日〈提款日〉、26日〈領取包裹日〉、27日〈領取包裹日〉、11 月6日〈領取包裹日〉)=21,000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一 蔡鎮宇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2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斯維) ①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9分7秒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江陵門市),提領2萬5元。 ②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9分49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③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0分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④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分址同上,提領8,005元。 ⑤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6分7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元大銀行城東分行),提領2萬5元。 ⑥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7分址同上,提領1萬1,005元。 ⑦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9分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⑧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20分址同上,提領1萬5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 黃國倫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7分 2萬50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 林明心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分 3萬111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 謝晸皓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17日下午5時19分 2萬11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家億) 110年10月17日下午5時31分址同上,提領2萬5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五 蔡瑋恩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19分 9萬9,994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①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商銀自強分行),提領3萬元。 ②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6分址同上,提領3萬元。 ③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7分址同上,提領3萬元。 ④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8分址同上,提領1萬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6分 10萬6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①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松江行內無人銀行),提領2萬5元。 ②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6分8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③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6分53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④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7分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⑤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8分址同上,提領1萬9,005元。 ⑥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元大銀行城東分行),提領2萬5元。 ⑦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7分13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⑧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7分47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⑨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8分21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⑩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8分56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⑪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9分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⑫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10分6秒址同上,提領2萬5元。 ⑬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10分44秒址同上,提領1萬5元。 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3分 5萬105元 六 伍文婕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1分 4萬1,314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紘綸) ①110年10月4日下午2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公館分行),提領2萬元。 ②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4分37秒址同上,提領2萬元。 ③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5分址同上,提領2萬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七 呂怡吟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4日下午4時58分 2萬9,0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曉芸) ①110年10月24日下午5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提領2萬元。 ②110年10月24日下午5時45分址同上,提領9,000元。 ③110年10月24日晚間8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便利超商館中門市),提領2萬元。 ④110年10月24日晚間9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公館分行),提領1萬1,000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八 張靜妮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24日晚間8時47分 1萬9,989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10月24日晚間9時 1萬1,234元 九 劉玉葉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16分 2萬12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 林宜諠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許 4萬9,987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分 4萬9,988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11分 2萬9,987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24分 9萬9,987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十一 林冠霓 (未提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4分 2萬1,001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1分 9萬9,987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3分 5萬1元 110年10月27日凌晨0時3分 4萬9,999元 110年10月27日凌晨0時4分 4萬9,999元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0分 2萬9,999元 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3分 9,011元 十二 王茹縈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7時3分 4萬5,012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三 劉媫瑩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7分 1萬8,989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四 李維軒 (未提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4分 1萬7,021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五 藍妙真 (未提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4日下午5時14分 9萬9,99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0月4日下午5時16分 5萬61元 十六 黃語涵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4日晚間8時50分 4萬9,92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0月4日晚間8時55分 4萬9,985元 110年10月4日晚間9時5分 1萬1,234元 十七 楊才億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4日晚間8時45分 2萬9,985元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八 王秀丞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1月6日下午5時58分 9萬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仲景)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車手提領) 呂紹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錄本案認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639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40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41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42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43號
111年度偵字第25644號
被 告 呂紹陽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另案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紹陽(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養」)自民國110年9月間起 ,受許嘉哲之邀集,加入王暐勛(Telegram 暱稱「真真」 )、林禹伸、許嘉哲(Telegram 暱稱「雨蔓」,前為「柏均 」)、徐家睿(Telegram 暱稱「吳晉偉」)、少年李○ 安( Telegram 暱稱「靖美 邱」) 、少年林○ 叡(Telegram暱稱「 連千毅」),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Telegram暱稱「 法拉驢」、「CC」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籌組成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詐欺集團,彼此利用Telegram聯繫(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本股另案起 訴)(除呂紹陽以外人等所涉本案詐欺等犯行另行起訴),呂紹 陽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由呂紹陽擔任提款 車手(俗稱1號)、取簿手,與擔任照水人員(俗稱2號)之林 禹伸、許嘉哲,及擔任收水人員(俗稱3號)之徐家睿或另 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同為一組,呂紹陽並依許嘉哲之指 示,在提領款項前,先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到如附表一 所示之指定超商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人等及其餘人頭帳戶 提款卡之包裹,後交付給許嘉哲,由許嘉哲測試完卡片(俗 稱試車)確認可以使用後,再將卡片交給呂紹陽,另由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等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將款項匯入包含呂紹陽領取 如附表一所示人等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另由呂紹陽於如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提領各 筆款項,或由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擔任提款車手之人員提領如 附表二編號9至18人等所匯入之款項,呂紹陽在提領完後即 依照許嘉哲之指示,將款項丟到指定地點,以製造金流斷點, 協助本案詐欺集團躲避查緝。