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又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8929號、111年度偵字第15833號)及移送併辦(①111年
度偵字第17586號、111年度偵字第18341號、②111年度偵字第235
70號、③111年度偵字第26224號、④111年度偵字第30910號、⑤111
年度偵字第34502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又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廖又諺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 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 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 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 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 匯入款項遭轉匯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同年月12日,將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 路銀行及行動網銀之帳號密碼暨所綁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中」之詐騙集團 某成年成員使用,以幫助該成員所屬之詐騙集團遂行詐欺、 洗錢之犯行,嗣「紅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各該方式詐騙附表所示 洪政焜等14人,致洪政焜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各依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 之款項至A帳戶或B帳戶,並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 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廖又諺即以上開方式,幫助
上開集團成員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並隱匿、掩飾該特定犯罪 所得之來源、去向。嗣經洪政焜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政焜、吳佩紋、黃秋華、胡婷雅、呂秀美、郭戰芸、 楊威、黃之妤、陳奕伶、陳佳萍、陳易隆、林品興(原名: 林柄興)各訴由附表「提告單位」欄所示之警局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廖又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262、28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洪政焜、杜 瓊娟、沈楌宸、吳佩紋、黃秋華、胡婷雅、呂秀美、郭戰芸 、楊威、黃之妤、陳奕伶、陳佳萍、陳易隆、林品興於警詢 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0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02213號函及附件A帳戶 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款交易明細查詢、②告訴人洪政焜 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洪政焜 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聯絡人照片、對話紀錄及新葡京博弈網 站擷取畫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彰化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查詢、B帳戶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 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④被害人杜 瓊娟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⑤被害人 沈楌宸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沈 楌宸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2張、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查詢、⑥告訴人吳佩紋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人吳 佩紋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張、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查詢2紙、viptrade虛擬錢包交易明細、U-trade外 匯投資平台網頁畫面、吳佩紋與LINE暱稱「倩微」之對話內 容、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 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告訴人黃秋華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 人黃秋華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及其持用
之行動電話LINE及網路銀行交易擷取畫面、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⑧告訴人胡婷雅之相關報案資料: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0年10月13日)、告訴人胡婷雅之 母黃玉珍匯入30萬元至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⑨告訴人呂秀美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人呂秀 美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ASIC」投資網站、Taiwan Pay交 易明細擷取畫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⑩告訴 人郭戰芸之相關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⑪告訴 人楊威之相關報案資料: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110 年10月13日)、告訴人楊威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⑫告訴人黃之妤 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⑬彰化商業銀 行台南分行111年1月28日彰南字第11100027號函及附件B帳 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⑭告訴人陳奕伶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號、新光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0年10月15日)、告訴人陳奕伶持 用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擷取畫面2張、⑮告訴 人陳佳萍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人陳佳萍持用之行動電話LI 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⑯告訴人陳易隆之相關報案資料:告訴人陳易隆持 用之行動電話LINE及投資網站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⑰告訴人林品興之相關報案 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林品興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10年10月15日13時13分)、⑱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胡婷雅、⑲彰化銀行台南分行111 年6月10日彰南字第11100149號函及附件(B帳戶於110年10 月12日開戶後並無申請帳戶掛失止付,本行於110年10月15 日暫禁本帳戶)、⑳本院111年6月27日電話紀錄表、㉑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 9191473號函及檢附錄音光碟1份(覆本院函詢掛失止付紀錄 )、㉒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法大字第11108 7835號書函及附件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及通訊基地 台位置、㉓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11年7月18日彰南字第111 00177號函及附件B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110年10月12日)- 含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彰化銀行約 定轉入帳戶服務申請書(110年10月13日)、彰化銀行自動 化作業轉入帳號內容異動記錄一覽表、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6781號 函及附件A帳戶之約定轉帳異動紀錄及網路銀行綁定門號、 網路銀行上網登入紀錄、㉕本院111年7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2 份、㉖網頁資料查詢-彰化銀行「行動御守」功能、㉗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8日法大字第111099129號書函及 附件【0000-000000於110年10月15日因SIM卡遺失至本公司 門市另換(補)卡】、㉘被告廖又諺持用之行動電話telegra m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與暱稱「紅中」聯繫欲拿取金錢)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 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 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 旨參照)。被告廖又諺雖有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及帳戶行動網 銀綁定之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使用,但被告單純提供上開 帳戶相關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或被害 人洪政焜等14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且卷 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實施詐騙之人有詐欺、洗錢 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告訴人、被害人或洗錢行為, 被告上揭所為,即屬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 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接續提供上開帳戶相關資料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 料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 被害人之財物,而觸犯14個幫助洗錢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以告訴人陳奕伶遭詐騙 之金額較高,情節較重)。
