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4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祥緯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祥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一般人無 正當理由取得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 用該帳戶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可能遭他人用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供作詐騙所得款項匯入帳戶,且提領後即 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 使有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 某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昌平 分行前,向劉家豪取得其所申辦、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帳戶資料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後(劉家豪涉犯幫助一般洗錢 罪部分,現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案件繫屬於本院),以 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之代價,將本案帳戶資料在臺中 市西屯區某路邊交付予「陳建翰」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並將得款6萬5000元轉交予劉家豪,而容任該詐欺集 團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遂行財產犯罪。嗣「陳建翰」與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古任平等32人施用 詐術,致古任平等32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 金額款項,匯入王祥緯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旋遭提 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古任平、蕭郁萍、周慧珍、張恩蓉、黃靖綎、張曉珊、 葉美珍、陳姿璇、謝秀華、林欣螢、楊紋嬿、邱映儒、莊寶 玉、張誼茹、陳宥睿、林振宏、黃渝璇、古瑞坤、王筱荃、 張佳琪、林建中、吳志祐、陳美浩、郭漢奇、樂秋菊、李洧 萱、邱少宣、賴昱璇、林俞汝、周仁杰提出告訴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58頁),檢察官 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 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 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將如附表一所示劉家豪所申辦、使用之本案 帳戶資料交付予「陳建翰」,並將取得之6萬5000元報酬轉 交予劉家豪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犯行, 辯稱:不知道「陳建翰」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會用以從事詐 騙行為,其也是受到詐騙,否認有犯罪之故意云云。惟查: ㈠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劉家豪所申辦、使用之本案帳戶資料, 於上揭時間、地點交付予「陳建翰」,而將取得之6萬5000 元報酬轉交予劉家豪,嗣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32 「詐欺時間與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告訴人古任平 等32人施用詐術,至其等32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將款項匯 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32所示帳戶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57頁、第346頁 ),核與證人即本案帳戶資料所有人劉家豪於警詢中之陳述 、證人陳一霆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字第 2044號卷第23-27頁;本院卷第320頁),並有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8345號暨函送 劉家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 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及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0224839200798 號函暨函送劉家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 g資料-財金交易(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卷第35頁、第36 頁、第37-46頁、第47-57頁、第247頁、第249頁、第251-25 3頁、第255-256頁),及如附表二「卷證資料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各1份附卷可憑,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
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查存摺、 提款卡、密碼均屬個人交易理財重要之物品,且利用人頭帳 戶轉帳詐欺之案件,近年來報章新聞多所披露,復經政府多 方宣導,一般民眾對此種利用人頭帳戶之犯案手法,自應知 悉而有所預見。衡酌被告自陳具高中畢業學歷,亦有工作經 驗(見本院卷第346頁),其向劉家豪取得本案帳戶資料時 ,係年滿34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程度之生活社會閱歷,對 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理當知悉小心謹慎保管,且對媒體、政府防範人頭 帳戶之宣導,應難諉為不知,且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存 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完全不相 識、亦不知來歷之他人,甚且可取得6萬5000元不相當對價 之高額報酬,更應已預見對方可能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 使用。況由被告與同案共犯劉家豪之Messenger對話紀錄以 觀,被告向同案共犯劉家豪稱「報你賺錢的機會了」、「現 在一台10萬保你安全下車」、「你就裝傻 說要辦網路貸款 被騙就好 我不是有教過你了 把自己當被害者」等語(見偵 字第000-000頁),顯見被告對於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 陳建翰」將可能遭作為不法使用,已有預見,惟為獲取報酬 ,仍向同案共犯劉家豪收取本案帳戶資料而容任他人使用, 則被告轉交本案帳戶資料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 罪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⒉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 第38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另案被告劉家豪之本案 2帳戶資料交付予「陳建翰」,並要求另案被告劉家豪變更 本案帳戶資料之網路銀行密碼,經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家豪於 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字第2044號卷第23-27頁),則被告 主觀上有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由他人入款、領款使用之認知, 甚為明確,而被告對於其交付帳戶資料之對象「陳建翰」無 何特殊關係或特別深厚之交情,且被告交出本案帳戶資料後
