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208號
TPHM,111,上訴,1208,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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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斌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144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779號、110年度偵字第9
01、9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壹、原判決意旨略以:
一、本件被告李裕斌所涉犯行,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關提 領贓款行為之時間、地點參見附件一附表二)。二、被告所犯另案相關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 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按共3罪), 而該案被告提領贓款之犯罪行為時間及地點詳如附件二所示 。
三、結論:
㈠以程序法的觀點: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係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 定程序發現真實,嚴格禁止不擇手段探求犯罪事實,以期能 妥適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雖然被告經歷任何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難免會受到騷擾、折 磨、消耗及痛苦,惟究其本質,從來就不應該存有「處罰」 被告的特性;甚且法院在運作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上應有儘 可能減少被告因此受到騷擾、折磨、消耗及痛苦的義務(按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之「中間程序」)。  而被告縱然罪大惡極,其所應受到的處罰,亦應僅限於刑事 確定判決主文所記載之刑罰上。所以,不論任何形式額外附 加在被告身上之不利益,均應嚴格禁止,此乃為「一事不再 理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之根本理由。
  本件被告雖連續為提領贓款之犯行,惟檢察機關卻分開以2



件案件起訴(按其他類似情形有分別以高達共11件案件起訴 者,參見附件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刑 事判決附表),並分別繫屬於2法院審判。而被告則必需經 歷2次的法院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方 才能完全脫離訴訟程序之騷擾、折磨、消耗及痛苦,此種作 法在實質上已使被告無端因此受到訴訟程序的「處罰」,明 顯違法及不當。
 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嫌之提領贓款犯行與被告另案提領 贓款犯行間,依程序法的觀點認為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 ,已如前所述,應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他案詐欺罪 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依法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㈡以實體法的觀點:
⒈若不依程序法的觀點來詮釋「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係以目 前實務通說之實體法「案件單一性」(按即裁判上一罪)的 角度來看,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提領贓款之犯嫌,與被告另 案提領贓款之犯行間,亦為「連續行為」屬「法的行為單數 」(按非自然的行為單數)之關係,且因侵害數個財產法益 ,所以為數罪,而應成立想像競合犯。
 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嫌之犯行與被告另案其他被訴犯行 間,既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 為另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所及,依法亦應為免訴之判決 。
㈢附論:
縱然採取目前實務通說,認為本件被告提領贓款犯嫌與另 案提領贓款之犯行間為「實質競合」關係,本件被告所涉 犯嫌及另案涉嫌之其他犯行,亦應以在同一訴訟程序審判 為妥等語。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 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避 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 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接 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又刑法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本應給予 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評價不足,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 ,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價過度,將造成刑責之不當擴張, 違背罪責原則,二者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故接續犯



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原則。進而言之,除行為人主觀上 必須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時間、空間上有密接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外,尤須該數個舉動在刑法評價上,以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否則,仍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以一行為一罪一罰處遇之 。
二、本件原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108年12月24日17時到20時 間,分別在新竹縣竹北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文店、北冠 店、竹北光明郵局、新竹市香山區7-11香華門市、中國信託 寶山分行分別持陳漢澤、曾依婷、郭韻萱等人之人頭帳戶提 款卡提領被害人任皓君、林家印、于佳玲林晏聖等人遭詐 騙之款項,而被告前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18號判決係108年12月25日20時至22時,在苗栗縣公館鄉 全家便利商店苗栗市南苗郵局、嘉盛郵局、華南銀行苗栗 分行等地、持潘依林、陳昕楷、唐偉哲等人之人頭帳戶提款 卡提領被害人陳乃瑄、何宛庭陳嘉霖等人遭詐騙之款項, 兩案不論就被告之提領時間、地點、持用之人頭帳戶、被害 人均不相同,則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之行為自應分別評價。原 審認被告所為,係實質競合,而應以同一訴訟程序審判,固 保障被告之程序利益,惟與被告另案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等所持見解不同,尚非無研求之餘地 ,恐有判決不當之違法。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於法律適用上恐有所違誤,請將原判決撤 銷,更為適當合法判決等語。
參、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行為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數次之詐 欺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即使行為人於其分工而提領款項或有包括多數人遭詐騙之 款項,仍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論其罪數,應予分論併罰(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 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 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 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肆、經核被告被訴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某成年成員實 施詐術,使附件一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 示匯款至各該銀行帳戶內,被告旋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於附件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丟包在指定地點, 而將贓款交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檢察官因而以被害人不同而分別起訴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應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11779號、110年度偵字第901、902號起訴書)。本 件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前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18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5至127頁)之犯行,遭詐 騙被害人、被告持以提領贓款之銀行帳戶、提領時間、地點 均不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已如前述。從而,被告就本案 被訴犯罪事實所為之侵害性行為的內容與前案不具同一性而 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
