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93號
TPDM,110,易,49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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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93號
110年度易字第735號
111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美珠





選任辯護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8
、21966、26220號),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0
54、24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美珠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葉美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二、三、四、五、六所示時間,向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以假藉借貸需求,或佯稱透過投資股票、 公債獲利可期等詐術,致使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 蔆、蔡錦勝陷於錯誤,給付如附表二、三、四、五、六所示 款項予葉美珠。嗣因葉美珠無力支付本息後始知受騙。二、案經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方瀞蔆蔡錦勝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檢察官 、被告葉美珠及其辯護人均已於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易493卷二第385頁、易735卷第213頁、易99卷第147頁) ,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



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 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 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易 493卷二第397至398頁、易735卷第225至226頁、易99卷第15 9至16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208卷第15 5至156頁、第393至394頁;偵21966卷第137至139頁、第395 至396頁;偵1208卷第365至367頁、第394至395頁;他3098 卷第132頁;偵24403卷第74至75頁),並有如附表二至附表 六「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詳見 附表二至附表六「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是被告前開 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之部分:
 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 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 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 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 ,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 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 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係自98年4月間至109年1月間止,多次對告訴 人顏良砡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三);自98年6月間至108年 8月間止,多次對告訴人高淑華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四) ,致使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陷於錯誤而各自交付如附表三 、附表四所示之款項,是被告詐欺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之 行為時間,雖橫跨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103年6月 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前後,惟被告前揭犯行應 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後述㈢),並於修法後始終止 ,依上開說明,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
⒉告訴人蔡錦勝之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自99年1月間至102年11月間止 ,多次對告訴人蔡錦勝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六),致使告 訴人蔡錦勝華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是被告為前述行為後, 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已提高法定刑 ,並未有利於被告,是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 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就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告訴人蔡錦 勝部分,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 檢察官固於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 號起訴書載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惟其就案外人梁綺芬已為不起訴處分,有臺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1966、2622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偵21 966卷第301至305頁),且涉犯法條部分並未論以刑法第28 條規定,堪認該部分記載應係贅載,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
㈢罪數關係:
⒈被告各就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 為前述多次詐欺之行為,均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屬接續犯,應 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各對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 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自 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得財