,除非另案被告劉家豪前往辦理掛失,實際上已無法取回, 亦無從追索上開帳戶內資金去向,已喪失實際控制權,則其 主觀上自已預見本案帳戶後續資金流向,有無法追索之可能 性,對於匯入上開帳戶內資金如經持有之人提領後,已無從 查得,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主觀上亦有認識。是以,被告對於其提供帳戶 資料之行為,對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帳戶資料存、匯入詐欺 所得款項,進而加以提領,而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 提供助力,既已預見,仍提供另案被告劉家豪之本案2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對方使用,顯有容 任而不違反其本意,則其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 定。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予他人供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 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詐 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 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尚非其 所能預見,本案或有三人以上之共同正犯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惟依罪證有疑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 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俱屬相同,為實質上 一罪關係,爰由本院併予審理。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認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為法律上一罪等語,容有誤會。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另案被告劉家豪之國泰 世華、中國信託2帳戶,使告訴人古任平等32人受詐騙匯款 並遮斷金流效果,侵害數被害人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 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所 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亦為想像競合犯, 亦應依上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財產 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 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 為詐欺、恐嚇取財等犯罪工具,被告竟向另案被告劉家豪收 取帳戶資料後,將如附表一所示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無信賴關係之不詳人士,以 致流入詐欺集團成員手中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影響社會正常 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 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矢口 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古任平等3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之犯罪後態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其業將 自詐欺集團上手所獲取之報酬6萬5000元轉交予提供本案帳 戶資料之另案被告劉家豪,其實質上未取得報酬,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 本院卷第346頁)、被告之素行,暨被告、公訴人及告訴人 林俞汝、林筱荃、告訴人林俞汝之代理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 (見本院卷第346-347頁、第283頁、第259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雖因交付本案帳戶資料而自「陳建翰」處取得6萬5000 元報酬,惟被告業將該6萬5000元全數轉交給本案帳戶資料 所有人劉家豪,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第257頁、第346頁),亦經證人劉家豪於警詢中 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044號卷第25頁),依卷內證據難認被 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報酬,尚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 罪所得,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或追徵。
二、告訴人古任平等32人遭提領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 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
三、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2帳戶資料,係同案被告劉 家豪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且該等帳戶均已遭警示凍結,無 法使用並失其財產上價值,又已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且未扣案 ,應無於本案宣告沒收之問題,應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人頭帳戶列表
編號 戶名 帳 號 1 劉家豪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2 劉家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 卷證資料出處 1 古任平(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21時35分許之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刊登投資訊息,點擊連結後即可加入「Rebirth賽事分析」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Telegram(下稱Telegram)帳號,以此向告訴人古任平佯稱有運動彩券可下注投資而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古任平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1時20分許、11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5萬2122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古任平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89-591頁) 2.告訴人古任平遭詐騙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陳報單(第58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93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9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7-598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01頁) (6)網路轉帳10萬元、5萬2122元交易畫面截圖(第603-604頁) 2 蕭郁萍(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2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李強」及LINE與告訴人蕭郁萍聯繫,向告訴人蕭郁萍佯稱加入永利集團投資平台可以操作虛擬貨幣而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蕭郁萍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2時37分許、110年6月17日10時12分許依指示匯款9萬元(手續費30元)、17萬8000元(手續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蕭郁萍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3-38頁) 2.告訴人蕭郁萍遭詐騙資料: (1)告訴人蕭郁萍110年6月15日匯款9萬元(匯費30元)之匯款憑單(顧客收執聯)、110年6月17日匯款17萬8,000元(匯費30元)之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第39頁) (2)臺南市政府警黎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1頁) 3 洪雅柔(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以暱稱「黃志強」及「KF9361.COM在線客服」與被害人洪雅柔聯絡,向被害人洪雅柔佯稱加入網路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使被害人洪雅柔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2時39分許依指示匯款20萬元(手續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被害人洪雅柔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22-126頁) 2.被害人洪雅柔遭詐騙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陳報單(第11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0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21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7-128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1頁) (6)被害人洪雅柔110年6月15日匯款20萬元(手續費30元)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第135頁) (7)被害人洪雅柔與詐騙網站(kf9361.com)之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139-149頁) (8)「黃志強」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照片(第150頁) 4 周慧珍(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21日以LINE暱稱「張家銘」與告訴人周慧珍聯絡,向告訴人周慧珍佯稱加入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網路投資平台可投資博弈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周慧珍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3時31分許、110年6月16日12時許、16時9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36萬9000元(匯費30元)、10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周慧珍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61-563頁、第574-575頁、第576-577頁) 2.