伍、綜上所述,原審未究明詐欺及洗錢財產犯罪之特性,以被告 被訴犯行,與前案屬同一案件,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遽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原審判決誤引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法律適用非無研求之餘 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諭知免訴不當,請求撤 銷改判,應認為有理由,且為維護被告審級利益,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袁譽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1779號
110年度偵字第901號
110年度偵字第902號
  被   告 李裕斌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8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裕斌於民國108年12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 臉書)「找工作兼職」社團看到某名稱不詳之公司之徵才廣 告,遂依該廣告內容聯絡該公司,經自稱為該公司員工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要求李裕斌加其之通訊軟體微信帳 號後,即以微信告知李裕斌聽從其指示為公司收取款項,每 日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薪資。李裕斌得知工作 內容及薪資後,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知 一般公司行號均設有金融銀行帳戶,客戶如欲給付貨款予公 司,得逕以匯款之方式加以給付,如非欲遂行詐欺犯罪,並 無支付報酬而指示其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復指示其去撿 取丟包之提款卡提款,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以依指示地點丟包 之方式,由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撿取之必要,以 此迂迴方式交付款項,所經手之款項顯係不法詐欺行為之贓 款(即俗稱之「車手」)。李裕斌竟仍於108年12月初,以暱 稱「多多綠」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之詐欺集團,參與該犯罪組織而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 俗稱「車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6 053、644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二、李裕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 ,先由不詳成年人之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欺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該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 至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內。李裕斌旋即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 示款項,嗣將上開款項依指示丟包在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之地點而將贓款交予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嗣任皓君、林家印



林晏聖發現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任皓君、林家印、林晏聖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裕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堅決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僅係聽從上游指示領錢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印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家印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任皓君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任皓君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害人于佳玲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于佳玲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林晏聖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晏聖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6 告訴人任皓君提供銀行匯款單據、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及中華郵政帳戶之存簿封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106號函暨告訴人任皓君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跨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任皓君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7 告訴人林家印提供銀行匯款單據、存摺明細各1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家印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8 (被害人于佳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被害人于佳玲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9 告訴人林晏聖提供銀行匯款單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0月29日國是存匯作業字第1090158766號函暨告訴人林晏聖以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跨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林晏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晏聖經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交付款項之事實。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8356號函暨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56159號函暨龔柏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擷取畫面及提領時間、地點、帳戶、金額等相關資料(即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暨交易資料)2份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即其所屬詐騙 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為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 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罪處 斷。