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4號
TPDM,111,易,74,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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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37號
111年度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胤璇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92
4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胤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款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胤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先後 為以下犯行:
 ㈠吳胤璇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 號1至編號9所示之方式向張晚莉施用詐術,致張晚莉誤信吳 胤璇有充足資金還款而陷於錯誤,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 示之交付方式,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款項交付予吳 胤璇,嗣吳胤璇持續以黃金處理中,買家無法付款待銀行鑑 價為由遲不還款,經張晚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 情。
吳胤璇於如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0所 示之方式向龔金源施用詐術,後因龔金源心生警覺,未交付 款項而不遂。
二、案經張晚莉龔金源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公訴人、被告吳胤璇及其選任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 ,並告以要旨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 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 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 得作為證據。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 連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有如附表所示各該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62頁、第308頁 、第31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具任 意性之自白核與事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另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如附表編 號10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然因告訴人龔金源並未交付款項 而未能詐騙得逞,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分別詐騙告訴人2人財物,對他人財產法 益未予尊重,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承 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本件 犯罪所生危險、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 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團購水果工作之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本件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 0號)1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IMEI:00000000000000 號軟透明殼該支行動電話係與告訴人張晚莉聯絡之用等語( 見本院110易字637卷第312頁),堪信為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號)1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IMEI:000000000000000 號黑色硬殼該支行動電話係當時作生意聯絡農民使用等語( 見本院110易字637卷第312頁),則此部分尚乏證據可認為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應沒收犯罪所得欄」所示,經告訴 人張晚莉以現金或匯款交付予被告之款項,為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4張支票,惟 此部分業經告訴人張晚莉取回,被告並無保有犯罪所得之情 形,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偵查起訴暨檢察官徐名駒追加起訴,經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詐騙內容方式 交付方式、款項 證據清單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1 (追加起訴書編號1) 106年10月16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被告吳胤璇以其經營之工廠需購買包裝水果之機器設備,急需資金新臺幣100萬元,待政府補助款核下便可返還所借款項云云,並交付2克拉鑽戒1枚及保證書一紙作為擔保品,致張晚莉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新臺幣100萬元;被告復於107年12月11日佯稱要將鑽戒拿去比色,而取走擔保品及保證書。 交付現金新臺幣10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證人張耀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10 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97至99頁) ⒊本合實業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見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139至140頁) ⒋本合實業公司報價單、銷貨憑單(見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137至138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123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臺幣100萬元 2(起訴書編號1) 107年6月29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因颱風下大雨,導致臺中、彰化、南投一帶農產品受損嚴重,其與他人各出資美金5萬元到泰國購買農產品有人將以38根金條折合3,800萬元購買其位於馬來西亞之房屋,將來可供作為還款資金來源 交付現金美金5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109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中馬來西亞房子相關資料及付款明細各1份(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633頁、第637至641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美金5萬元 3 (起訴書編號2) 107年8月25日 不詳 透過line向張晚莉誆稱馬來西亞房子簽約成功可提早還款,為支付契作小農及工廠員工薪水,需款新臺幣250萬元 透過告訴人張晚莉之子龔柏瑜帳戶於107年8月27日匯款新臺幣250萬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四即被告吳胤璇107年8月25日所傳預計借款250萬與還款美金5萬元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97頁) ⒊109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中馬來西亞房子相關資料及付款明細各1份(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633頁、第637至641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110年1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2739號函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87至90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新臺幣250萬元 4 (起訴書編號3) 107年10月2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向告訴人張晚莉傳送黃金運費以示將來有黃金作為還款資金,需借款新臺幣180萬元 交付現金新臺幣18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Line對話擷圖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01頁、第295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臺幣180萬元 