告訴人周慧珍遭詐騙資料: (1)告訴人周慧珍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查詢(第565-57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1-572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73頁) (4)臨櫃匯款36萬9000元(匯費30元)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代傳票(第580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83-585頁) 5 張恩蓉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15時許前某時,以交友軟體派克暱稱「張俊豪」及LINE與告訴人張恩蓉聯繫,向告訴人張恩蓉佯稱其公司要來臺上市,可投資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張恩蓉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5時1分許依指示匯款14萬3000元(手續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張恩蓉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97-498頁) 2.告訴人張恩蓉遭詐騙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第49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94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9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96頁) (5)告訴人張恩蓉匯款14萬3000元(匯費30元)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第500頁) (6)告訴人張恩蓉與詐欺集團成員「張俊豪射手12/20」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生活照(第505-506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09頁) 6 黃靖綎(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Daniel」及LINE與告訴人黃靖綎聯繫,向告訴人黃靖綎佯稱加入「佰祿金融」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黃靖綎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5日19時15分許、19時17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黃靖綎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04-206頁) 2.告訴人黃靖綎遭詐騙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第199頁) (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録表(第200頁) (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01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2-203頁) (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7頁) 7 張曉珊(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5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幸運ing」及LINE暱稱「家銘」、「九州國際網站客服」與告訴人張曉珊聯繫,向告訴人張曉珊佯稱加入「九州國際」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張曉珊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9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7萬500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張曉珊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61-362頁) 2.告訴人張曉珊遭詐騙資料: (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内埔派出所陳報單(第359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内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0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内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63頁)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内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77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1-382頁) (6)告訴人張曉珊網路轉帳75000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390頁) (7)告訴人張曉珊之華南銀行內埔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第397頁) (8)告訴人張曉珊與詐欺集團成員「家銘」、「九州國際」博弈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家銘」之身分證件照片、「家銘」之生活照等(第398-404頁) 8 葉美珍(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以交友軟體牽手50暱稱「家銘」及LINE(ID:ljm91888)、暱稱「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線上客服」與告訴人葉美珍聯繫,向告訴人葉美珍佯稱加入「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可以投資北京賽車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葉美珍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12時51分許、13時12分許依指示匯款25萬2000元、2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葉美珍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8-21頁) 2.告訴人葉美珍遭詐騙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第15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6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7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頁) (5)「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網頁畫面(第25頁) (6)告訴人葉美珍與「澳門新葡京官方網站」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26-27頁) (7)告訴人葉美珍以網路銀行轉帳25萬2,000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29頁) (8)告訴人葉美珍110年6月16日匯款25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第31頁) 9 陳姿璇(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ID:Lj0718),並假冒香港金融機構與告訴人陳姿璇聯絡,向告訴人陳姿璇佯稱可以投資期貨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陳姿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12時54分許依指示匯款17萬4000元(匯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陳姿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54-258頁) 2.