物,竟以上開詐騙手段向五名告訴人詐取財物,其所為實屬 不該,應予非難。惟本院考量被告終能於審理程序中坦承犯 行,已有悔悟,兼衡被告已與五名告訴人和解之情狀,暨考 量被告現罹患癌症,需接受放射治療,此有新光吳火獅紀念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偵1208卷第303頁),復 審酌各該告訴人受詐騙之總數額、犯罪手段、情節、動機, 目的、前科紀錄之素行,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 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資訊、他30 98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另參酌各該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 兼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以示懲儆。
㈤緩刑宣告之諭知:
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合於緩刑之要件。本院 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考量被告業已高齡逾79 歲,且現已罹患三期癌症需長期接受放射治療,兼衡被告業 已與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達成 和解,並已全數給付和解金,而經前述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 之寬免等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 以啟自新。
三、沒收: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 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亦即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固詐得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核屬犯 罪所得之性質,惟考量被告業已與五名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當場給付和解金之全數,告訴人亦已同意拋棄對被告其餘民 事請求權,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非但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亦與比例 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卷宗簡稱 備註 1.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卷一 易493卷一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 2.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卷二 易493卷二 3.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卷 審易卷 4.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7217號卷 他7217卷 5.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8號卷 偵1208卷 6.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966號卷 偵21966卷 7.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220號卷 偵26220卷 8.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卷 易735卷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案件) 9.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098號卷 他3098卷 10.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卷 偵28054卷 11.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卷 易99卷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案件) 12.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卷 偵24403卷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備註 一 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一、告訴人謝欽發部分。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 二 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告訴人顏良砡部分。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 三 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一、告訴人高淑華部分。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 四 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一、告訴人方瀞蔆部分。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案件)。 五 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一、告訴人蔡錦勝部分。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案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備註 一 謝欽發 108年1月21日 2,966,500元 1.謝欽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轉帳憑證(見偵1208卷第61頁)。 2.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63頁)。 3.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87頁)。 4.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1頁) 。 5.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1208卷第59頁)。 6.葉美珠108年1月21日開立之300萬元本票(見偵1208卷第69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二 謝欽發 108年4月19日 1,400,000元 1.謝欽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轉帳憑證(見偵1208卷第61頁)。 2.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65頁)。 3.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89頁)。 4.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 5.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1208卷第59頁)。 6.葉美珠108年4月19日開立之140萬元本票(見偵1208卷第69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總金額 4,366,500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備註 一 顏良砡 98年4月10日 1,02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3頁)。 2.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 3.葉美珠手寫代投資股票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15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二 顏良砡 98年8月17日 636,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5、56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暨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329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三 顏良砡 98年10月2日 100,8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58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暨被告手寫字據1份(見易493卷二第249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二、原附表誤載為10,8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易493卷二第383頁)。 四 顏良砡 99年11月12日 14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91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見易493卷二第251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二、原附表誤載為99年11月11日,依交易明細應為99年11月12日,應予更正(見左列1所示證物)。 五 顏良砡 102年10月11日 66,5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47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見易493卷二第251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六 顏良砡 105年3月22日 987,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4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暨被告投資麗豐公司股票之手寫憑證(見易493卷二第331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140萬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7至228頁)。 7.葉美珠手寫代投資股票及擔保140萬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6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七 顏良砡 105年3月24日 544,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4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八 顏良砡 105年3月31日 52,866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5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九 顏良砡 105年7月14日 642,043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2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 3.葉美珠手寫購買長亨精密股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 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 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158萬6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31至23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十 顏良砡 105年7月20日 577,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3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十一 顏良砡 105年9月7日 95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9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3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十二 顏良砡 105年11月14日 52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35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3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十三 顏良砡 106年7月24日 428,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57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十四 顏良砡 106年12月27日 42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73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5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十五 顏良砡 107年8月27日 935,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02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十六 顏良砡 107年8月31日 425,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03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43萬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5至226頁)。 7.葉美珠手寫代投資及擔保43萬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6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十七 顏良砡 108年4月8日 7,175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26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 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十八 顏良砡 108年6月6日 43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35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3.葉美珠手寫投資台生財上海商業銀行股票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23頁)。 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至289頁)。 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至113頁)。 5.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58萬3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9至230頁)。 6.葉美珠手寫擔保58萬3000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十九 顏良砡 108年7月24日 71,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37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二十 顏良砡 108年11月18日 390,00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5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3.葉美珠手寫投資嘉基公司及擔保票據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 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 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 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66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21966卷第233至234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二十一 顏良砡 108年12月12日 782,40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7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4.葉美珠手寫投資及擔保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9頁)。 5.顏良砡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77頁)。 6.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 7.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 8.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 9.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78萬2400元支票(見偵21966卷第235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二十二 顏良砡 108年12月31日 436,00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9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3.顏良砡葉美珠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67頁)。 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90頁)。 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 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45萬元支(見偵21966卷第237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二十三 顏良砡 109年1月15日 180,00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30頁)。 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 4.葉美珠手寫投資建德工業股票及擔保票據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9頁)。 5.顏良砡葉美珠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73頁)。 6.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90頁)。 7.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 8.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19萬2000元支票(見偵21966卷第239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總金額 10,740,784元 原附表編號34部分乃贅載,業經檢察官更正(見易493卷二第383至384頁)。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備註 一 高淑華 98年6月28日 2,237,492元 1.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41頁)。 2.高淑華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3.高淑華提出之買賣股票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3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75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二 高淑華 98年8月21日 1,000,000元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三 高淑華 98年10月6日 970,000元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四 高淑華 99年9月9日 1,101,1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86頁)。 2.高淑華提出華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易493卷二第147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五 高淑華 99年11月9日 9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90頁)。 2.林聰明高淑華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 3.被告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45頁)。 4.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買賣股票明細表(易493卷二第139頁)。 6.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79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六 高淑華 101年6月5日 24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26頁)。 2.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七 高淑華 105年11月1日 2,0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7頁)。 2.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八 高淑華 106年1月11日 2,0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8頁)。 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易493卷二第151頁,同109他7217卷第177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九 高淑華 107年4月18日 49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4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他7217卷第177頁)。 3.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55頁,同109偵1208卷第423頁)。 4.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110易493卷二第129頁)。 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0,000元 十 高淑華 107年11月16日 4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48頁)。 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他7217卷第177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十一 高淑華 108年7月25日 500,000元 1.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他7217卷第32頁)。 2.元大銀行存摺明細(見他7217卷第179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十二 高淑華 108年8月19日 400,000元 1.梁綺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他7217卷第33頁)。 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他7217卷第179頁)。 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 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總金額 12,248,592元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備註 一 方瀞蔆 107年1月4日 84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0660號函第81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20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37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二 方瀞蔆 107年2月22日 1,4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0660號函第81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197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23、25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被告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27頁)。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二、原附表係載107年2月2日,惟依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匯款日期應為107年2月22日,應予更正(見他3098卷第197頁)。 三 方瀞蔆 108年3月15日 25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9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2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3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四 方瀞蔆 108年3月18日 475,000元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五 方瀞蔆 108年4月2日 66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208卷第103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110他3098卷第33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110他3098卷第35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六 方瀞蔆 108年4月29日 457,5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39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葉美珠手寫憑證各1份(見他3098卷第4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七 方瀞蔆 108年5月8日 553,45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43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45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八 方瀞蔆 108年5月10日 30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4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5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九 方瀞蔆 108年5月17日 972,6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 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53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51頁)。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總金額 5,908,550元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備註 一 蔡錦勝 99年1月14日 1,56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24403卷第171頁)。 2.陳玉娟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87頁)。 3.被告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217頁)。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二 蔡錦勝 99年5月20日 67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24403卷第175頁)。 2.蔡錦勝日盛銀行銀行匯款申請書暨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89頁)。 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217頁)。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三 蔡錦勝 101年7月17日 1,65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偵24403卷第179頁)。 2.蔡錦勝日盛銀行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4403卷第91頁)。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四 蔡錦勝 102年4月30日 2,46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181頁)。 2.陳玉娟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93頁)。 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123、221頁)。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五 蔡錦勝 102年11月7日 2,310,000元 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190頁) 2.陳玉娟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95頁) 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121頁)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總金額 8,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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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