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240號
TCDM,111,金簡,240,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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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皓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955號)及移
送併辦(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
第11916號、第11920號、第13131號、第13395號、第14565號、
第14860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號、第7607號、第8147號,②彰
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225號、第10271號,③彰化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122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658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皓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皓均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 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金融卡使用,並無 特定身分之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並無使用他人帳戶 之必要,且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 ,如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很可能遭他人利用 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 向,進而對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 ,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日至21日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北 區陝西路之某公園,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 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系爭數位帳戶)之帳號、密碼,及 000-00000000000000號活存帳戶(下稱系爭活存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取 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嗣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取 得系爭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先後匯款至系爭2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



戶詳見附表),詐欺集團再將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 他金融機構帳戶,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各被 害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被害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附表編號10至21所示之 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龍潭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里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蘆洲分局報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皓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 示之書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及刑之減輕事由:
(一)查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2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對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系爭2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 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顯係以多層轉帳之方式,使偵查機 關難以追查帳戶金流,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則 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顯已既遂, 而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他人供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 並未實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證 據可認被告係以正犯而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 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系爭2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 對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其所犯之幫助洗錢罪自白犯罪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之。




(五)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對附表編號10至21所示之被害人所犯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及告訴人張秉富因遭詐 欺而匯款10萬元部分,惟前者與已敘及之犯行間,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後者與已敘及之犯行間,有事 實上一罪關係,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且前者業經①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916號、第11920號、第13131號、 第13395號、第14565號、第14860號、111年度偵字第1705 號、第7607號、第8147號、②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 225號、第10271號、③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19號 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率爾提供系爭 2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致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受有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害,並使詐欺集團得以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 手法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殊值非 難,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可責 難性較小;(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前從事服務業、家中 有祖母需其扶養照顧(見金訴卷第414頁)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但迄 未賠償各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 告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無 從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所宣告 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故被告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許 ,附此敘明。
四、關於被告因出租系爭2帳戶而取得5000元之報酬,被告於110 年9月5日警詢時供稱取得5000元(見偵32955號卷第34頁) ,於111年3月25日警詢時則供稱取得1萬元(見偵11916號卷 第157頁),前後所述不一,爰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定被告 因本案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該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 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編號1至9為原起訴範圍之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含被害人之證述及書證) 1 謝孟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使用暱稱「小澤」)及通訊軟體LINE,與謝孟恬聯繫,佯稱:可註冊國際福彩娛樂城並下注以獲利云云,謝孟恬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51分許、110年6月22日10時20分、11時5分、13時15分許,分別匯款5000元、10萬元、2萬元、3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謝孟恬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謝孟恬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暱稱「阿澤」間之LINE對話紀錄、國際福彩娛樂城網頁、渣打銀行交易明細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2 劉雅琪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劉家銘」),與劉雅琪聯繫,佯稱:可操作「https://m.rsst861.com/」(澳門威尼斯人)帳號下注以獲利云云,劉雅琪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22分、9時23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4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劉雅琪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劉雅琪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3 張秉富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1日起,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羅玉萱」、「陳怡婷」)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優質的小公主」、「羅雅暄」或「曾雅暄」),與張秉富聯繫,佯稱:可操作「金匯通」(「https://buy888.net」)平臺投資以太幣獲利,或以結婚交往為由,向張秉富索討款項云云,張秉富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4時57分許、110年6月23日10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0分),分別匯款10萬元、5萬元 (起訴書漏載匯款10萬元部分)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張秉富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張秉富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資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與暱稱「優質的小公主」間之LINE對話紀錄、與「陳怡婷」間之IG、LINE對話紀錄、金匯通網頁資料、與「Max客服中心」LINE對話紀錄、與暱稱「Ped Fip」FB Messenger對話紀錄、與暱稱「李淑華」LINE對話紀錄、與暱稱「Steven Chang」(ACSFX平台客服)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4 賴怡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初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使用暱稱「閃電」)及通訊軟體LINE,與賴怡君聯繫,佯稱:因擔任澳門「伯爵腕錶」公司之銷售經理,有奢侈品項目可供投資云云,賴怡君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5時51分、16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8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2萬5000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賴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賴怡君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暱稱「閃電」LINE對話紀錄、「林金元」、自稱香港金管會陳玠甫、公司會計電話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5 許家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3日22時56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使用暱稱「超」、「Wenda」)及通訊軟體LINE,與許家箏聯繫,佯稱:可儲值下注大陸博彩,穩賺外快云云,許家箏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0時24分許,匯款5000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許家箏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許家箏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暱稱「超」交友軟體SweetRing對話紀錄、「Wenda」、「Clientele」LINE主頁、「超」社群帳號照片、與暱稱「Wenda」LINE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6 