告訴人陳姿璇遭詐騙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第25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2-253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135頁同)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9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141頁同) (4)告訴人陳姿璇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明細查詢(第261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55頁同) (5)告訴人陳姿璇與詐欺集團成員「Lj0718」之對話紀錄截圖、「Lj0718」個人帳號首頁畫面(第263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59頁同) (6)110年6月16日匯款17萬4000元(匯費30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第264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57頁同) (7)投資網站畫面、交易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265-266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61-63頁同) 10 柯文雄(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10日以LINE暱稱「阿標」、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暱稱「小魏」與被害人柯文雄聯絡,向被害人柯文雄佯稱可以投資大陸房地產買賣以獲利云云,使被害人柯文雄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13時13分許依指示匯款4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被害人柯文雄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73-675頁) 2.被害人柯文雄遭詐騙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陳報單(第67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7-678頁) (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79頁) (4)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81頁) (5)匯款45萬元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第684頁) (6)被害人柯文雄之台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照片(第688頁) (7)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6頁) 11 謝秀華(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以LINE暱稱「劉家銘」與告訴人謝秀華聯絡,向告訴人謝秀華佯稱要去山上工作訊號不穩,請求代操博弈網站遊戲北京賽道云云,使告訴人謝秀華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於15時22分許、15時32分許、15時39分許、15時41分許、15時46分許、15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4萬元、5萬元、1萬元、5萬元(手續費12元)、5萬元(手續費12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謝秀華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4-45頁) 2.告訴人謝秀華遭詐騙資料: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周鯉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頁) (2)告訴人謝秀華匯款明細整理表格(第46頁) (3)告訴人謝秀華之兆豐國際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影本(第47頁) (4)告訴人謝秀華之兆豐國際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網路轉帳5萬元、1萬元)(第51頁) (5)告訴人謝秀華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查詢(網路轉帳5萬元、4萬元)(第55-56頁,第57-58頁同) (6)告訴人謝秀華之陽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交易查詢明細表(網路轉帳5萬元、5萬元,手續費各別12元)(第59頁) 12 林欣螢(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以交友軟體beetalk與告訴人林欣螢聯繫,向告訴人林欣螢佯稱加入「摩根大通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林欣螢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9時12分許、9時17分許、13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5萬元、34萬800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林欣螢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11-613頁) 2.告訴人林欣螢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07-608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137頁同)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陳報單(第60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10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15頁) (5)告訴人林欣螢之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第616-617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75-77頁同) (6)告訴人林欣螢與投資詐騙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含申請繳稅證明書、應課利得稅通知書、陳銘洋身分證翻拍照片)(第621-623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83-87頁同) (7)匯款34萬8000元(匯費3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624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71頁及第73頁同)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25頁,111年度偵字第45706號卷第143頁同) 13 楊紋嬿(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27日以交友軟體找到百分百戀人(SWEETRING)及LINE暱稱「心中所想」自稱「劉家銘之人」及「九州國際網站客服」與告訴人楊紋嬿聯繫,向告訴人楊紋嬿佯稱加入「九州國際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楊紋嬿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9時41分許以其子陳彥翔之中華郵政帳戶,依指示匯款2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楊紋嬿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51-455頁,第457-459頁) 2.告訴人楊紋嬿遭詐騙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61頁) (2)告訴人楊紋嬿以其兒子由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匯款之內頁影本(第463頁) (3)告訴人楊紋嬿與「九州國際」博弈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465-468頁) 14 邱映儒(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6日19時許以交友軟體BEEBAR暱稱「肯尼迪」、「陳銘洋」及「摩根大通網站客服」與告訴人邱映儒聯繫,向告訴人邱映儒佯稱加入「摩根大通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邱映儒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9時59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400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邱映儒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29-631頁、第632-634頁) 2.