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3982號、第5038號、第5194號、第56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6717號、111 年度偵
字第201 號、第631 號、第2170號、第2575號、第7338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85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7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政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王政閔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前之某日,透過Instagram 社 群平臺瀏覽莊旻哲(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另行審結)所張 貼隱含有徵求金融帳戶資料內容之訊息後,旋聯繫莊旻哲, 並得知如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即可獲得金錢,詎王政閔依其智 識程度及社會經驗,能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與他人使用 ,將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供為收受及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並使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洗錢之高度可能,竟仍基於 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110 年4 月 12日前之某日晚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萊 爾富便利商店衛斯理門市旁,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甲帳戶)、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乙帳戶,以下 如未特別區分,與上開本案甲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 ,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出租予莊旻哲,莊旻哲再 將本案帳戶資料轉交給某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無證 據證明該人與下述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實際施用詐術及轉 匯、提領款項之人合計達3 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其中有未
滿18歲之人,下稱詐欺成員)使用。詐欺成員於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後,另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 時間、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匯款時間」欄所 示之時間,將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 金錢匯入本案帳戶內。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受詐騙款項,旋 遭詐欺成員透過操作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或持本案帳戶金 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將之輾轉匯至詐欺成員所掌控之其他 金融帳戶後再行提領、轉匯,而以此迂迴層轉方式,掩飾、 隱匿該些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案經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貳、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政閔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出處詳附件「被告供述部分」所載),核與附件「 人證部分」所示之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並有附件「書證部分 」所示之文書證據、附件「物證部分」所示之錄音檔案可以 補強其坦承犯行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足認定為真 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 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給同案被告莊旻哲,再由同案被告莊旻 哲輾轉供給詐欺成員使用,而作為收受詐騙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人所得款項之工具,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 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乃 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認屬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行。此外,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並輾轉流由其他 不認識之人使用,此一舉措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之 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被告主觀上既已認 識本案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後,即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 果,致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之下落,卻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自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同案被告莊旻哲後,再由同案被告
莊旻哲將之交給詐欺成員使用,而成為收取詐騙不法所得之 工具,係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詐欺成員使用 ,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遭詐騙後,陸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 戶,並旋均遭詐欺成員輾轉匯至其等所掌控之其他金融帳戶 後,再行提領或再行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係以單一之幫助 詐欺行為,侵害多數遭詐騙之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又被告之行為同時使詐欺成員經由取得本案帳戶之使 用權限,而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則被告所犯之 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 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他人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之 行為,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67 17號、111 年度偵字第201 號、第631 號、第2170號、第25 75號、第733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8500 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 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 訊問時,就其本案所為,已坦承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已如前述,爰依法 減輕其刑。
