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甫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5920號、第6149號、第6601號、第6955號、第7208號、
第8180號、第8221號、第8245號、第8938號、第9240號、第9567
號、第10693號、第10946號、第11693號、第11702號、第11771
號、第1190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004號、第1375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甫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顏甫翰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集團充作詐騙被 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 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工具,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2 月23日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豐」之人指示, 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均辦理約定轉出帳戶後,復 於111年2月23日至111年2月25日14時29分間之某時許,在臺 中市某處「多那之」咖啡店內,將其所有中信銀行帳戶、玉 山銀行帳戶及臺灣企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與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等物,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代價出售予「 小豐」使用。嗣某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3帳戶之資料後 ,即與「小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 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上開3帳戶,並均旋遭轉帳一空,致生掩飾、隱匿 詐欺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察覺有 異,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陳姿菁、黃俞淵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蔣中智、林嘉明、黃麗玲、林宇宏 、張毓茱、魏宏達、陳尚任、陳廣祥、陳嘉珮、楊美菊、洪 永恭、張怡隆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楊美音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蘇慶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 分局、張玉梅訴由桃園市調查處、洪文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王子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趙 元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陳誼瑾、祝遵信等人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連重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北投分局、蘇加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陳 淑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梁華棟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廖博原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玉里分局 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顏甫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145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5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6678號函暨所附顏甫翰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5920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6月1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 75603號函暨所附顏甫翰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5 920卷第275頁至第28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111 年6月20日111潮州密字第108號函暨所附顏甫翰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5920卷第283頁至第285頁)、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 254968號函暨所附相關IP位置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偵5920卷 第323頁至第35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111年8月9 日111潮州密字第134號函暨所附顏甫翰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單1份(偵5920卷第317頁至第319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 11年8月1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11561號函暨所附相關IP 位置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偵5920卷第351頁至第362頁)、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9月5日忠法查字第11138 64277號書函暨所附相關IP位置資料、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份 (見偵5920卷第363頁至第386頁),以及如附表各編號「證據 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 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 告提供中信、玉山、臺灣企銀帳戶之資料予他人使用,使得 收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騙財物後,得以 使用被告上開3帳戶做為收受款項及提領之工具,並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有助於詐欺 犯行之完成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 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實行詐欺取財之正犯有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幫助行為時,知悉該詐欺集 團之人數有無3人以上而共同犯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個出售中信、玉山、臺灣企銀3帳戶資料之行為,幫 助「小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數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犯行,且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及侵 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不諱,已如前述,爰就其所犯幫助一 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 輕微,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偵字第11004號、第13752號併辦意旨書),係關於如附表編 號28、29所示部分,因與原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個人金融帳戶為重 要理財工具,且政府也多方宣導不可任意提供帳戶,竟仍因 缺錢花用,即輕率出售其本案中信、玉山、臺灣企銀3帳戶 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集團持之以詐騙如附表所示高達 29名被害人,並使其等受有共計約800萬餘元之鉅額財產損 害,且造成金流難以追查,並增加犯罪偵查以及被害人求償
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於 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目前在監,沒有錢賠償被害人等語(見 本院卷第146頁),犯後態度普通;復考量本案受詐騙之人數 多達29人、金額甚鉅、被告於本案中係為獲利始出售帳戶之 動機,以及被告本身並非實際實行詐騙及洗錢之人等情節, 兼衡其前案多為詐欺(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佐,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前案是機房 打電話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足見被告未能自前案記 取教訓,素行不佳,以及其本案犯罪之手段、目的、被害人 之科刑意見(見本院卷第146頁、第175頁),暨其於本院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14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最重本 刑為7年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 縱經本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 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 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出售本案3帳戶予「小 豐」使用而有取得報酬7萬元,且經被告花用完畢等情,業 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45頁),此部分核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又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之。
㈡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查被告僅係出售本案3帳 戶予「小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收受詐欺犯罪所得 及洗錢使用,並非實際上移轉、收受或持有該犯罪所得之人 ,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復供稱:我除了上述7萬元外,並沒有再取得其他好處等 語(見本院卷第145頁),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博仁移送併辦,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陳姿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12月間某日,將陳姿菁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姿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5日14時29分許 5萬3,000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陳姿菁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姿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匯款單(見高市警林分偵00000000000卷,第5至19頁) 2 蔣中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初某日,將蔣中智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蔣中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5日15時33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蔣中智於警詢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蔣中智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0至22、24至33頁) 3 楊美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初某日,將楊美音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楊美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8日18時44分許 3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楊美音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美音之轉帳交易明細單、匯款單(見111偵6601卷,第13至16、19至95頁) 111年2月28日18時46分許 2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4 蘇慶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9時許,先致電並將蘇慶河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再向其佯稱:可投資黃金期貨獲利等語,致蘇慶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9時19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蘇慶河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慶河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見雲警南偵0000000000卷,第17至25、31至69頁) 5 張玉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將張玉梅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張玉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9時42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張玉梅於警詢之證述、張玉梅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111偵11902卷,第9至19、49至64頁) 111年3月1日9時43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6 洪文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將洪文愉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穆迪專頁版」軟體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洪文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17分許 5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洪文愉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洪文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111偵10946卷,第11至14、16至70頁) 7 李忠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某日,先將李忠雄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再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美金獲利等語,致李忠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48分許 