另被告因上開詐欺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晏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立青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任皓君 (提告) 於108年12月24日17時許,該詐欺集團某女性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東京購物網站公司客服人員,因電腦操作有誤,誤將交易資料加入團購清單,需取消否則將扣款等語,致任皓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 1-1 108年12月24日19時許 2萬9,999元 黃瑞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2 108年12月24日19時35分許 3萬元 黃瑞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3 108年12月24日19時39分許 3萬元 許安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4 108年12月24日19時49分許 2萬9,985元 黃瑞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5 108年12月24日19時55分許 2萬9,985元 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6 108年12月24日20時1分許 2萬8,000元 (現金存款) 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7 108年12月24日20時16分許 1萬7,985元 許安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8 108年12月25日0時17分許 2萬9,999元 廖苹彣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0 1-9 108年12月25日0時25分許 2萬9,985元 王重鈞所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10 108年12月25日0時28分許 2萬9,985元 邵韻如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1 108年12月25日0時33分許 3萬元 (現金存款) 郭頤如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2 108年12月25日0時37分許 2萬9,985元 廖苹彣所申辦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13 108年12月25日17時24分許 2萬9,985元 廖秋玫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14 108年12月25日17時30分許 2萬6,000元 (現金存入) 廖秋玫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2 林家印 (提告) 於108年12月24日20時20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東京購物網站公司客服人員,因電腦操作有誤,誤將交易資料加入團購清單,需取消否則將扣款等語,致林家印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 2-1 108年12月24日20時16分許 2萬6,678元 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3 于佳玲 (未提告) 於108年12月24日16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愛上新鮮網站客服人員,因誤設其為高級會員,需取消否則將扣款6,000元等語,致于佳玲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 3-1 108年12月24日17時2分許 9萬9,985元 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4 林晏聖 (提告) 於108年12月24日19時4分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打電話自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因有一筆已結帳之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取消否則每月將被扣款等語,致林晏聖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 4-1 108年12月24日19時25分許 2萬9,999元 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4-2 108年12月24日19時38分許 3萬元 (現金存入) 龔柏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4-3 108年12月24日19時47分許 2萬5,000元 (現金存入) 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備註:上開交付帳戶之人,許安萱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4253號、第8661號提起公訴;陳漢澤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6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投簡字第512號為刑事判決;廖苹彣(廖詠筠)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0369、第11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王重鈞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561、第3897號為不起訴處分;邵韻如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郭頤如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5374號為不起訴處分;廖秋玫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8717、少連偵字第286號為不起訴處分;曾依婷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4955號為不起訴處分;郭韻萱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8333號為不起訴處分;龔柏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 銀行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備註 1 陳漢澤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4日20時4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竹文店 2萬元 附表一匯款編號1-5、1-6、2-1之詐欺款項(被告提領尚有來源不詳之款項2,000元。) 2 108年12月24日20時5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 2萬元 3 2萬元 4 108年12月24日20時5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北冠店 2萬元 5 108年12月24日20時57分許 6 108年12月24日20時58分許 6,000元 600元 7 曾依婷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4日17時16分許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000號7-ELEVEN 香華門市 9萬9,000元 附表一匯款編號3-1之詐欺款項。 8 郭韻萱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108年12月24日19時4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寶山分行 3萬元 附表一匯款編號4-1之詐欺款項。 9 108年12月24日19時5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寶山分行 5萬5,000元 附表一匯款編號4-2之詐欺款項,經轉帳2萬9,970元至郭韻萱之帳戶後,與附表匯款編號4-3一同由被告提領。
附件二:苗栗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被告提款一覽表編號 提款行為 備註 帳戶 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地點 1 000-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為台新銀行) 潘依林 108年12月25日 20時24分 20,000元 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1樓全家公館新鶴岡店 108年12月25日 20時25分 20,000元 108年12月25日 20時31分 20,000元 苗栗縣○○鄉○○村000號公館鶴岡郵局 108年12月25日 20時32分 10,000元 2 000- 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陳昕楷 108年12月25日 22時1分 6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南苗郵局 108年12月25日 22時2分 40,000元 108年12月25日 23時11分 47,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嘉盛郵局 3 000- 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唐偉哲 108年12月25日 22時33分 3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華南銀行苗栗分行   108年12月25日 22時34分 30,000元 108年12月25日 22時35分 30,000元 108年12月25日 22時35分 10,000元