呂紹陽並可取得每日新臺幣( 下同)3,000元作為報酬。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等驚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玉葉、林宜諠、林冠霓、王茹縈、劉媫瑩、黃語涵、 楊才億告訴;蔡鎮宇、黃國倫、林明心、謝晸皓、蔡瑋恩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伍文婕、呂怡吟、張靜 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張靜妮、王秀丞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紹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自110年9月中旬開始,先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取簿手,後來則擔任提款車手,其有向同案被告許嘉哲取得工作用手機,彼此利用Telegram聯繫,其暱稱係「癢」。本案詐欺集團內另有同案被告林禹伸擔任提款車手及收水,同案被告許嘉哲則擔任把風及指示其到指定超商取簿,同案被告徐家睿擔任收水人員,其與同案被告許嘉哲、徐家睿為一組,另有林禹伸及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其有依同案被告許嘉哲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後前往指定地點提領款項,再將領得之款項及提款卡用丟包之方式放在指定地點或交給指定之陌生人。其有在臺北市北投區、中正區、大安區、萬華區、忠孝東路、淡水、士林、松山、基隆等處提領過。其擔任取簿手領得之包裹會寄至南部某間便利超商。其約定報酬為每日3,000元,用以扣抵賭債等情不諱,惟辯稱:伊一開始不知道係詐欺集團,他們一開始說是博弈,後來才知道係詐欺集團等語。 2 另案被告黃璿家於警詢中之陳述 另案被告黃璿家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3 另案被告郭瑞山於警詢中之陳述 另案被告郭瑞山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4 另案被告楊佳儀於警詢中之陳述 另案被告楊佳儀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5 另案被告楊仲景於警詢中之陳述 另案被告楊仲景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6 告訴人蔡鎮宇於警詢中之陳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元大銀行城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 告訴人蔡鎮宇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7 告訴人黃國倫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黃國倫彰化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統一超商江陵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 告訴人黃國倫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8 告訴人林明心於警詢中之陳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告訴人林明心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張、告訴人林明心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翻拍照片1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5張、告訴人林明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元大銀行城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 告訴人林明心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9 告訴人謝晸皓於警詢中之陳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擷圖1張、手機網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擷圖1張、告訴人謝晸皓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張、元大銀行城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 告訴人謝晸皓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10 告訴人蔡瑋恩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蔡瑋恩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合庫商銀自強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統一超商江陵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上海銀行松江行內無人銀行5張、元大銀行城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 告訴人蔡瑋恩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11 告訴人伍文婕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擷圖1張、告訴人伍文婕上海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聯邦銀行公館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 告訴人伍文婕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12 告訴人呂怡吟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呂怡吟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張、合庫商銀轉帳通知簡訊擷圖1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擷圖2張、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 告訴人呂怡吟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13 告訴人張靜妮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1張、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擷圖2張、全家便利超商館中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中國信託公館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 告訴人張靜妮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由被告將款項提領出之事實。 14 告訴人劉玉葉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劉玉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各1張 告訴人劉玉葉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15 告訴人林宜諠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3張、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張 告訴人林宜諠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16 告訴人林冠霓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林冠霓中國信託、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共7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6張、手機網路銀行臺幣清存明細擷圖16張 告訴人林冠霓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17 告訴人王茹縈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張 告訴人王茹縈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18 告訴人劉媫瑩於警詢中之陳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告訴人劉媫瑩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張 告訴人劉媫瑩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19 被害人李維軒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張 被害人李維軒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0 被害人藍妙真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害人藍妙真臺灣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被害人藍妙真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1 告訴人黃語涵於警詢中之陳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擷圖1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告訴人黃語涵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3張 告訴人黃語涵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2 告訴人楊才億於警詢中之陳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 告訴人楊才億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3 告訴人王秀丞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王秀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對帳單1份、手機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擷圖8張、 告訴人王秀丞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領取包裹內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24 被告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包裹之沿途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張、全家便利超商延孝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全家便利超商延東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7張、全家便利超商網購/店到店線上查件翻拍照片2張、全家便利超商網購/店到店線上查件擷圖1張、全家便利超商萬捷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全家便利超商興和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7張 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包裹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並於公布後6個月 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認對於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 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然原洗 錢防制法係區分「自己洗錢」與「為他人洗錢」之規範模式 ,僅針對洗錢態樣、種類規範、處罰,未能完整包含處置、 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因而將 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另對上開洗 錢行為之處罰則規定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藉以防制 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 流之透明,足見上開洗錢防制法修正後,係將修正前所規範之 洗錢行為予以擴張,且不沿用修正前區分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 之概念區分,而完整包含特定犯罪所得之處置、分層化及整 合等各階段足以對於特定犯罪追查或犯罪所得查扣造成妨害 之行為均屬之。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 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 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 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 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 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 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呂紹陽在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後擔任提款車手,另由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 取得金融帳戶,再先後加重詐欺告訴人等之財物,致告訴人 等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以製造金流斷點,又被 告既明知該等款項來源應係不法,仍依指示持金融卡提領款項, 再將詐得款項轉交與上游共犯,協助本案詐欺集團躲避查緝 ,復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與王暐勛、林禹伸、許嘉哲、徐家睿,及其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海棠」、「法拉驢」、「CC 」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另被告與少年李○安、少年林○叡共同實施前揭加重詐欺取財 等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持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多 次提領個別被害人所匯款項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 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次查被告及本案詐 欺集團之目的既均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物,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集團內其他成員分別所為 之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 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 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