5 (起訴書編號4) 107年10月7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38根黃金從國外回台需支付清關費用,需款美金17萬3,120元 交付現金新臺幣180萬元,復於107年10月8日,以告訴人張晚莉日盛銀行帳號匯款美金11萬3,120元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七即被告吳胤璇107年10月6日所傳國泰世華帳戶與所需美金數額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107年10月8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05頁) ⒋Line對話擷圖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295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款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2739號函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見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87頁、第91頁) ⒍告訴人107年10月8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05頁,109年度偵字第13495號卷第18頁、第123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新臺幣180萬元、美金11萬3,120元 6 (起訴書編號5) 107年10月29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要取回38根黃金,需再給付黃金證書等費用為美金29萬2,380元,另先前欲買其馬來西亞房屋之買家反悔,經協商後買方願意給付美金29萬2,380元中之19萬2,380元,需另外再付美金10萬與貨運公司,需款美金10萬元 107年10月30日,在告訴人張晚莉住處,交付現金新臺幣50萬元、歐元1萬8,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九、附件九之1、附件九之2即被告吳胤璇107年10月15日所傳貨運公司已收貨款與電子郵件照片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07至110頁) ⒊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十一即被告吳胤璇所傳取回黃金尚缺美金數額之LINE照片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15頁) ⒋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即GOOGLE翻譯擷圖、吳胤璇所傳賣房尚需10萬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⒌Line對話擷圖畫面(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303頁) ⒍109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中馬來西亞房子相關資料及付款明細各1份(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633頁、第637至641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臺幣50萬元、歐元1萬8,000元 7 (起訴書編號6) 107年11月6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為了支付契作小農及工廠員工薪水,需款132萬元 交付現金新臺幣50萬元、港幣21萬6,8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十四即被告吳胤璇107年11月6日所傳尚需新臺幣132萬元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21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臺幣50萬元、港幣21萬6,800元 8 (起訴書編號7) 107年11月26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美國男友Burce Ben父親過世保險金美金3,550萬元及黃金38根馬上就會入帳,可做為還款來源,為了支付小農及工廠包裝人員薪水,需款111萬元 支付現金新臺幣100萬6,000元、港幣2萬500元、人民幣3,54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十五之1即被告吳胤璇107年11月22日所傳其未婚夫之父親過世有受益金、附件十五之2即美國護照與美軍證件之LINE擷圖、附件十六即借款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24至129頁) ⒊Line對話擷圖紀錄Metropolitan &Trust Co,Legal Ownership Certificate(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31頁) ⒋告訴人張晚莉警詢陳報附件二十一即被告吳胤璇所傳美國遺產稅證明之LINE擷圖(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41頁) ⒌全球結算公司所有權證書USD3,550萬(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379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新臺幣100萬6,000元、港幣2萬500元、人民幣3,540元 9 (起訴書編號8) 107年11月27日 告訴人張晚莉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住處 向告訴人張晚莉誆稱其美國男友Burce Ben父親過世保險金美金3,550萬元及黃金38根馬上就會入帳,可作為還款來源,為了支付工廠包裝工人薪資和購買農產品,用工廠機具去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 告訴人張晚莉開立並交付面額不詳支票24張予被告,然被告持支票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致告訴人張晚莉中租迪和公司解約其中3張,支付新臺幣105萬6,303元解約金,並取回剩下21張支票。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晚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43至5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57至5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 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719至721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21至225頁、110年度調偵續字第41號卷第57至58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37號卷第282至第289頁) ⒉大安分局偵查報告之借票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33頁) ⒊全球結算公司所有權證書USD3,550萬(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379頁) ⒋大安分局偵查報告之借票明細、買賣契約書、109年6月29日刑事陳報狀檢附支票兌現清單表1份(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33至139頁、第697頁,109年度偵字第13495號卷第151至157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45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4張支票,惟業經告訴人取回,無庸宣告沒收。 10 (追加起訴書編號2) 109年3月24日 告訴人龔金源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辦公室 被告吳胤璇以LINE向告訴人龔金源佯稱伊美國男友Bruce Ben因父親過世,已指定伊為保險金美金3,550萬元之受益人,惟需借款美金11萬9,000元繳稅,方可領取保險金等語,後因龔金源心生警覺,而未交付上開款項。 ⒈證人即告訴人龔金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61至64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97至202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565至568頁,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611至615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3至204頁) ⒉Line對話截圖紀錄Metropolitan & Trust Co,Legal Ownership Certificate(見109年度偵字第11642號卷第131頁,109年度偵字第13495號卷第149頁,109年度調偵字第3924號卷第205頁) 吳胤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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