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瑜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曾家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2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靖瑜(下稱被告)、劉○○(由原審另行 審結)、LINE通訊軟體暱稱「金流主管」(帳號:ttfdddgg g666,下稱「金流主管」)帳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及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被告及劉○○各基於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及與其組織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意圖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 定犯罪所得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2月間加入上開詐欺 集團後與「金流主管」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利用Face book網站散布「財運來選號」、「財運滾滾來」、「運彩專 家」等專頁廣告,及設立「財運滾滾來」網站(網址:http s://winner-000-000-0000.strikingly.com,後變更為http s:taiwan-000-000-00000.strikingly.com)、「財運來選 號」網站(網址:https://site-00000000-0000-0000.stri kingly.com),對公眾宣稱可提供今彩539、地下樂透、香 港六合彩、38樂合彩等遊戲之明牌號碼,未中即全額退款等 內容並留下LINE通訊軟體帳號「@igy7863a」(下稱@igy786 3a帳號),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以LINE通訊軟體加入@igy78 63a帳號為好友後,被告及劉○○再使用@igy7863a帳號透過訊 息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謊稱須先支付費用再給明牌,如被害 人尚有疑慮會再轉介給「金流主管」,與被告及劉○○以一搭 一唱之方式說服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及劉○○所指定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 後,再由集團成員將部分款項轉匯入至劉○○申辦之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帳戶),或 提領後交給劉○○,或由其他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朋分之,
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增加查緝難度,被告及劉○○則以@igy 7863a帳號提供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今彩539」樂透遊戲、香 港六合彩、地下樂透或38樂合彩等之明牌號碼,然被害人投 注後,並未中獎,再向被告及劉○○要求退款,遭到被告、劉 ○○及「金流主管」拒絕並失去聯絡,甚至恫嚇、揶揄被害人 ,被害人等始悉受騙,被告及劉○○因而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詐得新臺幣(下同)155萬4,443元,且本案玉山帳戶於108 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0日間共收得不明款項487萬7,224元, 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本 案中信帳戶)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6日間共收得不明款 項279萬2,924元。嗣員警於109年3月1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被告及劉○○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居所 執行搜索,扣得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各1支、被告之郵局存簿1本、本案中 信帳戶提款卡1張、現金10萬9,000元等物品,而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 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共犯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劉○○之友人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各該被害
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與各該被害人相關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超商代碼繳費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各 該匯款相關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八默設計整合有 限公司函文、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費紀錄、Facebook 網站IP職務報告及資料、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申登資料、LINE通訊軟體IP職務報告及資料、@igy7863a帳 號繳費紀錄、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卡號、本案玉山帳戶金融 卡卡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玉山帳戶及 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持用之手機內容翻拍照片、被 害人匯款一覽表及@igy7863a帳號訊息截圖等件為其主要論 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各犯行,辯稱:伊不知道@igy78 63a帳號,伊沒有使用過劉○○的銀行帳戶,但劉○○有時會使 用伊的銀行帳戶,伊將本案中信帳戶的存摺、提款卡放在家 裡,劉○○知道密碼,只是伊不清楚他何時拿去使用,伊自己 也會使用,另伊也將其他信用卡、簽帳卡放在家中沒有特別 保管,有可能劉○○拿去使用但伊沒有發現,又伊知道劉○○平 常是在做博弈之類的,但伊不了解這類的事情,伊有時會借 錢給劉○○做博弈資金周轉,劉○○還伊錢後又再存進去,需要 時再領出來,該帳戶的金額是那段期間所有進出累積起來的 總數額,看起好像很多,其實我的帳戶內僅幾十萬元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概不知 ,被告當時與劉○○同居,劉○○會自行拿取使用被告之金融卡 及操作被告之手機,另劉○○確向被告借很多錢從事博奕,還 款後需要時又再向被告借,故本案中信帳戶累積很多交易金 額。又從卷附資料並無被害人之款項流入被告帳戶內;被告 與劉○○在108年10月8日登記結婚,在這之前同居,劉○○跟被 告借用信用卡僅稱要刷網購,並沒有說要換取線上點數;劉 ○○於警詢也說他將其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及被告中國信託金 融卡卡號賣給賭博網站之人,用以換取點數,刷了臉書、LI NE交易紀錄都與被告無關等語。
