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8648、9511、11323、11489號)及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16775、19813、20081、16929、19659、20798、2081
3、22155、24674、26032、27301、28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秋蘭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 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11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 展門市」前,陸續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印章、提 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阿德」與「阿峰」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阿德」與「阿峰」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林緹 葳等21人施用詐術,致林緹葳等21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 集團成員提領(部分款項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林秋蘭前 開臺銀帳戶內,再予以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 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 林緹葳等21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㈠被告林秋蘭固坦承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為其所申設, 且有將此等帳戶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 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看到紓困貸款
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表示需提供帳戶給對方,當時沒 有談利息、擔保之內容,只說之後等錢匯款到我帳戶內,會 再通知我,但其等拿走我帳戶後,就聯繫無著了云云。 ㈡經查,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均為被告所申辦,且被告 於110年11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展門市」前,陸續將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德」與「阿峰」之人;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部分款項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被告前開臺銀帳戶內,再予以提領)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林緹葳、劉玉燕、黃亞瑾、曾韋修、陳玉芬、陳崴姍、施凱翰、吳旻芳、劉書芬、徐煜翔、李治鎂、蘇家慧、吳嘉芳、賴慧茹、蔡峻豪、劉蕙語、鐘培禎、陳金泉、黃俊華、張正希、吳宸芸等人(下稱本案告訴人)於警詢證述綦詳,復有本案告訴人提供之相關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或存簿內頁交易明細、被告之臺銀帳戶、一銀帳戶及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誤信提供前開臺銀、一銀、中信帳戶(下稱前開3 帳戶)予他人,係供貸款使用,而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云 云,然被告於偵查中卻供稱:我不知道取走我帳戶之「阿德 」與「阿峰」等人的年籍資料,也沒辦法提供當時在臉書看 到的紓困資訊了云云(見偵一卷第63、64頁);又被告提出 與所謂「阿德」與「阿峰」等人之通話紀錄(見偵一卷第71 至73頁),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與該他人有通話之情形,卻 無從得知通話之具體內容為何,自無從用以佐證被告前揭所 辯確與事實相符,且被告迄未提出其他確信前開帳戶僅供紓 困貸款使用之證據供本院調查,是其前揭空言所辯是否屬實 ,已有相當疑慮,自難令本院遽以採信。
㈣再者,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得經由該 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前開帳戶資料交付 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等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 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轉匯、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轉匯、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 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 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 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申請取得前開帳戶資料者,當能預見 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 時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偵查中亦自陳其先前已有與銀 行借貸之生活閱歷等語(見偵一卷第65、66頁),對此自無 諉為不知之理,詎其仍將其前開3帳戶之前開帳戶資料,交 付予至今仍不清楚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 ,足認主觀上顯有縱使前開3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作 為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洗錢間接故意,甚為灼然。被告空言辯稱無幫助詐欺、 洗錢犯意云云,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前開3 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對本案告訴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且旋將匯入前 開3帳戶之詐欺所得款項轉匯、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已如上述。則被告單純提供帳戶 予他人使用,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洗錢之工具,尚 難逕與向本案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直接參與轉匯、 提領款項犯行等視,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且無證據 證明被告與前揭詐騙集團有何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是被告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而對於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又被告 於110年11月間,均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星展 門市」前,將前開3帳戶之前開帳戶資料,陸續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德」與「阿峰」之人,顯係基於同一 決意及計畫下所為,時間密切且地點相同,在法律上應評價 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以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本案 告訴人,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 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6775、19 813、20081、16929、19659、20798、20813、22155、24674 、26032、27301、28547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前開3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 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迄未與本案 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 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斟酌本案 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雖將前開3帳戶提供予他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 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
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又匯入前開3帳戶之本案告訴人遭詐欺款項,業由詐欺集團 成員轉匯、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 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 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賜隆、莊玲如、陳彥竹聲請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存入時間 匯款/存入金額 匯款/存入帳戶 1 林緹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Lee」、「軍官」、「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21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緹葳佯稱:投資股市加入「鑫盛投資平台」會員云云,致林緹葳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3日14時45分許 3萬元 一銀帳戶 2 曾韋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思瑤」、「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左右,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曾韋修佯稱:投資股市云云,致曾韋修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6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10年11月6日13時40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3 劉玉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gelLee」、「文翰」、「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3時44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劉玉燕佯稱:投資股市保證倍速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玉燕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8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4 黃亞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淼欣」、「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6日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亞瑾佯稱:幫忙操盤股市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9日10時9分許 200萬元 一銀帳戶 5 陳玉芬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業家瑋」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玉芬佯稱:在買賣匯差平臺「Autarkical」投資云云,致陳玉芬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7時58分許 1萬5000元 中信帳戶 6 陳崴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豬上工上線中」、「金-霏霏FiFi」、「金-可欣sasa」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16時30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崴姍佯稱:在「Linked Market」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陳崴姍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8時5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5日18時5分許 5萬8000元 中信帳戶 7 吳旻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茜兒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中午12時6分前,通過LINE向告訴人吳旻芳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旻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3日15時21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8 施凱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芷瑄」、「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通過LINE向施凱翰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施凱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8日13時55分許 100萬元 一銀帳戶 9 劉書芬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10時許起,通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書芬訛稱:可在「鑫盛WIN+」APP、「關於鑫盛」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書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許 20萬元 一銀帳戶 10 徐煜翔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佩芸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起,通過LINE向徐煜翔訛稱:可透過參加組群指定活動獲利云云,致徐煜翔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5日13時38分許匯款3萬元至戴翊丞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於右列時間,轉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5日13時40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 李治鎂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治鎂訛稱:可透過平臺操作黃金或美金指數價差獲利云云,致李治鎂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7時45分許 1萬7000元 中信帳戶 12 蘇家慧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5日18時1分許起,透過LINE向蘇家慧訛稱:可在「宏達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蘇家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40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45分許 5萬元 13 賴慧茹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靜」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起,透過LINE向賴慧茹訛稱:可在「new-are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慧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4時48分許 4萬6000元 中信帳戶 14 吳嘉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靜」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0時22分許起,透過LINE向賴慧茹訛稱:可在「new-are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嘉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5時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5日16時06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15日16時11分許 5000元 15 蔡峻豪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阿進」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0年8月間向誘蔡峻豪訛稱:加入「富京」網站會員後,玩俄羅斯輪盤,押對號碼,轉到指定數字就能獲利,致蔡峻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7時43分 20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5日17時45分 10萬元 110年11月15日17時47分 7萬元 16 劉蕙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霸道總柴」、「霏霏」與劉蕙語聯繫,佯稱可以加入會員投資股市獲利云云,致劉蕙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5日14時43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5日14時44分許 5萬元 17 鐘培禎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暱稱「Autarikical 財務客服」與鐘培禎聯繫,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鐘培禎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15日13時56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5日14時34分許 5000元 18 陳金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向陳金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金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4日9時22分許 70萬元 一銀帳戶 19 黃俊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以LINE向黃俊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俊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5日15時41分許 50萬元 一銀帳戶 20 吳宸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以LINE向吳宸芸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宸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3日14時18分許 50萬元 一銀帳戶 21 張正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起,以LINE向張正希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正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35、36分許 5萬元、 5萬元(併辦意旨漏載其中一筆5萬元,應予補充) 一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