㈡、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 幫助犯,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因此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並依法遞減輕之。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 財犯行,但其透過他人,輾轉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詐欺成員 作詐騙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 社會治安,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誠屬不該;然考量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甚佳,且與告訴人周姵萱成立調解, 此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本院卷第81至84頁)在卷可參,如 此良好之犯後態度,自可資為對被告刑度為有利認定之依據 ;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搭鷹架為業 ,經濟狀況勉持,目前與母親、胞兄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另參酌檢察官、被告、告訴人周姵萱對刑度之意見,及 附表各編號所示受詐騙者之具體被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本案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被告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予以 定奪,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 料交給同案被告莊旻哲而獲得之2 萬元(本院卷第296 頁) ,為被告從事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之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俊毅、謝志遠、蘇厚仁、鄭宇軒、許大偉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詐欺成員施用詐術及受詐騙之人匯款之被害經過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黃渾雯 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21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渾雯佯稱:可以教導如何下注博奕以賺錢云云,致黃渾雯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20分許 5萬元 本案甲帳戶 起訴部分(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82號等起訴書) 2 楊家綺 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17日13時5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家綺假意交往,進而以不實理由佯稱需款云云,致楊家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52分許 8萬2千元 本案甲帳戶 3 謝清榮 (未提告) 詐欺成員於109年8月18日某時起,透過社群平臺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謝清榮佯稱:可以購入商品後,從事商品出售以賺取差價云云,致謝清榮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9時52分許 10萬元 本案甲帳戶 4 周姵萱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7日某時起,透過OMI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周姵萱假意交往,進而以可以投資賺錢云云,致周姵萱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14分許 3萬元 本案甲帳戶 5 謝友妹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3日9時許起,透過社群平臺FACEBOOK向謝友妹佯稱:可以教導如何下注彩券以賺錢云云,致謝友妹陷於錯誤,陸續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4月13日16時19分許 ②110年4月14日16時23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本案甲帳戶 6 黃孟華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6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孟華佯稱:可以教導如何下注投資博奕以賺錢云云,致黃孟華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20時15分許 5千元 本案甲帳戶 7 簡守翊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4日15時30分許起,盜用簡守翊之友人張哲銘之社群平臺FACEBOOK帳號,刊登要販售蘋果廠牌手機之不實資訊,致簡守翊瀏覽貼文後陷於錯誤,表示要購買,並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6時29分許 2萬元 本案甲帳戶 8 王俊杰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4日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俊杰佯稱:可以登入AETO投資網站操作獲利云云,致王俊杰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3時50分 3千元 本案乙帳戶 9 廖竑奕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3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廖竑奕佯稱:可以登入「螞蟻」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廖竑奕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3時59分許 6千元 本案乙帳戶 10 王羿婷 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31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國偉」向王羿婷佯稱:可加入「永利國際」投注獲利云云,嗣「永利國際」向王羿婷表示中獎須繳個人所得稅,致王羿婷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0時10分許 50萬元 本案甲帳戶 111年2月17日第一次併辦部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等併辦意旨書) 11 陳光偉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起,向陳光偉詐稱:係香港匯豐銀行九龍分行員工,有內線交易資料,可透過「AVATRADE」平臺進行短線投資賺取匯差云云,致陳光偉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3時38分許 25萬元 本案甲帳戶 12 朱偉誠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嘉綺」向朱偉誠佯稱:可透過「BNEX」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碩云云,致朱偉誠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5時25分許 5萬元 本案甲帳戶 13 謝嘉峰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自稱「黃雨婷」向謝嘉峰佯稱:係天貓電商,每月可賺10萬至20萬元,可加入電商販售產品獲利云云,致謝嘉峰陷於錯誤而加入並注資,嗣後謝嘉峰欲退出時,再向其詐稱需支付代收費用、稅金云云,致謝嘉峰誤信為真,遂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4時25分許 4萬元 本案甲帳戶 14 簡岳廷 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24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簡岳廷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簡岳廷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4日12時45分許 2萬5千元 本案乙帳戶 111年4月17日第二次併辦部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75號併辦意旨書) 15 嚴惠雪 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出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派愛(PAIR)向嚴惠雪佯稱:有親友在高盛國際公司工作,可使用平臺操作賺錢云云,致嚴惠雪陷於錯誤,依指示以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香港匯豐銀行九龍分行行員「陳永東」聯絡獲利取款事宜,「陳永東」再向嚴惠雪詐稱需繳交保證金、手續費、所得稅、罰金云云,嚴惠雪即信以為真,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4時41分許 15萬元 本案甲帳戶 111年4月28日第三次併辦部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70號併辦意旨書) 16 陳景泰 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加入「環球奢侈品網站」會員之陳景泰佯稱:可以便宜價格搶購商品,並將搶購所得商品折現,若要提領現金,則須支付保證金,及存入美金,可提領高額新臺幣、升級白銀會員,才能退還押金云云,致陳景泰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指示,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①110年4月13日11時許 ②110年4月13日13時54分許 ①30萬元 ②10萬元 本案甲帳戶 111年6月21日第四次併辦部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500號併辦意旨書)、111年11月2日第五次併辦部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338號併辦意旨書)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黃渾雯【起訴部分】