21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李忠雄於警詢之證述、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忠雄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111偵5920卷,第9至15、53至125頁) 8 王子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將王子嘉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美金獲利等語,致王子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52分許 2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王子嘉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警林刑0000000000卷,第7至11、19至41頁) 9 趙元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前之某日,先將趙元瑜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再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投資網站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趙元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52分許 100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趙元瑜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趙元瑜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新北警土刑0000000000卷,第5至7、13至69、83至85頁) 10 陳尚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1日,將陳尚任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尚任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53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陳尚任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尚任之轉帳交易明細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36至150頁) 11 陳誼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將陳誼瑾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美金獲利等語,致陳誼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0時59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陳誼瑾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南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3至29頁) 111年3月3日9時52分許 3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12 祝遵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6日,將祝遵信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祝遵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1時9分許 2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祝遵信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祝遵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匯款單(見南市警二偵0000000000卷,第3至6、11至25頁) 13 楊美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日,將楊美菊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楊美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2時37分許 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楊美菊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美菊之轉帳交易明細單、匯款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05至217頁) 111年3月1日12時51分許 5萬元 被告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 14 黃俞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將黃俞淵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穆迪投信公司」以較低價格購入股票獲利等語,致黃俞淵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3時38分許 170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黃俞淵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市警林分偵00000000000卷,第19至45頁) 15 連重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先將連重光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再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連重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4時24分許 200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連重光於警詢之證述、連重光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6955卷,第7至12、15至28、67至87頁) 16 林宇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4日,將林宇宏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5」軟體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宇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0時3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林宇宏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宇宏之提款卡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62至80頁) 17 蘇加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某日,將蘇加進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蘇加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1時55分許 5,2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蘇加進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加進之轉帳交易明細單、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高市警旗分偵00000000000卷,第19至22、25至73頁) 18 黃麗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0日,將黃麗玲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黃麗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4時14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黃麗玲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麗玲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49至59頁) 19 魏宏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4時13分許,將魏宏達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5」軟體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魏宏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4時13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魏宏達於警詢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魏宏達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02至106、108至133頁) 20 陳淑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先將陳淑貞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T4」軟體投資美股及黃金期貨獲利等語,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3日14時38分許 3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陳淑貞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淑貞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111偵10693卷,第9至12、29至33、39至129頁) 21 洪永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將洪永恭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黃金投資獲利等語,致洪永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8時52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洪永恭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洪永恭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220至229頁) 22 梁華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先將梁華棟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4」軟體投資美金獲利等語,致梁華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1時4分許 213萬6,2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梁華棟於警詢之證述、梁華棟之匯款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卷,第3至4、9至15頁) 23 陳嘉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12時許,將陳嘉珮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黃金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嘉珮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3時11分許 3,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陳嘉珮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嘉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單(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89至202頁) 24 陳廣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先將陳廣祥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5」軟體投資黃金、原油及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陳廣祥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4時40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陳廣祥於警詢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廣祥之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154至186頁) 25 林嘉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先將林嘉明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操作「MetaTrader5」軟體投資黃金期貨獲利等語,致林嘉明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6時20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林嘉明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36至46頁) 26 張怡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15日,將張怡隆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怡隆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8時53分許 5,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張怡隆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怡隆之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9至27頁) 27 張毓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某日,先將張毓茱設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向其佯稱:可投資石油及黃金獲利等語,致張毓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4日19時16分許 3萬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張毓茱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毓茱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卷,第83至98頁) 28 廖博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某日,將廖博原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帶領其投資獲利等語,致廖博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03月03日09時41分許 20,000元 被告申設之中信銀行帳戶 廖博原於警詢之證述、廖博原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廖博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玉警刑0000000000-0卷,第27至142頁) 29 彭秀英(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4日某時許,將彭秀英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內,並向其佯稱:可提供股票投資獲利資訊等語,致彭秀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03月01日12時30分許 15萬元 被告申設之臺灣企銀帳戶 彭秀英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彭秀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111偵13752卷,第7至37頁) 111年03月01日12時32分許 15萬元 111年03月02日10時09分許 15萬元 111年03月02日10時12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