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故被告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 防制法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再查本案被害人為 複數,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個 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末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倘於 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另案被告黃璿家 、郭瑞山、楊佳儀、楊仲景訴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為刊登 代辦貸款廣告,致其等因陷於錯誤而將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 帳戶寄出,認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涉犯詐欺等罪嫌等 情,惟因另案被告黃璿家、郭瑞山、楊佳儀、楊仲景本身是 否涉犯幫助詐欺罪嫌,尚有疑義,難逕認其等確有陷於錯誤 ,故就另案被告黃璿家、郭瑞山、楊佳儀、楊仲景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萬華分局報告意旨,指稱其等亦遭本案詐 欺集團詐欺等情,難據此論入被告所涉詐欺犯嫌之一部,然 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被告擔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 部分屬密接時間、鄰近地點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屬想像 競合之法律上同一事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牟芮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簡嘉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人頭帳戶所有人 提供之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1 黃璿家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110年10月26日上午11時41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之3(全家便利超商延孝門市)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2 郭瑞山 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110年10月27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延東門市)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3 楊佳儀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110年10月4日下午12時25分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萬捷門市)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4 楊仲景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仲景) 110年11月6日下午1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興和門市)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仲景)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鎮宇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2分 3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斯維) 2 黃國倫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7分 2萬5元 3 林明心 解除分期付款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分 3萬111元 4 謝晸皓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17日下午5時19分 2萬11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家億) 5 蔡瑋恩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19分 9萬9,994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6分 10萬6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3分 5萬105元 6 伍文婕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1分 4萬1,314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紘綸) 7 呂怡吟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4日下午4時58分 2萬9,085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曉芸) 8 張靜妮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24日晚間6時12分 2萬9,985元 110年10月24日晚間8時47分 1萬9,989元 110年10月24日晚間9時 1萬1,234元 9 劉玉葉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16分 2萬12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10 林宜諠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8時51分 4萬9,987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分 4萬9,988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10分 2萬9,987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24分 9萬9,987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11 林冠霓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4分 2萬1,001元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1分 9萬9,987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璿家) 110年10月26日晚間9時43分 5萬1元 110年10月27日凌晨0時3分 4萬9,999元 110年10月27日凌晨0時4分 4萬9,999元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0分 2萬9,999元 京城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瑞山)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3分 9,001元 12 王茹縈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7時3分 4萬5,012元 13 劉媫瑩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7分 1萬8,989元 14 李維軒 (未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27日晚間6時57分 1萬7,021元 15 藍妙真 (未告)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4日下午5時14分 9萬9,99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110年10月4日下午5時16分 5萬61元 16 黃語涵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0月4日晚間8時50分 4萬9,92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佳儀) 110年10月4日晚間9時5分 4萬9,985元 110年10月4日晚間10時11分 1萬1,234元 17 楊才億 解除會員設定 110年10月4日晚間8時45分 3萬元 18 王秀丞 解除錯誤訂單 110年11月6日下午5時58分 9萬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楊仲景) 附表三
編號 被告呂紹陽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被害人 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斯維) 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9分7秒在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江陵門市) 2萬5元 黃國倫 110年10月17日晚間6時59分49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0分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分址同上 8,00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6分7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元大銀行城東分行) 2萬5元 林明心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7分址同上 1萬1,00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19分址同上 2萬5元 蔡鎮宇 110年10月17日晚間7時20分址同上 1萬5元 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家億) 110年10月17日下午5時31分址同上 2萬5元 謝晸皓 3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商銀自強分行) 3萬元 蔡瑋恩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6分址同上 3萬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7分址同上 3萬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28分址同上 1萬元 4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郁敏)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松江行內無人銀行)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6分8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6分53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7分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8分址同上 1萬9,005元 110年10月18日凌晨0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元大銀行城東分行)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7分13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7分47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8分21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8分56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9分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10分6秒址同上 2萬5元 110年10月17日凌晨0時10分44秒址同上 1萬5元 5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紘綸) 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伍文婕 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4分37秒址同上 2萬元 110年10月24日下午2時55分址同上 2萬元 6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曾曉芸) 110年10月24日下午5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呂怡吟 110年10月24日下午5時45分址同上 9,000元 110年10月24日晚間8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全家便利超商館中門市) 2萬元 張靜妮 110年10月24日晚間9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公館分行) 1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