(1)110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3982號卷第42、43頁) 2.證人即告訴人楊家綺【起訴部分】
(1)110年4月18日警詢筆錄(偵5038號卷第46、47頁) 3.證人即被害人謝清榮【起訴部分】
(1)110年4月22日警詢筆錄(臺東警卷第4-8頁) 4.證人即告訴人周姵萱【起訴部分】
(1)110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49、50頁) (2)111年1月18日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1-68頁) 5.證人即告訴人謝友妹【起訴部分】
(1)110年5月24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65-68頁) 6.證人即告訴人黃孟華【起訴部分】
(1)110年5月19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77-81頁) 7.證人即告訴人簡守翊【起訴部分】
(1)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88、89頁) 8.證人即告訴人王俊杰 【起訴部分】
(1)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98-102頁) 9.證人即告訴人廖竑毅 【起訴部分】
(1)110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115-118頁) 10.證人即告訴人王羿婷 【1併】
(1)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偵6637號第37、38頁) (2)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偵6637號第39-41頁) 11.證人即告訴人陳光偉 【1併】
(1)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雲林警卷第28-33頁) 12.證人即告訴人朱偉誠 【1併】
(1)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第1-6頁) (2)110年5月19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第7-12頁) (3)110年6月7日警詢筆錄(高雄警卷第13-19頁)
13.證人即告訴人謝嘉峰 【1併】
(1)110年4月17日警詢筆錄(彰化警卷第22-25頁) (2)110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彰化警卷第26、27頁) 14.證人即告訴人簡岳廷 【2併】
(1)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嘉義警卷第1-5頁) 15.證人即告訴人嚴惠雪 【3併】
(1)110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2170號卷第15-18頁) 16.證人即告訴人陳景泰 【4併】、【5併】 (1)110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嘉義警卷第5-8頁) (2)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新竹他卷第139頁正反面) 17.證人莊惠銓
(1)110年9月22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30-32頁) (2)110年10月11日偵訊筆錄(偵5194號卷第38-40頁,結文 第41頁)
18.證人蒲閔舜
(2)111年11月2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302-307頁,結文 第311頁)
19.證人即同案被告莊旻哲
(1)110年8月26日偵訊筆錄(偵3982號卷第61-63頁) (2)110年8月31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24-29頁) (3)110年11月1日偵訊筆錄(偵5038號卷第96頁正反面;偵519 4號卷第29、30頁;偵5657號卷第8、9頁) (4)111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1-68頁) (5)111年3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錄音檔)(本院卷第105-12 3頁)
(6)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5-160頁) (7)111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45-247頁)
二、書證部分
1.南投地檢110偵3982號卷(偵3982號卷)【起訴部分】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6/8指認同案被告莊旻哲 (偵3982號卷第15-17頁)
(2)被告提供之同案被告莊旻哲在IG張貼之限時動態(偵3982 號卷第18、19頁)
(3)告訴人黃渾雯之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 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身分證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憑證、LINE 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影本)(偵3982號卷第33、44-56頁) (4)本案甲帳戶開戶資料暨2021/4/12-2021/4/13存款交易明 細(偵3982號卷第35-41頁)
(5)被告110/8/26庭呈110/5/19,20時29分錄音譯文1份(偵39 82號卷第64-71頁)
2.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38號卷(偵5038號卷)【起訴部分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5/20指認同案被告莊旻 哲(偵5038號卷第38-40頁)
(2)告訴人楊家綺之報案資料(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菁 埔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匯款憑、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影本、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38號卷第45、48-76頁) (3)本案甲帳戶之開戶、掛失資料暨2021/4/12-2021/4/14存 款交易明細(偵5038號卷第77-85頁) (4)被告所提供同案被告莊旻哲在IG張貼之限時動態(偵5038 號卷第84頁)
(5)同案被告莊旻哲之臺中地檢110偵23784號不起訴處分書( 偵5038號卷第97、98頁)
3.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成功分局成警偵刑字第1100005772D號卷( 臺東警卷)【起訴部分】
(1)被害人謝清榮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 內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交易紀錄影本、匯款憑證、切結書 、LINE對話紀錄)(臺東警卷第24-62頁) (2)本案甲帳戶開戶資料暨110/4/13存款交易明細(臺東警卷 第84-88頁)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000009054號卷( 草屯警卷)【起訴部分】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7/30指認同案被告莊旻 哲(草屯警卷第8-10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8/29指認同案被告莊旻 哲(草屯警卷第18-20頁)
(3)被告提供其與同案被告莊旻哲之LINE對話紀錄(草屯警卷 第33-39頁)
(4)110/5/19,20時29分錄音譯文1份(草屯警卷第40-46頁) (5)告訴人周姵萱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匯款憑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 所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草屯警卷第47、48、51-63頁) (6)告訴人謝友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匯款憑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 出所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草屯警卷第64-74頁)
(7)告訴人黃孟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匯款憑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 所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草屯警卷第75、 76、82-85頁)
(8)告訴人簡守翊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草屯警卷第86、87、90-95頁) (9)告訴人王俊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草屯警卷第96、97、103-112 頁)