附件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判決附表(按 下列附表所示係分10件案件起訴,連同上該案件,共計11件)編號 犯罪時間及地點 犯罪事實概要 案號及案由 起訴或繫屬法院時間 判決是否確定 1 109年1月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佯裝具回復LINE遺失訊息及檔案能力,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訊詐騙被害人劉佳宇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詐欺案件 110年 3月 2日起訴 是 2 109年2月20日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黃健志」佯裝出售「Air 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陳詩函 臺中地院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詐欺案件 110年 5月11日追加起訴 110年 6月 3日繫屬 否 3 109年2月間某日 透過不知情友人於IG刊登出售「Air 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黃宇彤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詐欺案件 110年 4月15日起訴 110年 5月18日繫屬 否 4 109年2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Air 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何思承 5 109年2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Air pods耳機」1副 之訊息詐騙被害人鄭家旻 6 109年3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藍芽耳機之訊息詐騙被害人楊佩蓁 7 109年3月19日某時許 透過不知情友人於IG刊登出售「Air pods耳機」1副之訊息,嗣交付贗品詐騙被害人余梓絹 8 109年3月3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林怡帆 9 109年4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賴天得 10 於109年5月8日、23日、25日、29日、3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名牌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賴昱嘉 11 109年5月1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帆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王可軒 12 109年5月22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潮牌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廖芷晞 13 109年5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林佑樺 14 109年5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於IG刊登出售球鞋之訊息詐騙被害人張家驊 15 109年6月1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IG傳送訊息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張瑋倫 16 109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IG傳送訊息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謝孟哲 17 109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劉絲澐 18 109年6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陳俊翰 19 109年6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胡翔恩 20 109年7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陳彥廷 21 109年7月1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陳東豪 22 109年7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楊澈 23 109年7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呂廷佑 24 分別於109年8月13日、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胡枻楠 25 109年8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鞋子詐騙被害人林浩軒 26 109年8月5日19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佯裝出售球鞋1雙詐騙被害人薛傳龍 士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83號詐欺案件 110年10月 1日起訴 否 27 109年8月28日15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黃健志」佯裝出售球鞋3雙、球衣1件詐騙被害人林盟育 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詐欺案件 110年 9月30日起訴 110年10月12日繫屬 否 28 109年9月11日8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楊宏偉 臺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886號詐欺案件 110年 9月30日起訴 是 29 109年9月23日14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張哲瑋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38號詐欺案件 110年 4月30日起訴 是 30 109年9月25日19時17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31 109年9月27日13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球鞋詐騙被害人蔡明佑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詐欺案件 110年 3月30日起訴 110年 4月22日繫屬 是 32 109年10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臉書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iPhone 12 pro詐騙被害人鄭宇辰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25號詐欺案件 110年 3月2日起訴 是 33 109年10月20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LINE帳號「陳柏瑞」佯裝出售iPhone 12 pro詐騙被害人林聖恩 34 109年10月20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酒吧 佯裝出售iPhone 12 pro詐騙被害人杜韋霖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詐欺案件 110年 1月31日起訴 110年 2月 9日繫屬 是 35 110年3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吳右霆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取物機臺12臺詐騙被害人吳右霆 臺中地院110年度簡字第946號詐欺案件 110年 9月 3日起訴 110年 9月16日繫屬 是 36 110年4月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朱薪綸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取物機臺23臺詐騙被害人朱薪綸 37 110年5月13日19時2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李竑毅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電腦顯示卡及礦機詐騙被害人李竑毅 38 110年6月31日11時3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何翰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何翰 39 110年7月29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紀榮信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紀榮信 40 110年8月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朱維昭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朱維昭 41 110年8月7日14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王英閔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王英閔 42 110年8月1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瀏覽臉書網頁得知被害人尤傅健購物需求後,佯裝出售礦機1臺詐騙被害人尤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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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