告訴人邱映儒遭詐騙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第62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28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35-636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39頁) (5)切結書(第643頁) (6)告訴人邱映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內頁影本(第648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49頁) (8)告訴人邱映儒與詐欺集團成員「肯尼迪」、「摩根大通」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650-651頁) 15 莊寶玉(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0時26分許前某時以「新葡京博弈網站客服」與告訴人莊寶玉聯繫,向告訴人莊寶玉佯稱加入「新葡京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莊寶玉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0時26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莊寶玉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8頁) 2.告訴人莊寶玉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第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頁,第13頁同)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頁) (6)告訴人莊寶玉與博弈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12頁、第14頁) (7)告訴人莊寶玉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之交易畫面翻拍照片(第14頁) 16 張誼茹(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初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啊慶」自稱「陳大慶」之人、暱稱「Hardy」自稱「李佳誠」之人及「澳博國際網站客服」與告訴人張誼茹聯繫,向告訴人張誼茹佯稱加入「澳博國際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張誼茹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1時56分許、12時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3萬5,00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 1.告訴人張誼茹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1-6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8345號(第35頁)暨函送劉家豪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第36頁)、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第37-46頁)及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第47-57頁) 3.告訴人張誼茹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3頁) (4)網路轉帳5萬元、3萬5000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77頁、第81頁) (5)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股權申請資料、陳大慶之證件照片(第84-85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6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7頁) (8)告訴人張誼茹與詐欺集團成員「李佳誠」、「阿慶」對話紀錄(第88-93頁) (9)刑案紀錄表(第94頁) 17 陳宥睿(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初以臉書交友社團暱稱「陳麗萍」、LINE(帳號:ip7030)及「HKFIHG香港金融集團客服」與告訴人陳宥睿聯繫,向告訴人陳宥睿佯稱加入「HKFIHG香港金融集團」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陳宥睿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2時30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5,000元(匯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陳宥睿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94-298頁) 2.告訴人陳宥睿遭詐騙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陳報單(第291頁) (2)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92頁) (3)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録表(第293頁) (4)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04頁) (5)告訴人陳宥睿110年6月17日匯款2萬5000元(匯費30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309頁) (6)告訴人陳宥睿與詐欺集團成員「陳麗萍」、「HKFIHG香港金融集團客服」對話紀錄截圖、「陳麗萍」個人帳號首頁畫面(第311-316頁) 18 林振宏(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6日以交友軟體同城陌約暱稱「王雅君」、LINE(帳號:Wyj83)及暱稱「IG國際金融客服」與告訴人林振宏聯繫,向告訴人林振宏佯稱加入「IG國際金融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暱稱「王雅君」之人並佯稱先幫告訴人林振宏投資1萬元,要求之後再還款云云,使告訴人林振宏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3時10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林振宏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73-276頁) 2.告訴人林振宏遭詐騙資料: (1)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第269頁) (2)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録表(第277頁) (3)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9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1-282頁) (5)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3頁) (6)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刑案相片(告訴人林振宏與詐欺集團成員「王雅君」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王雅君」個人帳號首頁畫面)(第285-289頁) 19 黃渝璇(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某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nstagram)帳號「mihuang_」、通訊軟體whatapp帳號Oliver與告訴人黃渝璇聯繫,向告訴人黃渝璇佯稱加入「coinseaex網站」、「幣安」APP、「MagicCoin」交易所可以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黃渝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3時44分許、13時51分、110年6月18日13時34分依指示匯款5萬元、2萬元、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黃渝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53-554頁) 2.告訴人黃渝璇遭詐騙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第54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5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55頁) (4)網路轉帳5萬元、2萬元、5萬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557-559頁) (5)instagram帳號「mihuang_」首頁畫面(第557頁) 20 古瑞坤(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7日前某時以臉書帳號「朱慧嵐」、LINE(帳號:chl880924)暱稱「小嵐嵐」與告訴人古瑞坤聯繫,向告訴人古瑞坤佯稱加入「維利亞博弈網站」可以投注澳門彩球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古瑞坤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4時19分許、14時55分許、110年6月18日13時42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5000元、6000元、3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古瑞坤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63-166頁、第159-161頁) 2.