(10)告訴人廖竑奕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草屯警 卷第113、114、119-126頁)
(11)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1/4/12-2021/4/14存款交易 明細(草屯警卷第135-149頁)
(12)本案乙帳戶之110/4/12-110/4/15存款交易明細(草屯警 卷第150頁)
5.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卷(偵5038號卷)【1併】 (1)告訴人王羿婷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38號卷第 7-23、42-49頁)
(2)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1/4/12-2021/4/14存款交易 明細(偵5038號卷第24-35頁)
6.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100008112號卷( 雲林警卷)【1併】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6/25指認同案被告莊旻 哲(雲林警卷第11-14頁)
(2)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0/11/1-2021/5/30存款交易 明細(雲林警卷第15-26頁)
(2)告訴人陳光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身 分證影本)(雲林警卷第34-53頁)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偵字第11072230 200號卷(高雄警卷)【1併】
(1)告訴人朱偉誠之報案資料(匯款憑證、身分證及存摺影本 、匯款統計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 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高雄警卷第20 -26、33-86頁)
(2)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1/4/12-2021/4/14存款交易 明細(高雄警卷第27-32頁反面)
8.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00060732號卷( 彰化警卷)【1併】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110/12/14指認同案被告莊旻 哲(彰化警卷第6-9頁)
(2)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1/4/13-2021/4/14存款交易 明細(彰化警卷第10-15頁)
(3)告訴人謝嘉峰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 多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王政閔與莊旻哲對話譯文、莊旻哲IG廣告 內容)(彰化警卷第17-20、28-70頁)
9.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嘉朴警偵字第1110007203號卷( 嘉義警卷)【2併】
(1)告訴人簡岳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匯款憑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警卷第6-24頁) (2)本案乙帳戶之開戶資料暨110/3/14-110/5/11存款交易明 細(嘉義警卷第26-30頁)
10.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70號卷(偵2170號卷)【3併】 (1)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暨2021/4/12-2021/4/14存款交易 明細(偵2170號卷第8-11頁反面)
(2)告訴人嚴惠雪之報案資料(LINE對話紀錄、匯款憑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70號卷第12 -21頁反面)
11.新竹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141號卷(新竹地檢他卷)【4併】 (1)告訴人陳景泰110/7/22刑事告訴狀(新竹地檢他卷第1-5頁 反面)
(2)告訴人陳景泰之告訴資料(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新 竹地檢他卷第7-117頁)
(3)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 (新竹地檢他卷第16頁)
1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中埔分局嘉中警偵字第1110020121號卷 (警卷)【5併】
(1)告訴人陳景泰之報案資料(含郵局存摺影本、匯款憑證、 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3-29、53-81頁) (2)本案甲帳戶之開戶資料、2021/1/1-2021/4/30歷史資料交 易明細(警卷第33-46頁)
13.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94號卷(偵5194卷)【起訴部分】
(1)110/5/19,20時29分錄音譯文1份(偵5194號卷第14-21頁)
(2)草屯分局員警110/10/25職務報告暨附件1、2(偵5194號卷 第23-25頁)
(3)莊惠銓110/11/11庭呈錄音紀錄截圖(偵5194號卷第42頁)
14.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號卷(本院卷) (1)同案被告莊旻哲111/1/18庭呈「王政閔案件重點整理」 、與楊宗育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69-77頁) (2)本院調解成立筆錄-被告與告訴人周姵萱(本院卷第81-84 頁)
(3)同案被告莊旻哲刑事聲請傳喚證人狀(本院卷第85-87頁)
(4)證人蒲閔舜刑事證人補充證據狀(本院卷第89-91頁) (5)同案被告莊旻哲111/3/3庭呈陳報狀(本院卷第125頁) (6)111/2/17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37、6717號、111年 度偵字第201、631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本院卷第129-134 頁)
(7)同案被告莊旻哲111/4/26庭呈陳報狀暨與莊惠銓LINE對 話紀錄(本院卷第161-173頁)
(8)111/4/27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75號移送併案意旨書 (本院卷第181-183頁)
(9)111/4/28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70號移送併案意旨書 (本院卷第187-189頁)
(10)本院調解委員報告書(本院卷第211-214頁) (11)本院調解委員報告書(本院卷第215頁) (12)111/6/21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00號移送併案意旨 書(本院卷第237-239頁)
15.本院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6號卷(本院投簡卷) (1)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38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本院投 簡卷第17至19頁)
三、物證部分
同案被告王政閔提出之錄音檔光碟(置於南投地檢偵5194號 卷底證物袋內)
四、被告供述部分
1.被告王政閔
(1)110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38號卷第31-37頁) (2)110年6月8日警詢筆錄(偵3982號卷第9-12頁) (3)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雲林警卷第5-10頁) (4)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2-7頁) (5)110年8月26日偵訊筆錄(偵3982號卷第61-63頁) (6)110年8月29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11-17頁) (7)110年9月3日警詢筆錄(草屯警卷第21-23頁) (8)110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偵3982號卷第75-77頁,結文78 頁;偵5038號卷第89-91頁;偵5194號卷第9-11頁,結文 第12頁)
(9)11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彰化警卷第1-5頁) (10)111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1-68頁) (11)111年3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勘驗錄音檔)(本院卷第105-1 23頁)
(12)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55-160頁) (13)111年7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45-247頁) (14)111年12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投簡卷第27至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