吳淑惠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WOO(使用暱稱「李國浩」)及通訊軟體LINE,與吳淑惠聯繫,佯稱:與澳門之朋友合資創立之破解數據工作室,可以在太陽城線上賭博娛樂城下注,且穩賺不賠云云,吳淑惠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38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吳淑惠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吳淑惠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交友軟體TWOO、太陽城娛樂城客服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7 林瓊美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22日前某時起,透過不詳通訊軟體,以「劉家銘」之名義,與林瓊美聯繫,佯稱:可在澳門威尼斯人平臺下注運彩以獲利云云,林瓊美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1時、13時6分許、110年6月23日10時9分、10時26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4萬元、5萬元、5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林瓊美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林瓊美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澳門威尼斯人平台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8 吳文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3日起,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使用暱稱「陳怡婷」)及通訊軟體LINE,與吳文彬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金匯通」(「https://buy888.net」)平臺,並藉由內線消息獲利云云,吳文彬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6時27分許,匯款25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吳文彬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吳文彬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Max客服中心LINE對話紀錄、暱稱「陳怡婷」FB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9 李玉森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初某日起,透過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張夢潔」),與李玉森聯繫,佯稱:可投資亞馬遜線上店鋪以獲利云云,李玉森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0時30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李玉森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李玉森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資料、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與「亞馬遜貿易客服」、暱稱「張夢潔」LINE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0 賴淑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12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藍天」與微信「ID:xcc0000000;使用暱稱:寧靜致遠」對賴淑華佯稱:家人生病需要花錢治療云云,賴淑華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賴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③賴淑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友軟體LEMD(暱稱「來聊個天吧」)紀錄、暱稱「藍天」LINE首頁、暱稱「寧靜致遠」微信首頁、「張偉文」通訊電話、「趙杰」香港居留證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1 林卉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30日14時許,佯裝客服人員對林卉婷佯稱:能代轉「澳門新葡京娛樂城博弈網站」虛擬幣云云,林卉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4時18分許,匯款6萬9000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林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③林卉婷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暱稱「而」FaceTime通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2 邱冠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中旬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李振華」)與邱冠瑛聯繫,佯稱:可以使用網路投資平台投資乙太幣以獲利云云,使邱冠瑛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13分許,匯款6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邱冠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邱冠瑛提出之彰化銀行新台幣交易明細、手寫匯款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3 李洧萱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對你稱歡」)與李洧萱聯繫,佯稱:可投資國科健康控股,https://www.gkjk555.com以獲利云云,使李洧萱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6分、12時17分、110年6月22日9時40分、9時41分、12時54分、110年6月23日10時21分許,分別匯款12萬元、8萬元、25萬元、20萬500元、38萬元、68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李洧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③李洧萱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4 李靜螢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底起,透過交友軟體Lemo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俊」)與李靜螢聯繫,佯稱:要匯款給李靜螢時因為金領太大,遭到香港那邊廉政公署查到,需要錢才不會被關,要向李靜螢借錢云云,使李靜螢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9時47分許,匯款6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李靜螢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李靜螢提出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與暱稱「俊」LINE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5 許華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小可愛」、「麗」)與許華宗聯繫,佯稱:投資外匯交易可以賺錢云云,使許華宗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46分許,匯款6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許華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許華宗提出之APP轉帳紀錄、暱稱「小可愛」、「麗」、「Linda」LINE首頁、手機APP投資平台MataTrader5交易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6 張美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3月15日起,透過臉書網站(使用暱稱「小張」)及通訊軟體LINE與張美蘭聯繫,佯稱:伊在澳門永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博彩分公司),擔任部門經理,並簽一組號碼給張美蘭,稱該組彩券號碼會中獎云云,使張美蘭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1時15分許,匯款2萬9900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9000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張美蘭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張美蘭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③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7 李常先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使用暱稱「林婧」),佯稱:伊爸爸在上海有黃金期貨賺錢的内線可投資獲利云云,使李常先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52分許,匯款13萬9587元(另有手續費30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李常先、李常光、洪彩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李常先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8 黃怡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15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黃怡婷聯繫(以博弈網站工程師「王斌」名義),對黃怡婷佯稱:博弈網站有設計問題並能從中獲利云云,黃怡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2時31分、12時32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 系爭活存帳戶 ①證人黃怡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黃怡婷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紀錄、與暱稱「王斌」LINE對話紀錄、博弈網站介面、理財帳單、專屬在線客服對話紀錄 ④系爭活存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19 林俞汝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底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與林俞汝聯繫,佯稱:有投資管道可獲利云云,林俞汝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0時29分許,匯款25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林俞汝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林俞汝提出之匯出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20 曹欽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26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emo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劉哲良」與曹欽聯繫,向曹欽佯稱:可投資深圳自貿區紅酒貿易中心平台獲利云云,曹欽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33分許,匯款34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曹欽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曹欽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銀行匯款帳戶資料、詐欺集團通話紀錄、「創造輝煌」LINE群組對話紀錄、暱稱「劉哲良」LINE對話紀錄、「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客服」對話紀錄、充值紀錄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網頁資料、暱稱「謝欣財~曙光」LINE對話紀錄、謝欣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21 黃明財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初某日起,透過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使用暱稱「鼎升財富客服經理」)與黃明財聯繫,向黃明財佯稱:可投資「鼎升財富」投資網站獲利云云,黃明財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1時16分許,40萬元 系爭數位帳戶 ①證人黃明財黃明輝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黃明財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魚池鄉農會匯款申請書 ④系爭數位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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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