五、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曾各於107年至108年間,在其等當時 所在地點,見若干Facebook網站專頁名稱「財運來選號」、 「財神來選號」、「財運來運號」、「彩球專家」、「盈貫 勝分差」、「……(按此部分文字不詳)勝分差」、「新天地 勝分差」等網頁、前揭「財運來選號」網站或LINE通訊軟體 暱稱「盈貫勝分差」、「……(按此部分文字不詳)勝分差」 、「台灣好彩」、「淘金所-足球波膽」等帳號或@igy7863a 帳號所發布廣告,遂以LINE通訊軟體與各該廣告所留若干LI
NE通訊軟體暱稱「財運來選號」、「財運滾滾來」、「彩球 落點專家」、「台灣好彩」、「淘金所-足球波膽」或@igy7 863a帳號等聯繫帳號(下稱各該聯繫帳號)聯繫;使用各該 聯繫帳號之人遂分別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佯稱可提供今彩53 9、地下樂透、香港六合彩、38樂合彩等若干彩券之明牌號 碼,未中即全額退款,然須先支付費用再給明牌云云,各該 被害人遂因而繳費或匯款至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或其他若干 銀行帳戶,其中部分款項或再經層轉至本案玉山帳戶等銀行 帳戶,或再經提領,而使用各該聯繫帳號之人會再發送訊息 提供前開彩券之明牌號碼,然各該被害人投注後均未中獎, 乃向使用@igy7863a帳號之人及「金流主管」要求退款,卻 遭拒絕、恫嚇、揶揄或未獲置理,警員遂循線查得本案玉山 帳戶曾收受款項之交易紀錄,另於前揭時間持搜索票至被告 及劉○○當時共同居住之前揭居所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物品等 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 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見他卷第15至19、73至75、10 9至112、119至122、139至144、165至171、181至185、201 至210、231至232、241至249、263至270、275至277、289至 292、299至304、311至315、323至327、331至334、361至36 2、499至503、515至518、549至550頁),另有各該匯款相 關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超商代碼繳費收 據、八默設計整合有限公司歷次函文暨檢附之繳費紀錄、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原審法院搜索票 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各1 份在卷可參(見他卷第23至71、79至107、115至117、123至 137、145、149至155、159至163、173至179、197至199、21 1至220、223至229、237至239、251至261、273、285至287 、293至297、305至309、317至321、329、345至347、353至 359、365至497、505至513、525至547、551頁、偵卷第95至 113、117至131、145至160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見聞前揭各該廣告後均 係與@igy7863a帳號聯繫,且@igy7863a帳號尚會搭配「金流 主管」以一搭一唱之方式說服各該被害人,惟如附表所示各 該被害人中,僅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告訴人黃三德、周慶輝 、黃罕傑明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其等係聯繫@igy7863a帳 號(見他卷第73、182、247、276、549頁),且僅如附表編 號8所示告訴人戴昭安於警詢及偵訊時提及其等曾與公訴意 旨所指「金流主管」聯繫(見他卷第169、184頁),甚且如 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李宏祈於警詢及偵訊時尚明確證稱與
其聯繫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新天地勝分差」帳號係「@ngp 0126v」而非@igy7863a帳號(見他卷第324、333頁),其餘 被害人則僅知悉各該聯繫帳號之暱稱而無法確認其帳號名稱 確切為何,而卷內復乏足資證明告訴人黃三德、周慶輝、黃 罕傑、戴昭安以外之被害人均係聯繫@igy7863a帳號或「金 流主管」之網頁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帳號擷圖等證據 資料,則檢察官此部分之舉證已有所欠缺,容有疑義。 ㈢檢察官雖再認使用@igy7863a帳號為詐欺行為之人即係被告及 劉○○,並提出前揭Facebook網站IP職務報告及資料、門號00 00000000號手機申登資料、LINE通訊軟體IP職務報告及資料 、@igy7863a帳號繳費紀錄、被告申辦之本案中信銀行帳戶 及本案玉山帳戶金融卡卡號、被告之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及@i gy7863a帳號訊息截圖為證;且本案中信帳戶曾有多筆款項 交易紀錄,@igy7863a帳號之加值服務費用亦曾於108年3月 至4月間經以被告所申辦本案中信帳戶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之金融卡扣款支付乙節,有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108年 11月26日函暨所附@igy7863a帳號之加值服務購買紀錄、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9日函暨所附本案 中信帳戶之卡號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 39至149頁)。惟證人劉○○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程序時 即迭證稱:伊只有跟被告說要使用她的金融卡號網路購物, 沒有跟她說要用卡號換伊要的線上點數,且伊與被告於107 年12月至108年12月間有金錢往來,伊向被告借很多錢,因 伊收賭金並非伊實賺的錢等語(見偵卷第67至68、181至182 頁、聲羈卷第60頁),證人阮○○於警詢及偵訊時亦證稱:劉 ○○跟伊說他有在經營球板,因額度滿了無法再收賭金,故請 賭客先匯賭金至伊向他人借用的銀行帳戶後伊再轉帳匯入本 案玉山帳戶等語(見偵卷第196至199、204至207、241至242 頁),均核與被告前揭所辯劉○○有使用本案中信帳戶及相關 金融卡、曾向被告借用本案中信帳戶內之款項並告以係供博 奕資金周轉等節可相互印證,參以被告於前揭期間確曾與劉 ○○交往、結婚並共同居住,劉○○復曾自行使用被告平時所持 用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 通訊軟體暱稱「黃色是啥小」之人對話等節,亦據證人劉○○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8、64至65頁),並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前揭手機內儲存之各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 圖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3至137頁、原審卷第33至34 頁),足徵被告與劉○○間在當時同居及結婚之情感及信賴關 係,且劉○○應確實會自行使用被告之私人物品,並有使用他 人銀行帳戶及資金周轉之需求,此亦堪佐本案中信帳戶之前