告訴人古瑞坤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第15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5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5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7-158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7頁) (6)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案件照片(維利亞博奕網站網址,網頁畫面,告訴人古瑞坤與詐欺集團成員「Zuo YongNing」、維利亞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成員「朱慧嵐」臉書個人頁面)(第177-180頁) (7)告訴人古瑞坤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臺幣帳戶明細(第183頁) 21 王筱荃(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某日以自稱「劉緒龍」之人與告訴人王筱荃聯繫,向告訴人王筱荃佯稱加入「CoinSeaEX」平台、Magiccoin」平台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告訴人王筱荃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4時39分許依指示匯款9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王筱荃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21-523頁 2.告訴人王筱荃遭詐騙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第51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1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7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19-520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25頁) (6)匯款95萬元(手續費20元)之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第527頁) 22 張佳琪(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6日以交友軟體Paris派愛族自稱「宋佳凱」之人、LINE及自稱「香港匯豐銀行財務部」之人與告訴人張佳琪聯繫,向告訴人張佳琪佯稱認購「越秀集團公司」原始股可以投資獲利並和香港匯豐銀行分成云云,使告訴人張佳琪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4時46分、50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3萬322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張佳琪於警詢中之指述(第188-189頁) 2.告訴人張佳淇遭詐騙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第185頁) (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録表(第186頁) (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87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0-191頁) (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2頁) (6)告訴人張佳淇網路轉帳5萬元、3萬3,220元之交易畫面翻拍照片(第193頁) (7)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相片(詐欺集團成員「宋嘉凱」來電紀錄截圖、告訴人張佳淇與「宋嘉凱」之對話紀錄截圖、「宋嘉凱」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照片、越秀集團頁面及原始股認購方案等資料、投資戶口申請表)(第194-198頁) 23 林建中(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8日以交友軟體探探自稱「張馨鈴」之人、LINE及「全球購物客服R-Bull」與告訴人林建中聯繫,向告訴人林建中佯稱加入「全球購物」電商可以建立網店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林建中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6時59分許、110年6月18日18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5050元、2萬208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林建中於警詢中之指述(第211-215頁、第217-219頁) 2.告訴人林建中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第20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21頁) (3)告訴人林建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第223頁) (4)告訴人林建中與詐欺集團成員「張馨鈴」之對話紀錄截圖、「全球購物」APP畫面、告訴人林建中與「全球購物客服R-Bull」之對話紀錄截圖、網店帳號畫面等(第225-249頁) 24 吳志祐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LINE暱稱「李梓霏」與告訴人吳志祐聯繫,向告訴人吳志祐佯稱加入「全球購物」電商可以建立網店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吳志祐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18時37分許、18時45分許、110年6月18日9時47分、14時46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元、3萬元、10萬2500元(匯費30元)、2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吳志祐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33-336頁) 2.告訴人吳志祐遭詐騙資料: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陳報單(第331頁) (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7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8-339頁,第353頁同) (4)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40頁) (5)告訴人吳志祐之中華郵政秀水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第341頁) (6)告訴人吳志祐匯款10萬2500元(匯費30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342頁) (7)告訴人吳志祐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第343-344頁) (8)告訴人吳志祐與詐欺集團成員「李梓霏」、「全球購物」APP畫面、網店帳號畫面等(第345-347頁,第349-350頁) (9)告訴人吳志祐查詢合庫帳號轉帳紀錄畫面截圖(合庫帳號轉帳3萬、10萬2500元、2萬元)(第348頁) (10)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51頁) (11)告訴人吳志祐書寫之匯款紀錄文字(354頁)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5-358頁) 25 陳美浩(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5日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小茹姐呀」及LINE(帳號:XR9966)暱稱「林欣茹」與告訴人陳美浩聯繫,向告訴人陳美浩佯稱公司登記在香港,加入「全球購物」電商、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陳美浩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8時56分許、11時35分許、12時9分許、15時28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000元、2萬9000元、2萬5000元、10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陳美浩於警詢中之指述(第320-322頁) 2.告訴人陳美浩遭詐騙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1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第31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19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3-324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5-329頁) 26 郭漢奇(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王莉」與告訴人郭漢奇聯繫,向告訴人郭漢奇佯稱加入「全球購物網」電商可以買賣貨物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郭漢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9時2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郭漢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06-408頁) 2.