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7號
CHDM,111,金訴,97,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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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758號、第4870號、第6088號、第615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馨依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 預見將金融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經常淪為詐欺、洗錢等犯 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0年11月29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樹人科 技有限公司」員工「陳寶妃」之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接洽 ,隨即談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對價(已實際收 受合計1萬元),將其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 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 ),出租予上開公司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及安全碼傳送予「陳寶妃」,且依指示綁定10個約 定帳號(皆為人頭帳戶,此部分由警另行追查)。另該詐欺 集團所屬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對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對象,使用本件帳戶 作為詐欺及洗錢工具,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詐欺取 財及洗錢行為。最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對象皆發現受騙 ,始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文馨業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發現死亡,於111 年10月20日為死亡通報登記,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8992號 、第10173號、第11201號、第123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



被告提供本案兆豐銀行帳戶之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而對被 害人徐芳儀邱蕙君黃智謙蔡森輝涉有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罪嫌,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基本社會事實 同一,乃事實上同一案件,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 查,被告本案被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 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不生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尚 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表:
編號 詐欺對象 詐欺取財及洗錢情節 1 余平順 111年度偵字第4758號: 自稱「鄭曉琪」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6日前某日起,利用「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進行「假交友」,並以加入某國際貿易公司從事買賣交易賺取價差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12時11分許,無摺存款3萬元至本件帳戶,而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2 林千斐 111年度偵字第4758號: 自稱「賴美惠」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22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接續聯絡,並以加入疫苗平臺「科興生物製藥有限公司(m.mogen.com)」從事疫苗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2日11時56分許,匯款8萬7,000元至本件帳戶,而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3 吳延熙 111年度偵字第4758號: 自稱「張子晴」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6日前某日起,利用「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進行「假交友」,並以加入網路電商「亞馬遜港台貿易」從事買賣交易賺取價差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10時44分許,匯款6萬元至本件帳戶,而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4 陳宏祥 111年度偵字第4758號: 自稱「李淑怡」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28日起,利用「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進行「假交友」,並以加入網路電商「亞馬遜港臺地區專線」從事買賣交易賺取價差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10時37分許,網路轉帳1萬4,000元至本件帳戶內,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5 顧紾熒 111年度偵字第4870號: 自稱「李德武」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10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假交友」,並以加入「FAR REACH CAPITAL(遠達)」網站進行黃金期貨投資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3日10時16分許,無摺存款12萬元至本件帳戶,而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6 邱文雄江美羚 111年度偵字第6088號: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1月27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接續聯絡邱文雄,並以加入「YAHOO全球購貿易公司」成為代銷代理從事買賣交易賺取價差等話術施詐,使邱文雄江美羚夫妻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12時46分許,由江美羚代理邱文雄匯款3萬8,000元至本件帳戶,而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7 丁伯軒 111年度偵字第6158號: 自稱「億條鍊客服專員」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16日起,利用通訊軟體LINE接續聯絡,並以加入網路電商「雲商通」從事買賣交易賺取傭金等話術施詐,使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2日20時18分許及19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5萬元至本件帳戶內,與其他入款混同,再由該集團某成員於稍後,將本件帳戶內款項網路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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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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