揭金融卡,確有可能係在被告不知情之狀況下,由劉○○持供 @igy7863a帳號之加值服務購買使用,且本案中信帳戶內之 款項中多筆交易係由劉○○所為。再者,檢察官並未舉出任何 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igy7863a帳號,或知悉他人以@igy786 3a帳號犯罪之情形,且依卷附資料並無任何如附表所示被害 人匯出之款項曾經流入被告帳戶內之情形,從而,被告前開 所辯非全然無據。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 可知個人在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 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被告提供本案中信帳戶 予劉○○使用,且本案中信帳戶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6日 共收得不明款項279萬2924元,被告自具有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
七、原審以被告既於前開期間與劉○○具有同居及婚姻等家庭成員 之信賴關係,檢察官未提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知悉劉○○有以被 告申辦本案中信帳戶從事詐欺或洗錢行為,且本案並無任何 被害人匯出之款項流入被告本案中信帳戶,則縱令被告曾任 由劉○○使用本案中信帳戶及相關金融卡,作為臉書、LINE帳 號繳費紀錄,無非係因信任劉○○僅會將本案中信帳戶及金融 卡持供一般資金周轉或購物使用,是本案自不能僅憑被告曾 任由劉○○使用本案中信帳戶,即遽認被告有與劉○○等人共同 或幫助前揭犯罪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故本案依現存證據 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既不能形成被告犯有本 案前揭犯行之確切心證。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認 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仍認應就被告予以論 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但以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列各款事由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號 1 王宥心 王宥心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來選號」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今彩539、香港六合彩之明牌號碼,進而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igy7863a」(暱稱「財運來選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王宥心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今彩539、香港六合彩之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王宥心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財運來選號」、「金流主管」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20日至108年4月28日 18萬元 超商代碼繳費、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2 黃三德 黃三德於107年12月19日見到LINE帳號「@igy7863a」散布之提供台彩539明牌訊息,黃三德加入為LINE好友後,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黃三德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今彩539之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黃三德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7年12月19日至108年1月23日 6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 周慶輝 周慶輝於107年12月29日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來選號」網頁廣告,並連結到「財運來選號」之網站,聲稱可提供今彩539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周慶輝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igy7863a」(暱稱「財運來選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周慶輝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今彩539之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周慶輝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7年12月29日至108年2月1日 21萬5,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 黃罕傑 黃罕傑於108年2月16日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來選號」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地下樂透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黃罕傑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igy7863a」(暱稱「財運來選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黃罕傑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黃罕傑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2月16日 4萬8,000元 超商代碼繳費、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莊信維 莊信維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來選號」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今彩539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莊信維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暱稱「財運滾滾來」),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莊信維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莊信維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28日 8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楊詠雯 