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采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60號、110年度偵字第134、1956號)及移送併辦(10
9年度偵字第37328號、110年度偵字第10647號),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75號),經本
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辛○○依其智識程度及日常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 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供犯罪使用,實無收取他人 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 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之用,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來源、去向 、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以縱係如此亦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9年5月初,在臺中市北區德化街之便利商店及臺中市某 餐廳內,先後接續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提供予綽號「小E」之陳彥絜轉交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 且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三人以上共同為之)於取得上 開國泰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 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至其等各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 辛○○上開所提供之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內後, 並遭轉帳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癸○○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及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子○○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庚○○、寅○○、己○○訴由苗栗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 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辛○○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二)證人陳彥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被告辛○○之國泰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
(四)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予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查,本案取得被告辛○○所提供國泰銀行、 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 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 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 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 帳戶內,並旋即遭轉帳,被告可預見其所提供上開國泰銀行 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取財罪而收受 、取得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掩飾、隱匿該詐欺 贓款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 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二)又被告先後將國泰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交予陳彥絜之幫助行為,係基於單一幫助之不確定故 意而為,時間相隔非久,且交予同一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
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被告以一提供國泰銀行帳戶及台新 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2 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8人之財產法益,亦為想像競 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處斷。至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漏未論及被告幫助 犯一般洗錢罪,雖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與被告所涉幫助犯詐 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 效力所及,且本院於訊問時,已告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名(見本 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併 予審理。
(三)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再 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 事實表示認罪,已自白其所涉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見臺中地 檢偵緝60卷第53頁、本院易375卷第51頁、第118頁、本院簡 1215卷第50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交付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為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工具,助長犯罪之不良風氣,幫助犯罪者 隱匿真實身分,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損害 ,被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訊問時已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且被告於本案前,並 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易375卷第19至20頁 ),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易375卷第122頁),及被告雖已與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34、435、5 56、811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易375卷第63至66 頁、第81至82頁、第131至133頁),惟其自陳事後均未履行 該等調解之條件(見本院簡1215卷第50頁),與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9年度偵字第37328號、110年度偵
字第10647號),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本院 已併予審酌。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其並未收到任何報酬等語(見士林 地檢偵15789卷一第36頁、臺中地檢偵緝60卷第40、52頁) ,且本案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提供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及台新銀行帳戶之資料後,確有取得任何對價或報酬, 尚無從遽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爰 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二)又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本件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犯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並無證據證明在被告實際掌 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財物具事實上之處 分權或所有權,爰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提供上開國泰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國泰銀行 、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並非違禁物,且上開帳戶既已通報為警 示帳戶,該等資料再遭他人持以不法使用之可能性甚微,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丁○○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證據資料 備註 1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9日起,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王與濤」 、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與濤」 ,向癸○○佯稱:可透過投資軟體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①109年5月11日20時2分許 ②109年5月11日20時4分許 ③109年5月11日20時7分許 ④109年5月11日20時9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2609元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地檢偵1956卷第17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1956卷第69至70頁) 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偵1956卷第71至73、8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1956卷第94至98、100至101頁) 5、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臺中地檢偵1956卷第35、3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0號、110年度偵字第134、1956號提起公訴部分 ①109年5月12日20時29分許 ②109年5月12日20時30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435元 2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中旬起,以交友軟體PARIS、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1日18時18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臺北地檢偵23110卷第43至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地檢偵23110卷第53至5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地檢偵23110卷第55、149至15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地檢偵23110卷第99至105頁) 5、戊○○之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臺北地檢偵23110卷第73至7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0號、110年度偵字第134、1956號提起公訴部分 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7日起,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 愿上帝保佑的男子」、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思齊」,向壬○○佯稱 :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8日19時13分許 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73至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161至162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323頁、士林地檢偵15789卷二第613至615頁) 4、壬○○之第一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303、309頁) 5、臺幣轉帳交易截圖(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313頁) 6、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偵15789卷一第31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0號、110年度偵字第134、第1956號提起公訴部分 4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某日起,以臉書暱稱「劉強」、「錢立庭」告知有彩金要分,需下注買彩金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國泰銀行帳戶 109年5月21日11時3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38分許) 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地檢偵37328卷第29至31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偵37328卷第34頁) 3、子○○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臺中地檢偵37328卷第3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28號移送併辦部分 5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日前不詳時間,以交友軟體OKCupid及通訊軟體LINE,向丑○○佯稱:可以加入「HSZ紅杉國際投資平臺」 ,透過網路代購獲取利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進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①109年5月13日14時44分許 ②109年5月15日12時24分許 ③109年5月16日12時37分許 ④109年5月18日12時29分許 ⑤109年5月20日19時25分許 ①71萬2000元 ②44萬5000元 ③60萬元 ④84萬3940元 ⑤17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地檢偵33436卷第75至8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地檢偵33436卷第207至209、213至2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地檢偵33436卷第227至229頁) 4、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轉帳交易紀錄(桃園地檢偵33436卷第91至95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7號移送併辦部分 6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底、4月初起,以通訊軟體WHATAPP暱稱「李克強」 ,向庚○○佯稱:可以加入「紅杉國際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①109年5月14日13時58分許 ②109年5月19日22時43分許 ③109年5月19日22時47分許 ①36萬7526元 ②5萬元 ③3萬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55至5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17至121、12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23至124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27頁) 5、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29至132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紀錄(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33至13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7號移送併辦部分 7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前不詳時間起,以通訊軟體WHATAPP向寅○○佯稱:可以加入「HSZ紅杉國際投資平臺」投資人民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 台新銀行帳戶 109年5月15日16時22分許 8萬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61至6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45至147、1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4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53頁) 5、匯款申請書(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55頁) 6、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57至16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7號移送併辦部分 8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5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暱稱「柳清陽」、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 ,向己○○佯稱:可以加入「HSZ紅杉國際投資平臺」投資人民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進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①109年5月20日15時37分許 ②109年5月20日15時39分許 ③109年5月21日0時44分許 ④109年5月21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2日)0時45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51至54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83至87、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89至9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93至101頁) 5、臺幣活存明細(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03至104頁) 6、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地檢偵10647卷第107至11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7號移送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