告訴人郭漢奇遭詐騙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第40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0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10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1-412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15頁) (6)告訴人郭漢奇轉帳2萬元(手續費13元)之轉帳交易明細表(第416頁) (7)告訴人郭漢奇與詐欺集團成員「王莉」對話紀錄、「王莉」之個人帳號首頁、「全球購物」APP畫面、網店帳號畫面等(第420-449頁) 27 樂秋菊(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4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林昊阳」、LINE暱稱「未來可期」及「新濠天地」網站客服與告訴人樂秋菊聯繫,向告訴人樂秋菊佯稱加入「新濠天地網站」可以下注北京賽車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樂秋菊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2時10分許依指示匯款158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樂秋菊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55-658頁) 2.告訴人樂秋菊遭詐騙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5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59頁) (3)告訴人樂秋菊之中國信託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第661-662頁) (4)告訴人樂秋菊與詐欺集團成員「林昊阳」、「新濠天地」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第663-669頁) 28 李洧萱(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5日前一周以「LEMO語音視訊」軟體暱稱「Xin ying」、LINE暱稱「對你稱歡」、「國科健康控股」網站客服與告訴人李洧萱聯繫,向告訴人李洧萱佯稱加入「國科健康控股網站」可以投資疫苗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李洧萱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3時40分許、15時10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4萬5,000元(匯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李洧萱於警詢中之指述(第86-91頁) 2.告訴人李洧萱遭詐騙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案呈報單(第82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第8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84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5頁)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2-93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7頁) (7)告訴人李洧萱之中華郵政台北龍江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05-107頁) (8)告訴人李洧萱110年6月18日匯款4萬5000元(匯費30元)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112頁) 29 邱少宣(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4月某日以LINE暱稱「jick」、「林杰」及「IFS國金中心」網站客服與告訴人邱少宣聯繫,向告訴人邱少宣佯稱加入「IFS國金中心」投資平台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邱少宣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4時11分許依指示以其母鄭雯璟之帳戶匯款200萬元(匯費30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邱少宣於警詢中之指述(第62-64頁) 2.告訴人邱少宣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第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6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68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73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4頁) (7)告訴人邱少宣以其母鄭雯璟帳戶匯款200萬元(匯費30元)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第75頁) (8)鄭雯璟之台北富邦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影本(第76頁) (9)「IFS國金中心」之網站頁面截圖(第77頁) (10)告訴人邱少宣與詐欺集團成員「jick」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截圖(第78-79頁) 30 賴昱璇(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以臉書暱稱「許铭传」、通訊軟體LINE及「coinbase」app客服與告訴人賴昱璇聯繫,向告訴人賴昱璇佯稱加入「coinbase」平台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賴昱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4時29分許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賴昱璇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71-475頁) 2.告訴人賴昱璇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第469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77頁) (3)告訴人賴昱璇之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479-480頁) 31 林俞汝(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告訴人林俞汝聯繫,向告訴人林俞汝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告訴人林俞汝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5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林俞汝於警詢中之指述(第483-485頁) 2.告訴人林俞汝遭詐騙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陳報單(第48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82頁) (3)告訴人林俞汝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第487頁) (4)告訴人林俞汝網路轉帳10萬元之交易畫面截圖(第48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491頁) 32 周仁杰 (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8月6日以交友軟體相遇通道(meetunnel.com)、「wanttoou」網站客服與告訴人周仁杰聯繫,向告訴人周仁杰佯稱加入「wanttoou」網站才不會與網友失去聯繫,並稱需升級黃金會員、參加返還機制購買返還卡、回贈見面卡、購買聯絡卡、購買信譽分等等才不會被投訴云云,使告訴人周仁杰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8日16時6分許、16時13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元、3萬元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 (見111年度偵字第2044號附件) 1.告訴人周仁杰於警詢中之指述(第532-537頁) 2.告訴人周仁杰遭詐騙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第52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3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3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43頁) (5)告訴人周仁杰之日盛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第545-5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