楊詠雯於108年7月16日見到臉書網站上之「彩球專家」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香港六合彩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楊詠雯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楊詠雯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楊詠雯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被告及劉○○先退3萬元給楊詠雯,誘使楊詠雯再投入更多金額,楊詠雯誤信而加碼匯款,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7月20日至108年8月9日 9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本案玉山帳戶 7 王耀德 王耀德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滾滾來」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香港六合彩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王耀德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王耀德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王耀德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25日至108年5月3日 1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8 戴昭安 戴昭安於107年12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之「財運滾滾來」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今彩539、38樂合彩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戴昭安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戴昭安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戴昭安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財運滾滾來」、「金流主管」退款,並無回應。 107年12月27日至108年1月26日 39萬2,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9 張健弘 張健弘於107年12月間見到LINE「盈貫勝分差」之廣告,聲稱可提供運動彩券NBA比賽結果預測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張健弘加入該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張健弘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張健弘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盈貫勝分差」退款,並無回應。 107年12月5日至107年12月29日 12萬9,44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 蔡銘庭 蔡銘庭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勝分差」之廣告,聲稱可提供運動彩券比賽結果預測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蔡銘庭加入該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蔡銘庭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蔡銘庭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勝分差」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10日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 呂紹嘉 呂紹嘉於108年3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新天地勝分差」之廣告,聲稱可提供運動彩券比賽結果預測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呂紹嘉加入該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呂紹嘉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呂紹嘉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新天地勝分差」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3月16日至108年3月19日 6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2 蕭金泉 蕭金泉於108年4月間見到LINE暱稱「台灣好彩」散布之提供台彩539及香港六合彩明牌訊息,蕭金泉加入為LINE好友後,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蕭金泉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今彩539、香港六合彩之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蕭金泉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 108年4月11日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3 李宏祈 李宏祈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新天地勝分差」之廣告,聲稱可提供運動彩券比賽結果預測之明牌號碼,李宏祈加入該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李宏祈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李宏祈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 108年4月8日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4 連晏明 連晏明於108年4月間見到臉書網站上之「彩球專家」網頁廣告,聲稱可提供今彩539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連晏明加入廣告中之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連晏明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連晏明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15日至108年4月18日 6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5 邱仕仁 邱仕仁於108年4月間見到LINE暱稱「淘金所-足球波膽」之廣告,聲稱可提供運動彩券比賽結果預測之明牌號碼,如未中獎可全額退款,邱仕仁加入該LINE帳號,被告及劉○○使用該帳號對邱仕仁謊稱先收取費用,再提供明牌號碼,如簽注後未中獎將全額退款,邱仕仁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惟依被告及劉○○提供之明牌號碼簽注,並未中獎,而後要求退款,並無回應。 108年4月20日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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