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宏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日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建豐營造有限公司 林弈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1年1月20日 260,000元 LJ0000000 002 建豐營造有限公司 林弈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1年1月20日 283,000元 L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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