㈣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 ,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申設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提供予他 人作為財產犯罪使用,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失 ,並使該等詐欺所得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隱匿,所為實 有不該;並考量告訴人、被害人各受損失之金額(詳如附表 ),及被告先是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臨時 性水電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400元,月收入約3萬2000 元,需要扶養照顧奶奶,因父母已不大能工作,經濟上需其 資助,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288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 罪,是被告本案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 此敘明。
三、不予沒收部分:
㈠被告廖又諺提供上開帳戶相關資料,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 財、洗錢所用,惟本案A帳戶及B帳戶帳戶均已被列為警示戶 ,存摺、提款卡本身之價值甚低,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另被 告交付予「紅中」之前揭帳戶網路銀行綁定之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則因被告前於110年10月15日向臺灣大哥大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換發SIM卡而無法使用,上開帳戶資料及門號S IM卡復均未扣案,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有刑法 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 其他人頭帳戶,已如前述,該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 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 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該等全部金額諭 知沒收。
㈢另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犯罪犯行而自犯 罪集團獲有犯罪所得之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 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文傑、黃怡華、楊仕正移送併案,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告訴人/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詐欺取財之金額(新臺幣) 提告單位 1 111年度偵字第8929、15833號 洪政焜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以LINE向洪政焜佯稱加入「新葡京博弈網站」,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洪政焜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4日12時46分許,至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A帳戶內。 3萬元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2 111年度偵字第8929、15833號 杜瓊娟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以LINE向杜瓊娟佯稱加入其介紹之「Meta traded」外匯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杜瓊娟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5日13時18分許,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60萬元 3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沈楌宸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7日以LINE向沈楌宸佯稱加入其推薦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沈楌宸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5分許、同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A帳戶內。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4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吳佩紋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日以LINE向吳佩紋佯稱加入其介紹之「U-trade」外匯投資平台,並綁定「VIPOTOR」虛擬錢包,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吳佩紋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10月13日13時54分許、同日13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①5萬元 ②7千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5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黃秋華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以LINE向黃秋華佯稱加入「量化服務VIP交流群」之LINE群組,依指示操作投資外匯可獲取利潤云云,致黃秋華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10月15日12時25分許、同日12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6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胡婷雅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以LINE向胡婷雅佯稱加入「U-trade」外匯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胡婷雅陷於錯誤,委由其母親黃玉珍於110年10月13日14時54分許,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30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7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呂秀美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以LINE向呂秀美佯稱加入「ASIC」美金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呂秀美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10月13日14時36分許、同日14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①3萬元 ②3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8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郭戰芸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發送協助貸款之簡訊予郭戰芸,郭戰芸點擊該簡訊之LINE連結頁面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向郭戰芸佯稱加入「全民紓困申貸」網站,依指示匯入保證金可獲取申貸金云云,致郭戰芸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5日1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A帳戶內。 1萬8千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9 111年度偵字第17586、18341號 楊威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以LINE向楊威佯稱加入「八方來財飆股資訊交流」之LINE群組,依指示投資外匯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楊威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3日13時17分許,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15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0 111年度偵字第23570、23575號 黃之妤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以LINE暱稱「VIP協理-鄭星光」向黃之妤佯稱加入「U-Trade」投資平台,並透過「VIPOTOR」匯入款項可投資外匯獲取利潤云云,致黃之妤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6萬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11 111年度偵字第26224號 陳奕伶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以LINE暱稱「林麗玉」向陳奕伶佯稱加入其介紹之君泰投資顧問、「MT4」投資網站,依指示匯入款項可以投資期貨獲取利潤云云,致陳奕伶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5日11時52分許,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A帳戶內。 60萬6016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12 111年度偵字第30910號 陳佳萍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發送推薦股票之簡訊予陳佳萍,陳佳萍加入該簡訊之LINE帳號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LINE以暱稱「曉慈」向陳佳萍佯稱加入「U-trade」網站以及加入暱稱「VIPOTOR客服宋雨澤」LINE好友,即可依「VIPOTOR客服宋雨澤」之指示匯入款項投資股票獲取利潤云云,致陳佳萍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3日13時1分、同日13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①5萬元 ②1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3 111年度偵字第30910號 陳易隆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3日前之某時日,在投資股票LINE群組中,以暱稱「洪天峰」、「陳志強」、「喬琳Jolene」向陳易隆佯稱加入「VIPOTOR-WEALTH LTD」、「U-trade」網站,依指示匯入款項可投資股票獲取利潤云云,致陳易隆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3日1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B帳戶內。 5萬7千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4 111年度偵字第34502號 林品興(原名林柄興) 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9時7分許,以LINE暱稱「陳玉蓮」向林品興佯稱使用「MT5」手機軟體,依指示匯入款項可以投資黃金及石油獲取利潤云云,致林品興陷於錯誤,於110 年10月15日13時13分許,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之款項至A帳戶內。 40萬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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